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内涵与结构类型研究
2021-12-28谢春山宋明轩吉园园
谢春山, 宋明轩, 吉园园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经过30余年的快速和持续发展,中国旅游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注重品质提升和文旅融合的新阶段.如何通过丰富和凝练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进而为旅游者提供完美而深刻的旅游文化体验成为旅游开发者和旅游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这既为国内旅游文化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旅游文化研究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其中,旅游文化主体研究尤其需要深化.
1 文献回顾
目前,国内有关旅游文化主体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著作教材和学术论文两个领域,可分为直接研究成果和相关研究成果两种类型.
著作教材方面,邹本涛(2016)在其主编的《旅游文化学》教材中明确提出了“旅游文化主体”问题,并进行了相关的阐述.他认为旅游文化的主体是参与旅游文化创造的“人”,除旅游者外,还包括旅游从业者、旅游地居民……凡是参与旅游文化创造的人,都是旅游文化的主体[1].这一观点突破了“旅游者说”的狭隘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马波(2001)和沈祖祥(2011)在其著作和教材中虽未明确提出“旅游文化主体”问题,但在他们给“旅游文化”所下的定义中却都谈及旅游文化产生问题,进而间接涉及旅游文化的创造者,即旅游文化主体问题.如马波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所反映、创造出来的观念形态及其外在表现的总和[2],沈祖祥认为旅游文化是“旅游者主体的文化”[3]等.
相关论文方面,通过文献检索发现,虽然除了唐建军(2006)在《旅游文化主体是旅游文化研究的中心》一文明确提出“旅游文化的主体就是旅游者”外[4],鲜有关于“旅游文化主体”的专门研究,但相关研究中却多有涉及“旅游文化主体”的内容.如,肖洪根(1994)认为,旅游活动主体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旅游文化主体[5].沙向军(1998)认为,旅游活动的“三体”是旅游文化的创造主体[6],而赵红梅(2014)则认为,包括旅游者在内的各个旅游介入主体都可视为旅游文化主体[7].
此外,冯乃康(1991)[8]、喻学才(2004)[9]和王玉成(2005)[10]等都认同旅游主体活动产生旅游文化.葛绪锋和张晓萍(2012)[11]、何建民(2014)[12]、杨艳丽和李丽(2017)[13]的文章也多有论及旅游文化主体中旅游者的内容.
国外对旅游文化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麦金托什(Mcintosh,1985)将旅游活动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旅游媒体和东道主人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视为“旅游文化”,从而间接涉及旅游文化的创造者,即旅游文化主体[14].博尼费斯(Boniface,1998)在TourismCulture中指出,旅游业所产生的特殊文化不仅包括旅游者,也包括那些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两组人在旅游活动中共同的行为方式所产生的结果[15].此外,还有许多国外学者从东道主与游客的视角探讨过旅游文化的创造者之一旅游者的行为,或者从人类学的视角研究旅游文化及其相关问题[16].
总体上来看,虽然目前国内有关旅游文化主体研究的成果数量较少,且缺少对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内涵与结构类型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相关研究”,但对于丰富和拓展旅游文化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尽管旅游者是旅游文化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毕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绝不能以部分对旅游者的研究代替整体上地对旅游文化主体的研究.目前,无法严谨区分旅游文化主体、旅游文化主体主要部分和旅游主体3个要素是国内外现有研究的主要问题.早期关于旅游文化主体的认识更多的是将旅游主体等同于旅游文化主体,难免陷于以偏概全的学术窘境.因此,无论是从回答人们有关旅游文化主体的疑问、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相关理论问题的角度,还是从纠正人们日常认识的误区、认识旅游文化发展规律的角度,研究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内涵与结构类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 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文化主体不同于旅游主体,它不仅具有独特的概念内涵,也具有鲜明的外在特征.分析和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不但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旅游文化主体的本质,也有助于旅游文化研究的深入和拓展.
2.1 概念内涵
正确认识和界定旅游文化的概念是研究旅游文化主体的基础和前提.旅游文化是旅游社会迅速发展的产物,是文化业态和旅游领域的重叠面而不是单纯的概念附加.因此,旅游文化是以旅游活动为中心的文化类别,是由旅游主体所创造和生产的带有旅游属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旅游者在活动中能动地创造和生产的新型文化形态,而不是旅游资源中客观存在的固有人文内涵[17].旅游文化所涉及的外延范围也因文化的特殊性和旅游的多领域性而包含甚广,它既包含了历史、体育、文学、艺术和哲学等多学科与旅游有关的部分,也包含旅游业态中的交通、住宿、娱乐、康健、纪念品、环境和市场等多个形态.总而言之,旅游文化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借助旅游媒介,通过对旅游客体的能动作用创造和生成的文化现象的集合.本文所探讨的旅游文化主体正是在上述的旅游文化概念之下进行深入分析讨论的.
旅游文化主体涉及旅游、文化和主体3个概念,而上述概念的界定又因其自身的复杂性和概念的争议性导致要给旅游文化主体下一个公认的定义是较为困难的事情.因此,本文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尽量在多个分概念契合的背景下,坚持狭义“文化”的原则,揭示旅游文化主体的本质.鉴于旅游文化的概念上文已有概述,而“主体”的定义却是多数学者对旅游文化概念认识不清的关键的现状,笔者认为,关于在旅游文化研究中“主体”的定义应采用哲学和社会学中的含义,即“主体”是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而不是“事物的主要部分”.因此,从本源的视角可以将旅游文化主体的概念界定为:旅游文化主体是在旅游或旅游相关的活动中通过对旅游客体施加能动作用进而产生旅游文化现象的社会群体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①旅游文化主体因旅游现象和文化现象的复杂性而不是唯一的,是多重的;②旅游文化主体的认知过程不能游离在旅游和旅游相关活动之外,且必须在认知过程中带有文化创生动机,这是旅游文化现象形成的必然要求;③旅游文化主体以旅游者为主要构成部分.原因在于,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其必然是旅游文化创生历程中的主导力量.旅游从业者(旅游学者、旅游管理者、旅游业服务者)和旅游目的地居民则是旅游文化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旅游文化主体能动作用机理的角度来看,旅游者是旅游文化的原发性主体,而其他主体是旅游文化的继发性主体.
2.2 外在特征
旅游文化主体虽然在教育水平、文化素养、价值观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共同的旅游参与使其形成一类特殊的文化群体,呈现出不同于旅游主体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角色身份的多重性、旅游需求的互补性、目标追求的差异性和行为方式的异质性等.
2.2.1 角色身份的多重性 一般来说,旅游主体仅指旅游者,不但身份较为单一,也只扮演一种角色,而旅游文化主体的身份和角色则较为复杂,包括旅游者、旅游业者、管理者、研究者和旅游地居民等,其中,旅游者是旅游文化主体体系中的关键部分.他们之间不但有身份地位的差异,也存在明显的角色分工的不同.旅游文化主体角色身份的多重性,造成了旅游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2.2.2 旅游需求的互补性 一般来说,旅游者的旅游需求除了团体旅游者之间有较多的需求互补之外,现代旅游者的主流——散客旅游者因极力追求旅游活动中的独立和自我,故极少有需求互补现象的发生,但旅游文化主体则不同.旅游文化主体——旅游者、旅游业者、旅游行政管理者、旅游研究者、旅游地居民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需求互补现象,彼此有冲突、有矛盾,但又相互依赖,难分彼此.旅游文化正是在这些主体的相互作用、共创共生之下产生的.旅游文化主体只有在各自需求的基础上各自进行适当的取舍,并最终达成一种互补和均衡,才能保证旅游文化创造活动的展开和健康发展.
2.2.3 目标追求的差异性 虽然旅游主体之间有性别、年龄、职业的不同,也有兴趣爱好、审美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但他们都有一个较为一致的目标,即获得美好的旅游经历和旅游体验,但旅游文化主体之间的目标追求却是大相径庭、差异显著.旅游者的目标在于获得最大化的旅游体验,旅游业者的目标是获得最大化的旅游利润,旅游行政管理者的目标是维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研究者的目标是认识和掌握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地居民的目标是获得旅游收益并维护文化传统.上述的旅游文化主体目标追求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旅游文化的内容与形式.
2.2.4 行为方式的异质性 作为旅游主体,虽然旅游者因受年龄、性别、性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在旅游行为方式上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特征,但他们毕竟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旅游者.他们是事实上的同一类人,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在行为方式方面有着较为同质性的特征,而旅游文化主体则不然.由于旅游文化主体既包含旅游者,也包含旅游介入者,这就决定了他们在行为方式上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如旅游者重在休闲,旅游从业者重在服务,旅游研究者重在认知,旅游政府管理者重在协调,旅游地居民则重在接纳与排拒.上述旅游文化主体因各自身份的多重性、目的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彼此之间在行为方式上体现出较大的异质性.
3 旅游文化主体的结构与类型
旅游文化主体既因组成要素的不同而形成一定的内在结构,也因创造目的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类型.分析和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的结构构成和类型划分,有助于促进旅游文化主体研究的深入.
3.1 要素构成
旅游文化主体是多样的,但总体上可分为旅游文化的原发性主体和继发性主体两种,主体之间的相互碰撞和作用,最终形成了旅游文化主体的前后依序、主次分明的内在结构.
(1)旅游主体,即旅游者是旅游文化的原发性主体.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旅游文化主体认知的基本共识是,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旅游活动的重中之重是满足旅游者对旅游文化的需求,进而产生了“旅游文化为旅游者而生”的观点.对此,我们只能说旅游者是旅游文化的原发性主体,而不是唯一主体.原因在于,虽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创造了旅游体验文化,但旅游文化的创造活动并未因旅游活动的结束而结束.在旅游者旅游活动的影响下,那些未直接参与旅游活动的其他主体常以不同的方式延伸旅游形态,并在旅游文化的传播、创新和保存等方面贡献了极大的作用.当然,就产生的先后顺序和影响力而言,旅游者所创造的旅游体验文化与其他主体创造的旅游文化存在着先后顺序、主次地位和影响大小的区别.
(2)旅游从业者(旅游学者、旅游管理者、旅游业服务者)和旅游目的地居民是旅游文化的继发性主体.完整意义上的旅游文化单靠旅游者这一群体是无法产生的,除了旅游者以外,还需一些非旅游者,即继发性主体这一群体的共同作用.如提供旅游体验和旅游服务的旅游从业者群体,其供给过程就是旅游文化的创造过程;旅游地居民不仅作为旅游景区人文环境的主要载体而成为旅游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在旅游文化开发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旅游行政管理者在保障各旅游文化主体利益的同时,也使旅游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旅游体验.上述旅游文化主体在旅游文化创造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可视为旅游文化的继发性主体.此外,鉴于旅游研究者为旅游文化的开发所提供的科学指导,以及其他旅游业者在创造旅游文化过程中的作用,亦可视其为旅游文化的二代继发性主体.
3.2 类型划分
一般来说,按照在旅游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所扮演角色的不同,可将旅游文化主体分为旅游者、旅游业者、旅游管理者、旅游目的地居民、旅游研究者等类别.但要对旅游文化主体进行科学的分类,还须进一步细化.据此,本文以主体创生旅游文化的目的为划分标准,将旅游文化主体分为需求型主体、营利型主体、规范型主体、认知型主体4种类型.
3.2.1 需求型旅游文化主体 主要指在旅游活动中因个人需求而引起的旅游文化创造群体,多指旅游者.旅游者的旅游文化需求主要“表现为一种追求精神享受和促进发展的文化需要,而这种文化需要是旅游动机产生的直接原因”[4].于是,旅游需求随之逐渐转化为旅游动机,最终产生旅游体验文化.因此,旅游者所创造的旅游体验文化,如旅游求知、旅游审美、旅游情感、旅游交往,以及旅游者在活动结束后围绕旅游活动所做的追忆、游记、散文、诗歌、楹联、辞赋等都是其旅游体验需求的反映,是旅游文化不可缺少的部分.
3.2.2 营利型旅游文化主体 主要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创造旅游文化的群体,如旅游服务部门、景观开发部门和旅游宣传部门等[1].部分旅游目的地居民和基于营利目的从事旅游服务与旅游规划文化研究的旅游学者也可纳入营利型旅游文化主体范围.以旅行社和旅游饭店为代表的旅游企业所创造或形成的旅游服务文化,无论表现在交通、食宿、导游、购物等不同环节上,还是表现在观念、精神、目标、风气、道德等内容上,均应是旅游介体文化,是旅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2.3 规范型旅游文化主体 主要指以规范为目的而创造旅游文化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等.因这一群体通过旅游法律法规、道德习俗等来规范和约束旅游活动,故将其称为规范型旅游文化主体.部分旅游企业、旅游地居民、旅游学者及其他对旅游道德、旅游习俗起到规范作用的社会群体,也可以视为规范型主体.这一群体所创造的文化对旅游活动的发展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
3.2.4 认知型旅游文化主体 主要指以求知为目的而创造旅游文化的群体,如旅游学界、旅游业界和政府管理部门中从事旅游文化研究的人员等.他们的研究活动,既有助于人们认识和理解旅游文化,也为旅游文化挖掘与开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认知型旅游文化主体创造的文化有助于深化人们对旅游文化活动的认知和理解.
总体上来说,上述4个主体分类之间是有交叉关系的,主要体现为划分名称、属性上的重叠性.除了需求型旅游文化主体所包含的范围更加广泛外,营利型旅游文化主体实际上是对于旅游经济价值的需求,规范型旅游文化主体是对旅游经济价值和旅游发展环境稳定的需求,而认知型旅游文化主体则是对旅游发展和旅游理论知识深入求知的需求.因此,营利型主体、规范型主体和认知型主体均与需求主体有重合部分.除此之外,规范型主体与营利型主体、需求型主体和认知型主体、认知型主体和规范型主体、认知型主体和营利型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都是互联互通、相辅相成的.当然,前文所述的4个旅游文化主体分类之间的重叠只限于在主体创生旅游文化的间接目的上,而本文的主体类别划分则是根据旅游主体的直接性旅游文化创生目的这一标准进行分类的.
4 研究总结与展望
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而这一活动又同时具有旅游特殊属性.因此,作为旅游文化研究的本源问题就更应当受到旅游学术界的重视,而不是尽可能地使研究问题简单化.本文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除文化学和旅游学方法外,综合采用社会学(如角色理论研究旅游文化主体角色)、类型学(研究旅游文化主体分类)、比较分析(研究旅游文化主体特点)、建(解)构主义(分析旅游文化主体结构)及功能主义(研究旅游文化主体功能)等研究方法,分析和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的内涵与特征、结构与类型等内容,以促进旅游文化主体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主要结论是:
(1)旅游文化主体是在旅游或旅游相关的活动中通过对旅游客体施加能动作用进而产生旅游文化现象的社会群体的总称.旅游文化主体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旅游目的地居民、旅游研究者等社会其他旅游相关人员,他们都在创造旅游文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旅游文化主体在教育程度、文化修养、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他们呈现出角色身份的多重性、旅游需求的互补性、目标追求的差异性、行为方式的异质性等特征.
(3)按照旅游文化主体在创造旅游文化过程中先后次序和作用的不同,将旅游文化主体划分为旅游文化的原发性主体和继发性主体,由此分析和探讨旅游文化主体的前后依序、主次分明的要素结构,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意义.
(4)虽然按照不同的标准,旅游文化主体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按照创造目的的不同将旅游文化主体分为需求型主体、营利型主体、规范型主体、认知型主体4种类型,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文化在旅游活动中影响的日益扩大及文化融合趋势的进一步强化,旅游文化及旅游文化主体研究将面临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的旅游文化主体研究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探讨旅游文化主体在旅游文化创造中的影响因素、内在机制、作用效能、途径方法等,以使旅游文化研究进一步走向系统和完善,并充分发挥学术研究在旅游和旅游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