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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未尽责需赔偿

2021-12-29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赵增强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小乐民事行为监护人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赵增强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虽然各学校对校园内嬉笑打闹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但因嬉闹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军(化名)与被告小乐(化名)均系信都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20年11月18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自由活动期间,原告与被告在打闹过程中,将被告的课桌撞翻,书本文具散落了一地。被告捡拾文具后,将一支铅笔摔在课桌上,不料铅笔竟反弹到原告头部,将其右眼扎伤。老师发现原告眼睛受伤,在了解事情原委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带原告到医院诊治。原告受伤后,除其所在小学垫付医药费2000元和被告小乐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医药费6000元外,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所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670元。

2021年8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具有管理职责;该校未发现原、被告二人在教室内打闹行为,未对被告摔铅笔的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责任。被告小乐摔铅笔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年龄因素、结合原告伤情及学校管理责任,故酌定该学校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被告小乐承担30%。由于学校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250元;判决被告小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420元。

【以案说法】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老师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比如及时将受伤学生带到医院救治,防止学生表达不清楚或者出于羞怯隐瞒伤情,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此案中,原、被告均系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双方打闹,被告不小心给同学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因该起伤害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应该及时告诉家长,以便家长进一步观察,防患于未然。

此案再次提醒广大家长和学校、教师都要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位:家长要时常提醒自己的孩子,与同学游戏、玩耍不要无所顾忌,要时刻注意不要伤害到同学,也要保护好自己;学校、老师也要履行教育保护职责,熟知校内环境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场所、场合,高度预见并做足预防工作(比如安排巡视人员)。在安全教育中,学校、教师要提示孩子追跑打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清晰列举并严令禁止高危行为,并根据季节、环境设备变化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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