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1-12-30赵辉
赵 辉
(凉城县档案史志馆,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3750)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2018年12月18日修改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新的计税模式,通过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提高了减除费用。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了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进行预扣预缴,新增加了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享受到了政策变革带来的实惠。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有关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
1 凉城县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
凉城县201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较2018年同比减少55.42%,其中,工资薪金2019年较2018年同比减少63.09%;劳务报酬2019年较2018年同比减少48.77%;经营所得2019年较2018年同比减少12.02%;其他所得较2018年同比减少66.23%。凉城县2019年与2018年相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数大致相同。
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大幅下降,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从新旧税率及征税计算方式可以得出,新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提高了免征额,使广大低收入人群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国家的优惠红利;另一方面采用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多退少补,综合考虑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房租房贷等各方面,使征税更加客观公平。新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进行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2019年度结束后,个人需汇总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各项扣除,找到适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扣预缴的税额,确定退税或是补税情况。
2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监管不严,偷逃处罚力度较小
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是由纳税人通过个税App自行填写,税务部门缺乏监管措施,对于一些偷税、漏税行为难以确定。很多纳税人没有自觉纳税的觉悟,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得不到抑制,很难形成良好的纳税环境。而且我国当前对于个税偷逃行为处罚力度较小,在实际工作中“以罚代法”的情况普遍存在,违法成本较小。
2.2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困难很大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每年综合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复杂,很多纳税人不熟悉汇算清缴的操作,也缺乏汇算清缴的自觉,导致没有按时进行汇算清缴,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工作量很大。汇算清缴后会产生多退少补的情况,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也会让纳税人感到厌烦。缴了税再进行退税,存在重复的工作,建议寻求一种更好的方式一次性缴税后无须退税,完善汇算清缴制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有效避免了一部分重复工作,办税负担得以有效减轻,但仍然存在新规定范围之外的重复性工作。
2.3 专项扣除涉及范围较窄
虽然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新增了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然而子女养育费用不在扣除范围内,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子女的医疗、启蒙教育、生活用品开销都进一步增大,对于很多中低收入家庭负担是比较重的,这些都无法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我国当前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对一些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专项附加扣除中不涉及家庭中存在病患、残疾的情况,希望在今后对个税的扣除进一步拓宽,对于纳税人可能支付的高额医疗费用也考虑纳入扣除范围。
2.4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当前个税征收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①征收方式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由企事业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所占比重较大,依靠企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缺乏直接联系,对税款流向不明确,大多纳税人对税率、征缴额、征收方式等均缺乏认识,缺乏缴纳税款的主动性。②偷税漏税的问题普遍存在,很多纳税人缺乏自觉纳税的意识。而公司企业不按员工的实际收入申报个税,通过奖金、绩效等其他收入代替工资等方式偷逃税款。
2.5 隐形收入难以计税
个税征收中,明确列出需要征收的项目,看似清楚明确,然而实际纳税人收入中,有很多不在征收范围内。比如企业以实物代替货币发放给员工、以各种津贴补助等外快的方式取代大部分工资薪金。特别是在高收入人群中,隐形收入逃税问题尤为严重。因为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广泛,收入大多已转换为股权、实物等,个税征收存在严重漏洞。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越低,税务机关对于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越无法加以管控,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另外,在工作中发现,如果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正常预缴税款)外,还获得了劳务报酬并开具发票,但未缴纳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到汇算清缴之时,App系统不显示未缴纳的劳务报酬个税信息,如果纳税人自己不进行填写,就会减少税收收入,因此建议将发票系统、个人信用系统等与汇算清缴系统及税款缴纳系统关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促进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的提高。
3 对策及建议
3.1 税务系统与大数据衔接
将纳税人的申报征缴信息与银行收支、身份证认证等信息进行关联,完善大数据信息,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个税信息平台,进行纳税风险管控。通过平台实时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纳税申报等信息,并进行对比,提出风险预警,为税务人员进行督查提供依据。建立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监管纳税人的收支情况,减少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2 进一步完善专项扣除制度
育儿费用和残疾重大疾病的花费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很难承受的,因此将家庭中学龄前儿童养育费用、父母生病产生的大病支出、存在残疾人重大疾病花费等纳入专项扣除范围,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额,进一步彰显社会公平。
3.3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申报、缴纳、退税等流程的培训,通过微信群、QQ群、网上教程、现场培训、面对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另外对偷税、漏税、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一方面使纳税人熟悉申报缴税流程,一方面使其了解超期申报、偷逃税款等违法成本。通过宣传,让纳税人自觉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4 结束语
个税征管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要顺利完成这项工作,需要税务部门与纳税人进行紧密的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努力。当前征管体系效率较低,而且很多数据缺乏科学的检测分析,对于公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真实性监管不足,极易导致税款流失。在未来个税征管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减少税款流失的同时,促进公民收入更加合理公平,充分发挥个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