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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鉴定方法及对策探讨

2021-12-26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28期
关键词:蓄积量林木树种

李 云

(云南省罗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 罗平 655800)

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即林木的蓄积量和株数,直径≥5cm的林木测量归类于蓄积量;反之则属于株数。涉案林木数量是司法案件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司法判决的关键参考依据。然而,长期以来,不同地区对林木数量的鉴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部分涉案林木砍伐区域缺乏规范与科学的现场勘测,甚至部分地区缺乏完善的鉴定方法,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对涉案人员的司法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的司法鉴定内容主要包括鉴定非法采伐林木数量、毁坏稀有林木数量、盗伐林木数量以及滥伐林木数量。因林木生长区域的特殊性,鉴定现场的地形通常较为复杂,加上地理环境以及自然条件均有所不同,致使林木数量的鉴定方法各不相同。本文通过近几年来从事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的司法鉴定经历,以及现场勘测与鉴定的经验,对林木数量的鉴定方法和对策进行探究,以供相关单位参考。

1.鉴定前期准备

1.1 鉴定工具准备以及调查人员与资质要求

由于林木数量鉴定环境的复杂性,为确保测量的安全性以及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在开展鉴定之前应具备相应的鉴定工具,包括有森林罗盘仪、手持GPS定位仪、手持水准仪。测高仪、皮尺、围尺和测绳等。

调查单位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应达到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丙级以上水平,并配备≥2员具备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1.2 鉴定资料的采集与分析

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采集林木被砍伐之前具备高分辨率的卫星影像、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与图文档案、林地年度变更以及森林资源年度出数成果等。假若在其他资料齐全,而不具备最新林地年度变更和森林资源年度出数成果资料时,则需仔细核查其他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2.现场勘测并确定鉴定方法

现场鉴定是林木数量鉴定的主要方式,通过实地勘测以及周边情况的分析来确定相应的鉴定方法,有利于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经实地勘测,林木数量的鉴定现场状态通常表现为:a.林木经砍伐后均保留在现场,该类状态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砍伐林木没有被造材和被造材成原木。b.林木经砍伐后,伐桩保存完好,但林木未保留在现场。c.林木经砍伐,地表存在开挖现象,林木和伐桩均未保留在现场。

2.1 根据砍伐林木小班面积判断是否配置标准地

在实地勘测现场时,应首先通过测量来确定采伐林木的面积,根据砍伐小班面积的大小,来判断是否需配置标准地。通常面积超过0.3公顷就需配置标准地,标准地通常选用具备代表性的圆形标准地(r=12.62m,S=500㎡)或方形标准地(20m×25m),标准地的配置数量需全面反映出整体砍伐小班的情况,利用标准地调查法计算出砍伐小班的蓄积量,其中面积低于0.3公顷的,需对砍伐小班进行全林测量。

2.2 根据林木状态确定鉴定方法

2.2.1 林木经砍伐后均保留在现场

2.2.1.1 林木经砍伐后均保留在现场未被造材的,其相应的鉴定方法为测量直立状态下林木1.3米位置的直径和高度,直径≥5cm的蓄积量计算应结合查找二元立木材积表分树种来进行。如果没有二元材积表,则利用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蓄积V=aDbHc(D为胸径,H为树高,a,b,c均为参数),对不同树种的蓄积量进行计算,其和为砍伐小班的总蓄积量。直径<5cm的统计株数。

2.2.1.2 林木经砍伐后均保留在现场被造材成原木的,测量其造材后的原木小头去皮直径,根据树种分别记录,并结合各树种原木材积表推算出原树种原木材积,利用蓄积量V=原木材积/树种出材率计算出不同树种的蓄积量,其和为采伐小班的总蓄积量。

2.2.2 林木砍伐后伐桩保留完好

针对林木砍伐后伐桩保留完好,林木未保留在现场的鉴定方法为:首先,应明确砍伐范围和砍伐面积。经实地勘测现场,对砍伐林木的地理条件和周围环境进行了解,明确被砍伐林木的范围。利用森林罗盘仪或手持GPS定位仪确定被砍伐林木的面积。其次,对林地条件和砍伐树种进行勘察。其中林地条件包括林地区域、海拔高度、地形、土壤种类与厚度等。根据采集的林木资源资料,实地勘测现场被砍伐林木的树种和林种,并根据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资料以及相邻地区林木生长情况的调查,对被砍伐林木的林种、树种和林分因子(包括平均树高、平均胸径、单位面积蓄积量等)进行分析调查。最后,对伐桩直径进行测量。可采用砍伐区域的全林伐桩直径的测量或者配置标准地来测量伐桩直径,利用围尺分别测量不同树种伐桩的带皮直径,并根据直径大小进行排序记录。围尺测量伐桩直径时,应在伐桩上坡地面位置用围尺水平绕测,而非直接测量伐桩截面。测量的直径数据,结合根径一元立木材积表来计算林木蓄积量。如果没有根径一元立木材积表,则结合根径一元材积公式蓄积V=a×Rb(R为根径,a、b为参数)计算林木蓄积量。

2.2.3 林木经砍伐后林木和伐桩均未保留在现场

林木经砍伐后地表存在开挖现象,林木和伐桩均未保留在现场的鉴定方法可采用临近相似林分替代法和档案变更法来得出被砍伐林木的数量。

2.2.3.1 利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响或奥维地图、91卫图等,结合与被砍伐林地相似的林分来调查林地条件、树龄以及树种情况,计算出每公顷林木的数量,并了解和掌握鉴定范围内林分的树种构成情况、活林木蓄积量和株数。

2.2.3.2 结合近几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小班资料,对开挖林地的林分因子记录进行查阅,结合资料记录时间推算出与开挖之间的时间差,利用当地树木生长率计算出开挖时该区域的活立木蓄积量,即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其中树种和活立木株数均与档案资料相同。

3.林木数量鉴定时存在的问题

3.1 一元立木材积表的局限性

一元立木材积表的局限性主要包括有:

3.1.1 变量控制的局限性。利用根径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蓄积量时,根径是其唯一的变量控制,直接忽略了树高对蓄积量的影响。

3.1.2 特定区域的局限性。不同地区的一元立木材积表是在当地一定范围内,根据一定数量的标准木经砍伐后,利用中央断面区分求积法进行蓄积量的计算,具备较强的区域性,假若区域不同则会出现较大的偏差。

3.1.3 林木立地条件的局限性。立地条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林木生长的高度、粗细和杆形造成影响。为此,就单独一株树而言,其相应的根径与胸径就可能不同,相同胸径的树木其树高也可能不同。因此,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应明确认识到相同树种、相同高度和相同胸径的单株材积变化情况。

3.2 现场检测砍伐林木或伐桩所需耗费的时间和人力

3.2.1 检测砍伐林木的难度较大

涉林案件中被砍伐的林木的地区通常较为偏远,地理条件较为复杂,林木经砍伐后其现场通常较为杂乱,存在相互埋压或覆盖的现象,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进行现场清点,测量时通常需对砍伐林木进行修枝打叉,整体检测难度较大,极易出现遗漏现象。

3.2.2 测量伐桩难度大

因采伐现场地形复杂,加上伐桩被树梢、枝丫、灌木、杂草等覆盖,测量耗时耗力,需要大量的人员先对采伐剩余物及灌木、杂草进行清理,使伐桩显露。测量时对伐桩进行编号,避免出现漏测或重测。

3.3 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结果的主要参考依据,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与否。然而,目前我国针对森林案件的鉴定普遍采用的是经验型鉴定标准,还未明确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地的鉴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整体规范性极差。

3.4 缺乏规范性的鉴定流程

涉林案件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材料来源不清楚、鉴定工作与勘测脱节以及鉴定对象所处环境不注意的情况,在检验流程、时限和检验后材料的处理缺乏合理性,致使鉴定结果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后期案件判决的进行。

4 林木数量鉴定的改善对策

4.1 选择样本进行回归分析

4.1.1 对全林或标准地内的伐桩根径进行实测并标注记号,记录根径调查表。

4.1.2 选择参照样本。结合砍伐林木的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情况,选择立地条件、林龄和树种相似的相近区域林分作为参照样本。结合被砍伐林木的树种和伐桩根径尺寸分布情况,选择合适的参照样本,并对其胸径和根径进行测量,伐桩各级桩径均需测量3株以上的样本,并记录样本的根径和胸径调查表。

4.1.3 构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结合林木胸径与根径之间的线性关系,根据样木调查资料,构建根径与胸径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

R1.a(Y)=a+bR根(X)其中a:回归常数,b:回归系数其中回归系数b=;回归常数a=R1.a(Y)-bR根(X)制定样木根径、胸径求测参数计算表,求取回归系数和回归常数。

结合上述计算,构建自变量R根(X)和因变量R1.a(Y)的回归方程,计算被砍伐林木的直径,制定被砍伐林木直径与蓄积量计算表,整合被砍伐林木蓄积量,有效解决因特定区域局限性所带来的弊端。

4.2 加强现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

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的现场鉴定人员应明确自身的职责,避免出现应付现象。在测量伐桩时,鉴定人员应采用围尺来测量根径,而非钢尺,且测量部位应为伐桩上坡地面位置,采取水平绕测的方式进行测量,而非直接测量伐桩截面尺寸。在测量时应确保围尺的紧实度,避免出现松垮或歪斜的现象,切实保障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提高鉴定主体管理的规范性

构建涉林案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明确落实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提升鉴定机构的行业管理意识,构建具备行业管理为主体的林业司法鉴定体系。

4.4 鉴定标准与鉴定方法的统一化

针对相同类型涉林案件的鉴定事项,其相应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应保持一致,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准确性,继而保障相关证据的使用效力、涉林案件由于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普遍较为复杂且涉及面较广,通常需根据不同类型的鉴定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方法进行规范,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然而,目前涉林案件的鉴定标准缺乏统一性,对此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的技术问题调研,通过充分论证来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规范性。

4.5 提高鉴定流程的规范性

4.5.1 应由侦查部门出具聘请书,明确鉴定内容与鉴定要求,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检材与样本的采集。

4.5.2 检材采集过程中应配合鉴定人员进行勘测或简单告知检材的来源于案情,以确保检材满足鉴定质与量的标准需求。

4.5.3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任务后,根据聘请书的内容进行相关鉴定流程的规划,配置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严格按照鉴定结果告知制度开展鉴定,有效提升诉讼率。

4.6 严格审查鉴定结果

应涉林案件的鉴定专业性较强,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大部分办案人员普遍存在过于信任鉴定结果,直接将鉴定结果拿来使用,而不会对其存在任何换衣,一旦出现问题就将责任推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为此,针对此类现象,在后期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应严格审查涉林案件相关的鉴定结果,确保其具备清晰的因果关系以及运用标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还应对鉴定人鉴章和日期进行核查。

4.7 对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进行完善

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有义务进行出庭进行专门问题的质证,并科学分析鉴定结果和相关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优点在于能确保法官对鉴定结果具备正确的理解和审查。同时,通过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也是司法鉴定全程的充分展示,以确保鉴定受力流程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标准的科学性。该中做法能让控辩双方都能更好地了解涉林案件实情,并让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

4.8 加大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包括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不断加强对涉林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林区民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林区民众参与到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中,积极举报涉林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和协助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以实现保护民众合法利益、打击林业违法犯罪和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与国家生态建设成果的目的。

5.结语

针对涉林案件中林木数量的鉴定方法应结合林木被砍伐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以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可靠性。在鉴定工作开展前期应配置相应的检测工具,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的测量,同时还应制定规范统一的调查方式,确保涉林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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