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伦理共同体思想的超越及其当代价值
2021-12-26徐国民
徐国民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经历了怎样的一个发展过程?究竟什么样“社会关系”符合“人们”的本真要求?如何实现这样的“社会关系”?等等。这些都是“共同体”研究中所无法绕过的问题。古往今来,无数思想家、理论家对这些问题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回答。对于中国而言,“人们”在长期的、统一的、相互交融的生产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中华民族这一独特的“共同体”。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影响,用以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传统“社会关系”究竟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如何正确处理好“民族国家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等等。可以说,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作出深入研究。
一、 共同体的演进与马克思对黑格尔伦理共同体思想的超越
“共同体”英文原文为“Community”,其基本含义是“社区”,即共同生活的人群。从广义上讲,“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组成的集体”都可以称之为“共同体”。在社区、职业群体、民族、区域、国家、人类等不同层面,都可以形成不同的“共同体”。实际上,“个人”不仅是“共同体”的最小单位,也是“共同体”本身不断发展的产物。因此,如何处理好“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永恒话题。然而,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古代西方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共同体”对“个体”都拥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压制性的力量,可以说,“个体”的“自我意识”处于完全或半完全缺失状态。
自14世纪至18世纪以来,随着自然科学不断发展,科技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使“个体”对“共同体”的直接依赖关系不断减弱。与此同时,欧洲历史上先后发生了以“倡导个性解放,反对愚昧迷信的神学思想”为目的的“文艺复兴运动”、以打破“天主教会精神垄断,发展人文主义”为宗旨的“宗教改革运动”、以“引导世界走出充满着传统教义、非理性、盲目观念以及专制”为目标的“启蒙运动”。可以说,这三大思想运动,使“个体”的“自我意识”从“虚假共同体”控制下逐渐解放出来并得到了极大传播。
随着“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必然要创新社会管理体系来重构“共同体”。既然这种“个体”权利意识强调“天赋人权”,即每个人都拥有“生来就是自由和平等”的“天赋人权”,那么不同“个体”之间该如何协调、如何相处?“共同体”的形式和功能将会发生什么样变化?如何确保“共同体”仍然能发挥着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社会契约论认为,只有“个体”让渡自己部分的“天然自由”给“共同体”,并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来代表和实现每个“个体”之间的“公意”,才能真正实现“个体”的“自由”。于是,代表“公意”的“共同体”便成了每个“个体”必须服从的“绝对力量”。社会契约论在强化“个体”的“自由意志”基础上构建“契约共同体”,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这种极端利己主义的、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必然与“物质利益”勾连在一起,从而使“契约共同体”演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其人性关怀被彻底撕毁,人与人之间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
黑格尔显然看到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在局限性,他试图通过“伦理共同体”的构建,来化解“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黑格尔认为,“个体”的自由意志“只有在与整体的联系中才能演绎出来”。(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页。这种“整体的联系”,即维系“共同体”有三个基本环节:“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在他看来,“抽象法”是“个体”外在的客观意志,而“道德”又是“个体”的主观意志,因此,只有兼具有“抽象法”的客观性和“道德”的主观意志的“伦理”,才真正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它“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4页。可以说,黑格尔通过“抽象法”(正命题)—“道德”(反命题)—“伦理”(合命题)的逻辑演绎,提出了作为伦理精神的“国家”对“个体”的至高无上性,从而将国家这一“客观精神”给绝对化了。他指出,“个体”对国家“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40页。
针对黑格尔“伦理共同体”,马克思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现代国家”是一种抽象而不切实际的思维,它置“现实的人”而不顾并通过一个虚构的方式来化解“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就德国现存的国家制度而言,也并没有真正实现的“个体”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说,无论是黑格尔思辨领域的“现代国家”,还是德国现实中的“现代国家”,它们都置现实的人——“个体”而不顾。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号召人们“向德国制度开火”!后来,恩格斯在1884年的《论未来的联合体》中又进一步指出:“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不论是自然地形成的,或者是人为地造成的,实质上都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但是这些目的被意识形态的附带物掩饰和遮盖了。”(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47页。在恩格斯看来,“迄今存在过的联合体”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现状,因而也就没有真正化解“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没有真正实现“人的解放”。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伦理共同体”和德国“现实”批判的同时,构建起了一个对“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矛盾彻底和解的“原则高度”,即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在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特征:一是“阶级”和“阶级对立”已经彻底消失;二是“社会”是由每个自由发展的“个体”所组成的“联合体”;三是“个体”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类”之间对立关系得到了真正解决。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彻底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是人类社会最高类型的公平与正义。“共同体”绝对不是凌驾于“个体”之上或之外的“共同体”,它恰恰是寓于“个体”之中的“共同体”,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关系彻底消失,即“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矛盾的彻底和解状态。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这一“原则高度”的确立,并非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恰恰相反,它建立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是有其现实根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越趋激化,内在地要求从它们的对立面中寻求和解。正是沿着这一思路,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
二、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
搞清楚在什么层面上讨论“共同体”,是研究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一个首要问题。早在中学作文中,马克思就明确表示把人类的幸福和解放作为自己终身奋斗目标。马克思一生的理论批判与实践斗争所贯穿的主题,就是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反复批判一切地域性共产主义,强调无产者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共同体,主要是指“人类共同体”。
首先,在“人类共同体”中“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是“自由人联合体”关系。长期以来,围绕着“个体”与“共同体”的之间关系,形成了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与社会唯实论(Social Realism)两大对立观点。在社会唯名论看来,社会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而社会唯实论却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由于社会唯名论强调“个体”的权利以及自由意志的真实存在,这样就不得不把社会看成是“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在社会唯实论把“社会”看成是“有机体”的同时,强调“个体”像生物有机体中各个“器官”一样,它们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因而“个体”之间是一种“分工关系”,而“个体”与“共同体”之间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走上了各自的极端。马克思指出,社会契约论中的“个体”,是“脱离共同体的个体”,“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2页。而社会分工论中的“个体”,会越来越片面化、越来越有依赖性,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其共同错误是将“个体”与“共同体”割裂开来,没有将“个体”与“共同体”有机融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个体”是“社会”的存在物,但“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8页。因为“人是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8页。实际上,“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之间的争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即在实践中出现了“个别”与“一般”、“殊相”与“共相”、“个人”与“类”之间的分野。可以说,这些争论源于“实践”,而且也只能在“实践”中通过“改变世界”来实现统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所说的“共同体”,其实质就是在实践中追求对“个别”与“一般”、“殊相”与“共相”、“个人”与“类”等矛盾的化解,他反对任何将其对立起来或仅仅停留在思辨领域中争论的简单做法。在马克思的“人类共同体”中,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都被消灭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彻底和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
其次,“人类共同体”是建立在对“旧世界”深刻批判基础上发现的“新世界”,强调对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是化解“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矛盾的现实路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看到了过去各个历史时代中的“等级”“阶级”以及它们之间的对立,而且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互相直接对立的阵营,从而形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要想对社会结构进行调整或改变,就必须对产生它背后的所有制关系进行变革。可以说,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生产关系,即消灭“阶级对立”的条件,从而也就消灭了“阶级”本身。因此,对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便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主要任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剥削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生产方式的狭隘性会越来越暴露出来。在这一“对立”过程中,资产阶级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对生产工具,从而对生产关系,对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进行革命。对无产阶级来说,既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又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无产阶级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尽管这两种“革命”在内涵和性质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但这两种“革命”的最终趋势,都是要把资产阶级私人占有转变为公共的、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在马克思看来,当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2)[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74页。当然,马克思这里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非开历史的倒车,否定“社会的生产经营”而简单回归到“以个体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生产方式中去。恰恰相反,它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在继承“社会的生产经营”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当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组织就会消失,公共权力才能真正代表每个“个体”的意志,“人类共同体”才能真正实现。
第三,实现“人类共同体”是建立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上的“人们”主观能动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究竟怎么认识人类发展规律问题,这是理解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一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斯大林模式的影响,人们把历史发展的规律简单地解读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这样一个线性发展过程,把这些看成了是“铁的规律”,似乎为我们今天搞社会主义以及今后实现“人类共同体”的合理性作出了“科学”论证。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读。这无非是把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换成了所谓的“铁的规律”而已,其思维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首创了“三段论”逻辑学说,即一个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的论证。在他看来,把所有各种有效的三段论都摆出来,并且把提出来的论证都化为三段论的形式,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切谬误了。黑格尔认为,这些判断和推论的形式与内容是分离的,需要对其进行改造,从而创立了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逻辑学”,其精髓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13)[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第39页。。为此,他提出了“自在”(肯定)——“自为”(否肯定)——“自在自为”(否否肯定)的“新三段论”。他强调,从每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发展,不是间断性的突变,都是渐变的过程,即“逐渐的量变累积,才引发了瞬间飞跃的质变”。在这一过程中,黑格尔抽象出了辩证逻辑的三大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否肯定律”。既然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知识形式”和“知识内容”统一的,那么他所揭示的一系列概念、范畴、规律等“知识形式”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知识内容”即“真理”的生成过程。通过“知识形式”和“知识内容”的统一,黑格尔将“思维自身的运动和必然发展”的规律,看成了是支配一切事物的真实共性即普遍规律。于是,人类对真理的认识过程就成了通过揭示人类思维的辩证发展过程来阐述。为此,马克思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真理性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而离开实践,关于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1页。
当“普遍的抽象世界”被彻底摧毁之后,人类“现实生活世界”同样也就被照亮了。这样一来,人类生活世界中一个个的现实问题,便理所当然地成了一切理论和行动所要解决或克服的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0页。而现实生活世界中最根本的问题,便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问题。因此,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无非就是努力寻求着“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63页。但是,如何才能实现“人”的“解放”呢?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7页。因此,“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7页。在人们“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的过程中,就必然需要将“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当然,“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任意提出来的,是“现实的个人”和“他们已有的和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19页。与此同时,生活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的“个人”,必将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改变现实中“个体”之间的不平等、不公正地位。这样一来,“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改变”、“主观”与“客观”、“唯物论”与“辩证法”等等,它们在实践过程中才真正实现了统一。也就是说,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上的“人们”主观能动性共同作用的过程中,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才真正突显而出。因此,实现“人类共同体”,是“人们”主观能动性和一定物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有本身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
三、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长期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1894年1月,恩格斯应意大利社会党人朱·卡内帕请求为即将创刊的《新纪元》周刊题词,要求言简意赅地表述未来社会主义新纪元的基本思想。为此,恩格斯答复说,“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0-731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当代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使人类解放的康庄大道敞开在人们面前,并激励着人们不断地为之奋斗。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欧洲自由资本主义进入鼎盛时期,其内在矛盾充分暴露出来:一方面,周期性经济危机已频繁爆发;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工人阶级因为生产的生活资料过多却缺乏必要的生活资料,迫使其联合起来为争取生存权而斗争。于是,“两大历史性课题”便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其一,被视为“人类理性体现”的资本主义,为何会爆发如此不理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该向何处去?其二,工人运动高举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来反对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为何不断遭之失败?工人运动该向何处去?面对这“两大历史性课题”,资产阶级学者全面“失声”“失语”,茫然不知所措。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革命。”(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33页。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他还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可见,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社会阶级两极分化的根源,即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科学地论证了资本主义灭亡的历史根据、埋葬资本主义的社会力量和变革资本主义的现实道路,从根本上回答了自由资本主义鼎盛时期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旧世界”的无情批判,马克思才发现了“新世界”——“人类共同体”。这样一来,人类的解放这一康庄大道便敞开在人们面前并激励着人们不断为之奋斗。
第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方向。传统的中国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家国共同体”。其中,“家长”是家庭权力的实际掌控者,而家庭成员则不得不听命于“家长”意志,因此,“个体”之间的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封建宗法伦理则有力地维护了这一等级秩序,从而使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得以长期维持下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个体”的限制。通过“货币”这一媒介,使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只要“个体”在获得了一定的“货币”后,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从而也就相应地获得了“自由”。这时的“个体”必然会一步步地冲破家庭、单位、地域、户籍、身份等方面的限制,而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尤其是在网络化、信息化技术的推动下,“个体”的权利意识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今天中国,传统的“家国共同体”遭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解体了,但“家国共同体”中的思想残余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封建宗法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而西方社会管理意义上的“契约共同体”在中国并未形成。中国社会中“个体”往往受到血缘、地域、业缘、学缘、亲情、友情等各种“关系”的影响,很难形成原子式的、独立的“个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经常在“情”与“法”、“非理性”与“理性”之间纠缠,再加上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使得中国的“社会”变得异常的复杂。可以说,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从“个体”的“自我意识”缺失向“个体”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转变,但中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又决定了中国社会中“个体”不可能成为“原子式”的个人。也就是说,西方社会所构建的“契约共同体”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将不可能具备。然而,中国人民对人人平等、自由公正的“大同社会”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与血液之中。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一传到中国,便得到了中国人民的认可和欢迎,并自觉地将其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原子式”的个体的不可能和“大同社会”的不懈追求,决定了中国社会“共同体”的构建就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一方面,我们需要用“自由人联合体”思想来拓展“大同社会”的内涵与外延,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开辟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保持对“特殊共同体”进行无情批判的张力,防止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干扰“公共权力”,为个人谋私利。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种特色主要体现在中国必须有一个“先进政党”。换句话说,中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决定了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不仅需要有一个先进而强有力的执政党来领导,而且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坚持用一个先进性的、纯洁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协调“个体”与“共同体”、“社会活力”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地推动社会朝着“自由人联合体”的方向前进。
第三,科学地揭示了国际局势变化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为人们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当今世界,随着新科技革命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内的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便捷,时代呼唤全球范围内的“顶层设计”,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全球治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际定位和国际战略将直接影响了该国未来。究竟是顺应还是对抗这一历史趋势和潮流,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战略决策。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资本与权力的双重逻辑,它们共同作用并影响着国际社会局势。从资本逻辑这个角度来看,在资本增殖和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资本内在地要求突破一切技术、制度、文化、地域、国界等限制来建立并拓展“世界市场”。从权力逻辑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其代表了一定区域内人们的“公共利益”,因而就必然会受到该区域内人们的“公共意志”的支配。可以说,当资本在一定的区域内,还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时,资本就必然会选择与该区域内的“公共权力”联姻,以之来保护自身的利润;当资本已经突破了一定的区域,在更大的区域中找到了自己“栖身地”时,就必然会“抛弃”一定区域内的“公共意志”,并在更为广阔的区域中积极寻求新的“保护伞”。近年来,英美等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与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与碰撞,就是这两种逻辑较量的典型表现。其中,贸易保护主义更多地受到区域内“权力逻辑”的支配;而新自由主义则更多地受到“资本逻辑”的支配,其反对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反对一定区域内的贸易保护主义,从更大范围内来看,其本质上就是“贸易保护主义”,因为它始终寻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上对“自由市场”的“保护”,这是资本的本性使然。可以说,资本逻辑促进了科技进步,扩大了国际交往,使地球越来越变成了一个“地球村”,呼唤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整合,它内在要求突破民族国家自身的“狭隘性”,树立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界限的“全球观”。然而,就目前来看,国家利益仍然是各国处理复杂国际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一来,在“国家利益”与不同民族国家的“共同利益”之间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动态平衡过程。从理论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了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就实践层面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在不损害各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搭建合作新平台,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让每一个加入这一平台中的国家都有“获得感”。由此可见,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告诉我们,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下,一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将会先后卷入到国际市场和国际分工体系中去,各自的比较优势都得到较好的彰显和发挥;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合作的要求和意愿也越来越强烈,合作中产生的共同利益也越来越巩固、扩大。
总而言之,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内在矛盾,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它揭示了国际局势变化的实质及其趋势,为人们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和相关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