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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A、B公司为例

2021-12-26王博文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事务所会计师

王博文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一、案例背景

(一)A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A公司创建于1997年,202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核心产业为中药饮品,其打破传统的手抓秤量用药方式,设计出中药饮品小包装的产品,是中药行业的龙头企业。A公司发展鼎盛时,市值曾超过1300亿,受到30多万股民的追捧。却在2018年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是怀疑其涉嫌虚假陈述。2019年,A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该公告表明,2016、2017和2018上半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89.99、100.32、84.84和16.13亿元,营业利润分别虚增6.56、12.51、20.29和1.65亿元。2019年5月,证监会对其审计机构C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认定A公司从2016到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事实。A公司股价跌停,市值从1300亿元一路下跌至100多亿元,造成超过28万名中小股东投资损失,共计超过八百亿元。2020年5月,证监会将A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定性为财务欺诈,并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20名高管个人的处罚合计415万元、相关负责人市场禁入。

(二)B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先进高分子新材料,有多个业务板块、生产基地和三十多家子公司,实施国际战略化,研发中心、产品类别、营销网络遍布全世界。B公司上市以来业绩斐然,不断扩张版图,开发其他领域的业务,实现企业多元化战略。以B公司为融资实体,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向银行贷款等相关融资行为筹集资金。甚至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转移B公司资金。终于在2019年露出马脚,B公司声称自己有“122亿元现金”,但面对15亿的超短期融资券本息也无法按期兑付。社会公众开始质疑其业绩的真实性,证监会由此介入调查。经查,B公司在2015至2018年期间,涉嫌通过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方式,使利润虚假增加近119亿元。除此之外,还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关联交易,为控股股东提供违规担保,未在相关年报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19年7月证监会下发《对B公司等做出处罚及禁入告知》,这一举措恰恰证实了B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随后,D会计师事务所持续两年对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案例分析

(一)造假动因

1.压力因素

对A公司而言,其造假动机最大来源于对资金的需求大。根据中国证监会报告可知,从2016年到2018年,A公司通过转移大量资金到关联方账户,进而买卖自己的股票。其次是A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都面临着存贷双高的问题,即账户中有数百亿资金,但始终没有偿还短期小额贷款。与此同时,A公司创始人投资房地产需大量的启动资金,只能选择通过虚增利润维持良好上市公司形象,吸引股市中的中小股东进行投资。对B公司而言,其造假动因首先是为达到满足上市发行股票的最低业绩要求,即对赌协议,以减轻通过股权融资对其资本周转的压力;其次,B公司出于保壳考虑——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中未实现利润,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撤销该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再者是利用绩效与二级市场合作以及逃避税收等其他目的。

2.机会因素

(1)企业内部控制结构存在缺陷

深入了解A、B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现其存在不少重大缺陷。少数股东掌握着大多数的股东权利,占主导权,共同控制、管理很难实现。内部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和公允性。同时,内部控制自身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成本限制、例外事项限制、越权限制等。

(2)审计人员管理存在缺陷

自A公司上市以来,聘请C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将近19年。C所对A公司的财务情况连续17年发布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且,其审计费用几乎逐年增加。一直到2018年,审计费用累计超过3200万元。实际上,从2012年到2017年,不断出现质疑关于A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在建工程造假的传闻,但是因为其审计的C会计师事务所,却从未披露过任何造假迹象,表明其缺乏独立性。由于地域限制,D会计师事务所对B公司的一些海外业务难以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只进行一些简单的函证程序。

(3)监管部门威慑力低

我国监管部门缺乏严峻的惩罚措施和监督手段。经核查A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虚增货币资金超过887亿元,而证监会仅仅对此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违规成本和虚增营收、货币资金金额相较之下,相形见绌。

3.借口因素

对于审计机构成而言,C会计师事务所和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将极有可能面临被A、B公司更换的风险。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在社会经济环境和风气的影响下,他们主观上并不认为这类财务造假属于舞弊行为,并且也不认为自己违反了社会道德,在他们的认知里这是一件无伤大雅的事情。对于A、B公司来说,能够通过财务造假使股民相信自身还有发展潜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继续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从而流通资金。

(二)审计责任

1.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在监督企业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审计师不能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不能保持敏锐,将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C、D会计师事务所作为A、B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多年以来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当外界对A和B财务造假的强烈怀疑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专业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怀疑。同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大胆怀疑,小心求证,为企业出具公允的审计报告。

2.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银行存款的审计程序不科学

审计准则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银行存款不重要或者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非常低,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应当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但是,银行存款、货币资金的审计并不仅仅依赖于函证程序,分析程序应该被使用。当注册会计师要对风险进行评估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造假,要通过一定的分析程序。C会计师事务所在回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时表示,已在对A有限公司的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银行项目进行函证,该函件中的所有事项均被回复。从形式上看确实符合审计标准相关规定,但近年来A公司货币资金、有息负债显著增加,远远超过了同行业中其他公司。截至2017年底,A公司账簿上的货币资金,几乎占总资产的一半,注册会计师应对这种情况加以关注。D会计师事务所表示,项目的审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打印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需要银行开户清单和公司信用报告,并且检查了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和了解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但是,D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注意到B公司在其他地方存放了巨额资金。

(2)收入确认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时,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理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以及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检查销售合同,约谈管理层。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并执行了分析性程序,执行了应收账款函证和销售收入的截止性测试。A公司在药品销售的营业收入上动了手脚,但C所认为A公司账户上的货币资金真实,并且相信A公司大额的货币资金和异常的存货状况,最终没有发现A公司财务舞弊行为。B公司的出口业务是使用PET薄膜,假装成用于海关申报的光学薄膜。这些货物运到香港后,根据B公司的指示将其转发到印度,最终由虚假的海外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虚假出口的销售收入通过中间环节返还资金到B公司。有两点值得怀疑:出口收入确认政策激进,在报关程序完成后付款就确认收入。通常是收到货物并通过检验后,经与公司确认后确认收入。再者,部分付款由第三方公司支付。注册会计师需要进一步查实,如聘请海外审计机构来审查交易的真实性。

三、结论及建议

(一)企业

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力度。保证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加强公允性和独立性的职业道德培养,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不被随意转移。保证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反映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便于及时纠正各项舞弊和错误。各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管理层的重大决策应当透明公开,避免出现控股股东掌握绝对领导权,因一己之私操纵公司。

(二)外部审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普遍存在“放飞机”行为,审计质量不高,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敦促其保持精神独立,不可以为降低审计成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建立对外部审计部门的奖惩机制,提倡奖励和惩罚并存,重视审计质量。在高速信息化的时代,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行业内信息应用技术的运用,通过高科技手段提高发现企业财务造假的能力。不断加强审计程序的严谨性和敏锐度,设计审计底稿时更加合理和严密。鼓励检举揭发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营造一个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审计生态。

(三)立法机关

加强信用机制建设,加大违规成本和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会有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惩罚力度相较于违规收益如同九牛一毛。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合理地操纵了本公司资金,进行财务造假,非法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融资资金,使上市公司面临灾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即使受到惩罚,其惩罚成本也远远低于其非法收入。应当加大对市场上财务造假者的惩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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