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解释执业兽医三问题
2014-06-26
农家顾问 2014年5期
农业部办公厅4月10日发函,解释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的相关问题:
1.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
2.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
3.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农业部办公厅)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