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探析
2021-12-29张军
张 军
(吕梁学院 经济管理系,山西 离石 033001)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与早期公司治理的失效有关,尤其是与董事会职能的失效有关。通说观点认为,所谓独立董事,指的是公司股东之外,除了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所担任的相关角色之外,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亦不再获取任何报酬,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美国法学研究认为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重要关联,亦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具备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独立判断的能力。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呈分散状态,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作为控股者的大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垄断优势,其理性经济人之本性决定了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忽略乃至牺牲其余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基于这一逻辑假设,制度层面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角色之用意在于以其来制约大股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会决策机制,进而用以保护中小股东之合法利益。独立董事相对隔离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可以就公司重大问题做出相对独立的判断,从而有效避免内部董事自我评价导致的偏差[1]。
一、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一)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系强化公司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的需要
就目下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数情况下是由控股股东提名,然后经过股东大会选举而产生的,所以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密的联系,控股股东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决策,而这样必然会背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的初衷。
此外,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数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所占比例过高。故而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实质上就变成了自我监督。而且董事长与董事地位严重不平等。董事长权力过大使得董事会集体决策失去了运作基础。
独立董事独立于所有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这样就可以超脱于利益的影响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2]。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优化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主要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国家,对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的监管,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事实上也是“内部人”[3]。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旨在改良董事会的结构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经理层等的监督和约束,减少“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提升公司形象和拓展经营范围之需要
按照制度设计初衷, 独立董事一定意义上是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充分体现中小股东的意志,增加公司的吸引力,提升公司形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其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公司的股东增加社会财富,形成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对于公司的发展意义重大。
独立董事在参与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将自身己的人脉资源带入公司,帮助公司抓住市场机遇,与其他公司建立同盟关系,从而拓宽公司的经营领域。
(三)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
从任职资格角度看,独立董事必须是在经济、法律方面有专门知识、技能及丰富经验的人,而这样的人是有条件对公司管理提出专业性或综合性见解的,加之能站在超脱独立的立场,故而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客观、科学有效的见解,可以避免公司走弯路,避免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进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践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及表现
(一)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合导致管理资源内耗
在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和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组成的,依法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系股份公司的常设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4]。与独立董事的职能做一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主要职能存在部分重合,比如在财务监督方面出现重叠,这势必导致在有利的时候争权,不利的时候互相推诿,出现了两个机构职能的失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合现象,又极易形成企业管理资源内耗,甚至可能将本已不多的监督功效消弭殆尽。实践证明,目前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二)津贴报酬的受控,致使独立董事并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
按照通常理解,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董事会独立性的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通常认为是指,董事会成员的决策过程,能够不受公司的管理层影响,当然也包括不受经理的影响,而与公司的所有者持一致的利益立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董事会能够第一时间采取必要行动,防止不利于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因此,1980年之后公司治理就将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作为改革的核心,主要做法就是削弱所谓的公司内部人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力量,相应的提升公司董事会之内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
要使独立董事实现真正独立,就必须从经济层面实现真正独立,避免被相关因素掣肘。然而,按照现有上市公司的架构,独立董事所能领取津贴报酬的标准制定是由董事会先行制定出来,之后再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即,独立董事的津贴报酬完全受制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故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名独实不独的现状使得难以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及目的。
(三)独立董事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独立董事与其设立目标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间仍然横亘着诸多障碍。独立董事制度在设计之始,就设置了身份等方面的限定,譬如不得与该公司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甚至包括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亦不得在该公司任职,也不得持有超过1%的股份,不得在关联公司任职,不能是属于公司的控股人及控制人,甚至一年内未提供过中介服务。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其独立客观性。实践中,独立董事身份特殊,其需要有必要的信息以辅佐决策,但是其难于参与董事会,也难于获取公司其它内部信息,缺失基础信息情况下得出的推断与结论必然会背离客观事实,这些缺点必然会严重制约独立董事正常发挥监督作用。
(四) 独立董事精力投入的不足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效果
从行业现状来看,作为在某些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口碑的,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专家学者,独立董事通常不止担任一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就是说往往是兼职身份。而这样的兼职身份客观上使得独立董事多数情况下难以保证能把大量时间投入到对应的上市公司。从科恩—法瑞国际公司做出的一份的报告来看,1983年,每个董事每年履行职责的平均时间仅有123小时[5],到了1991年,董事每年的平均履职时间变得更少,竟达到惊人的94小时。这样的时间投入,明显不足以满足其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路径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独立董事的职权是基于在没有监事会对董事会做监督的制度设置而产生的,而独立董事会制度引入我国之时,作为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已经存在于公司的组织结构之中,监事会的设立初衷更直接地指向了维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为了监督董事和经理的功用而设置[2],故而作为我国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要享有与英美国家独立董事相近甚至完全相同的权力是不具有现实基础的。在此前提下,把独立董事制度引进来,在理论上难免在一定领域与现行的监事会制度产生对立,最终可能使得两者的功能都被削弱。从目前收集到的数据看来,其监督效果是不尽如人意的。只有在实践中合理设置各专门监督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能,科学的制度设计才能催生良好的管理效果。
(一)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各自的机构职能,实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来理论上看会造成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机构层面的重迭,影响公司监督机构效能的发挥。所以在实践中,应从各自所发挥作用的监督阶段作为标准来确定分工。为此,首先必须处理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两大制度的关系,减少对立冲突,增加统一互补,进而实现正向合力效果。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可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经营活动、纠正高管人员的不良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概括说来就是行使公司财务监督之职责,对董事和经理等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职责[6]。即监事会承担的监督职责,一是监事会全面监督上市公司的财务运行,二是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职务相关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7]。合理性监督应以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行为显著违反妥善管理义务和充分注意义务为度。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必然体现在事中和事后。监事的知情权少于董事,即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也无法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表决权的缺失和知情权的受限使得监督权受限。
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指导意见》中已载明,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法定的董事的职权外,为了更好实现监督效果,还有几个特殊的职权,比如关联交易的防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独立意见、就公司的人事、薪酬发表独立判断观点、为董事会制作专门化的智力支持,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等。独立董事所行使的监管督促权实质上属于董事会内部之监督,监督体现于事前,独立董事可以依据事前获得的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内容,对是否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作出专业判断,并可能行使表决权阻却决策的形成。
(二)建立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提供动力保证
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管理是保证其正确合理履职的重要手段。就独立董事而言,宜以精神方面的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作为独立董事,一般来说物质条件比较优渥,结合马斯洛需求理论,包括事业操守方面的良好评价在内的自我精神满足对他们而言显得更为重要,物质奖励相对而言只是起辅助作用。在制度设计层面减少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之因素,在制度层面为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从管理角度看,公司独立董事除了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对董事会成员的责任义务、任职资格、信息公开和工作承诺等之外,还应当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应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列明独立董事在决策场合所发表的观点与意见”,“把统计得出的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次数并作为计酬的参考”等措施。这些措施一方面可以提高董事履职的尽职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决策行为置于公众的监视之下。
(三)建立信息传导机制,为独立董事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目前的现状是,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独立董事的权责比较陌生。针对此情况,应加强宣传,并从制度层面优化独立董事信息获取渠道,确保独立董事信息获取渠道畅通。确定一种制度,凡是需要经由董事会参与决策的所有事项,公司务须提前知会独立董事,并需专门为独立董事提供专用资料,若提供的专用资料数量不足内容不全,可依据既定程序要求补充,如果存在因重大过失、甚至恶意拒不提供相应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以及未提前通知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董事会延期举行。为了改变信息获取途径方面的不顺畅局面,上市公司可以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的先进技术,最大程度缩短信息交流的时间,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如联网办公、电子存档、数据即时共享等方式。
信息传递机构设置层面,建议公司循序渐进地探索,最终逐步打造出一种主要依靠内部信息传导,并辅之以外部信息传导的信息传导机制。提供让独立董事参与行使与其职责关系密切的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机会与渠道,提高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度,比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8],促进独立董事参与公司事务的广度,摄取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对决策的形成过程有整体性的全面和充分的了解,为独立董事充分履职提供信息方面的基础条件和便利。
(四)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机制,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市场化
独立董事是有效的企业家市场中相对合适的理想人选,独立董事的形成离不开健全的,包括选拔、考核和奖惩机制在内的人才市场竞争机制,唯有培养好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才能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素质及履职的敬业程度。为了提高独立董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需要大幅度调整公司的管理机制,譬如创新性地建立独立的,市场化、职业化、社会化的独立董事事务所,如果独立董事事务所得以创建,则无疑可以很大程度上方便于独立董事获取业务相关信息,从而促进独立董事业务经验的交流与积累,从根本上有效提升独立董事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随着我国现阶段人才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良好的遴选、考评和和奖励惩罚机制的,从制度的总体发展历程看,独立董事走职业化、市场化的路是促进独立董事制度进入我国上市公司并充分发挥效能的必由之路。
(五)建立独立董事决策的预讨论机制,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
从制度设计角度计,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决策预讨论机制亦可助力于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比如,对独立董事所作出的结论性观点,作为前置性程序,一律由职业经理人、投资专家、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实现对决策进行第一步粗筛,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的优势,对不科学的决策提出修改建议,对不合理的决策提出有效的优化建议,最终服务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效率性。
四、结语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面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摩擦,唯有结合我国公司制度特点及实践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从职责上实现分工配合,实现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立冲突。通过独立董事市场机制的培养,促进独立董事职业化、市场化实现进程;通过独立董事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为独立董事制度提供能力和素质保证;通过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提供动力保证;通过建立信息传导机制,为独立董事获取信息提供便利,从而实质性地保障独立董事的获取信息权[9]。此外,为了能够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效果,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独立董事举行相关学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独立董事进行业务交流。唯有如此,独立董事才有条件获取履职所需要的公司的内部信息,提高履职效果,促进董事会决策效率的提高。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制度优势,挖掘制度潜能,实现制度引入的初衷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