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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朝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问题

2021-12-29马亚辉

广西民族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清朝

[摘要]清朝时期人口贩卖问题十分严重,尤以西南边疆为最。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问题既具有西南边疆的一些特点,又具有全国的一些共性。经研究发现,清朝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奴婢成为人口贩卖的主要对象,清朝政府通过立法打击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的非法人口拐卖行为,同时保护官方对奴婢的合法贩卖行为,因此清朝对人口贩卖既“禁”又“纵”,呈现出阶级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清朝西南边疆地区的人口贩卖问题既受到全国范围内人口贩卖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西南边疆地区社会发展进程、民俗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比内地和其他边疆地区更为严重。至于贩卖西南邻国人口,则无合法与非法之分,清朝政府对出现的贩卖邻国人口事件进行严厉打击,目的是睦邻友好,维护西南边疆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清朝;人口贩卖;西南边疆;睦邻友好

[作者]马亚辉,百色学院历史学教研室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韩国首尔科学综合大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广西百色,533000。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1)04-0135-0008

人口販卖现象古已有之,其存在时间非常久远,可以追溯到阶级分化的时期,存在地域也非常广泛,遍及世界各国。我国清朝时期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人口贩卖问题,人口贩卖对象并不仅限于妇女、儿童,也包括成年男性,甚至出现过贩卖邻国人口的事件。目前关于清朝人口贩卖问题的研究已有论文发表,有对清朝特定的人口贩卖对象进行的研究,如乔素玲的《清代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之考察》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探讨了贵州等贫困地区拐贩妇女的问题;[1]也有对清朝某一时期、某个特定地域人口贩卖问题进行的研究,如张中奎的《略论满清政府严禁西南人口贩卖政策之流变——以“改土归流”前后的贵州为例》[2]和《论清代前期贵州苗疆人口贩卖屡禁不止的原因》[3]72~76,哈恩忠的《略论雍正年间清政府对贵州贩卖人口的整饬——以鄂尔泰打击川贩为中心》[4]等,而祁睿的硕士论文《雍正年间云贵川地区人口贩卖与整饬研究》[5]对雍正年间云贵川三省人口贩卖的严重性、社会原因、危害、整饬等进行了初步探讨。但上述研究并非是针对西南边疆进行的,且不涉及贩卖西南邻国人口事件,本文拟对整个清朝西南边疆地区的人口贩卖问题做一个浅显研究,兼议乾隆年间对出现的贩卖西南邻国人口事件的打击。

一、清朝西南边疆人口贩卖问题的特点

清朝的人口贩卖是指清朝时期将人口作为贸易对象进行买卖的行为,既包括利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人口拐卖,也包括清朝官方所认定的合法的人口买卖。人口贩卖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可使家庭破裂,骨肉分离,还会激化阶级矛盾。清朝从定都北京至灭亡,始终对人口拐卖问题进行严厉打击,但却屡禁不绝,而对部分人口贩卖现象却给予官方支持,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在西南边疆地区尤为突出。仔细研读相关史料,发现清朝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问题既具有西南边疆的一些特点,又具有与全国共通的一些共性:

第一,从时间跨度来看,西南边疆地区贩卖人口的现象较为持久,贯穿清朝始终。清朝初期,西南边疆便存在着人口贩卖现象,各个土司常将一些土民贩卖为奴。顺治九年(1652),明清鼎革正在进行,西南边疆尚未纳入清朝管辖,此时清朝官方文献中已经载有贩卖人口之事。清世祖谕刑部:“今有一等市棍,称为人贩子者,不守本分贸易,或诱拐无知,私禁土窖,从而外贩;或将满洲妇人、子女圈诱贩卖;或略卖民间子女。”[6]493~494雍正年间,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现象尤为突出。雍正三年(1725),云贵总督高其倬奏报“黔省境接川楚,奸棍顽苗,互相勾结,贩卖人口一事,最为地方之害”。[7]473雍正十二年(1734),云南巡抚张允随又奏报“昭通、东川二府,曲靖府之宣威、寻甸、平彝等州县界连川黔二省,山径险僻,倮仲杂居,顽苗匪棍易于藏匿,所以拐贩捆掳之风未能一时尽息”。[8]135乾隆十八年(1754),云南鹤庆府属之维西一隅与丽江府属之怒江两岸,多有土司放债,“折收黄连,其无黄连者,即折算人口、子女带回康普,或抵给土弁、头人作为额规,或辗转售卖,以偿资本”。[9]144~145而在嘉庆年间及以后,有关西南边疆人口贩卖的记载并未见减少,直至光绪年间,仍然有朝臣奏报“两广、湖南地方,拐带之风甚炽等语。匪徒拐贩人口,贻害闾阎,全在地方官随时查拿,并严禁胥役等通同舞弊,庶使奸宄敛迹”。[10]171

第二,从地域来看,清朝贩卖人口问题从内地到边疆,无处不有。在清朝官方文献中就有很多关于东北、西北、西南、东南,以及北京、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海南、湖南、湖北等省拐卖人口的记载。直至清末,内地的人口贩卖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光绪十五年(1889),余联沅奏报

“潜江、监利、沔阳交界处所,有刀匪掠人贩卖等事”。[10]700光绪二十年(1894),又有奏报“有内务府镶黄旗拜唐阿赵姓夫妻,平日贩卖人口”。[11]499类似史料不胜枚举。但总的来看,清朝贩卖人口较为严重的地区多为边疆地区。如雍正元年(1723),清朝政府“禁止奸棍私贩中国幼稚出口,卖与蒙古”;[7]233乾隆四十七年(1782),叶尔羌参赞大臣复兴、特通额奏报西北边疆“回民购买外夷为奴”。[12]585而边疆地区的人口贩卖问题,又以西南边疆最为严重。目前历史学界针对雍正年间云贵川三省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开头已有论述,由此可知云贵川三省贩卖人口现象之普遍。事实上,人口贩卖现象在广西也多有存在,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发生妇女廖氏被拐卖之案,此案甚至惊动了乾隆皇帝。[13]502同治十年(1871),冯子材奏报广西署太平府知府兼理龙州同知徐延旭“幕友包揽土官贩买人畜分肥”。[14]215在广西的一些地方志中,还记有通过典妻、卷伴等手段拐卖妇女的事件。西南边疆成为拐卖人口的重灾区,涉及到多种因素。既受到清朝人口贩卖大环境的影响,也与当时西南边疆各民族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文化有关。

第三,西南边疆地区人口贩卖的对象不只是妇女、儿童,还包括成年男性。清朝史料中关于贩卖妇女、儿童的记载很多,但也有男性成为人口贩卖对象的记载。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旗人郭良臣、伙同督捕司书办张子和等贩买逃人,应按律追拟”。[15]344此处的逃人包括男性。再如《大清律例》载:“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社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16]416明确记载男性也在被贩卖之列,且由官方定价钤印。女性被贩卖多与婚姻有关,儿童被贩卖多是出于收养,而男性被贩卖的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有自愿卖身者、战俘、罪犯、家奴等。

第四,清朝出现贩卖邻国人口的现象。上文提到的乾隆年间“西北边疆回民购买外夷为奴”,便是指买卖邻国人口。贩卖邻国人口的现象主要发生在西北边疆与西南边疆,尤以西南边疆最为突出。据清朝官方史料记载,乾隆三年(1738),琼州镇总兵武进升奏称:“琼州客民,私买安南番仔、男女多人,事干严禁。”[17]121可见乾隆年间出现了贩卖越南人口的事件,贩卖对象包括成年男女。为了维护与邻国的友好关系,避免边境滋生事端,清朝政府通过立法对贩卖邻国人口至国内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五,清朝不但在民间存在贩卖人口之事,还有大量的官方贩卖人口现象。《大清律例》规定:“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若不详询来历,混买人者,系另户,连妻、

子发往江宁、杭州披甲......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社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16]416意思是在买卖人口时,不但要经官方用印,还要详细询问被贩卖人口的来历,才能定价立契,否则按律例惩处。因此,有学者根据以上史料,在论述清朝西南地区的人口贩卖问题时,认为清朝政府才是人口贩卖的主犯。

从清朝西南边疆人口贩卖现象的特点不难发现,人口贩卖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时间跨度长,地域范围广,包括男女老幼、邻国人员。更加令人不解的是,清朝政府一边严厉打击人口贩卖现象,从顺治年间到光绪年间,皆制定有严禁人口贩卖的法律或政策;一边又公开参与人口贩卖,所有被贩卖之人,需经官方查验,盖章用印后方可上市交易。有历史学者曾撰文对清代前期贵州苗疆人口贩卖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原因有四:一是有着滋生贵州人口贩卖问题的外部环境;二是清朝政府对人口贩卖现象既有“禁”,也有“纵”;三是受到流官吏治腐败的影响;四是

“诸苗”抢杀捆卖之风盛行。[3]该分析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仍然未能信服地解释清朝人口贩卖问题的根源,尤其是对清代前期人口贩卖现象“禁”与“纵”的看法,仍然停留在对事物认识的较浅表象。

二、清朝人口贩卖非法与合法的界定

清朝西南边疆人口贩卖的特点,与全国范围内人口贩卖的特点有着非常多的共性,说明清朝西南边疆的人口贩卖问题与全国的人口贩卖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清朝政府一方面立法严打民间私贩人口,另一方面又公然支持官方贩卖人口,对人口贩卖既“禁”又“纵”的现象,着实让人困惑。在清朝《大清会典》中明文规定人口贩卖属于犯罪行为,但《大清律例》中同样规定了官方进行人口贩卖属于正常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贸易活动。张中奎的论文中也曾提到:清代前期很多地方存在进行人口交易的“人市”,从事人口交易者被称为“牙人”,而贵州客民在买卖贫民子女时,甚至要报官用印后,方可买卖。[3]清朝政府不会制定自相矛盾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清朝人口贩卖现象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应该有着更深层次的其他原因,可从清朝政府对人口贩卖的既“禁”又“纵”这一貌似矛盾的政策着手,更清晰地分析这一困惑。

首先看顺治年间清朝政府禁止贩卖人口的法律。前文有述:“今有一等市棍,称为人贩子者,不守本分贸易,或诱拐无知,私禁土窖,从而外贩;或将满洲妇人、子女圈诱贩卖;或略卖民间子女;更有一种强悍棍徒,托卖身为名,将身价伙分者。似此恶习,若不严行禁止,为害非浅。自今以后,将人贩子名色永行禁止,如有故违,后被发觉,定行治以重罪。”[6]494此条史料中,特别强调一个“诱”字,即通过诱骗手段进行的人口贩卖行为,会受到严惩。

再看康熙年间清朝政府禁止贩卖人口的法律。康熙十六年(1677),清圣祖下谕刑部,要求修改刑法,加重对人贩的惩处力度,云:“律内设方术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者、罪止论戍......皆不至于死,是以犯者颇多,且其恶甚于牙贩,而法轻不足蔽辜。”经过刑部商议,修改律例如下:

“嗣后凡犯诱取典卖,或为妻妾等事,不分所诱良贱、已卖、未卖,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旗人,枷责;系民人,杖流。如止一人,即以为首论。被诱之人和同者,俱如为从之罪;非和同者,不坐。不知情而典买者,免罪,追价给还。其以药物等项诱取者,俱如略诱人例治罪。”[18]834~835这里也是强调一个“诱”字,凡是通过诱骗手段进行的人口贩卖行为,也会受到法律惩罚。

仔细研读清朝《大清会典》,所有禁止人口贩卖的法律,皆与“诱”“用强”“劫掠”等不正当手段相关。下面以光绪年间的《钦定大清会典》为例来进行说明。《钦定大清会典》中记载:“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诱卖不从......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19]15134在上述禁止人口贩卖的律例中,“誘”字多次出现。再看《钦定大清会典》中其他有关人口贩卖的律例,依然是严禁通过“诱”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人口贩卖活动。如康熙十二年

(1683)题准:“凡以扑项、药饼、邪术,迷拐男、妇、子女者,俱照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之例行。”[19]15140雍正三年(1725)奏准:“凡用强略卖为从者,俱发宁古塔为奴,无分别问革充军之例......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充军。”[19]15135因此可以推测,凡是通过“诱”“用强”“劫掠”等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人口贩卖行为,包括贩卖逃人的行为,皆受到清朝政府的严禁和严惩。顺治十一年(1654),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等在酌议窝逃罪时,其中有一条为“其保卖逃人者,若系逃人自行卖身,将保人断作窝主”。[9]678虽然是有保人参与的逃人的自行卖身行为,但卖身者为逃人身份,即出逃的家奴,这种人口贩卖情况在清朝同样是不正当的贩卖行为,家奴出逃在清朝是一种犯罪行为,窝藏和买卖逃人自然也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清朝法律的制裁。

但是,有些学者也注意到,许多的人口贩卖行为,并不在清朝法律的惩罚范围,也就是说,在很多时候,人口贩卖是国内正常的贸易活动,而且受到清朝法律的保护,这一观点同样可以在《大清会典》等清朝官方史料中得到印证。雍正三年(1725)定:“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豫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倘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买苗口以后,给予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律治罪,该管员弁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19]15136细读清朝政府关于人口贩卖的“禁”与“纵”的史料,不难发现,对于除“诱”“用强”“劫掠”等不正当方式以外的途径进行的人口贩卖行为,是合法的,主要为以下四类:自愿卖身者、战俘、家奴、罪犯,甚至这些人员在被交易时有着官方明码标价。如果未经官方允许而进行人口贩卖,则属于“私贩”性质的违法行为,必定受到清朝政府的惩罚。雍正元年曾制定规条:“禁止奸棍私贩中国幼稚出口,卖与蒙古。关口官员、兵丁不行查拏者,分别议处。著为例。”[7]233光绪五年,都司王辅清等人便是以“贩卖妇女”罪被革职。[20]323类似事例不乏于清朝史料。

从以上论述可以推断,产生人口贩卖问题的最主要根源是清朝的等级制度与奴婢制度,这是阶级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是清朝人权观念和法律观念下的产物。自愿卖身者、战俘、家奴、罪犯四类人员成为清朝合法的人口贸易对象,《清代奴婢制度》一书中对此四类人员的来源进行了详细介绍。[21]清朝由于社会成员在财产、政治、血缘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阶级分化,自愿卖身者多是基于财产原因进入社会底层,沦落为合法的人口贩卖对象;战俘是清朝政府通过战争手段获得的人口,属于因敌对因素成为合法的人口贩卖对象;罪犯则是因其做出危害清朝社会统治秩序的事情受到法律制裁,成为合法的人口贩卖对象;家奴的来源除上述三种原因外,还有一些是基于其父母身为家奴而世代为奴,自然也是合法的人口贩卖对象。对于有自由之身的人员,包括外国人员,如果被强制贩卖,或被通过不正当途径贩卖,皆被清朝法律禁止。

出于维护边疆稳定的需要,对于一些在内地合法的人口贩卖行为清朝政府在边疆民族地区也明令予以禁止,并由政府出资,将被贩卖的边民原价赎出,还其自由之身。雍正年间,鄂尔多斯的蒙古人多有典卖妻子者,“查出雍正十二三年,边民并延绥镇及各将弁,共买蒙古子女二千四百余口。其雍正十一年以前,尚有边民娶买乞养者,今亦查出”。[22]940清世宗命军机大臣将被贩卖的蒙古人口原价赎出,或令其回家完聚,或商酌予以安插,并下令曰:“嗣后该地方官务须严禁边民,不得娶买、乞养蒙古人口,倘有故违定例,私自典买者,一经查出,从重治罪,并将该地方官一并严加议处。”[22]940乾隆四十七年(1782),叶尔羌参赞大臣复兴、特通额也发现有“回民购买外夷为奴”,于是奏请“嗣后拏获贩卖人口商侩,除从重责惩外,仍按所买人数,酌罚腾格钱,奖赏拿获之台站回民”,此举得到了清高宗的许可。[12]585而对于边疆地区发生的一些贩卖邻国人口的行为,即使不是通过“诱”“用强”“劫掠”等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但会严重危害边疆安全稳定,影响清朝与邻国的友好关系,更是受到清朝政府的严格管控。

在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因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还存在着一些“以物易人”的人口贩卖现象,清朝政府同样予以禁止。乾隆十八年(1753),云南维西康普虽已改土归流,但仍有夷俗旧例,该地土司每年越境放债,收租时如租户无法完租,“即折算人口、子女带回康普,或抵给土弁头人作为额规,或辗转售卖以偿资本”。[9]144~145云贵总督硕色认为怒江两岸地方既经流官管辖,不可再因循旧习,放债取利,准折人口,因此责令维西通判及丽江府约束拊循,时加稽察,无许再行越境放债,准折人口,倘再违犯,即照越境抢夺例治罪,该管地方官照失察例,一并参处。但是此项政策执行并不彻底,乾隆二十一年(1756),清朝政府又发现维西等处有放债取利,准折人口之事。云南巡抚郭一裕“饬维西通判将已革女土弁禾志明、头人王芬等严加约束,不时稽查,毋许再赴怒地需索滋事”。[23]405“以物易人”的人口贩卖多出现在边疆民族地区,在持续推行改土归流后,随着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以物易人”的人口贩卖现象才逐渐消失。

三、清朝对贩卖西南边疆邻国人口事件的打击

与清朝西南边疆相邻的有缅甸、南掌、交趾三个国家,在清朝的官方文献中,目前仅发现关于贩卖交趾人口事件的记载,关于贩卖缅甸、南掌两国人口的史料尚未见到。

乾隆三年(1738),琼州镇总兵武进升奏称:“琼州客民私买交趾番仔男女多人,事干严禁。”[17]121清朝政府立刻酌议,又据两广总督鄂弥达奏称:“现在缉拏伙犯,追出买过番仔,实有若干,查交该管官收养,一面咨明该国王,俟有便船,按名给以口粮盘费送回。但琼州西南与安南接壤,客贩往来,俱应立法查禁,以为经久之计。”[17]121清朝政府對内地民人贩卖邻国交趾人口一案非常重视,避免因此影响两国关系。为防止以后再有贩卖邻国人口之事,清朝政府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贩卖邻国人口。经刑部商议后,制定律例如下:“兴贩外夷人口,请照内地略诱本律,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文武官弁,稽查不力者,分别议处。仍行文该国王,自行严禁,毋许串同通事,诱卖出境。”[17]121这项律例在《大清律例》中也有记载:“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查报,交部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16]417~418在两份历史文献中,清朝对贩卖邻国人口的人贩的处罚,以及稽查不力的文武官弁的惩戒,皆与内地贩卖人口律例相同,不因人贩为本国人员而加以袒护或减轻刑罚。此外,清朝政府对被贩卖的邻国交趾人口,待之以礼,妥善安置,俟有便船,即安排其回归本国。在这场涉外事件中,清朝政府做得可谓是有理有节。

乾隆三年(1738)瓊州客民贩卖交趾人口之案,对清朝的触动很大,因事关西南边疆的安全稳定,清朝政府开始密切关注中越边境内地人员贩卖交趾人口的问题。此后多年,中越边境只要有交趾人员进入境内,清朝政府便立即着手处理。乾隆七年(1742),广西提督谭行义奏称:“交夷韦福琯滋扰谅山一事。有广西崇善县革生叶蓁、广东人周老六,私出外夷,诱教福琯,帮助为逆,事败潜逃,入境被获。”[24]136后经审讯,与韦福琯往来之民人叶蓁,并未在交趾境内主谋多事,而周老六亦无诱教之事。不久,广西巡抚杨锡绂又奏称:“安南饥民流入宁明等州,每处三四十人。除老弱病饥者,暂给口粮存恤,俟其病愈,再行押送出关外。其尚能行走者,酌给口粮路费,递送回籍。并严禁内地民人,贩卖夷人子女,希图获利。”[24]136清高宗闻之,称赞杨锡绂办理事情颇属稳妥,但为了防止交趾饥民再次进入清朝境内,发生贩卖交趾人口之事,清高宗对中越边境的出入境管理事务作了指示:“滇粤界接安南,全在各处关隘严行盘诘,始不致彼此私行出入,以致滋扰,并或酿成事端。今叶蓁等私出作奸,而饥夷复偷入内地,则是各处要隘,难免潜出窜入之弊,殊非防范边境之道。尔等可寄信该督抚,令其悉心筹画,嗣后应如何立法整饬之处,会同详酌妥办,具折奏闻。务使各关隘,盘查禁止,实在严密以靖边疆。”[24]136清高宗要求守边官吏严行盘诘出入关隘的人员,目的是查拿人贩等不法之徒,减少边事,以靖边陲。随后署理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交地荒欠,饥夷流入内地,良匪莫辨,已饬令查明。病饿者暂与存恤,强壮者酌给口粮,押送出关,并严禁民人,不得收留贩卖。”[24]227清朝政府对交趾饥民的处理同样是待之以礼,妥善安置。为防止人贩对交趾饥民趁火打劫,特地强调严禁境内民人收留贩卖。

中越边境云南段虽然未发现贩卖交趾人口的事件,清高宗也要求云南督抚加强中越边境云南段的管理,严查出入边境的人员。乾隆八年闰四月,署理云南总督印务、云南巡抚张允随回复中越边境云南段的出入境管理情况与交趾人口的流入情况。云南广南、开化、临安等府与交趾接壤,张允随派拨官兵、土练,增设塘卡,防守中越沿边要隘。马白隘口是中越两国贸易往来的一个重要通道,人贩等不法人员易从此处潜混出入,张允随请示清高宗,拟责成开化府同知设立腰牌,矜烙大印,凡遇客商出口贸易,查无违禁货物,填给腰牌,注明姓名、年貌、籍贯及同行伙伴、挑夫人数,并给以照票收执,发号出关,于进口时,将腰牌、照票缴验查销,如无腰牌、照票者,分别查究。对于流入清朝境内的交趾难民,为防止被贩卖图利,张允随也作了安排:“再交趾难民,如有流入内地者,该地方官查明,实系难民,给与口粮、路费,押送出口;其流入夷人子女,倘有内地奸棍哄诱,抑勒贩卖图利者,该地方文武严拿究审,从重治罪,庶奸匪不致偷越,而中外之防得以肃清矣”。[25]

清朝政府对贩卖邻国人口的处理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制定相关法律,用法律手段来打击跨国性的人口贩卖行为;二是加强边境管理,通过严格的出入境审核制度来查验出入境人员,并派兵严守边境要隘,防止国内外人员私自出入边境。从这两个方面不难发现,清朝政府对中越关系极为看重,在处理一切有关交趾的涉外事务时,皆以睦邻友好,边境安定为宗旨,这在很多清朝官方撰写的涉及交趾史料中皆有所反映,所以在处理贩卖交趾人口问题时,清朝政府首先考虑到的仍然是维护中越边境的安全稳定,保持与交趾的友好关系,对被贩卖的交趾人口给予钱粮资助,帮其归国,而对拐卖人口者的惩罚,并不会因其是中国人员而有所宽松。

清朝西南边疆出现贩卖交趾人口,应该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中越两国边民多为同一族群,跨境而居,在生产、生活等领域的交往交流自古就十分密切,其语言、民俗极为相似,中越两国边民的跨境婚姻一直以来绵延不绝。乾隆八年,据署理两广总督策楞奏称:“(广西)俱乐隘口出入近便,又多娶有番妇,留恋往来,是以偷度不能禁止”。[24]604此处的“番妇”即指交趾女子。因此,或许是两国边民相近的历史文化、习俗等,造成出现交趾妇女被卖至内地与男性结婚,儿童被卖至内地被家庭收养的现象。

关于清朝贩卖西南邻国交趾人口问题的探讨,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清朝史料中,唯见有乾隆三年(1738)贩卖交趾人口事件的史料,未曾发现清朝其他时期贩卖交趾人口的史料。在清朝其他时间段内,是否发生过贩卖交趾人口的事件,因缺少史料而无法验证,成为本文的一个遗憾。

四、结语

清朝的人口贩卖问题普遍而严重,这是由清朝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清朝是一个阶级社会国家,存在着较为严格的等级制度,整个社会等级大致可分为三层:以清朝统治者为首的地主阶级处于社会的最上层,拥有自由之身的平民(农民、商人、手工业者等)位于社会的中下层,而奴婢生存于社会的底层。清朝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地主阶级对无自由之身的奴婢的大量需求,使得生存于最底层的奴婢成为人口贸易的最主要对象,而清朝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则要维护和满足清朝统治阶级的需求,并制定适合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来维护其利益,因此奴婢不但可以被交易,且在交易时,要由官方钤印、定价后方可出售,这在清朝属于合法的人口贩卖活动,并因此出现专门用于人口贸易的“人市”,可以说,人口贩卖现象在任何阶级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清朝人口贩卖行为难以彻底禁绝的最根本原因。

清朝非法的人口贩卖活动,主要是人贩为获利而通过诱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的人口拐卖行为,这种为获利贩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在阶级社会中极其严重,原因便在于清朝合法的人口贩卖活动为非法的人口贩卖活动提供了时代背景,对清朝非法的人口贩卖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清朝政府尽力打击非法的人口贩卖活动,担心非法的人口贩卖活动会打乱清朝等级制度的划分,同时造成社会动乱,危及统治者的地位和利益,于是出现了清朝政府对人口贩卖活动既“禁”又“纵”的现象,这是阶级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

受到全国范围内人口贩卖活动的影响,同时佐以西南边疆不同地区各民族社会发展阶段不均衡、民俗文化各异等因素,清朝西南边疆地区的人口贩卖活动要比内地和其他边疆地区更为严重,且人口贩卖的表现形式还存在“以物易人”的现象。至于贩卖西南边疆邻国人口的问题,虽然也与全国范围内人口贩卖活动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关系,但却淡化了阶级意味,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清朝政府更着重从维护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角度出发,对于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贩卖邻国人口的事件,一律给予严厉打击,对人贩从重惩罚,善待和资助被贩卖的邻国人口,送其出境回国,从而维护了清朝西南边疆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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