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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耳聋,母亲诉开发商降噪不作为

2021-12-27徐伟伦

现代妇女 2021年12期
关键词:隔音刘女士耳聋

徐伟伦

2019年5月,劉女士怀孕后考虑到小区周围噪音对孕期的不利影响及其他因素,便和丈夫选择在外租房居住。孩子出生后,刘女士搬回到家中,其间,刘女士的孩子在相关检查中未能通过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

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距离周边轨道交通约30米,此段线路未安装隔音罩,她和家人一直处在噪音干扰中,80分贝以上的噪音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导致孩子耳聋基因突变,且终生携带此基因。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己另行租房的房屋租金59880元,并承担孩子耳聋基因突变的后续医疗费用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小区整体环境噪声优于区域标准,房屋建筑隔音也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刘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噪音超标以及租房和噪音超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子的基因突变系因噪音造成,更无法证明医疗费已经支出。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属于侵权纠纷,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法院查明,2015年环境主管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建设地铁区段间半封闭声屏障,开发商因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曾被处予行政处罚,直至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10月建设完毕,但该设施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尚未获得环保检测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方,在提供房屋的同时,具有向买受人提供与该房屋配套的良好生活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基于生活常识,在轨道交通隔音设施未安装完毕期间,地铁噪音势必会对周边普通居民的正常生活品质带来一定影响,对于处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孕妇及其胎儿,其身心健康和生长发育相较于普通居民需要更优质的生活环境。刘女士在孕期为了胎儿的健康成长另行租房居住,实际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这与开发商迟迟未能安装隔音设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综合考虑租住房屋与涉案租房的差异、租金标准及实际租住时长、开发商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开发商支付刘女士房租损失29940元。同时,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可在明确具体法律关系后另行解决。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开发商未及时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项目所需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造成对周围居民尤其是孕期妇女的噪音干扰,刘女士因此在外租房居住,让渡了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因此开发商应赔偿刘女士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官同时指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购房前,购房者应充分阅读购房合同须知,对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有相应了解,如有被侵权的事实发生,应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矛盾。

(摘自《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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