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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2021-12-29李秋瑶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援助

王 利,李秋瑶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人群,他们的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一旦被追诉,没有能力通过自行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未成年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所以,确保涉案未成年人获得最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必要性。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虽然《刑事诉讼法》2018年的修订使得相关法律工作水平取得积极实效,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仍有欠缺,主要体现在律师的专业水平有限、制度不健全、经费不足等方面,本文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概述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学者们以及社会大众都提议国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国家一直以来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十分重视,尤其是对那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法律的被告者施以法律的援手。从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多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出身于农家的孩子不仅缺乏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其父母双方都没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无法帮助孩子维护正当权利。因此,国家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特别是针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自身来说更是意义重大。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含义

质量多用于产品、服务领域,一般是指产品或者服务价值的高低以及满足人们正常需求的程度,但是近些年来,质量一词在人文科学领域也被愈发重视起来。早在18世纪,欧洲大陆就已经开始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渐渐地承认了未成年人拥有独立思想和独立人权,而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诞生于19世纪的英格兰,当初被称为慈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负有为有需求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的责任及义务。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理解为:由国家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更高质量地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社会弱势人群的正当权益。

综合前文的阐述,我们能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做出如下理解,即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合规性和合需性,合规性指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度,合需性指提供的法律援助符合未成年人需要的程度,更详细来说就是,援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满足未成年人实际所需的程度。

(二)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质量的意义

1.对联合国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要求的遵循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具有特殊性,他们对于事物的辨别、判断能力尚不足,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更易受到不良风气的侵袭,造成犯罪。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保障,国际社会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联合国为此制定并公开执行了多条制度约定。《儿童权利公约》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每一个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儿童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也有权利获得和享受其他方面不同层次且适当的救济。”《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还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只要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被刑拘的未成年人都有权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甚至是可以申请到免费的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我们国家紧随时代的发展,一方面要不断地优化相应的法律制度,切切实实地贯彻执行人权保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总体质量;另一方面也要和国际接轨,促进国际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进步。

2.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均衡和司法公正

控辩平衡就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在法律面前平等。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利于增加辩方力量,以此来改善控辩双方不均衡的局面,实现程序公正、司法正义,有利于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其语言能力不足以表达其真实含义,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极不充分,很难像成年人那样给自己提供有效辩护或阐述自己的真实情况,难以实现控辩平衡,因此需要辩护律师尽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成年被追诉人没有辩护律师,那么司法机构就要及时告知其能够申请法律司法援助,同时也有义务主动联系相关机构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涉案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防止出现控辩双方因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诉讼结果不公正。

3.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自2004年我国人权保障入宪以来,我国积极完善相关部门法,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都是我国人权保障建设的成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鉴于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来说年龄小、辨别能力有限,缺少保护自身权利的认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没有为自己提供有效辩护的能力,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弱势,所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必需且必要。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判决不仅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而且与未成年人今后的身心健康发展关系密切,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质量,也是对未成年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现存因素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不够专业

1.缺少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律师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数量逐渐增多,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对于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保护,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相继成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委员会[2],我国的大部分律师都加入了“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部分省市还成立了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律所,然而这些对于全国来说还远远不够,没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在一些偏远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仍然存在,一般都是指派律师进行义务援助,但因缺乏专业性而造成一些案件的援助结果不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2.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了解不充分

律师一般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学方面有专业研究的人员,对于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在会见未成年当事人时不能运用与成年人不同的沟通策略、方法,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有时未成年人会因为恐惧、陌生等心理问题不能如实表述,援助律师不能了解真实情况也就不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援助;同时,律师由于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规律了解不够,没有办法在具体的援助过程中发挥足够的效用,比如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了解不够,就无法对其进行健康积极的引导,也无法帮助提升其人格。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1.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覆盖度低

根据相关援助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涉及刑事问题时有权利申请援助人,并成为自己法律上的代理人。然而一旦出现伤害未成年人的对象正是他们代理人的情况,则申请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针对这种问题,俄罗斯的立法就做出了以下规定:未成年人直接监护人之外的一些有着相应的责任义务的机构或者是个人能够代表未成年人进行起诉[3],在法定代理人伤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中,能根据实际情况把未满十八岁的涉案人员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户籍地或现居地所在的社区、所在学校、民政部门等等都列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人员队伍里,避免出现未成年人因法定代理人的伤害或者不作为而得不到救助的情况[4]。

2.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监督机制缺失

法律援助通常由国务院和上层司法部门提出并进行监督,其他各地的律师协会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完成提供必要的帮助,律师要接受其所属的律师协会或者是司法机构的监督管理。关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察,《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如何监督、监督标准等事项均未进行详细说明。由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规范分布于《法律援助条例》《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律援助程序规定》以及各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各地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缺乏统一的标准要求和方式方法,甚至连规定的主体也不固定,法律规范之间位阶不一,适用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只有实行上述方面统一的监督标准,这种制度才能够被真正建立起来并得到有效施行。

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立法过于分散、位阶较低

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分布在各种基本法或部门法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而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刑事法律援助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法律援助条例》,它的特点是法律效力较低,无法位列于基本法律的层次要求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旦和上位法相矛盾,就无法适用《法律援助条例》,也就存在着无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其次,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定了规范,但是过于分立,导致未成年人不能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即使少数地方制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但是绝大部分的地方机构还是无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相应的援助质量也极度不理想,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的进程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1.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且不足

通过对该领域的一些资料的研究就能发现,2017年,我们国家的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只有一元六角九分[5]。经费的严重不足是导致我们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低的重要因素。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很大部分都是来自财政的直接拨付,社会捐助仅仅是很少一部分,虽然财政拨款的数额有所增加,但是案件数量增长过快,增加的经费份额仍不能满足案件经费的需要。虽然国家根据现实需求,确立和完善了认罪认罚和值班律师两种制度,帮助刑事辩护实现长久以来存在的胜率低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有关方面律师数量的激增,出现了人员较多、入不敷出的不良局面。同时,在实践中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过于复杂,另一部分案件案情简洁明了,如果应用同一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利用不充分,引起工作人员的不满,影响工作积极性。

2.经费管理和使用缺乏监督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呈增加趋势,却没有针对援助经费的使用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因此就其如何使用的问题目前还未有统一的规定。通过对现有的一些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显示,我国在2005年和2009年都给一些地区拨了大量的专款来执行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就我国中西部地区来说,这两年总共得到了15亿元的法律援助经费。到2012年,全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已经超过9.2亿多元,相比于十年前已经翻了十二倍[6]。政府所给的经费是一年比一年高,然而援助经费的监督问题也在一年比一年明显。目前只有极少数地方制定了符合其自身情况的监督制度,绝大多数地区还都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使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呈现一种混乱的现象。这也是导致专门用来进行法律援助支持的资金未能得到有效使用的主要原因[7]。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提升途径

(一)建立专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

1.提高法律援助的专业化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是独特的。通过吸收精通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人才从事法律援助,可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法律援助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最大限度满足其诉求,依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帮助,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多次伤害。应从各个部门选出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征的人员,建立专业的工作团队提供法律帮助。在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以事实为准,实事求是,而且要把法律法规当成一切的基准。注重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要注意保密,以便于未成年人将来的正常工作和发展。在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要注重引入妇联、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切实化解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低的问题。

2.建立专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如今,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还处于偏低的水平,还无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对此应当减少一些地区任意指派律师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现象,建立专职的少年犯罪法律援助队伍。例如,从现有人员中选出一些愿意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深入培训,以尽快熟悉其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掌握相关的法理基础,并在今后专职进行该工作。

3.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层次相差悬殊,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法律援助中心有必要进行统一培训。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时邀请司法工作人员、优秀法律工作者、资深学者等就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解和解答,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传授经验,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聘请教育学人士讲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在提高援助专业能力的同时更好地照顾到个体特殊性。

(二)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1.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

在实践过程中,具体来说,对于未成年人因遭受法定代理人侵害而得不到救助,或者由于其法定代理人受到恶劣风气、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不作为且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时,应当适当扩大申请人范围。申请人范围不仅仅包括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还应该将其居住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都要纳入申请人范围。而且在具体确定申请人时要组织严格的筛选,对于可能迫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员,不可成为申请人。

2.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监督机制、奖惩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根据法律援助律师援助的结案质量作为奖惩的依据,可以切实提高援助质量。英国就专门成立了一套同行评估的制度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具体的办法就是将已经结案的案子再次拿出来,根据现行的法律标准进行测评,以此来判断案子的质量以及办案律师的业务水准[8]。我们国家也可以借鉴这一方法,把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建档汇总到一个统一的数据库里,并且实时更新数据库,再对数据库里的案子进行质量抽查测试,最后根据测试结果对办案律师进行相应的奖惩[9]。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进步。2009年1月,上海有关法律部门颁布了《上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同年江西省宜春市颁布的条款具有相同的效力[10],成功将地区的相关法律援助性质的需求制定出统一的测评方式和准则,初步建立了刑事案件评估分值计算方法。现实中,深圳市建立起了“三位一体”的评估模式:自我评估、专家评估和外部评估三个部分[11],通过建立援助质量监督体制和奖励、惩罚机制提高援助质量。

3.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

在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规范过于分散,位阶不一,适用过程中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要通过整合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优化完善,以专章的形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并且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而不是现阶段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层面。这样在适用过程中既能够避免位阶冲突,又能够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减少偏远地区未成年人得不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

(三)拓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1.为各个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单独的基金账户,可通过金融手段进行增值

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提高法律援助效力的基本前提。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开立独立的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单独管理,禁止被挪作他用。同时,为了保证能够足额、及时地拨付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各级各地政府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分类统计,根据所得数据制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允许法律援助中心在合理范围内运用金融手段进行增值。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根据上一年度案件数量、平均费用进行划分,保留出必要份额后,将备用份额运用金融手段增值,这样可以在保障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余下部分的价值,增加经费数额。

2.创新宣传方式,增加社会募集,加强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合作

政府可以加强与新型社交媒体的合作,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呼吁社会人士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强调未成年人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强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将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作为一项评价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评比和表彰,调动企事业单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的积极性。通过福利彩票业为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支持也是缓解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一种方式[12]。目前,我国的福利彩票业已成为第六大产业,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是可行的。

3.鼓励民间法律援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政府和社会应该多渠道积极拓展资金来源,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比如英国采取分担制度,由国家来分担一部分的援助费用,如果受援助对象是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剩下的一半费用就由他的法定监护人负责,若还是有无法支撑的情况国家还可以酌情予以帮助。美国的做法则不同,由有关人士呼吁来成立各种各样的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吸收社会上的慈善和公益资金来解决这方面的费用,避免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我国也可借鉴国外做法,鼓励实行分担制度,对个人申请援助予以支持。北京市于1999年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推进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与实践,主要工作包括义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等。自成立以来,研究中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做出了巨大贡献。鼓励私人法律援助,合理分担法律援助中心的负担,从而缓解法律援助资金紧张的问题。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随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的逐年增加,我们更要重视对他们的刑事法律援助,让未成年人切实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支持,在援助过程中感化、教育未成年人。通过提高青少年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并建立全职少年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来提高援助水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奖惩机制、监督机制促使律师提高援助积极性,加强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合作以增加援助经费,从而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仅需要宏观上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还需要促使参与人员尽职尽责,自觉提高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各部门、各机构的通力协作,来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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