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亵渎英烈的任何行为,我们坚决说不!”
2021-12-27
近日,由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网名@小贤Jayson)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情回放】
今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个人微信好友5000余名)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因李奇贤为旅游博主,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7月18日15時许,有网友通过微博向自治区检察院官方微博“@新疆检察”反映该情况。7月18日15时19分,“@新疆检察”第一时间公开回应:“无论初衷是什么,英烈不容亵渎!”随后,各新疆检察机关官方微博账号纷纷公开回应谴责不当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并督促公安机关对李奇贤立案侦查。7月21日,李奇贤在西藏阿里地区被查获。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中提到的康西瓦烈士陵园位于喀喇昆仑山腹地,修建于1965年,海拔4280米,这里安葬着1962年中印自卫反击战牺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卫国戍边官兵,是边防官兵的精神家园。目前,陵园以“戍边英魂,高原丰碑”为主题,已于2021年8月8日启动修缮,纪念碑、纪念广场等主体工程预计于明年上半年竣工。
【以案说法】
该案承办检察官孙莉洁表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是看这一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三者缺一不可。首先,李奇贤当天在烈士陵园的行为及摆拍对英雄烈士的侮辱性显而易见,是实施了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其次,带有侮辱内容的照片在网络上大量扩散传播,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以及前线官兵对英雄烈士的真挚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该事件传播范围大,社会影响恶劣,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有任何问题。
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检察机关将以“零容忍”、必追责的态度,依法严厉查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李奇贤,要求其对侮辱英烈、伤害民族感情和公众良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来源:法治日报、信州发布、北京日报、长安街知事)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