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渔民生活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2021-12-26宋林杰
宋林杰,蔺 妍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0 引言
我国当前对农民的保护政策较多,但是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渔民研究较少,而且多是以社会学等角度研究,本篇文章以法律为视角,了解渔民的真实需求,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对策。
1 辽宁沿海渔民生活权益法律保障现状
辽宁省作为我国的沿海大省,渔民数量多且具有其特殊之处,所以需要立足于辽宁省沿海渔民的生活现状,加强对渔民群体的重视,切实的解决其现存问题。
1.1 辽宁沿海渔民养老权益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渔民的养老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商业保险、行政支持、福利社保三种模式[1]。目前辽宁省没有专门针对渔民的养老保险,在模式上更偏向于行政支持模式。渔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但是新农保对于没有土地的渔民来说补贴力度较小,导致渔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大部分渔民仍坚持家庭养老的模式。同时,针对失海渔民,辽宁省也没有给予相关的法规、规章来保护其养老权益。
1.2 辽宁沿海渔民医疗权益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1.2.1 社会医疗保险。目前,辽宁省渔民主要是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渔业互保协会保险进行保障,虽然缓解了渔民看病的经济压力,但是医疗条件没有改善,渔民要想改善医疗条件只能自行负担费用。渔业互保协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制度仅仅是针对渔民残疾、失踪、死亡所给予的补助,并不包括对疾病的医疗补贴。新农合保险虽然可以对渔民的门诊、住院、大病进行报销,但是报销的比例较小。
1.2.2 商业保险。由于经济的压力和渔民自身保险意识缺乏,渔民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较低。而且渔民面临的意外风险比较高,只有极少数保险公司为渔民提供意外险。如:在2018年渔业界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渔民定制推出一款渔业意外险。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出海作业时意外伤残或死亡、因积劳成疾猝死或者发生急性症状导致死亡。
1.3 辽宁沿海渔民转产专业补贴政策
对于失海渔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经济能力等状况自由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后政府每年给予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社保补贴,该补贴不超过15年。同时对于符合低保政策的失海老渔民,可以办理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政策但是生活特别困难的老渔民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2 辽宁沿海渔民生活权益法律保障窘境
从法律的角度,在立法、执法、守法等层面上结合当前辽宁沿海渔民的现状,提出现存的生活权益法律保障窘境,从而以便后续可以更好的解决问题。
2.1 相关法律条文不够细化
2.1.1 法律规定不够细化。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对农业保险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建立具体的渔业保险法律规定。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渔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具体承保范围、具体的实施过程进行明确的规定。
2.1.2 辽宁省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够细化。对于生活权益的保障,辽宁省多是参照农民的保障来进行适用的。但是由于渔民自身具有特殊性,所以完全参照农民的保障进行适用是不可取的。例如: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进行流转。但是渔民对海域的使用权利范围并没有那么大,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洋资源作为全人类的财富,传统渔民利用海域谋生的权利已缺少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2]。
2.2 法律的实施缺乏对地方特色的关注
长期从事地方法律工作的涂青林指出,“地方特色原则是实施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意味着在经济社会、法律和自身立法三大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辽宁省大部分的渔民政策仅仅是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缺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特色,制定创新性法律精神[3]。
2.3 法律保障的过程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法律规定滞后,在《农业保险条例》中只是确定了渔业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但是未对其工作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虽然有政府财政拨款的信息公示,但是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详细,不利于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最后,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如何对保护渔民权益进行监督管理,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机关。由于各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
2.4 法律普及力度不够与渔民法律意识的淡化
渔民法律意识淡化是导致辽宁省沿海渔民生活权益保障不健全的主观原因。大部分渔民都可以认识到天灾人祸的出现会对其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其所受教育水平较低加上法律宣传力度小,导致其维权意识缺乏,多数渔民即使进行了投保,但是对保险的内容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具体的维权途径。
3 辽宁沿海渔民生活权益法律保障对策
辽宁沿海渔民的生活权益虽然目前有一定的保障措施,但是仍有可完善之处。所以,将根据以上提到的辽宁沿海渔民的现存问题,相应地提出一些对策。
3.1 结合沿海渔民特殊性细化相关法律条文
在我国,虽然《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有渔业保险的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渔业社会保险进行详细的规定,也没有对渔民商业保险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沿海渔民的权益,辽宁省应该在我国《宪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下,根据辽宁省当地的特色,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地方立法而言,由于规章相较于法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辽宁省可以通过省规章、市规章的方法来进行制定。最后,辽宁省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尤其是对于失海渔民的再就业问题,政府可以从多角度刺激渔民进行就业,例如:可以组织失海渔民进行学习,掌握新技术。
3.2 结合辽宁沿海渔民特殊性保障法律实施
在参照农村农民政策进行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渔民特殊性的保护。首先,由于渔民自身的法律意识缺乏以及多生活在偏远地区,导致渔民缺乏主人翁意识[4]。要想更好的实施法律就要提升渔民的法律意识,让渔民了解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次,辽宁省可以建立法律实施反馈机制,了解渔民对法律实施的真实看法,从而不断提升满意度。这项工作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实施或者是将这项工作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从而实现便民的目的。最后,可以建立线上问题沟通机制,对渔民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更好的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3.3 结合权益保障内容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首先,要结合权益保障内容进行多样化监管,尤其要加大对资金监管,防止资金被非法占有、挪用。其次,往往是由乡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具体实施对渔民的相关规定,所以要建立好内部层层监督制度。与此同时也要通过法律宣讲等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渔民了解到自己受侵害时的维权途径。最后,辽宁省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监督。
3.4 结合各地权益保障需求提升渔民法律保护意识
《农业保险条例》第六条提到了要加大宣传力度,但是没有得到根本的落实,并且第六条也仅是规定了职责机关但是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也没有进行说明。总体来说渔民还是常以自我保障为主,缺乏社会保险意识。首先应该细化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法律宣传工作进行落实,提升渔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其次辽宁各地的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要做好协调,将法律保障意识注入广大渔民群众的心中。最后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深入基层,了解渔民内心的诉求,从而更好的保护渔民的权益。
4 结语
保障好渔民的生活权益,应该关注到渔民的特点,发现其现有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从立法、执法、守法等角度完善现有的法律。同时地方政府要勇于创新,在现有法律的范围下,按照法律规定制定真正适合辽宁省沿海渔民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