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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探究

2021-12-28孙胜显邹良华王金平

南方农业 2021年2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成果

孙胜显,邹良华,王金平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河北秦皇岛 066004)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强调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明确指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涉农高校是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产出的重要阵地,完善并加强其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的建设,对加快农业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新时期建设涉农高校转移服务体系的重要性

涉农高校应依托学校人才和科技优势,为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科技支撑。现代科学技术是乡村振兴的发展基础,是引领乡村产业振兴的“引擎”。涉农高校有针对性地研发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集成与创新,可以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优质技术解决方案,通过转移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与农业生产主体的有效对接,对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农业技术及其成果转移的特点

2.1 农业技术作为商品的市场竞争性差

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生产领域,具有特殊性,导致农业技术成果的保密性较差,容易被人模仿和复制,农业技术成果作为商品竞争性差[1]。

2.2 农业技术研发周期长、成果转化难度大

农业类科学研究受自然规律、生物生长周期的制约,科研的整体周期较长,科研经费投入也较高。同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生产、市场、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容易和市场、生产需求脱节。

2.3 农业科研经费投入结构不合理

我国推广经费要远少于研究开发经费,分配给农业成果转化的费用更少,尤其是涉农高校,大部分没有专项的经费安排,以至于大多数成果停留在研究阶段,并没有进入到真正的成果转化阶段。

3 涉农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3.1 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

农业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和可适用性是决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科研体系下,大部分的农业科研项目来自于政府的计划和资助,在高校科研纵向项目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很容易导致涉农高校科研选题与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之间的脱节,造成农业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很多科技成果只停留在理论研究和实验室研究阶段,进入研发中试、示范转化阶段的成果少。加之推广经费不足,造成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涉农企业和新型主体需要的技术成果供给少。

3.2 技术转移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足

技术转移中心是涉农高校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主要机构,大部分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高校科研、行政管理部门的员工,整体来说存在人才数量紧缺、能力不足的短板,缺乏法律、管理、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尤其缺少既懂技术又了解市场的复合型人才[2]。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从技术到市场转变的交易过程,需要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综合的运作能力,这类复合型人才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社会实践锻炼,很难在高校中培养。

3.3 成果转化考核体系有待完善

高校考核中重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社会服务情况在整体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例不高,而科研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仍以纵向科学研究、高水平论文为导向。同时,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公益性,往往是社会效益高、经济效益低,造成科研人员“重科研、轻开发、重成果、轻转化”。另外,高校对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合理,重视科研人员贡献,但对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的贡献认可度相对不高,奖励不够。

3.4 科技成果评价标准不健全

在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缺乏类似工业方面“技术成熟度”的评价,缺少对农业技术成果进行成熟程度量化评价的一套系统化标准、方法和工具,导致农业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不易对科技成果所处的技术阶段以及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达成共识,不利于涉农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4 涉农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4.1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

以“创新链服务产业链”的思路引导开展科研工作,紧密围绕地方产业需求尤其是农业产业中龙头企业的需求开展应用型研究,在制定高校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时,要充分听取农业主体尤其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的意见;将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鼓励开展应用类科技项目研究,在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要考虑对推广费用的支持并明确项目承担人的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义务。

4.2 通过产学研协同促进技术转移

进一步加强与涉农企业的合作,构建政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特派团(员)制度建设,发挥其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主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建设,发挥其技术转移纽带的作用。充分发挥涉农高校优势,助力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助力涉农企业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参与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联合体的优势推动技术转移。

4.3 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

加强对涉农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强化学校科技成果的营销推广、持续服务。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3],创新高校人事制度,推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4],鼓励退休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绩效工资分配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统筹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的手段,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探索开设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或课程,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4.4 依托高校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出台支持政策,引导学校科研人员通过到涉农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技术转移工作。完善横向课题的制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放宽管理,引导学校科研人员面向涉农组织开展“四技”服务。利用高校的优势加强对农村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撑,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

4.5 建立科学的科技评价政策体系

建立以技术转移转化为导向的评价管理体系[5],从制度上促进涉农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推动科研人员的分类评价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突出成果转化及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权重,对在促进技术转移中作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等给予资金奖励。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学校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如设立专门的“通道”,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参评。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考核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二级单位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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