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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党社关系”建构的政治合法性逻辑
——以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法性为视角

2021-12-27刘京希李泽华

理论与改革 2021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执政党政治

刘京希 李泽华

从政治合法性视角观照和研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逻辑及其效能的成果,不可谓不丰富[1],但以中国共产党及其革命与建设的独特实践为模本,梳理其由“革命党”向“建设党”转轨的艰难历程,进而以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法性为视角,考察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重塑“党社关系”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政治合法性逻辑的相关成果,却并不多见。本文不揣冒昧,试图作出尝试性探析,以就教方家。

一、政治合法性与社会正义的“双实性”(1) 即有关社会正义的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

政治合法性,是现代政治治理中的核心问题。何谓政治合法性?即一个政权之于社会成员的总体心理认同程度,它表征着一个政权或一届政府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意味着某一政权及其政府的社会与民意基础,说明着政权运行的效能状况。简言之,“合法性即是对政治统治权力的承认”[2]。当然,政治合法性除去对于政治权力的社会心理认同即实体正义,还有一个形式或程序认同问题,即形式正义,在此不论。

由此看来,政治合法性取决于社会心理的认同程度,而社会心理认同程度则取决于政权的合法性来源或民意基础。只是,自古以来,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心理认同在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政治权力是否获得民间社会之心理认同,取决于双方在利益、情感、价值观等诸多方面的契合程度。

有关政治合法性来源的最为经典和权威的说法,是马克斯·韦伯对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三类型说”:传统权威模式、超凡魅力权威模式和法理权威模式。传统型权威,是指通过源头遥不可及的古人的承认和人们的习于遵从,而被神圣化了的习俗的权威。昔日的家族长制和世袭君主所施行的,就是这种“传统的”合法性支配权。超凡魅力型权威来自于极端的个人献身精神,个人对救赎、对英雄业绩的信念,或其他一些个人领袖的素质。此类权威的合法性支配权,一般是掌握在由推举产生的战争首领、靠民众直接认可而当政的统治者、伟大的群众煽动家或政党领袖手中。法理权威类型的合法性支配权,是依靠法制,依靠对法律条款之有效性和客观性功能的信任而实行的支配权。这些法律,则是以通过理性方式建立的规则为基础的。凡是合乎法规的职责履行,都可望得到服从。实行这种支配的,是近代的国家官吏,以及所有那些在这方面同他类似的权力拥有者[3]。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点,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

韦伯之于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划分,基本符合自国家这一政治形式产生以来政治合法性演进的时代性区间差异,把握住了不同时代政治合法性来源的总体性特征,但其之于现代社会政治合法性法理型来源的认定,虽然符合历史事实,却也过于偏重对程序正义的认定,而缺乏对于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说明。在这里,实质正义谓指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实体正义谓指一个政权及其政府通过既定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安排及其实施,对于社会福利、人民福祉、社会与政治权益相应的增益而产生的正当性社会评价。

因此,在现时代,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判断和认定,既要注重程序正义,又不能忽视实质正义与实体正义。二者之间偏于一端,即会影响判断和认定的准确性。而从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待政治合法性,又需要注意合法性资源的历时性空间区隔,区分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法性在效能程度上的差异,尤其不能执迷于历史合法性,以历史合法性取代现实合法性,更不能把历史合法性资源视为长效性资源,而无视对于现实合法性资源的创造与追求。在此一方面,回顾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有其深刻的经验教训,需要反思与总结。

二、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法性及其时代性选择

所谓历史合法性,实质上是民众对政权或类政权组织既往制度与政策及其实践进程的社会心理认同程度。具体到中国共产党而言,是指其在革命战争年代通过革命性实践所形塑的崇高的社会理念与领导者形象,所形成的社会感召力和动员力,以及相应的社会声誉,在和平建设时期所获致的延后性社会认同及其程度。即是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在革命年代作为革命党所积聚起的合法性资源,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被“代入”到和平建设时代,成为执政党取用的政治资源,作为一种历史合法性或者是历史性社会资本,在其执政过程的一定时期持续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正如王岐山在“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期间会见外国政要时所言:“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但是,合法性在效能上具有易耗性特征。历史合法性亦如此,因为它表征的毕竟只是执政者的既往业绩,属于“过去时”,只出不进,所以它的效能就像一次性蓄电池一样,其电能迟早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被消耗殆尽。执政者如果一味沉醉于其历史的合法性,而不是着眼于当下,从而一身轻松地去创建新的现实合法性,寻求新的社会政治认同,以便及时补充历史合法性资源在现实世界的消耗性亏空,那么,其历史合法性迟早会转变为负资产,成为沉重的历史包袱。需要反思的是,执政以来,中国共产党总是偏重于对其历史合法性资源的汲取。比较而言,其通过新实践、新努力创获当下合法性资源的努力,尚有待进一步提升。

计划经济时代,党社关系的结构模式,在行为主体向度上,表现为典型的单主体模式,即执政党作为行为主体,通过经济、政治和文化政策的贯彻,指导和统领整个社会的运行,社会则是作为政策的被动承载物来运转的。这种单主体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党在革命年代作为革命党所积聚起的、以“阶级斗争”为底色的合法性资源,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和主观性意识形态趣尚,被“代入”到和平建设时代,作为一种历史合法性资源或者是历史性社会资本,在现实社会生活领域发挥其剩余效力和“剩余价值”。比如对于“阶级斗争”这一武器的运用,获得政权之后,执政党仍然习惯性地把和平建设时期新生社会问题当作阶级斗争在社会场域的新表现,仍旧沿用最为熟悉的疾风暴雨式的传统斗争手段,从而导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的扩大化,而且还把这种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视作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的保卫[4]。比如十年“文化大革命”及其序曲“反右”运动和“大跃进”运动,无不是借助于党及其主要领导者在革命年代所取得的成就累积起的历史合法性资源而得以动员起来。正如有关研究所指:和平建设时期,党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领导者的革命成就[5]。在这里,历史合法性资源一旦被政策性误用,便反转为历史包袱。“一个政党一旦执政,它就必须为社会提供各式各样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教育、福利保障、治安、公正、环境治理等等。只要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做得不好,很快便会招来不满,以及相应的民众对革命意识形态的不信任。革命意识形态和宗教在这一点上截然不同。谁也不能证明‘天堂’和‘净土’是否真的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由于未能严格兑现承诺而被追究的隐患。革命意识形态则不然,它有其特定的、具体的目标愿景。”[6]

与历史合法性相对应,现实合法性则是民众对政权或类政权组织当下制度与政策及其行为效果的社会心理认同及其程度[7]。当然,这是从实体合法性也即绩效合法性而不是程序合法性的角度而言。绩效合法性是指执政者要保持其持续性的社会认同,必须有清晰而富前瞻性的社会发展战略路线图,并指引与实现社会的平稳、有序与和谐发展。问题在于,社会是个高度复杂的有机体,其运行过程总是充满着不确定性,难以按照事先设定的路线图有序运转,因此往往偏离既定轨道。换句话说,对于绩效合法性的获取,要求执政者应具备审时度势的战略性眼光和魄力,能够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调整其方针政策,随着实践进程的深入,进行必要的制度变迁或创新,以便持续性地发挥制度效力,践履其政治整合和利益表达功能,释放最佳绩效,由此获取最大程度的现实合法性,跳脱“绩效合法性困境”[8]。

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呈现日趋增强的趋势,因其着力领域的不同,以及由此所型构出的不同的党社关系状态,呈现出前后相继的三大历史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2年十六大召开,是为经济增长主旋律时期;2002年十六大召开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是为社会发展主旋律时期;2012年十八大召开至今,是为文化发展主旋律时期。

这三大历史时段中,执政党有关党社关系工作重心的每一次调整,背后无不关涉党的执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执政地位的稳固性。以经济增长为主旋律的第一时段自不待言,把因为“十年浩劫”而濒于崩溃的国民经济拉回正轨,同时着手解决亿万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一严峻挑战,必须首先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恢复经济增长。当然,这也是挽回执政党的信任危机的唯一正确之途,舍此别无他法。

改革实践也充分证明,率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但是也应看到,由于这一改革的不彻底性,尤其是没有在制度上彻底解决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没有解决政经一体、权力与资本相互纠缠的问题,导致官商勾结,权力腐败,因此造成公共资产的严重流失,和随之而生的社会阶层超限差距对于社会阶层合理差别的取代;投射到政治领域,则危及执政党重新树立起的政治权威和良好社会形象。这也正是向以“和谐社会”建设为主旋律的第二时段转型的极为重要的社会原因。当然,这一转型也符合由经济(生存)而社会(发展)的一般性社会发展规律[9]。

以社会发展为主旋律的第二时段,在仍然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的同时,执政党的工作重心,开始逐步向谋求社会发展、推进社会正义转型,以期解决第一历史时段所积累的社会发展不公的问题。如加强社会领域建设,推进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等等。这些重大举措,对于弥合日益严重的社会裂痕,缩小城乡与阶层差别,其积极意义自不容低估。这是在“后生存时代”执政党审时度势所采取的因应性改革举措。但也应看到,如果不能同时对政经不分的体制性弊端进行根本性割除,从而一劳永逸地拔除导致社会不公的根源,只是进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客观效果注定会大打折扣。

由于此前两个历史时段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体制性问题,使得既定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理念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为权力对于经济的深度介入而衍生的腐败现象呈现日趋严重的态势,致使原本寄望通过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物质欲求而不得的社会弱势群体,对执政党及其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寄托出现动摇,甚至转向于皈依宗教,以寻求新的精神慰藉。这一状况的出现,就使得改革开放初期所形成的紧密而和谐的党社关系,重又显现曾经的疏离状态。在此背景下,寻求联结社会各个阶层的新的黏合剂,以提升执政党包容不同利益的能力,就成为以政治发展为主旋律的第三个历史时段的必然选择。向优秀传统文化复归,并将其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进而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转化,可视为执政党在新型党社关系建构过程中寻求精神文化正当性的恰切举措。

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下对于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和现代转化,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这一精神文化建设工作,所致力的仍然主要是对于人们尤其是权力行使者的思想道德的改造与提升,而不完全是通过完善以民主制度建构与法治体系建设为核心的政治建设,约束人们尤其是权力行使者的违规和擅权行为,其客观效果究竟如何,尚有待观察。

从人类文明发展的总体进程和规律来看,执政者致力于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树立其上的其他次生权利为标的的政治进程的推动,当是社会发展超越温饱阶段之后,求得现实合法性所必须面对的新挑战。置于当下中国语境,寻求“政治绩效合法性”资源,将会是党社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得以生态化有机整合的关键性因素。

三、现实合法性:历史的必然选择

火红的战争年代,作为在野党的中国共产党,所面对的任务和使命,是以其先进性理念为指导,动员被压迫被剥削者,夺取执政权,以实现其构建新的理想社会的愿景。因此,它必须基于社会结构的实际状况,进行必要的阶级分析,划分革命营垒与反革命营垒,进而以革命营垒为其立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依靠核心性阶级力量,整合进步力量,争取和团结中间力量,“破”字当头,展开对于反动营垒的进攻。换言之,中国共产党是以阶级性观点看待和分析社会、看待和分析社会团体、看待和分析社会个体;它所奉持的,是政治性色彩浓烈的“阶级性社会观”。

当共产党的革命使命完结,上升为执政党,进入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之际,其所面临的历史使命,即“由破而立”,由“革命”转换为“建设”,由夺取政权转变为执掌和巩固政权,从而进行对于理想社会愿景的分步骤实施。此时,它的迫切需要,是在执政理念上及时地将“革命思维”转换为“建设思维”和“执政思维”;在其社会观上,抛却对于其执政基础的“阶级性”执着,转而以社会所有阶层为其社会基础——这是实现党的工作重心由革命向建设转移的首要社会条件,以筑牢其执政根基;甚而至于,超脱其政党利益局限,转而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社会为立党之根本。在这里,政党的党社关系理念需要经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再到“建设党”的三重递进转换。质言之,这是政党政治理念现代性转换所必须经历的艰难过程。

现代性转换的要旨,是以睁眼看世界的开放性视野,在历经艰苦卓绝的革命历程所斩获的物质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建设性举措,构建起符合现代性要求的法治体系、个体社会权利保障体系和成熟的市场分工体系及相应的制度规则,建立起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相平衡的社会政治制度。可惜的是,这样一种执政理念的转换过程,对于执政党而言,极其痛苦而纠结,历史教训自不待言。回首世界政党政治发展史,无疑,政党类型学[10]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政党类型学来看,通过暴力革命方式夺取政权的革命性政党,在执政理念转换过程中所面对的共同难题,便是如何尽速而彻底地实现从“革命思维”到“建设思维”的制度性转轨而不致反复。中国共产党如此,苏联共产党如此,朝鲜劳动党、越南共产党也如此。即使到了物换星移的21世纪,中国共产党执政已超一甲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历四十余载,我们仍不敢断言,其政治理念的转型过程已经彻底完成。

在此,我们无意否认当下中国社会的“阶级性”的存在,因为在社会发展阶段上中国社会仍处于“阶级社会”时代。但同样显明的事实是,我们的社会已经是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司法体系相对完善、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普遍性自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我们无疑已经渐趋以推进社会协调发展为主旨的“社会政治”时代。因此,当下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的协调发展,化解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以之凝聚整个社会的向心力,形成有机团结的社会局面。其间出现的社会性问题,应当通过加强法治建设,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以法律治理或者是制度调整的方式予以化解,而不是意识形态先行,以惯习的阶级化思维和政治化手段,触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敏感神经,人为地制造社会裂痕与阶层对立,瓦解近年来以社会性、职业性阶层细分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整体性与生态有机性社会发展格局[11]。就此而言,执政党构建以整体性社会为基础的新型党社关系运行模式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尚远未完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阶级”是一个偏于政治性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阶级的划分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为依据。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地位相同或相似者,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形成整体性的阶级意识和阶级利益自觉;进而,敌对阶级之间甚至爆发对抗与冲突,引发暴力革命。作为一种特定背景下的斗争手段,“阶级分析法”往往被运用于以阶级对立和革命为主旨的历史时代;而随着以建设为主旨的社会和平发展时期即“后革命”时期的到来,“阶级分析法”的历史使命便告完结,取“阶级”概念而代之的,是“阶层”这一以职业划分为特质的社会学概念(2)与“阶级”相比,“阶层”概念的定义更侧重于经济层面比如职业而非政治层面。甚而至于,职业被视为表明个体所处社会阶层的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如果说,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反右”运动前夕,党的社会主体观是以阶级划分为底色的“阶级性人民主体观”;1957年“反右”运动至1976年粉碎“四人帮”,党的社会主体观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阶级主体观”;那么,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社会主体观是超越阶级界限的“全员性社会阶层主体观”,无论是社会主义劳动者,还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无不以主体身份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当代中国,以“继续革命”为标的的“阶级斗争”偃旗息鼓,因应于经济改革所促发的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社会结构也逐渐打破阶级固化状态,呈现阶层式多样态分化与流动的新趋向。相应地,在执政党的话语体系之中,“阶层分析法”最终取代“阶级分析法”而走向前台。这既是“政党类型学”叙事模式下,“革命党”取得执政权并转型为“建设党”之后,所应采取的规律性方略,也是执政党所肩负的社会现代化使命的必然要求。只是,从世界上已经发生的诸多“革命党”转型的实际情形看,为其强大的“革命基因”所决定,这种转型往往千折百回,鲜有一步到位者,其所谋求与展现的社会现代化进程,也是屡有阻碍甚或被阻断。以社会公德意识时代化的形塑为例,在中国近现代之交,当救亡图存衍化为革命,无论是国内革命战争,还是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战争,都需要革命组织和政党用传统公德意识来动员其追奉者,以为民族国家或党派的利益而献身,这成为壮大革命组织、开展革命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这种思想,首先要求党员向党效忠,再而要求民众遵从党所设定的目标,以此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这种大公观念的影响下,我们所谓的公德长期以来被看作是无产阶级的革命道德、阶级道德,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实际上还是把这种革命道德直接延展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道德。因而,长期以来未能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化,仍以革命战争年代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来指导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生活,以国家道德、政党意识形态道德来取代社会公德[12]。

就中国共产党而言,在社会建设时代,因应社会基础从“阶级”而“阶层”的时代性转换,其社会发展与建构理论与理念,不应再像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所坚持的那样,在政治哲学层面淋漓尽致地发挥与扩展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13],而是应在社会哲学层面尝试全方位的阶层融合方法,以求打破阶层之间利益格局的固化状态;执政党的党社关系建构路向,也应当是基于现代化建设之现代性视角,从政治性的“阶级思维”转向社会性的“阶层思维”,从“阶级化社会观”转向“阶层化社会观”,寻求其社会基础的更为广泛的拓展空间。

要之,在现代性语境下,政党政治的一个普遍趋向,是寻求政党之社会代表性的扩展与普及。在社会阶层细分与多元发展的当代社会,对于政党的社会代表性,更是提出了不同既往的新诉求。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理论的提出和阐扬,就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和政党政治发展要求。其实,历史地看,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话语体系,依次经历了革命话语、阶级斗争话语和改革开放话语。在阶级界限日趋模糊的和平建设时期,前两种话语体系已经被证明无效甚至负效,丧失其社会解释效力,目前唯有改革开放话语体系在发挥维系执政党合法性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在此基础上应时而变、应势而变,通过实质性的改革举措回应社会各界的诉求,拓宽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民意基础,执政党即会面临社会代表性不足的严峻现实挑战,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奠定宽厚而扎实的执政基础,更难言带动整个社会获取不同层次的改革开放的巨大红利,满足不同阶层的多样化物质与精神欲求。

执政党由革命战争年代所累积起的政治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转换,在和平建设新时期逐渐转化为带有“过去时”性质的“历史合法性”(3)当然,不排除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根据地所进行的一些制度性尝试,在今天仍有其历时性价值和现实合法性,不应被归于“过去时”而舍弃,如在陕甘宁边区所进行的“豆选”。。但这种“历史合法性”并非“耐用消耗品”,其有效性会随时间变化和时事变移而逐渐流失,因而需要现实合法性的持续性补充与加强。如果仍如既往曾经发生的那般,将带有“过去时”性质的历史合法性资源视作具有高附加值的“耐用消耗品”,盲目“代入”现实社会政治生活并予以透支,则会形成对于执政党合法性地位的盲目乐观和总体性误判。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使执政党躺在“历史合法性”的功劳簿上盲目乐观而不自知,因此丧失对于“现实合法性资源”予以积极获取的危机感和内在压力。虽然,在执政党的历史观看来,革命的历史与建设的现实并非截然二分,而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连续统”,建设不过是革命的延续和另一种表现形式,但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来,尽快掀过动荡不安的那一页,转而过上安定富足的新生活,无疑是更为现实的考量和迫切的欲求。总体看来,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三十年,由于党对阶级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性质的误判,造成党社关系由以革命为宗旨向着以建设为宗旨转轨的时间和历史空间迟迟未被打开,党社关系的总体格局仍然深陷“阶级斗争”和“继续革命”的泥淖,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的意识形态更要求个人和一切社会团体的无条件服从,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个人自由、创造力和社会的自主发展,形成执政党社会信任和历史合法性流失、现实合法性又供给不足的严峻局面,党社关系格局亟需进行符合社会欲求的时代性转换。

与之相联系,执政党的历史合法性不能作为构建和谐的党社关系的永久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直至改革开放前夕,以“革命党”的历史合法性为依托的党社关系,由于党的崇高的政治指导和领导地位,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工具化的普遍性社会认知。如此社会认知反映于现实生活世界,就是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往往脱离开社会发展的现实性和阶段性欲求,社会整体利益或者说民众公共利益以及民生被忽视,从而为党社关系的紧张埋下隐患。执政以来甚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某些重大社会政治举措,往往并非以为社会、为民生谋福利为出发点,这无疑颠倒了政党利益与社会主体利益的应然关系。换言之,执政党尚未在执政理念上彻底化解党的自身利益与社会主体利益孰轻孰重的矛盾。

因此,在社会诉求由单纯的物质追求向着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并重的方向律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执政党需要在理念上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对社会的认知,从工具理性转向目的理性;进而,在党社关系上,从社会工具主义转向社会中心主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在转变党社关系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党的前提下,加强面向社会和公民个体的服务性制度与政策供给,以现实合法性体现其先进性与正当性,从而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引领。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完成的是执政党对于社会及公民个体不分阶层的经济赋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民的经济自由,从而使执政党发掘到其执政合法性的部分源泉;那么,随着社会发展的阶梯式演进,社会及其公民必然会生发出新的发展欲求,如公平、正义与自由,执政党即应对此作出前瞻与预判,及时回应此种普遍性欲求,在未来一个时期,通过政策与制度输出,逐步完成对于社会及其公民的社会发展、文化发展与政治发展的赋权,以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民主,为执政党的合法性输出源源不竭的动力。

从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收复与整合执政的合法性资源的过程来看,大致可以梳理出这样一条脉络:从经济领域入手,到社会领域,进而政治领域。这是一个前后相继的,寻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政治进步的不断探索的历史进程;同时又是一个三者兼顾并治的系统协同工程,不可有所偏废。换言之,也是执政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不断开掘执政合法性新资源的渐进过程。不管在上述三个领域开展怎样的改革与整合,就执政党自身而言,它所致力的,就是挖掘执政的现实合法性资源,以改善与增益其社会形象,因此它在客观上所获取的,将会是政治认同度的提升。

结 语

综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合法性资源或者是历史性社会资本,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和相应的意识形态趣好,被“代入”到和平建设时代,一直在现实社会与政治生活领域持续发挥其剩余效力和“剩余价值”。但由于历史合法性资源天然的时效性、有限性和易耗性特征,使得寻求现实合法性资源,进而谋求现实合法性,获取新的政治认同,以便及时补充历史合法性资源在现实时空的持续性消耗,成为执政党无可回避的必然选择。党的现实政治合法性对于执政党的党社关系建构理念和路向的逻辑要求,是应当基于现代化建设之现代性视阈,从革命化的“阶级思维”转向社会性的“阶层思维”,从“阶级化社会观”转向“阶层化社会观”,寻求其社会基础的更加广泛的拓展空间。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在向现代性寻求的探索中,所凭依的是“经济绩效合法性”的执政资源。因为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日益严峻的两极分化问题,正在遭受严重侵蚀和削弱,因而,必须进行执政思维与角色的根本性转换,审时度势,适时回应愈益急迫的、以社会公平与正义为本质要求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期待,转而寻求为社会所普遍欲求的新的合法性资源,包括物质、制度与精神三个层面的可资利用之资源。“人类之普遍所求无非有利于所有人和每个人的存在与幸福的客观条件(物质、技术和制度条件),这是唯一可以普遍分析的事情”[14]。显然,以公平正义为根本的“社会绩效合法性”,由于其具有超越改革开放初期因市场经济制度的采行而形成的普惠性物质赋权的新特性,更加强调制度与精神层面的普惠性赋权,故而为整个社会所热切企盼,成为执政党在新一历史时期的重要执政资源,并与“经济绩效合法性”一起,组成执政者现实合法性一体之两翼,将极大地助力执政党有关社会包容性发展的政策目标的实现。

面向未来,执政党政治合法性的源泉还将会随着社会发展重心的时代性变移,再一次发生重大转向,即由以公平正义为根本的“社会绩效合法性”,向着以自由、法治和民主为主旨的“政治绩效合法性”转换。毕竟,在由经济现代性向着政治现代性转换的新时代,个体的社会权利的赋予与保障,日益成为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谁都无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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