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的各方责任
——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担当(下)
2021-12-28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张广斌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张广斌
2020 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构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新格局,明确了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职责。
一、政府保护
1.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家长提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民政部门有了新担当。国家民政部内设机构中专门设立了儿童福利司,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赋予了民政部门新的职责:
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申请撤销失职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是兜底的,其他个人、组织不作为时,民政部门必须主动作为。
3.代表国家监护困境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二、司法保护
1.格外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另外,在询问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询问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
2.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1 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上海市青浦区小学校长、书记被撤职案件,就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启动的追责程序。
三、学校保护
1.育人与教书并重,帮扶困境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对于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2.建立防范校园欺凌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控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在防控学生欺凌这个问题上,学校有着无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学生欺凌问题,学校并非束手无策。首先,欺凌行为多发生在偏僻角落,故此,应加强对重点区域巡逻,减少监控盲区,这可以有效降低欺凌发生概率。其次,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作出规定。将来,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经法定程序将其转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这会是一个有效的惩戒措施。
3.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性教育这个话题比较敏感,很多老师、家长不知道如何给孩子进行性教育。其实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些资源,笔者所在的检察系统就制作了一些适合推广的性教育作品,如北京丰台检察院的原创童谣《我是一个小美丽》等。
四、家庭保护
1.防范风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要求,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对于高风险社会的安全隐患,家长要未雨绸缪,及时排除安全风险。
2.心系留守孩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照护”不同于“监护”,受委托人只是替家长代为照看孩子,监护职责还在家长身上,监护权没有转移。)
那么孩子不在身边,家长如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有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五、社会保护
1.公共场所的安全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住宿行业的入住询问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作出了特殊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制度。这些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020 年 9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 起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通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将潜在的“大灰狼”从教职员工队伍中清除出去。
六、网络保护
1.对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的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国家将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针对网络消费和巨额打赏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防范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监管部门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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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
1.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入职查询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网络产品提供者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