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申不害的法理学说
2021-12-26喻中
喻 中
在中国思想史上,既有“申商”并称的说法,也有“申韩”并称的说法。这两种说法表明,申不害享有与商鞅、韩非同等的思想地位。申不害的声名虽然颇为显著,但关于申不害的专题研究却并不太多。很多论著仅仅是提到了申不害,有一些论文以申不害为主题,但这些论文的数量远远不及以商、韩为主题的论文数量。以商、韩为主题的专书较多,但以申不害为主题的专书却不多见。汉学家顾立雅的专书也许是一个难得的例外。(1)H.G.Creel.Shen Pu-hai,A Chinese Philosopher of the Fourth Century B.C.,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4.
关于申不害的专题研究不够丰富,有一个客观的原因:申不害的著作遗失太多,留存太少,可能影响了学界研究申不害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值得注意:研究者习惯于把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概括为术。所谓术,主要是人君南面术。在一些学者看来,这样的术似乎不值得过分看重。譬如,张舜徽就认为:“如果说‘主运’的实质可用一个‘骗’字来概括;那么,‘主道’的实质,便不外一个‘装’字。”(2)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史学三书平议》,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页。既然术就是等而下之的“装”与“骗”,以术为标签的申不害,其学术意义也就可想而知了。
但是,如果以“装”与“骗”来描述申不害的学术思想,显然是过于脸谱化了。下文的研究表明,甚至以“术论”来概括申不害的学术思想,也未必妥当。先秦诸子的思想,有一个最大公约数,那就是“治”,恰如司马谈所言:“夫阳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3)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58页。申不害也不例外,申不害的理论也可以归结为关于“治”的一种理论。为了实现治的目标,申不害提出了自己的“治之道”。那么,应当如何归纳申不害的“治之道”?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学科自然会有不同的进路与方法,不同的学者也会做出不同的回答。倘若从法理学的立场上剪裁申不害的学术思想,能够获得什么样的结论?如何概括申不害的法理学说?这就是下文旨在回答的问题。
一、 “言术”即“言法”:“申不害言术”新解
术是申不害学术思想的标签,这几乎已经成为学术史上的通识与常识。如果要追溯这个标签的由来,恐怕绕不开韩非。韩非死于公元前233年,比申不害(约前400-前337)晚了大约一个世纪。收入《韩非子》的《定法》篇作为一篇影响深远的对话体文献,主要是一篇关于申不害与商鞅的比较研究。
《定法》篇一共有三组对话。在第一组对话中,有人首先提问:“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定法》篇给出的回答:“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4)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620页。这就是我所找到的“申不害言术”的起源。由此可见,“申不害言术”是韩非提出的一个论断,这个论断是与“公孙鞅为法”相并称的。
按照韩非的界定,术有两个特点。第一,术是君主所执掌的。与此相对应,法是大臣所遵循的。第二,术的实际内容主要包括:君主根据大臣的才能、专长授予官职,按照名位、职位要求实绩,君主掌握生杀大权,君主考核大臣的才能。这几个方面表明,术主要是君主管理大臣的一套制度体系。与术相对应的法,是由官府颁布的规范与制度,也是一套制度体系,法主要涉及奖赏与惩罚。守法的人要给予奖励,违法的人要给予处罚。这些赏罚的制度要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因此,所谓法,主要是大臣据以处理政务、对各种管理对象进行赏罚的依据。
按照韩非关于术与法的划分,术是君主管理大臣的制度与规范,法是大臣管理民众的制度与规范。两者各有其调整范围,但都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按照韩非的论述,在术与法之间,并无价值上的高低之分,强调术的申不害与强调法的公孙鞅也没有高低之分。
但是,术与法在功能上有差异。两者的差异在《定法》篇的第三组对话中得到了分辨。有人问:“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这样的提问方式恰好可以表明,术是君主管理大臣的制度性安排,法是大臣管理民众的制度性安排,两者各有各的用途。韩非对此做出的回答是:“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5)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第624页。
这段话表明,韩非赞同术与法在功能上的这种差异。韩非旨在强调的是,申不害的术与商鞅的法都不够完善,都有进一步提升、完善的空间。那么,申不害的术有哪些不足之处?按照韩非的引述,申不害的观点是:大臣处理政务不能超越职权,职权之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也不必多说、不必多管。申不害的这个观点,恰恰符合今日流行的职权法定主义。按照今日的法理,对于公权力机构来说,如果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授权,就不得行使相应的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申不害的主张。针对这一点,韩非并没有提出批评。针对职权之外的事情,申不害的主张是:大臣们即使知道也不必多说、不必多管。然而,韩非的主张是:即使是职权之外的事情,大臣们如果知道了,也必须向君主报告。这就是申不害与韩非的差异:韩非希望所有的大臣在任何事务上都要充当君主的耳目;但是,申不害并未提出这样的要求。按照申不害之意,如果某个大臣承担了收集情报的职责,他就应当把他所知道的信息报告君主,但是,如果法律或他的职位并没有要求他履行这样的职责,他就不必承担信息员的义务。韩非批评申不害“未尽于术”,其实恰好可以表明:申不害已经具备了职权法定的法治观念,但是,韩非则要求所有的大臣都要充当君主的耳目,这样的观念与申不害的观念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在《定法》篇中,还有一组对话。有人问:“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此,韩非做出的回答是:“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6)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第621-622页。
这段话分析了申不害没有成就霸业的原因。在韩非看来,申不害作为韩昭侯的宰相,辅佐韩昭侯达17年之久,居然没有让韩昭侯成为天下的霸主,主要原因就在于申不害只有术、没有法。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韩国与魏国、赵国一样,都是三家分晋的产物。韩国与此前的晋国有先后继替的关系。这样的历史背景,给韩国带来了一个困境:晋国的旧法、旧令还在适用,韩国的新法、新令又颁布了。在新旧法令都适用的情况下,申不害并没有全部废止旧法令,并没有让新法令全面取代旧法令。由于新旧法令的并行,导致了一些投机人士选择性地利用法令:在新法令与旧法令之间,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令。这就让一些投机分子钻了法令的空子,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自己的私利。对于这种情况,申不害并没有予以禁绝。这就是申不害主政过程中的欠缺之处,也就是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因此,“徒术而无法”的实际含义是:申不害没有全部废止旧法令,没有专一、强硬地推行新法令。韩非把这样的法律选择称为“无法”。其实并不是无法,而是考虑到了法的继承性。
新法令与旧法令的并行给民众提供了选择空间,也给大臣处理政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新法令反映了新生的韩国政府的意志,是政府希望民众适用的法令。因此,民众选择适用新法令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民众也可以选择适用旧法令,这就给新生的韩国政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民众的这种选择弱化了新法令对民众的控制,当然也是弱化了新生的韩国政府及其大臣对于民众的控制。在韩非看来,这是申不害没有尽到对于昭侯或韩国的责任,是申不害的失职之处,既是“徒术而无法”的具体表现,也是“徒术而无法”造成的消极后果,因为这样的消极后果,韩非对申不害表达了某种责备之意。对于韩非的责备,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申不害是否应当履行让韩国占据霸主地位的法定义务?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赵、魏、韩三家分晋之后,晋国一分为三,相对于原来的晋国,三家的力量都不是太强。据《老子韩非列传》:申不害“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7)司马迁:《史记》,第395页。这条资料表明,因为有申不害的实际主政,韩国的综合国力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上升势头。韩非责备申不害,说他没有让韩国成为霸主,这样的要求是不切实际的。申不害死后不过数十年,到了韩非的时代,韩国的地位一落千丈。韩非作为韩国的宗室公子,自己都没有回天之力,反而苛求百年之前的申不害,这对申不害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虽然韩非对申不害在事功方面有更高的期待,但他并未在申不害的思想学说与公孙鞅的思想学说之间,做出厚此薄彼的评价。相反,他认为两者同等重要,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对于政权建设来说,申不害之术与公孙鞅之法具有同等的地位。他认为,申不害之术与公孙鞅之法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关系。国家治理既需要申不害之术,也需要公孙鞅之法。只是,在韩非看来,无论是申不害之术还是公孙鞅之法,在制度层面上,都还有很大的改进与提升的空间。
最后,虽然韩非以“言术”与“为法”分别为申、商画像,但是,根据韩非的论述,术与法其实具有同质性,术与法都是法律、制度、规范。前文已经说到,术主要是君主面向大臣的选拔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背后,就是一套规范体系、法律体系。至于法,则是官府制定的,在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实施的赏罚制度。作为制度体系与规范体系,术与法具有同质性。当然,术与法也有差异:术主要是君主管理大臣的规范,法主要是大臣管理民众的规范。这就是说,在调整的对象或具体事务上,术与法有差异,各有各的用途,各有各的调整范围。
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表明,“申不害言术”的实质就是言法,因为,术与法都是法律、规范、制度,言术就是言法。对此,《盐铁论·申韩》有一个说法:“申、商以法强秦、韩”,(8)陈桐生译注:《盐铁论》,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526页。这个简明扼要的论断表明:申不害赖以强韩的利器就是法。只不过,申不害所言之术(法)主要是君主管理大臣的法,商鞅所为之法主要是大臣管理民众的法:民众在农耕、征战方面成绩突出,就依法给予奖励;反之,就依法给予惩罚。商鞅之法的调整对象,是抹去了身份、等级的一般人,这就是商鞅为法的核心内容。相比之下,申不害所言之术,旨在实现君主对大臣的有效管理、有效控制。
韩非把君主管理、控制大臣的制度与规范称之为术,其实彰显了韩非时代的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一方面,是调整君臣关系的法律与法治;另一方面,是调整官民关系的法律与法治。在那个时代,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种类型:君主、官员、民众。法律与法治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一是君主与大臣的关系,亦即君臣关系;二是大臣与民众的关系,亦即官民关系。至于君主与民众,则不必发生直接的关系,君主只需要通过官员或大臣治理民众即可。在君、臣、民三类主体组成的法律关系中,申不害的重心确实不同于公孙鞅的重心:申不害主要关注君臣关系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及其制度安排——对于这种法律规范及其制度,韩非称之为术。
在申不害流传至今的论著中,甚至都找不到“术”这个字。“申不害言术”之说出于韩非。两千多年以来,韩非以“言术”描述申不害的说法一直沿袭下来,成为了关于申不害思想学说的定论。事实上,申不害所言之术就是法。只是这里的法具有特定的意涵:它是调整君臣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透过层层的学术迷雾,进一步阐述申不害的法理学说。
二、 君臣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
在申不害看来,君臣关系乃是最重要、最关键的政治法律关系。三家分晋、晋国覆灭的过程,就是权臣坐大、君主弱化的过程。君臣关系的混乱、不稳定,构成了国家混乱乃至衰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君臣关系的合理界定,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主要抓手。在这样的背景下,申不害思考的重心,在于促成君臣关系的理性化、规范化、法律化,或者说,是实现君臣法律关系的理性建构。通过《大体》篇,(9)魏徵等撰:《群书治要》,沈锡麟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445-446页。同时也根据其他文献,可以勾画出申不害理性建构君臣法律关系之旨趣。
《大体》打了一个比方:“今使乌荻、彭祖负千钧之重,而怀琬琰之美;令孟贲、成荆带干将之剑卫之,行乎幽道,则盗犹偷之矣。今人君之力,非贤乎乌荻、彭祖,而勇非贤乎孟贲、成荆也。其所守者,非特琬琰之美,千金之重也,而欲勿失,其可得耶?”这仅仅是一个比方。政权本身的诱惑,远远超过了“琬琰之美”。觊觎政权的人,远远多于、强于试图盗窃“琬琰”之人。守护政权的君主所面临的危险,远远大于乌荻、彭祖所面临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处理好君臣关系,对于君主来说,那是相当危险的。这就是申不害立论的政治语境和时代背景。后世之人,习惯于以人君南面术批判申不害,以为他是在助长君主个人的专制统治。殊不知,那个时代的君主危机四伏,经常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在诸侯之间,兼并战争愈演愈烈;在诸侯国内,君主需要面对的大臣多为宗室贵族,很多大臣、特别是权臣并不是君主的雇员。诸侯国君与大臣的关系,多为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君主并不能随意剥夺大臣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按照西周初年制定的礼制,君主与大臣的关系可以得到很好的调整。但是,春秋以降,礼崩乐坏,调整贵族阶层特别是君臣关系的礼乐失去了效用,权臣随时可能取代君主,君主的政治地位岌岌可危。怎么办?这就是申不害思考的起点。申不害的思想,必须放在那个时代的政治情势下来理解。
在这样的背景下,申不害对君臣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重新的建构,按照申不害的论述,君臣关系的核心是本末关系。《大体》称:“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这句话把君臣关系比作身与手的关系,以及号与响的关系。“身”指挥“手”,“号”产生“响”,其实都旨在说明:君是本,臣是末。严格说来,本与末也是一种隐喻,本的原意是指树干,末的原意是指长在树干上的枝叶,所谓“细枝末节”,就是关于“末”的形象化的说明。这就是说,没有本就没有末,本是末的前提,本对末具有决定作用。以本末关系界定君臣关系,旨在强调臣作为末的地位:对于作为本的君主来说,臣是细枝末节。在本末关系中,君与臣都要找到自己的位置。“君治其要”是说君主只需要抓住关键环节,“臣行其详”说是大臣需要把具体的细节问题做好。
以本末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在后世的人看来,在后世的君尊臣卑的时代,属于平淡无奇。但在申不害的时代,却体现了一种创造性的法理学重构:把诸侯与大夫的关系,从原有的血缘性的宗室关系转向科层化的官僚关系。诸侯国君治下的百官,以往的核心身份是大夫或士。按照《礼记·王制》:“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10)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48页。这五个等级的人就是后世所通称的“士大夫”群体,他们是贵族,他们与君主的关系是同姓同族的宗室关系。诸侯的封地叫国,大夫的封地叫家,诸侯与大夫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封地大小的差异,当然也有层级上的差异。诸侯与大夫在性质上具有同质性,都是某一块土地的所有者,都有相对独立的意志,这就是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在宪制上的要义。
申不害有一个意味深长的评论:“智均不相使,力均不相胜。”(11)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全秦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3页。也许正是针对诸侯与大夫之间的同质性而得出的结论:诸侯与大夫既“智均”又“力均”,诸侯相对于大夫并不享有绝对的优势,这就是春秋战国时代争战不休的重要根源。春秋以降,随着世卿制的松动,这些曾经的卿大夫、士大夫与君主的关系,就需要重新界定。在申不害看来,在这种政治需要面前,这些卿大夫或士大夫的核心身份是臣。君与臣具有本质的差异,只有君主才有独立的意志,大臣没有独立的意志,大臣听从君主的命令,就像“手”听从“身”的命令。申不害特别强调,人臣之名是天地之纲,这就是说,士大夫们谨守人臣的名分、本分,乃是天经地义的,所谓“圣人之符”,其实就是说,“人臣”乃是君主贴在大夫、贵族、百官身上的标签。如果这些人都安于人臣之名位,都按照人臣的名分说话、做事,国家治理就不会出问题。所谓“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就是指:所有的人都会各安其位,都不会越位。要做到这一点,让人臣形成自觉的“人臣意识”,至关重要。
以本末关系界定君臣关系,既是对大臣的训诫,更是对君主的训诫。大臣要确立“人臣意识”,至于君主应当确立的“人君意识”,则包括三个要点:“使其臣并进辐凑”“示天下无为”“名正则天下治”。
(一) “使其臣并进辐凑”
先看《大体》:“夫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难破家也,而群臣不难破国也。是以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莫得专君。”在妻妾制的背景下,如果有一位妻或妾受到了丈夫的特别偏爱,其他女子就会心生忌妒,如果她们联合起来搞事,这个家就会很危险。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一个大臣得到了君主的特别信任,在一定意义上,就相当于君主受到了这个大臣的支配。如果君主听不到、听不进群臣的意见,受到冷落的群臣就可能成为国家的破坏力量。所谓“一臣专君”,就是出现了一个超越于群臣的权臣。这是君主必须要防范的局面。
申不害要求君主“使其臣并进辐凑”,就是要求君主与群臣保持同等的距离,要让群臣环绕君主。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君主面对群臣,可能会有亲疏远近,这是人之常情。但是,申不害特别提醒君主,如果过分偏爱某个大臣,就可能导致“一臣专君”的危险后果。君主应当克制自己的情感偏好,君主要让自己与群臣的关系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君主与所有大臣的关系,不由君主的个人好恶来决定,而是由制度化的本末关系来决定。在君主面前或君主之下,任何大臣都是“末”,只有这样,由君主驱动的国家机构才会有效、有序地运转。
(二) “示天下无为”
《大体》:“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官人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人臣之事也,非君人之道也。”这段话包含了一些黄老道家的色彩。正是基于这样的色彩,有学者发现“申子之学远绍老子,近承稷下黄老之学,是道家策略思想的重要发展阶段。”(12)蒋重跃:《申子非法家辨》,《文献》1988年第3期。虽然,道家讲无为,申不害也讲无为。但是,申不害的无为却是“示天下无为”。这里的“示”字表明,君主应当把自己塑造成为“无为”的形象,申子讲的无为,是君主自我形象塑造的目标。“不足”也是“示人不足”,同样也是君主自我形象塑造的要求。申不害要求君主,要成为“静者”,要有静的意识,因为,“地道不作,是以常静。地道常静,是以正方。举事为之,乃有恒常之静者,符信受令必行也。”(13)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文:全秦文》,第54页。
SAR双通道对消系统工作于正侧视,仿真参数如表1所示.设成像区域距离向范围为[9900m,10100m],方位向范围为[-110m,110m],场景中心坐标为(10000,0).图4为无干扰时SAR场景成像结果,其中在三角形标记处设置散射波干扰机,坐标为(9910,0),图中长方形区域为特定散射区域.实验过程中干扰机位置与散射区域不变.
(三) “名正则天下治”
《大体》:“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镜设精,无为而美恶自备;衡设平,无为而轻重自得。凡因之道,身与公无事,无事而天下自极也。”申不害借此告诉君主,君主治理天下的历史经验既见于尧,也见于桀。这两位君主都注重以名治天下。但是,尧之名是“正名”,桀之名是“倚名”,“倚名”就是倾斜的名,这就是圣王与昏君走向分野的起点。
“名之正”如何体现?关键还是在于君臣各守其名分。名既指名分,也指各种职位。在名的后面,是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职位。其中,君的名分就是君,居于本的地位,臣的名分就是臣,居于末的地位。君只有一个,但臣是一个群体。在臣子群体中,每个臣子有不同的职位,每个臣子要履行不同的职责。臣是这个群体共同的“名”,但每个臣子又有更具体的名分或职位。君主应当根据特定职位的职责,对某个臣子进行考核,要求他取得相应的实绩。这就叫循名责实。所谓“镜设精”“衡设平”,就是要祛除人情关系,对所有的臣子都按照特定职位的要求来考核,一把尺子量到底,实现制度安排的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国家机器。
三、 法治三环节:明法、任法、行法
前文的分析表明,“申不害言术”其实就是“申不害言法”。如果说,商鞅所为之法主要针对官员与民众关系或大臣与民众关系的法,那么,申不害所言之法主要针对君主与大臣的关系,以现代的语言来说,申不害所言之法主要是“君臣关系法”。申不害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君臣关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在《大体》篇中,申不害以本与末为隐喻,以“名之正”为抓手,对君臣法律关系进行了理性化的建构。
在《大体》之外,《艺文类聚》第五十四卷收录了一段申不害语录:“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正轻重,所以一群臣也。又曰,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而安不安,乐其法也。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14)欧阳询撰:《艺文类聚》,汪绍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967页。这段话较之于《大体》,有相同的指向,那就是聚焦于君臣关系。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更为集中地表达了申不害的法治学说。让我以此为基础,同时结合其他文献,就申不害法治学说的三个环节,分述如下。
(一) 明法
申不害首先强调“明法正义”。这是申不害法治学说的第一个环节。如何理解明法正义?回答是:它就像悬挂出来的一把衡器,衡器可以计量物之轻重,明法正义则可以计量群臣之“轻重”,明法正义以一个客观的标准考核群臣,引导群臣的思想与行动,可以把群臣整合成为一个价值的、规则的共同体。试想,倘若所有的大臣都仰望着悬挂出来的那一把衡器,自己的分量、地位、功过、奖惩,都由那一把衡器来衡量,他就会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申不害关于明法正义的功能所打的一个比方。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谓明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表面上看,明法是在强调法的公开性,要把法律、法令公布出来,让众人都可以看得见。在这个意义上,明法与不公开、不透明的法是相对立的。第二,关于“明法”之“明”,申不害还有进一步的解释,他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为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15)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第484页。这就是说,能够独立自主地看到事物的真明,那就是明。所谓“明白人”就是这个意思。能够在独视、独听的基础上做出独立的判断,是君主应当具备的素养。因此,明法的含义,还不仅仅是把法律、法令公布出来。明法首先是指君主独自看到、独立发现的法。这样的法具有客观性,它不是君主根据个人的喜好创造的法,而是能够反映事物规律的法,君主经“独视”而发现了它,并把它公布出来。这就是明法。
(二) 任法
在“明法正义”的基础上,申不害提出了“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的思想,这句话的关键词是“任法”。任法就是运用法律、依赖法律。在这里,申不害把任法与任智对立起来,要求君主依靠客观公正的法来治理天下,不要凭借君主个人的小聪明来治理天下。
申不害所说的“任数而不任说”,同样是要求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天下,不要依靠众人的议论治理天下。这里的“任数”就是任法。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申不害要求君主依靠法律、法数,不要依靠人们的议论,还出自他自己的个人经验。据《战国策》:“魏之围邯郸也,申不害始合于韩王,然未知王之所欲也,恐言而未必中于王也,王问申子曰:‘吾谁与而可?’对曰:‘此安危之要,国家之大事也。臣请深惟而苦思之。’乃微谓赵卓、韩晃曰:‘子皆国之辩士也。夫为人臣者,言可必用,尽忠而已矣。’二人各进议于王以事,申子微视王之所说以言于王,王大说之。”(16)缪文远、缪伟、罗永莲译注:《战国策》,第812页。这个事例表明,君主一一听取臣下的议论,显然是有坏处的,它为大臣提供了察言观色、迎合上意的机会,让君主面临着巨大的决策风险。
(三) 行法
君主既要有“任法”的意识,还要有“行法”的意识。“任法”是依靠法律,它与“任智”相对。“行法”是让法律得到执行,它与法的形同虚设相对。从小处上说,只有法律、法令得到严格的执行,君主才有尊严。“君子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17)欧阳询撰:《艺文类聚》,第968页。这句话是就君主的个人境遇而言的。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令的严格执行更为重要。据《韩非·外储说左上》:“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不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18)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注:《韩非子》,第427页。
这两则资料表明,昭侯与申不害确实讨论过“法度不易行”的问题。昭侯首先注意到这个问题:法度已经制定了,但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申不害认为,法的功能,在于依据功劳给予奖赏,依据能力授予官职。法本来就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这样的法就是“明法”。法之难行,问题主要出在君主身上,君主如果听从左右之请,在法律之外给予物质奖赏,授予各种官职,这是法之难行的根本原因。申不害认为,为了解决“法度不易行”的问题,君主应当坚决拒绝左右之请,君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功劳给予奖赏,根据能力授予官职,这样就能保证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概而言之,申不害的法治学说,大致可以从明法、任法、行法三个彼此关联的环节来理解。由此可以表明,申不害关于法律、法治及法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思考。
四、 结论
根据申不害时代的政治环境,根据至今仍可以看到的申不害著作,我们发现,“申不害言术”的实质就是“申不害言法”。申不害早期的“贱臣”身份,为他提供了独特的观察视角,让他能够超越韩国当时的贵族政治、宗室政治、血缘政治,理性地回应国家治理对于理论的需要。在申不害看来,君臣关系是法律关系的核心与关键。对于他那个时代的君臣关系,申不害进行了理性化、制度化、法律化的建构,有助于促成君臣关系的法治化。在此基础上,申不害从明法、任法、行法三个法治环节着手,阐述了一种比较系统、比较深刻的法治学说,这些贡献表明,申不害在战国中期的背景下,对中国古典法理学作出了标志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