一例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21-12-30李培思
李培思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例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进行医疗美容案件的查处,分析该案的违法行为认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医疗美容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
【中图分类号】R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1)14-01
1.案例简介
2019年8月14日深圳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该机构持有执业登记科目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麻醉科;有效期限2018年12月07日至2023年12月0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麻醉科,医学影像(心电图);2.现场抽查姓名为莫某、住院病历号为B2019071201的病历,可见患者实施的手术为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麻醉医师签名为杨某,主刀医师为郑某,助手为李某,费用为5680元及心电图检查等材料,在“莫某”的临时医嘱单中发现医嘱内容为日期07-12、时间15:20、医嘱内容:血常规尿常规血糖凝血功能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乙肝两对半心电图医师签名:李某执行时间15:35执行人签名:肖某荟。现场提取其复印件提取上述其复印件;3.现场检查发现一本2018年深圳某医疗美容换药、拆线登记本,可见日期、顾客姓名、手术名称、换药、拆线等资料,登记本日期为:10/12,顾客姓名:蔡某峰,手术名称:切开重睑,拆线:√至6/1顾客姓名“周某叶”,手术名称:自体脂肪丰全面,拆线:√。现场提取上述其复印件。
询问该机构法定代表人陈某初,其承认该机构于2019年7月12日為患者莫某琼开展“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治疗活动,并未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询问该机构美容外科主治医师郑某,其承认在机构于2019年7月12日为患者莫某开展“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治疗活动;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为患者开展换药拆线活动。
询问该机构护士肖某荟,其承认于2019年7月12日为患者莫某琼开展心电图检查活动。
经核实,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9年7月12日存在行为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未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行为二:使用护士肖某荟开展心电图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行为三: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郑某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本机关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行为一予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680元,并处6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处以2万元人民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三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80元,并处9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讨论
本文主要针对该门诊部是否具备开展“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的资质展开讨论。
2.1该门诊部是否有开展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的资质
该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根据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的资质。该门诊部可开展一级、二级手术。从患者莫某琼“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的手术记录看,其手术过程是需要获取肋软骨的,符合临床上诊疗技术规范的美容外科三级项目;根据《深圳市手术(操作)分级目录(试行)》,该门诊部开展的“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在该目录中属于“综合隆鼻术(耳软骨+鼻尖成型)”,手术分级为三级。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的分级管理,该门诊部具备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的资质。所以我认为该门诊部于2019年7月12日存在行为一:为患者莫俐琼开展“半肋软骨假体综合隆鼻手术”治疗活动超出了该门诊部手术分级范围,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并对医师实行手术分级授权。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
2.2违法情节与裁量标准
当事人行为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结合本案实际,参考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5标准:“对照“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案由被处罚的: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处罚情节,当事人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相应的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机构在我国也得到了迅速普及.美容作为一种消费时尚广为大众所接受,它在满足人们求美需要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1],但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各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使得各种医疗安全问题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医疗美容业经营过程中,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和行政监管失灵致使该行业野蛮生长,我国目前针对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对这一块法律还停留在医疗的监督法律中。因此,在对医疗美容的监管中,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才可以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薛敏,林艳,刘军.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业与健康,2007,(14).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