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讨
2021-12-28何黎黎
何黎黎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九保阿昌族乡人民政府,云南 德宏 679200)
1.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农村基层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经过了很多次的调整。新中国后的宅基地制度,最早、使用最普遍的是1998年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了保障耕地数量,强化宅基地的审批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2015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正式开始了新世纪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改革,国家先在全国33个地区进行试点,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针对农村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在宅基地方面,主要探索农民有偿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的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的审批流程等改革方向,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2019年8月,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修正案,我国的宅基地改革迈入了新台阶,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强调“户有所居”,强调一户一宅,通过农村住宅地、公寓等多种形式保障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的住户的权力;下放了一些宅基地的审批权,由县政府下放到乡政府,简化了审批流程;允许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针对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的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2.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保障农民利益,盘活农村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宅基地价值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宅基地改革不断推进,有一定的成效,但面临很多困难,使得宅基地的改革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稳健的、安全的方式实现改革目标的实现。
2.1 准备不充分,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
我国新一轮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只开始了几年,很多东西还处于探索阶段,而宅基地联审联批工作改革是一项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涉及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林草局、交通局、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作,在我国的部门职能中,各个部门的规划、工作范围其实已经比较定型,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又需要这些部门之间突破传统的职能框架,进行精诚合作,在这个过程中,职能的划分就比较困难,容易出现混乱,各部门之间依据的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章程可能相互掣肘、甚至存在冲突,影响工作的实际开展。比如,在布置农村聚居点的时候,住建局和国土部门的规划可能不一致,住建局规划了2~3个聚居点,每个点相距七八公里,国土部门规划的是另外的方案,两者的规划用地也不一样,环保部门未做环评,交通部门未批准乡村公路的建设等,这些都会导致聚居点的实施就难以推进。
2.2 教育培训不足,缺乏高素质人才
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须充分的保障农民利益,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不论是项目规划、宣传、具体实行都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但是,实际的改革中,相关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培养还很不足,很多负责制度改革的人员没有专业的项目规划知识,没有吃透国家的政策方针,对宅基地改革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在政策宣传、和农民沟通的过程中出现偏差、错误,很多村对宅基地收益没有合理的规划利用等,都影响了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和推进。
2.3 闲置宅基地退出配套制度不足
宅基地的有偿自愿退出,大多由政府主导,一般利用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来筹措补偿资金,这样,土地财政和建设用地指标就直接影响退出进程,如果对政府权力没有一定的约束力,很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利益强制农民退出土地,造成农民非自愿的“被上楼”等,损坏农民的长远利益。易地搬迁政策涉及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很多地区的易地搬迁政策并不具有可持续性,补偿款、安置资金一次性发放,农户用完后不再开发新的增收产业,导致一些人返贫,政府收回收储式的土地也没能充分发挥营收作用,造成资源的限制浪费。
2.4 宅基地制度改革缺乏系统性规划和适应性
宅基地制度改革,直接面对的是农民,但是,我国农村,每个村每个组每一户的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完善标准,有法可依,依法必行,又必须充分考虑各个村、组的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科学的应对方案,但是,在具体得制度实行过程中 ,由于社会经济水平、改革办经验、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改革缺乏系统性和与改革当地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3.新时期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新时期,我国乡镇振兴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让农民安居乐业,过上稳定、幸福的生活,希望借此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优化资源配置,让广大的基层农村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改革是艰难的工程,面对的情况复杂,要克服的困难很多,应积极面对不足,吸取成功经验,促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拓展。
3.1 健全户有所居的宅基地退出配套设施的建设
为了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各个地区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户有所居的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依靠法律法规,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治等项目,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增加资金投入,探索增量宅基地运行、退出的合理方式,推动农村宅基地的自愿退出工作。
3.2 完善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宅基地有偿使用,是保障农户利益的重要手段,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是否补偿、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要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见,不搞强制命令、不侵害农户权力,综合考虑农户宅基地情况、居住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住宅用地标准”的原则,有偿、差别化、公平公正的收储宅基地,收储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经营性用途或者跨集体流转,让收储的土地发挥效益。
3.3 稳步谨慎的探索宅基地的跨集体流转
农户宅基地的农房财产价值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有偿使用中经常被忽略的部分,但事实上,很多地区,农户的农房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目前,市场上农村住宅房屋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十分频繁,国家在这方面有的规定是“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不办理产权证书”,但是这样的固定存在很多弊端,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积极通过试点探索宅基地的跨集体转让,探索可行性十分必要。
3.4 从实地出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改革的具体方案,促进改革的顺利高效进行。以德宏州梁河县为例,德宏州梁河县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了宅基地改革的几大基本事项:一户一宅;非本村户籍不得申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m2,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m2。另外,德宏州梁河县还清晰的列出了宅基地改革的负责机构、准予申请和不允申请的具体条件,公告了申请所需的材料、程序、时限、地点等,从上到下都形成了完善系统的服务体系,也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咨询办法,为德宏州梁河县农村宅基地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4.结语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近年来,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其中,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重点工程。我国当前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任重而道远,遇到的困难很多,面对的情况十分复杂,文章只选取了几个常见的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一家之言,希望能给当前的土地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