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信”之我见
2021-12-27刘正东
刘正东
政府机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已不罕见。据报道,2018年就有480家各级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不乏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些地方政府的名单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显示。此外,这些政府的负责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
对此,有专家学者认为,以上做法有违法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诚然,政府机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实有损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但这并不是法院的错,也不是立法的错。究其根本,在于某些政府部门特别是某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对法律和司法的某种漠视。
首先,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存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情形,例如建造办公场所、采购办公物资等。民法典为此专门将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其次,既然政府机关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就有可能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纠纷,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就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都没有将政府机关排除在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的范围之外。一旦政府机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无可厚非了。
那么,政府机关怎样才能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呢?笔者觉得,除了政府机关应该有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防范:
一是在签订民事合同时严格审查。政府机关在签订民事合同前,首先应该审查自身是否应该成为合同主体,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合同义务,其次应委托法制部门或政府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合同中约定的自身义务后续都能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可能无法履行的义务应从合同中删除;同时对于违约责任条款、承诺保障条款、责任限制及排除条款以及政策优惠条款等予以充分重视,避免合同相对方预设的合同陷阱。
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履约。一旦民事合同签署之后,政府机关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自身义务,避免违约情形的发生。万一出现无法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弥补。同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应尽可能保留,以免发生纠纷时产生“空口无凭”的尴尬和被动。
三是避免或謹慎对外提供担保。据笔者了解,政府机关作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是在企事业单位违约时,政府机关作为担保人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担保无效并不等同于不需要承担责任,机关法人仍然需要根据过错程序承担赔偿责任。若要从根本上规避此类情形,应严格杜绝政府机关对外进行担保。
四是发生民事诉讼时积极应对。在不少民事案件中,政府机关本可以通过积极举证和抗辩取得对自身有利的诉讼结果,但是由于某些政府领导对司法的不重视,以及寄希望于“打招呼”“托关系”“领导协调”等不正确的途径,导致丧失了诉讼的主动权,甚至有些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机关直接不应诉,最后法院只能缺席审理,或判输了也不及时上诉,导致一审判决不利,即发生法律效力。积极应诉,明确经办机构及人员,及时全面地举证和抗辩,才能期待在诉讼中取得最佳的结果。
五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政府机关应充分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不服,可及时申诉,但按法律规定,申诉在再审立案前并不影响执行。千万不能置之不理,真等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甚至产生巨额迟延履行金的时候,则悔之晚矣。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