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相关问题探析
2021-12-27刘钰婕新疆财经大学
刘钰婕(新疆财经大学)
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是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兼顾价值最大化和高效便捷理念的重要体现。就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环节来看,网络平台经营者仅是将虚拟拍卖平台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单纯提供给需要方,本身并未介入买卖双方拍卖的程序;网站使用者有着拍卖参与人身份,是对拍卖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易的具体操作。
一、当前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存在的问题
(一)因监管力度不足而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
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既是机遇亦是挑战。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出种种问题,诸如交易信息、个人隐私、物流信息与交易物品的质量等各种数据安全问题。互联网平台不仅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实施主体,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实务中因审查流于表面、只重形式,平台准入门槛低,导致出现平台竞买人的资格和素质良莠不齐,对于网络拍卖程序乃至整个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需要不断完善的重要方面。譬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平台注册人的子女,擅自使用该平台注册号参与竞拍并高价得拍时,其效力追认等问题难以规制。
(二)缺乏统一的折价比例、保证金比例标准问题
经查询有关案例和数据发现,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首次流拍后,进行第二次拍卖前,没有统一适用的折价比例,存在比例适用混乱的情况。有的是在评估价基础上打七折,有的是打八折,即使是同时段同省份的案件,折价比例也各有差异。更有甚者在首次拍卖时就对债务人财产作出不合理的折价。在拍卖公告的保证金要求中,一般会选择收取起拍价格的20%作为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的额度。但是经数据分析发现,竞买主体在报名的过程中也存在保证金比例远超20%的情况。例如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在拍卖报名过程中,要求对起拍价格为1500元的财产缴纳500元的保证金,比例竟达30%。
(三)破产财产拍卖标的物保留价的确定问题
鉴于该种处置方式的特殊性,同时为了限定起拍价设置权限和裁量程度,通过此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时,被要求为拍卖标的设置拍卖保留价。但《破产法》仅在第112条提及,处置时一般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但是未给出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对拍卖保留价是否应当进行评估确定等问题并未回应。在定价过程中管理人的操作随意性较大,缺乏有关规制。实践中,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很多低价值资产,对该部分资产,评估费用可能会大于实际价值。诸如土地、房屋、古董、字画等标的物的评估定价问题成为实务中的“老大难”。若拍卖持续时间较长,且难以出卖变现的,该标的物受公允价格变动等变量的影响,实际价值会随之波动。在这样情况下仍将规则确定的历史起拍价当成进行竞价,明显不合理。
(四)拍卖次数的限制及再次拍卖时降价幅度问题
现行相关法律中对破产财产拍卖次数未提及有关规制,仅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网络司法拍卖次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中进行了规定。但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是否要受《网拍规定》的次数限制值得商榷。流拍后可以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实践中为了尽快实现成交目的,再次拍卖时往往需要进一步降低拍卖标的保留价,以避免出现破产财产长期无人购买的局面,让破产程序久拖不决。
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展望
(一)严格审查准入资质,加强网拍专业知识培训
提高平台准入门槛,规范审查标准是未来司法拍卖制度势在必行的关键一步。在具体的实践中,平台对竞买人准入标准的设置需要严格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平台须严格落实实名注册平台号;竞拍能力如何,平台要根据具体竞拍物要求竞拍人提供高于起拍价的资产证明;资信审查,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检索等方式严格审查竞拍人的信用评价,对有资信问题的竞拍人拒绝准入。
破产财产的网络处置与一般的司法拍卖相比,它具有独立的操作流程,对涉及相关操作的法官、管理人等有着更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法院或者管理人协会可以召集有关专家举办破产有关专业技能、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深度解读的培训课程,对管理人以及法官进行全面的知识培训,提高专业实操素养,解决部分管理人以及法官不会操作网络拍卖平台等问题,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提高网络拍卖操作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简化破产财产网拍处置流程势在必行。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和测试,从排版、兼容、容纳量等方面优化破产财产网拍处置页面,提高操作便捷性。开发电脑、手机等多种平台、终端和方式参与竞买,尽可能满足竞买人高效操作、有效成交的终极目标。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竞买流程指导及操作方式,运用互联网信息交易及时、公开性强的优势,在竞拍广告发布、具体操作步骤、举牌竞价实时情况方面最大程度做到公开透明,使网络拍卖以最简捷、最透明、最人性化的方式参与到网络竞买中。一方面,能够方便竞买人及时有效地购买到最具潜力和价值的商品;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价值更大。
(三)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分类确定标的物保留价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率,《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变现应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作出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最终确定,并且应严格照此方案执行,允许管理人在保证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灵活变动,将变价方式的决定权交于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因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决定这样并不适用于所有破产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门别类,针对车辆、股权、不动产类等破产财产,一般均以评估价为参考确定保留价;而针对其他类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当以是否需要进行评估为判断标准进行分别处理,对于价值难以确定的破产财产应当召集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估,尽可能保证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四)以债权人会议为准,决定标的物拍卖次数
债权人会议手握破产财产处置的最终决定权,包括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具体拍卖次数的确定。经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后,管理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破产清算程序作为债务人进入的终极清偿程序,是各债权人争取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机会。让众多债权人选择以物抵债是不现实的,所以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会议在表决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不应对拍卖的次数设限,应该给予充足的拍卖机会使其尽快成交。但是,如果出现多次流拍且保留价格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的情况时,也不应剥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以物抵债的权利。
(五)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确定再次拍卖降价幅度
破产财产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应由全体债权人决议,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无权直接确定降价幅度。运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时,有关保证金数额、拍卖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等均应由债权人会议同意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加以确定。考虑到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为节约破产成本、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制定变价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破产财产流拍后的降价问题,并向债权人会议作详尽说明,引导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可以在一定降价幅度内拍卖,以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
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让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价值更大,相关主体在处置债务人财产时通常会选择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这对我国现行司法拍卖制度的改变和健全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实际上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同于司法拍卖的特殊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更需要法院、管理人协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机制,以推进破产财产更高效地变价,多方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