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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官非其人”现象的指摘与纠治

2021-12-27王子今

理论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后汉书汉书中华书局

王子今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 100872)

清代学者赵翼在所著《廿二史札记》卷2“汉初布衣将相之局”条中写道:“秦、汉间为天地一大变局”,战国至秦“已开后世布衣将相之例”,然而“下虽无世禄之臣,而上犹是继体之主也”。自“汉祖以匹夫起事”,“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多亡命无赖之徒,立功以取将相者,此气运为之也。天之变局,至是始定”。基本政治格局的变化,使得“三代世侯、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于是生成了新的政治人才选举制度,“而成后世征辟、选举、科目、杂流之天下矣”(1)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6—37页。。自秦代统一的高度集权的政治格局形成之后,汉王朝执政者继承了这一体制并有所创新和完善。察举制“贤良文学”之选以兼重德才为出发点,继而又有实习实践的要求,官吏队伍的成分于是得以更新,行政机构也因此提高了执政效能和管理质量。然而官僚机构仍普遍存在“官非其人”的情形。对所有官员的监察、考校,对不法官员的举劾、弹治,遂成为逐步确定的制度。对于选官形式以腐败为主要表现的严重弊病,也通过政治引导、道德教育、法律约束和舆论评议而有所纠治。“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的方式,成为推行察举选官制度发生“官非其人”现象的有一定效力的责任追究政策。除了议政者对于“吏职多非其人”情形的直接指摘之外,社会舆论多种监督方式也发生了积极的效用。汉代民谣直接的黑暗吏治批判,以及“月旦评”等官员德行品评机制的运行,都对不符合德行要求的从政者形成社会舆论压力。这些对“官非其人”现象有所纠治的方式具有有益的历史借鉴意义,我们今天依然应当予以珍视。

一、察举:选官形式的历史性进步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大体可以概括为“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三种形式的递进。“世官制”也就是世系官职的制度,在汉初依然有所遗存。《史记·平准书》说:汉初社会安定,“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裴骃《集解》引如淳曰:“仓氏、庾氏是也”(2)《史记》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20页。。管理仓储的官员以“仓”“庾”“为姓号”,就反映了这样的情形。汉文帝时,已经有从社会基层选用“贤良”“孝廉”的做法,指令中央官吏和地方官吏得从社会下层推荐从政人员。《史记·孝文本纪》记载,因“日有食之,适见于天”,以为“菑孰大焉”,汉文帝遂宣布:“令至,其悉思朕之过失,及知见思之所不及,匄以告朕”,同时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名臣晁错就是曾经以“贤良文学”之选,又经帝王亲自策试,而得以升迁为中大夫的,即如《汉书·晁错传》所言:“后诏有司举贤良文学士,错在选中。”所谓“贤良文学”,强调道德和才能的标准。不过,当时“举贤良文学士”这种选官形式还没有成为完备的制度。汉武帝在即位之后的第一年,就诏令中央和地方的主要行政长官“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武帝纪》记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据此可知汉武帝即位之初实行的“举贤良”事,因丞相卫绾奏言“所举”人物学术背景的问题导致“乱国政”而“皆罢”。卫绾于“建元年中”“免之”(3)《史记》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70页。按:《汉书·卫绾传》作“建元中”“免之”。,御史大夫赵绾等高层助手则因“窦太后治黄老言,不好儒术”的政治倾向而被处置(4)《汉书·武帝纪》记载:“二年冬十月,御史大夫赵绾坐请毋奏事太皇太后,及郎中令王臧皆下狱,自杀。丞相婴、太尉蚡免。”颜师古注:“应劭曰:‘礼,妇人不豫政事,时帝已自躬省万机。王臧儒者,欲立明堂辟雍。太后素好黄老术,非薄五经。因欲绝奏事太后,太后怒,故杀之。’”。《史记·封禅书》说,汉武帝“初即位”,“汉兴已六十余岁矣,天下艾安,搢绅之属皆望天子封禅改正度也,而上乡儒术,招贤良,赵绾、王臧等以文学为公卿,欲议古立明堂城南,以朝诸侯。草巡狩封禅改历服色事未就。会窦太后治黄老言,不好儒术,使人微伺得赵绾等奸利事,召案绾、臧。绾、臧自杀,诸所兴为皆废”。

六年之后,在“太皇太后崩”的背景下,儒学势力再次抬头,汉武帝又下诏“举孝廉”。“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颜师古注:“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5)《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60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正是在汉武帝时代,察举制得以基本成为正统的政制。这一举措,历史进步意义十分重大。劳榦曾经指出,汉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元光元年(前134),是“中国学术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最可纪念的一年”(6)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7本(1948年)。。这是因为,这一诏令表明察举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察举制作为选官制度之主体的地位已经得以确立。察举制既重德也重能,而并重德能,可以避免其他因素对官员任用的影响,这对于防止选官腐败无疑是有效的。

汉代选官制度中有的做法,体现出对行政实践能力的重视。《后汉书·和帝纪》记载,当时规定“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李贤注引《汉官仪》称之为“务实校试以职”(7)《后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6页。。“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8)《后汉书》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18页。,意即在行政岗位上先行试用,实践一年之后,才可以向上级推举。对于德行人品和工作能力确定具体的实践方式和考察时限,应当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然而,在吏制严重腐坏的大背景下,有一定合理性的选官方式在操作中依然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病。东汉时,“选举不实,官非其人”(9)《后汉书》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1页。的情形已经相当普遍,导致“政化衰缺”,刘焉“以为刺史威轻,既不能禁,且用非其人,辄增暴乱,乃建议改置牧伯,镇安方夏,清选重臣,以居其任”(10)《后汉书》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31页。。选官方式的调整和更新,所谓“清选”,又称“妙简之选”,即如《后汉书·儒林列传上》所载:“时樊准、徐防并陈敦学之宜,又言儒职多非其人,于是制诏公卿妙简其选,三署郎能通经术者,皆得察举。”

二、监察·举劾·弹治:对于犯罪官员的行政处罚方式

秦代已经设计了初步的监察制度。郡级行政单位设监御史之职。《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裴骃《集解》:“《汉书·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11)《史记》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9—240页。《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秦代任职监御史的具体人物有严安上书回忆秦史时说到的“监禄”:“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南攻百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越人遁逃。”裴骃《集解》:“韦昭曰:‘监御史名禄也。’”(12)《史记》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958—2959页。中央则有御史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汉武帝时曾经根据具体需要特设“绣衣直指”(或称“直指绣衣使者”“直指使者”等)作为皇帝的特派专使,主管贵族高官的监察。《汉书·武帝纪》记载:“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汉书·王传》记载:“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汉书·隽不疑传》亦载:“武帝末,郡国盗贼群起,暴胜之为直指使者,衣绣衣持斧逐捕盗贼,督课郡国。”所谓“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所谓“诛二千石以下”,以及所谓“督课郡国”,即体现了“直指绣衣使者”整饬官场“奸猾”的职责。《汉书·江充传》记载:“上以充为谒者,使匈奴还,拜为直指绣衣使者,督三辅盗贼,禁察逾侈。”此之“禁察逾侈”,显然指向的是官场中人。《汉书·赵充国传》所谓“一旦不合上意,遣绣衣来责将军,将军之身不能自保”,颜师古注:“绣衣谓御史”(13)《汉书》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985页。,说明这种监察方式也把军事指挥官“将军”纳入了监察对象。

“遣直指使者”虽然并非常制,但是与汉武帝时任用酷吏的行政风格相应,用法极其严峻。在“直指使者”的“督课”“禁察”之下,“诛二千石以下”或者“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的情形,不能不给人以吏治酷烈的深刻历史记忆。

汉元帝时,曾经有“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的做法,对此,颜师古解释说:“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14)《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87页。所谓“考校”,与现今“考察”“考核”义近。当时选用官员和考察官员,完全以道德水准为标尺,即所谓“质朴敦厚逊让有行”“四科”,体现了对于选官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的一种行政动向。

监察官“禁察逾侈”,即惩罚违反制度的贵戚近臣。查处究办称作“举劾”,最终处分虽然要“奏请”皇帝,但是这些时称“直指绣衣使者”的特使毕竟拥有很大的权力。例如《汉书·江充传》记载:“充出,逢馆陶长公主行驰道中。充呵问之,公主曰:‘有太后诏。’充曰:‘独公主得行,车骑皆不得。’尽劾没入官。后充从上甘泉,逢太子家使乘车马行驰道中,充以属吏。太子闻之,使人谢充曰:‘非爱车马,诚不欲令上闻之,以教敕亡素者。唯江君宽之!’充不听,遂白奏。上曰:‘人臣当如是矣。’大见信用,威震京师。”一般官员也可以相互揭发举报,史称“弹治”(15)《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26页。。对于犯罪官员当“举劾”而“故纵”“阿纵”“不举劾”者,或者说“阿从不举劾”者,也要受到处罚,严重者甚至同坐。《史记·平准书》尝言:“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唆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所谓“见知之法生”,裴骃《集解》:“张晏曰:‘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汉书·食货志下》颜师古注:“张晏曰:‘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16)《汉书》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60页。,具体事例有《汉书·夏侯胜传》所载“劾奏胜非议诏书,毁先帝,不道,及丞相长史黄霸阿纵胜,不举劾,俱下狱”;《汉书·循吏传》所载“知长信少府夏侯胜非议诏书大不敬,(黄)霸阿从不举劾,皆下廷尉”;等等。

《晋书·刑法志》在对秦汉法律制度进行总结时,言及“增部主见知之条”这一行政法的重要创新:“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 虽然“参夷连坐之罪”被废除,但是官员犯罪,主管负责的上级是要承担连带“见知”责任的。有必要一提,此处说“增部主见知之条”始于“萧何定律”,目前看来,似乎并没有确切的律文依据。

三、“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

据史籍记载,汉代选官制度逐步明确了这样的原则:荐举候选人才者,如果其推选对象渎职犯法,荐举者也要承担相应的罪责。汉明帝于建武中元二年(57)刚刚即位,十二月甲寅即颁布诏书,要求“有司务顺时气,使无烦扰”,宣布“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针对吏治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则表示要予以切实解决:

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百姓愁怨,情无告诉。有司明奏罪名,并正举者。

同时,汉明帝还要求郡县“征发”“务在均平,无令枉刻”。诏令指出了吏治的严重危机在于“邪佞”“残吏”当权,以致下民愁苦,无从申诉,究其根源全在于“选举不实”,于是他要求主管部门“明奏罪名”,予以惩处。诏令还明确“举者”也必须同样严厉责罚。所谓“并正举者”,李贤注有明确的解释:“举非其人,并正举主之罪。”(17)《后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8页。汉顺帝即位之初,“司空刘授免”。李贤注引《东观记》曰:“以阿附恶逆,辟召非其人,策罢。”(18)《后汉书》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1页。汉桓帝延熹九年(166),“李膺等以党事下狱考实”,光禄勋陈蕃“上书极谏”,“帝讳其言切,托以蕃辟召非其人,遂策免之”(19)《后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166—2167页。。对于选官程序中发现的“举非其人”“辟召非其人”之类的问题,“举者”即推荐者及其他责任人必须承担罪责。这一举措,显然已成为确定的制度。

《后汉书·和帝纪》记载了永元五年(93)三月戊子汉和帝关于选官的诏书。诏书曰:“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然而相关制度却未能切实推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有鉴于此,汉和帝严厉宣布:“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当时执政集团上层已经发现,政治危局的出现与选官腐败密切相关,于是明确指出:“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负,非独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奸邪之伤,由法不行故也。”李贤注引《汉官仪》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明行修,能任博士;三曰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任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照奸,勇足决断,才任三辅令。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20)《后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6页。强调选官的基本原则是“皆存孝悌清公之行”,要求“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这里所说的“正举者故不以实法”,就是严格执行对举荐者提供虚假信息予以追责并严厉惩处的法律。

《后汉书·百官志一》刘昭注补引应劭《汉官仪》也强调了“四科取士”的原则,同时指出“有非其人”,“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并正举者”成为坚持选官合理公正的行政原则。有研究者指出,两汉察举制尽管“曾起过不少积极作用,但其流弊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东汉以后,这一制度的弊端暴露得更为明显”(21)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110页。。相关研究者还特别注意到,“两汉察举的许多科目,每每也是对现任官吏考课的项目”(22)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110页。。然而对于官吏选用“有非其人”的情形,所谓“并正举者”,即对“举非其人”“辟召非其人”的予以严肃处理的方式,似乎未予必要的肯定。有的以“官吏法”为主题的学术论著,赞赏“汉代的察举法在汉代选举法规中是极其重要的”,“为封建国家提供各方面的人才确立了法律依据”(23)安作璋、陈乃华:《秦汉官吏法研究》,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48页。,但是对于去除察举制度“有非其人”现象的这种积极的政策措施似也有所忽略,没有予以具体评价。

其实,秦制已早有“任人”有失即予以严厉追究的传统。《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写道,郑安平、王稽都曾经由魏入秦引致范雎,后来又因范雎举荐得到更高权位。“(范雎)入言于王曰:‘非王稽之忠,莫能内臣于函谷关;非大王之贤圣,莫能贵臣。今臣官至于相,爵在列侯,王稽之官尚止于谒者,非其内臣之意也。’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又任郑安平,昭王以为将军。”然而,“(范雎)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稾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昭王恐伤应侯之意,乃下令国中:‘有敢言郑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而加赐相国应侯食物日益厚,以顺适其意。后二岁,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而应侯日益以不怿。”这就是后来蔡泽以为机会的所谓“应侯任郑安平、王稽皆负重罪于秦,应侯内惭”的秦国上层政治气象的变化(24)《史记》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15—2418页。。秦昭襄王对范雎的宽容,是偶然的个别的情况,而“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是“秦之法”即秦国实行的制度。周海峰对此指出:“被保举者犯罪,保举人与之同等处罚。事实上,倘若保举人犯罪,被保举者也会被免职”,郑安平、王稽与范雎是互为“保举人”和“被保举人”的。他还指出,此非孤证,“出土秦律条文也有相关记载”(25)周海峰:《岳麓书院藏秦简〈置吏律〉及相关问题研究》,王捷主编:《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6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145页。。显然,考察秦之吏制,并说明汉代相关制度的历史渊源,是有其必要性的。

四、议政场合对“吏职多非其人”的指责

汉代朝廷议政时,常常可以看到对“举非其人”“辟召非其人”之类情形的公开揭露和指责。《后汉书》即多有相关记载,比如《朱穆列传》曰:“议郎、大夫之位,本以式序儒术高行之士,今多非其人”,“宜时易宰守非其人者”;《张酺列传》称:“三府辟吏,多非其人”;《陈忠列传》云:“臣闻位非其人,则庶事不叙。庶事不叙,则政有得失”;《杨秉列传》有言:“内外吏职,多非其人,自顷所征,皆特拜不试,致盗窃纵恣,怨讼纷错。旧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埶,而今枝叶宾客布列职署,或年少庸人,典据守宰,上下忿患,四方愁毒”;《李固列传》亦称:“自顷选举牧守,多非其人,至行无道,侵害百姓”;《儒林列传上》同样表示:“儒职多非其人”;等等。凡此,都说明了这种常见的情形。

《史记·夏本纪》中有一段关于“皋陶作士以理民”,而“帝舜朝,禹、伯夷、皋陶相与语帝前”的文字。皋陶陈说了他选用人才协助执政的设想,特别说道:“翕受普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吏肃谨。毋教邪淫奇谋。非其人居其官,是谓乱天事。”司马贞《索隐》指出,这里取用了《尚书·皋陶谟》的文字,但是太史公有所调整,与通常“次序”不同,“班固所谓‘疏略抵牾’是也”(26)《史记》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7—79、298页。。对于这种语言“次序”的文字处理,我们或许可以理解为司马迁结合西汉时期官场境况表达了对于当时吏治“非其人居其官”情形的态度。《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穆王在与甫侯对话时,责问他:“今尔安百姓,何择非其人?”也说到选用执政集团成员“择非其人”的问题。秦末社会动荡,对于军事领袖的选择,陈婴也曾经讲过“今欲举大事,将非其人,不可”(27)《史记》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7—79、298页。的话。董仲舒尝言:“夫人君莫不欲安存而恶危亡,然而政乱国危者甚众,所任者非其人,而所繇者非其道”(28)《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99页。。《汉书·于定国传》中也有“其勉察郡国守相群牧,非其人者毋令久贼民”的说法,表达了同样的理念。

《汉书·鲍宣传》载录了谏大夫鲍宣的上书,从中可见对汉哀帝行政的批评,其中就有直接指责选官问题的文字:“夫官爵非陛下之官爵,乃天下之官爵也。陛下取非其官,官非其人,而望天说民服,岂不难哉!”“夫官爵非陛下之官爵,乃天下之官爵也”的表述,体现出非常开明的政治意识。所谓“陛下取非其官,官非其人”,颜师古注:“此官不当加于此人,此人不当受于此官也。”(29)《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89、3175—3176页。

汉元帝时,中郎翼奉上疏言“得失”,曾高度颂扬周政曰:“周至成王,有上贤之材,因文武之业,以周召为辅,有司各敬其事,在位莫非其人。”比较而言,汉王朝“亡周召之佐”乃是大弊。他进而指出当时社会危机之严重:“今东方连年饥馑,加之以疾疫,百姓菜色,或至相食。地比震动,天气溷浊,日光侵夺。繇此言之,执国政者岂可以不怀怵惕而戒万分之一乎!”不过,他提出的建议是“因天变而徙都”(30)《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89、3175—3176页。。这或许是出于就近管理“东方”(31)西汉晚期,关西与关东的经济文化地位已经有所变化,故王莽曾提出经营“东都”的规划。参见王子今:《西汉末年洛阳的地位和王莽的东都规划》,《河洛史志》1995年第4期。刘秀定都洛阳,标志着行政中心转移的实现。的考虑,而并未就“在位”多“非其人”的腐恶政治开出救治的药方。

五、“天心未得”:灾异的警告

汉代对于选官“有非其人”所作的政治批评,有时是利用灾异的出现而提出,从而扩展了影响力。如《后汉书·五行志二》“灾火”条说,汉灵帝中平二年(185)南宫云台和乐城门发生的严重火灾,是上天对政治黑暗的警告。当时政治危局的具体表现,便包括了“官非其人,政以贿成”。是时黄巾暴动,“变乱天常,七州二十八郡同时俱发”,究其原因,乃在于“灵帝曾不克己复礼,虐侈滋甚”,“官非其人,政以贿成,内嬖鸿都,并受封爵。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32)《后汉书》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97页。。《后汉书·顺帝纪》也记载,阳嘉元年(132)闰十二月辛卯诏书曰:“间者以来,吏政不勤,故灾咎屡臻,盗贼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选举不实,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以“天心”与“人情”的相应关系,提示了体现“天人之际”神秘关联的“天文”与“人文”的比照。

指摘高级官吏“非其人”,结合“日月少光”等严重灾异而发声,必定会对执政集团高层形成冲击。如《汉书·萧望之传》记载,“丞相丙吉年老,上重焉”,而萧望之奏言:“百姓或乏困,盗贼未止,二千石多材下不任职。三公非其人,则三光为之不明,今首岁日月少光,咎在臣等。”颜师古注:“言三公非其人,又云咎在臣等,是其意毁丞相。”(33)《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80、3357—3358页。可见,“日月少光”已然成为政争中攻击对方的手段,而所谓“二千石多材下不任职。三公非其人,则三光为之不明”的说法,在当时是确实可以在上层形成极大震撼力的。

《汉书·孔光传》记载,汉哀帝策免丞相孔光:“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宗庙,统理海内,辅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朕既不明,灾异重仍,日月无光,山崩河决,五星失行,是章朕之不德而股肱之不良也。君前为御史大夫,辅翼先帝,出入八年,卒无忠言嘉谋,今相朕,出入三年,忧国之风复无闻焉。阴阳错谬,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散,流离道路,以十万数。而百官群职旷废,奸轨放纵,盗贼并起,或攻官寺,杀长吏。数以问君,君无怵惕忧惧之意,对毋能为。是以群卿大夫咸惰哉莫以为意,咎由君焉。君秉社稷之重,总百僚之任,上无以匡朕之阙,下不能绥安百姓。《书》不云乎?‘毋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于虖!君其上丞相博山侯印绶,罢归。”其中也说到“日月无光”。所引述《尚书》文字,颜师古注:“位非其人,是为空官。言人代天理官,不可以天官私非其材。”(34)《汉书》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80、3357—3358页。这里所谓“位非其人,是为空官”以及“言人代天理官,不可以天官私非其材”,体现出一种积极的政治意识,可以与前引“夫官爵非陛下之官爵,乃天下之官爵也”对应理解。这两种说法各有高明处,虽然一言“天下”“官”,一言“天官”,看起来立足点并不相同。

《汉书·元后传》载有王凤因“阴阳不调,灾异数见”上疏谢罪的言辞,也反映了当时政坛公认的责任追究定理:“臣材驽愚戆,得以外属兄弟七人封为列侯,宗族蒙恩,赏赐无量。辅政出入七年,国家委任臣凤,所言辄听,荐士常用。无一功善,阴阳不调,灾异数见,咎在臣凤奉职无状,此臣一当退也。《五经》传记,师所诵说,咸以日蚀之咎在于大臣非其人,《易》曰‘折其右肱’,此臣二当退也。河平以来,臣久病连年,数出在外,旷职素餐,此臣三当退也。”最后有“唯陛下哀怜”语。据说“其辞指甚哀”,以致“太后闻之为垂涕,不御食”。王凤所谓“此臣一当退也”和“此臣二当退也”,其实都强调了“灾异数见”是上天对“大臣非其人”的警示。

东汉时,“庶官多非其人”(35)《后汉书》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6页。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政治现实。而与“灾咎”“天心”相联系,体现了影响比较广泛的社会层面的政治理念。如前引《后汉书·顺帝纪》诏书所谓“吏政不勤”“选举不实,官非其人”与“灾咎屡臻,盗贼多有”的关系。由于“吏政”弊病,“选举不实,官非其人”,以致“天心”和“人情”都有恶性反响。“吏政”的腐坏致使“灾咎”有严重的表现,乃是当时社会共同的政治意识。这样的观点虽不能得到自然与人文关系的科学说明,却有利于对不合理政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纠治。

六、陈寔故事

前引《后汉书·五行志二》写道,汉灵帝时代,“官非其人,政以贿成,内嬖鸿都,并受封爵”。官场“贿”现象之严重,是导致“官非其人”的重要原因。《后汉书·五行志一》“谣”条指摘当时“使卖官受钱,所禄非其人”(36)《后汉书》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282页。之情形,直接批评最高执政者竟然主持“卖官”。这当然是极端的例子。“政以贿成”,是王朝末年政坛上下非常普遍的恶习,而高层权力影响下级,一层危害一层,一级腐蚀一级,也是“官非其人”情形严重泛滥的重要因素。

“选举牧守,多非其人”(37)《后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82、2210、2203页。,“刺史非其人”(38)《后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82、2210、2203页。,“刺史”“用非其人”(39)《后汉书》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31页。,“郡守非其人”(40)《后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082、2210、2203页。,总之“州郡多非其人”,时人以为“世浊”(41)《后汉书》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59页。,乃是清醒的判断。对政情有所了解的人们普遍注意到,“议郎、大夫之位”“今多非其人”,“宰守非其人”(42)《后汉书》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62、1533、1562页。,“三府辟吏,多非其人”(43)《后汉书》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62、1533、1562页。,“辟召非其人”(44)《后汉书》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167页。,又可以统称之曰“位非其人”(45)《后汉书》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62、1533、1562页。,“内外吏职,多非其人”(46)《后汉书》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72、2065页。。“吏政”腐败,已经形成全面的社会影响。

《后汉书·陈寔传》讲述了陈寔有关郡太守“用吏”,面对复杂情形,以个人智谋提出特殊建议的故事,其云:“(陈寔)家贫,复为郡西门亭长,寻转功曹。时中常侍侯览托太守高伦用吏,伦教署为文学掾。寔知非其人,怀檄请见。言曰:‘此人不宜用,而侯常侍不可违。寔乞从外署,不足以尘明德。’伦从之。于是乡论怪其非举,寔终无所言。伦后被征为尚书,郡中士大夫送至轮氏传舍。”临别时高伦说明其中情由,深心致谢。“伦谓众人言曰:‘吾前为侯常侍用吏,陈君密持教还,而于外白署。比闻议者以此少之,此咎由故人畏惮强御,陈君可谓善则称君,过则称己者也。’”《后汉书》执笔者写道:“寔固自引愆,闻者方叹息,由是天下服其德。”所谓“寔知非其人,怀檄请见”,李贤注:“檄,板书。谓以高伦之教书之于檄而怀之者,惧泄事也”;“请从外署之举,不欲陷伦于请托也”(47)《后汉书》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72、2065页。。

陈寔的做法,掩饰“为侯常侍用吏”事,转移了舆论视线,上司以为得体,于是有“比闻议者以此少之”的赞赏。所谓“善则称君,过则称己”,见于《礼记·坊记》:“子云: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民不争。善则称人,过则称己,则怨益亡。”《风俗通义·过誉》有一段关于地方官员政绩与政声的文字,也引录了“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一语。大概这样的说法,在汉代政治生活中有相当广泛的影响。

七、《书》“歌”《诗》“刺”及谣谚的舆论批判作用

汉代对于选官腐败的社会舆论谴责,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前引汉顺帝阳嘉元年(132)闰十二月辛卯诏书“选举不实,官非其人,是以天心未得,人情多怨”句后,随即说到“《书》歌股肱,《诗》刺三事”(48)《后汉书》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2页。。《书》“歌”和《诗》“刺”,是古来通常出现的社会舆论表达方式。

《后汉书·五行志一》记载:“桓帝之初,京都童谣曰:‘城上乌,尾毕逋。公为吏,子为徒。一徒死,百乘车。车班班,入河间。河间姹女工数钱,以钱为室金为堂。石上慊慊舂黄粱。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案此皆谓为政贪也。”认为“童谣”的内容,是对“政贪”的揭露和谴责。又解释说:“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者,言永乐主教灵帝,使卖官受钱,所禄非其人,天下忠笃之士怨望,欲击悬鼓以求见,丞卿主鼓者,亦复谄顺,怒而止我也。”这里所说的“童谣”,与上文说到的“京都为之语曰:‘今兹诸侯岁也’”同样,都是民众口传的舆论方式。所谓“所禄非其人”之“丞卿主鼓者”们,皆由“政贪”而得权势,即“以钱为室金为堂”。《抱朴子外篇·审举》说,东汉灵帝、献帝之世,选官体制败坏,“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所谓“故时人语曰”,《太平御览》卷496引《抱朴子》作“桓灵曰”,《喻林》卷12据《太平御览》写作“桓灵谚曰”,可见也是以民间谣谚为形式的批判“举”“察”“秀、孝不得贤”,即选官腐败的社会舆论。《后汉书·刘玄列传》记载,两汉之际,农民军控制关中,“其所授官爵者,皆群小贾竖,或有膳夫庖人”,“长安为之语曰: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都尉。烂羊头,关内侯”(49)《后汉书》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471页。按:后代文献中还可以看到相关现象的久远历史记忆,如《旧唐书·郑畋传》:“窃据宫闱,伪称名号,烂羊头而拜爵,续狗尾以命官,燕巢幕以夸安,鱼在鼎而犹戏。”。虽然并非正统王朝的选官体制,却同样因为选举“非其人”,遭到以歌谣为形式的社会舆论的批判。吕宗力指出:“民间的即兴歌谣对时政的反应可以相当敏感与直接。”(50)吕宗力:《汉代的谣言》,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8页。而童谣的生成与传播,虽然情况比较复杂,然而也是社会舆论表现的一种特殊形式(51)王子今:《略论两汉童谣》,《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八、关于“月旦评”

面对吏治的黑暗,一种时日周期相对确定的政治舆论形式——“月旦评”得以出现。《后汉书·许劭列传》最初说到这种以政治人物为主要对象、方式比较特殊然而社会影响甚为鲜明的舆情“核论”“人物”的形式时云:“初,(许)劭与(许)靖俱有高名,好共核论乡党人物,每月辄更其品题,故汝南俗有‘月旦评’焉。”(52)许劭的人物品评,为一时所重。《后汉书》本传记载:“曹操微时,常卑辞厚礼,求为己目。劭鄙其人而不肯对,操乃伺隙胁劭,劭不得已,曰:‘君清平之奸贼,乱世之英雄。’操大悦而去。”《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松之注引孙盛《异同杂语》也记载:“尝问许子将:‘我何如人?’子将不答。固问之,子将曰:‘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太祖大笑。”

前引《风俗通义·过誉》引录“善则称君,过则称己”语,见于郅恽故事:“长沙太守汝南郅恽君章,少时为郡功曹。郡俗冬飨,百里内县皆赍牛酒到府宴饮。时太守司徒欧阳歙临飨礼讫,教曰:‘西部督邮繇延,天资忠贞,禀性公方,典部折冲,摧破奸雄,不严而治。”欧阳歙还说:“盖举善以教,则不能者劝。今与诸儒,共论延功,显之于朝。”随即“主簿读教,户吏引延受赐”。郅恽对欧阳歙的说法公开驳难,其云:“司正举觥,以君之罪,告谢于天,明府有言而误,不可覆掩。按延资性贪邪,外方内圆,朋党构奸,罔上害民,所在荒乱,虚而不治,怨慝并作,百姓苦之。而明府以恶为善,股肱莫争。此既无君,又复无臣,君臣俱丧,孰与偏有。君虽倾危,臣子扶持,不至于亡。恽敢再拜奉觥。”一番话说得欧阳歙“甚惭”。应劭针对此事作了评论,认为郅恽“暴谏露言”似有不妥,不过对于欧阳歙的妄言妄语,直接予以反驳也是合理的:“谨按:《礼》,谏有五,风为上,狷为下。故入则造膝,出则诡辞,善则称君,过则称己。暴谏露言,罪之大者。而歙于飨中,用延为吏,以紫乱朱,大妨王命,造次颠沛,不及讽谕,虽举觥强歙可行也。”然而应劭又说:“今恽久见授任,职在昭德塞违,为官择人,知延贪邪,罔上害民,所在荒乱,怨慝并作,此为恶积愆,非一旦一夕之渐也。”认为繇延的恶劣表现“非一旦一夕之渐”。又说:“汝南,中土大郡,方城四十,养老复敬化之。至延奸舋彰著,无与比崇。臧文仲有言:‘见无礼于君者,若鹰鹯之逐鸟雀,农夫之务去草也。’何敢宿留?不即弹黜奸佞,而须于万人之中,乃暴引之,是为陷君。君子不临深以为高,不因少以为多,况创病君父,以为己功者哉?而论者苟眩虚声,以为美谈。汝南,楚之界也,其俗急疾有气决。然自君章之后,转相放式,好干上怵忮,以采名誉,末流论起于爱憎,政在陪隶也。”(53)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6页。对于郅恽的表现虽予肯定,又有颇多保留。所谓“汝南”“其俗急疾”而追求“虚声”“名誉”的说法,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汝南俗有‘月旦评’”的意义的。

也许对于“汝南”的地域限定应当予以注意。《三国志·吴志·陆瑁传》记载,三国时人陆瑁曾表示过这样的态度:“夫圣人嘉善矜愚,忘过记功,以成美化。加今王业始建,将一大统,此乃汉高弃瑕录用之时也。若令善恶异流,贵汝颍月旦之评,诚可以厉俗明教,然恐未易行也。宜远模仲尼之泛爱,中则郭泰之弘济,近有益于大道也。”《三国志·魏志·钟繇传》裴松之注引太子书言孙权事:“若权复黠,当折以汝南许劭月旦之评。”言“月旦评”发生地在“汝南”,而陆瑁所谓“汝颍月旦之评”,地域则扩展到了“颖”,此当是区域文化研究者所应注意的。

关于“月旦评”,还有一个情形值得关注。《魏书·刘昶传》写道:“高祖曰:‘朝因月旦,欲评魏典。夫典者,为国大纲,治民之柄。君能好典则国治,不能则国乱。我国家昔在恒、代,随时制作,非通世之长典。故自夏及秋,亲议条制。或言唯能是寄,不必拘门,朕以为不尔。何者?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若苟有其人,可起家为三公。正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故令班镜九流,清一朝轨,使千载之后,我得髣像唐虞,卿等依俙元、凯。’”所谓“朝因月旦,欲评魏典”,似是说对“为国大纲,治民之柄”的“典”的“月旦”之“评”。但下文又言“清浊”“流”“等”,“君子小人名品”,以及“士人品第”“小人之官”,或许这里所谓“朝因月旦,欲评魏典”,主要还是指与“名品”相关的评定,而“班镜九流,清一朝轨”的原则,是坚持有益于“国治”的“典”。对“或言唯能是寄,不必拘门”建议的否定,是要继承以“九品”为程式的选官制度的传统。

《晋书·祖纳传》记录了梅陶和祖纳、王隐有关“月旦评”意义的一段很有意思的对话:

(祖)纳尝问梅陶曰:“君乡里立月旦评,何如?”陶曰:“善褒恶贬,则佳法也。”纳曰:“未益。”时王隐在坐,因曰:“《尚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何得一月便行褒贬!”陶曰:“此官法也,月旦,私法也。”隐曰:“《易》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称家者岂不是官?必须积久,善恶乃著,公私何异!古人有言,贞良而亡,先人之殃;酷烈而存,先人之勋。累世乃著,岂但一月!若必月旦,则颜回食埃,不免贪污;盗跖引少,则为清廉。朝种暮获,善恶未定矣。”

本传称:“时梅陶及锺雅数说余事,纳辄困之,因曰:‘君汝颍之士,利如锥;我幽冀之士,钝如槌。持我钝槌,捶君利锥,皆当摧矣。’”由上面的对谈可知,“月旦评”这种对于政治人物的舆论评判形式曾经形成久远的影响。关于“月旦评”究竟是“佳法”还是“未益”这两种近乎对立的评价所形成的争议,似乎没有必要深入讨论,而“月旦评”也并非只看“一月”善恶“便行褒贬”。我们认为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月旦,私法也”即“月旦评”作为民间舆论的性质,以及祖纳“君乡里立月旦评”及“君汝颍之士,利如锥”之说与前引陆瑁所谓“汝颍月旦之评”所表露的区域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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