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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的三维阐析:理论内涵、历史探索与新时代实践

2021-12-29李天姿王宏波金栋昌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产权集体经济集体

李天姿,王宏波,金栋昌

(1.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2.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农业合作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助力全面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考察时再次强调,要走好农业合作化道路,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农业合作理论是我国农业合作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考察马克思、恩格斯经典文本关于农业合作论述的核心要义,探究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在中国的实践进程,对新时代稳妥推进农业合作、走好中国特色乡村振兴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的理论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在辩证地批判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制思想和总结巴黎公社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丰富的农业合作思想。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以下简称《复信》,包括初稿、三稿和复信)、《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以及恩格斯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法德农民问题》《德国农民战争》等论著中。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小农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小农经济灭亡的历史必然性判断等内容。其中,农业合作阶段论及农业合作初级阶段的二重性思想对我国农业合作实践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一)改造小农经济的可行方式:农业合作

19世纪中期,欧洲传统小农经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冲击下逐步破产。在这样的现实情境下,马克思、恩格斯从分析小农经济的生产特点及其政治经济影响入手,揭示了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判断小农经济必然走向灭亡。第一,小农经济排斥社会化大生产方式,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更难以继续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应用。”[1](P.910)第二,小农经济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的原子化和政治专制,难以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社会、政治环境的要求。马克思、恩格斯以“一袋马铃薯”为喻,指出小农经济使农民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维护自身利益的真实阶级,终将导致政治专制。“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P.217)由于落后的小农经济从各个方面都难以适应发展了的资本主义生产力,马克思判断得出,“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3](P.569)。

出于将更广泛的农民吸纳进无产阶级革命队伍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能期待小农在经过资本主义冲击破产后再接受改造,而要将他们与“大土地所有制”一同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范畴。“如果我们要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到处都完全显现出来以后,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以后,才来实现这个改造,那对我们是没有好处的。”[4](P.526)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通过农业合作改造小农经济,将私人生产和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4](P.529)。

(二)农业合作的发展阶段及其基本特征

根据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了农业合作的两大阶段及其基本特征,绘制了农业合作由准公有制到完全公有制、由初级到高级的进阶路线。

第一阶段是承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农业合作初级阶段。这是向小农经济作出的暂时妥协,是实行个体产权基础上的生产联合的过渡阶段。“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5](P.909)对于痴情迷恋着小块土地占有权的小农来说,这一阶段的农业合作以大规模的合作生产和典型示范为主。马克思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6](P.417)恩格斯对此作了更为具体的设计,提出了农业股份合作的雏形。他说:“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7](PP.370~371)

第二阶段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农业合作高级阶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承认小农个体产权只是从私有到公有的必要过渡,在生产力足够发达后,完全公有的农业合作将成为现实。“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到那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一同消失。”[8](P.178)

(三)农业合作初级阶段的二重性及其双向作用

马克思仔细考察了俄国农业公社的发展状况,认为俄国农业公社处于兼具私有因素和集体因素的农业合作初级阶段,这种二重性在赋予农业公社生命力的同时也隐含着难以调和的内在矛盾。

一方面,农业公社固有的二重性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俄国农业公社通过土地、房屋、产品在集体和私人间的合理配置,保障了集体与私人的利益,从而使公社具备“天然生命力”。“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8](P.824)这是公社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幸存的关键。

另一方面,农业公社的二重性也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公社固有的私有因素集中表现在它保留了私人占有产生的根源——小地块劳动,这是牲畜、农奴等私有动产积累的基础条件。“撇开敌对环境的一切影响不说,仅仅从积累牲畜开始的动产的逐步积累(甚至有像农奴这样的一种财务的积累),动产因素在农业本身中所起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以及与这种积累密切相关的许多其他情况(如果我要对此加以阐述就会离题太远),都起着破坏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作用,并且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8](P.824)随着这种冲突的日益激化,公社内部逐步分化,耕地向少部分社员集中,公有耕地、森林、牧场、荒地逐步变成私有财产,公社走向解体和私有化。

(四)农业合作初级阶段的共产主义前途

“农业公社固有的二重性使得它只能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的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8](P.824)以俄国农业公社为代表的农业合作初级阶段兼具集体和私有两种因素,只有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扬弃自身的二重性,才能通往共产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俄国公社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可能,指出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农民的劳动组合习惯及其资本主义带来的机器生产等物质条件成为公社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生的基础条件。马克思在《复信》中指出,利用这些积极条件,实现这种非暴力过渡的前提在于排除各个方面的破坏性影响,“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8](P.840)。恩格斯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明确了“排除破坏性影响”的实质内容。“要想保存这个残存的公社,就必须首先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必须在俄国进行革命。”[7](P.320)显然,恩格斯认为要经由俄国公社过渡到共产主义,必须首先满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这一前提。然而,对于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之后的初级农业合作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做过多的设想和论述,但毋庸置疑的是,只有实现集体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有效结合,扬弃自身的二重性,农业合作初级阶段才能逐渐走向共产主义。

二、我国农业合作实践的矛盾状况与历史探索

根据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和中国农村的现实生产现状,我国农业合作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兼顾集体因素和私人因素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发挥集体优越性与激发个人积极性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农业合作的阶段判断及其主要矛盾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合作两大阶段的阐述分别对应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农业合作的内容。我国处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达到彻底消灭私有制的程度。特别是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依然十分有限,“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9](P.256)。在这一阶段,农业合作的主要矛盾是扬弃初级阶段的二重性,实现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10](P.195)这集中体现在消解集体产权、组织收益的分配悖论上。

一方面,如果单纯地注重提升个体积极性,分解集体产权,势必会削弱集体组织实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导向决定了个体农户会不断追求产权的完整化与体系化,从个人产权虚置到拥有经营权再到使用权的集体产权分离过程已经佐证了这一论断。由于农户个人产权,尤其是土地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从集体产权的分解中实现的,因此,农户个人产权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集体产权的分化甚至私有化,这无疑会动摇集体生存的基础。另外,伴随着农户个人产权的不断扩大,个人动产和积累的不断增加势必会产生集体内部冲突,一旦冲突激化,就可能导致集体的最终解体。

另一方面,若一味注重发挥集体优越性,提升集体实力,则将导致产权的集中和虚置,消解个体的积极性。对集体产权特别是集体所有权的坚守和集中是保障集体利益和发挥集体优越性的制度安排,然而在没有充分的监督和约束下,有可能无法准确把握产权“集中”的度,甚至使经济权利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领域,最终使得个体农户成为无差别的虚置产权拥有者。农民个人产权无法落实,就容易导致生产、分配环节的权、责、利不明,个体付出无法在分配中得到直接体现,最终导致集体组织的低效率。

(二)化解我国农业合作主要矛盾的历史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围绕农业合作主要矛盾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变化进行了相应的模式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

第一,以农业集体化为内涵的人民公社模式。这一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最大限度发挥集体优越性”,具体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核心的公有制度,促进小农经济向集体经济转变,助力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

这一时期我国农业的集体化道路与苏联大体相似,在实践中推行农业全盘集体化,实行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农业合作模式。这种模式对在落后生产力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严重地打击了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对我国农村生产状况和农业合作阶段不切实际的判断,人民公社的模式探索最终走向失败。但客观而言,也形成了一些有益思想,为后来的农业合作发展提供了经验教训。一是承认“农户私有权益”基础上的产权联合。毛泽东在《新民主民主论》中提出,“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11](P.678)。二是提出了逐步过渡、循序渐进的农业集体化发展思路,确定由互助合作—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农业合作道路。三是通过民主商议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结合。毛泽东指出:“反对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使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地过渡到大规模合作化经济的思想的和政治的保证。”[12](P.450)

第二,以农业市场化为导向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模式。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调动个体农户积极性”成为这一阶段矛盾的主要方面。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分析了农村改革从传统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道路向商品化、市场化道路转变的科学性,确定了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发展的基本方向。最为重要的是,他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积极作用,鼓励通过集体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两权分置调动农民积极性,建立以家庭承包责任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然而,由于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分轻统现象,“小生产”弊端和农村规模化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集体作用逐步走弱。对此,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著名的“两个飞跃”思想,设想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动适度规模经营,重振集体经济。“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3](P.355)

第三,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这一时期农业合作的主要目标是在继承发展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上完善统一经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推动“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促进“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助推农业现代化。

江泽民同志分析了“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集体经济新特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党的十七大报告直接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任务和方向。“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14]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农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同时确定了家庭经营的集约化发展方向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发展道路。此外,这一阶段还提出了“经营权流转”“企业农户合作”“建议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具体措施,为同时发挥集体优越性和激发个人积极性做出了积极尝试。

综上,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农业合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集体优越性,却因集体产权过分集中、个人产权缺位打击了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通过两权分置,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却因其“小生产”弊端而难以适应农村规模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由此,继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化解发挥集体优越性和激发个人积极性的矛盾就历史地成为了新时代农业合作的实践任务。

三、新时代践行马克思农业合作思想的现实路径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逐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农业合作实践的新思路,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全面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承包地三权分置和股份合作为主要手段,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利益。

(一)主体模式: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从“两个飞跃”思想到“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再到“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逐步明确了深化农业合作实践的基本方向,即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经济新模式。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9](P.261),进一步明晰了农业合作的主体模式内涵。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是在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基础上建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前提、股份合作为主要产权结构的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1)参见李天姿、王宏波《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现实旨趣、核心特征与实践模式》,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2期,第166~171页。它既能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个人利益,又能保证集体持续稳固的发展,是扬弃集体经济初级阶段二重性、实现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的合理选择。一方面,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实行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是实现集体与个人利益合理分配的有效制度安排。产权是一束权利,是明晰权责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多元叠加是释放经济活力的重要条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坚持集体所有与承认个体产权相结合。其中,集体所有是实现集体利益的根本保障,它不仅赋予集体获得公共积累的权利,还能够促进集体权威的形成,从资金和组织两个方面有效避免个体因私利而“合谋杀死下金蛋的母鸡”,保证集体持续稳固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9](P.261)承认个人产权,并将此作为明晰个体权、责、利边界的依据,是激发农户积极性的重要源泉。承认个人产权包括承认从集体产权中分解出来的个体部分(如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也包括承认完整的个体产权部分(如股份合作公司中私人资本、技术、固定资产等),这成为个体获取利润分红的法权依据。另一方面,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倡导家庭承包基础上的统一经营是形成规模效应、增进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主要手段。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通过家庭承包基础上的统一经营,能够有效解决小规模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脱节的现实问题。其中,家庭经营主要承担增加技术和资本的投入,提升其专业性、技术性,进而推动集约化生产的任务;统一经营重点发挥服务组织功能,为建立集体、农民、企业、政府的利益关联机制提供平台,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

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与建设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相辅相成。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导向的结果,新型集体经济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发挥集体优越性的重要经济载体。“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保障与实现途径,壮大的新型集体经济也是防止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实体与经济基础。”[15]当前,一些地区进行的整村土地流转、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等运作模式的尝试,将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有效结合起来,是协调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有益尝试。

(二)内在逻辑:农民立场与资本逻辑相统一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集体资本运营。资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合体,决定了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在进行集体资本运行时必将面临两种价值逻辑。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本逻辑,即集体资本不断增殖的逻辑。资本与市场经济相联,“资本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只要市场经济存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存在,就必然存在着资本现象”[16]。资本一般的、自然的属性表现为资本逻辑,是“资本在市场交易中基于价值规律而追求利润和价值增值最大化的规则”[17],是集体资本运行要遵循的首要经济规律。这就要求农村集体资本的投资、运作、经营要遵守等价交换、供求平衡、价格机制等规律,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目前,我国农村推进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就是顺应资本逻辑的重要举措。二是突显社会主义原则的“农民立场”,即以农民作为资本运作和收益的社会主体,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资本的运行收益主体决定了资本的社会属性。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社会主体是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资本家,资本表现出“剥削”“吃人”的本性。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资本运行和收益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农村集体资本的运行和收益主体是广大农民,“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民立场”是集体资本运行的社会属性,是驾驭资本逻辑的价值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建设中,就是集体资本的运作以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为取向。

在农村集体资本的运行中,资本逻辑是它的自然属性,“农民立场”既是它的社会属性,也是本质属性。前者决定了集体资本运行的增殖原则,后者决定了集体资本运行的收益分配及使用原则。在处理这两个价值逻辑时,必须坚持社会属性驾驭自然属性,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农民立场”与“资本逻辑”的协调统一,通过利用、限制、监管集体资本,让资本成为服务集体成员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结合。

(三)中心问题:“关键少数”领导与“基础多数”作用相协调

“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首要基本方略。在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领导农村建设的“能人”往往是党员及其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这说明党的基层组织依然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领导经济建设的核心力量,也说明了继续发挥党领导基层经济工作这一优良传统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多次强调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这个传统不能丢……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18]“关键少数”的领导要以尊重基层多数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发挥农民作用为前提。习近平同志指出:“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18]为保证农民意愿受到应有的尊重,发挥“基础多数”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基层民主制度,让党员干部的领导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最为重要的是,着力打造既能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又能把握市场规律,将“合理私利”与“公利”有效结合的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班子。“合理私利”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和终极目标,“公利”是社会主义原则和价值的体现。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建设中要实现基层党员干部“公利”与“合理私利”的结合,其核心就在于探索“合理私利”与“公利”的连接嵌套机制,根除产生腐败、垄断等不合理私利的制度根源。通过“合理私利”与“公利”的融合式发展,在建设新型集体经济、办好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兼顾个体利益,既能防止损公肥私,又能避免因公废私,在促进“合理私利”的基础上实现“公利”的自然繁荣。

结论

中国农业合作实践在扬弃农业合作初级阶段二重性、促进集体优越性和激发个人积极性相结合的过程中,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农业合作经典理论,为新时代继续推进农业合作提供了学理支撑。

第一,开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的新道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中,商品货币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亡,包括农业生产在内的全部社会生产都在统一计划下进行。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是推进农业合作的根本依据,它决定了在生产力相对落后国家的农村,想一蹴而就地变革生产关系、直接跨入公有制最高形式是不切实际的,必须通过渐进改革,实现从农业合作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逐步过渡。南方谈话时,邓小平集中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姓“资”姓“社”问题,提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手段,可以为不同的社会制度服务,迈出了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第一步。这一思想促进了农村经济由排斥市场经济向利用市场经济的转变,为后继者不断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业合作相结合的生产实践开辟了道路。

第二,探索出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民共同富裕的新方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制度优势所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业合作化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分析主要倾向于说明前者对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政治意义,而中国却以实践证明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初期,农村社会结构较为单一,政治、经济、社会功能没有完全分化,基层党组织和政府作为政治权力中心,在组织经济活动、集结各类资源上的作用和功能依然难以替代。

第三,创新了以集体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利益协调与增长新策略。产权归属决定了利益归属,集体产权改革作为中国农业合作实践的重要内容,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农业合作组织产权形式的设想,成为协调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主要手段。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合作采取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度,个人产权受到打压排斥,农民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通过两权分置,有效协调了集体与个体利益,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提升。伴随着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两权分置难以适应农村农业现代化对土地规模经营、释放土地生产力、提升农民收益等方面的现实要求,三权分置改革应运而生。如果说两权分置的价值主要是为分配、协调利益存量提供依据,那么三权分置的重点就在于通过经营权流转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利益增量。三权分置在规范农民、集体和其他经营主体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为土地、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充分涌流创造了条件,成为增进和协调农村土地收益的最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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