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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社会治理的生成逻辑和实践进路

2021-12-26张定鑫

关键词:个体数字空间

戴 丽,张定鑫

(江西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9)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信息革命的深刻嵌入,颠覆并重塑着人类的生活、思考、交往方式和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全球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等智能项目的推进,使社会治理的数字竞争力逐步提升,社会治理理念日益成熟,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内涵更为饱满,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动力。

一、智慧社会的形态变迁

人类的自然生物属性本来铺展于现实的物理空间。伴随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加速发展,各种数据聚合成为颠覆生产要素组合的“伏笔”,各类新业态的崛起成为重建社会秩序的“引擎”,这种全新的社会图景突破了物理空间的有形壁垒,“在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人类逐步超越实体的结构化空间并开辟出了数字形态的非结构化空间。信息技术的迭变使身处数字环境中的用户加深了彼此的临近感,时间和空间的脱嵌[1]归根结底是一条社会支持、资源和社会关系得以交换和发展的路径,这条路径被识别的过程也是使社会资本在人与人之间流动的过程。伴随参与人数的递增,泛在连接得以建立,网络中的结盟和共谋成为可能,社会空间得以从不同维度向外延展,全新的社会互动结构日益生成。

第一,数字空间稀释了物理空间的存在感。一方面,数字空间重塑了行为模式。在智慧社会中,工作场所的扁平化或水平化趋向,将劳动转变成一种创造力的表达[2],传统工厂或公司中的机械模式日益被充满弹性的、互动的、开放的模式所取代。对数字景观的频繁关注让部分持续的关注固化为一种行为规范,个体注意深度浅化的同时广度也在不断扩张,人们在适应数字空间的过程中日益育化出自由切换不同场景的能力。另一方面,数字空间改变了社会关系。信息技术赋能的赛博空间不再匹配传统的空间规则,而是一个完全崭新的领域。个体得以收获家庭和工作场所以外的能在他人陪伴下度过非结构化时间的“第三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个体以非强制形式参与其中,低义务性使其即便是潜伏或轻微参与也可以在大规模对话中感受自身及对话的存在,这种人际关系的模式为个体提供了被插入或融入一个社会的重要的、生命得到肯定的感受[3]。对个体而言,过度参与可能会导致对线下责任的非健康逃离,但是“第三空间”的存在和扩大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是一种正面的存在。

第二,数字空间影响力的扩张催生对物理空间的更多实践探索。一方面,在数字空间中,零距离信息不断强化着传播媒介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受众沉浸于自己的信道而逐步失去脱离舒适区的主观动力,与数字渠道提供的不断增长的媒介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众搜索的信息日益单一化、狭窄化,接踵而至的是公众思想被操纵和回音室效应的强化,受众的判断能力进一步削弱。而且那些不遵循“赢家通吃”模式的社会群落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通常寄生于已经存在的、真实世界的社会关系网络[4]。因此,数字空间影响力的扩张催生了物理空间中更多的实践体验。

第三,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虚实同构、相互塑造。尽管数字空间和物理空间存在本质差异,但依托信息技术形塑的人类生活新场景并不是线上线下相互独立和分离的二元存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速迭代,工业互联网、平台经济、无接触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崛起,这不仅推动了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相互融通,使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广泛深度融合,也从横向破除了行业壁垒,使跨界融合成为常态,加速了行业和领域间的相互渗透,对我国智慧社会的发展贡献巨大。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孵化了一批新职业,网约配送员、数字化运营师、在线教育培训师、社区团购团长、版权购买师等应运而生,同时一大批为数字化体验买单的“产销者”出现[5]。对于在互联网中创建、配置、消费和扩散的诸多内容,他们既是被动的消费者,也是高度活跃并不断生产内容供公众消费的数字劳工,内容自由分享、交换和消费推动了参与式文化的崛起。双层空间的深度交融使当下社会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数字化,因其推动与现实世界密切相连的全球性平台的诞生而被视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开端”[6]61。

二、智慧社会治理的生成逻辑

(一)大数据算法与小数据挖掘相耦合的技术取向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智能设备的依赖,使聚集的数据体量和类型迈上新的层级,大数据与算法分析之间的正向反馈加速提档。算法的功能不再局限于预测和服务,政府和平台更多利用其来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建构。然而,伴随算法分析的范围不断扩大,带来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模型建构与计算。事实上,算法分析在与线下场景融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

其一是算法共谋。一般情况下,数字技术对个体的精细化解析可以视为对客观世界的中立解读,但实际上个体之间的正常差异可能会被放大,继而使市场竞争呈现出均衡的假象。这是利用精妙算法以锁定特定群体的一种隐性的客户资源分配[7]。基于线上市场的属性、数据的易获取性、算法不断升级、市场透明度提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再加上相似算法的推广,算法共谋的平台得以搭建,合谋的结果得以稳固,对个体的负面影响也不断加大。

其二是算法歧视。利用算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结构性歧视,如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能根据消费者平均消费金额、日常消费频率、借贷情况等指标进行精准筛选,有效识别中低收入群体和有消费能力群体,并为帮扶救助提供数据支撑。但是,算法共谋的结果可能潜藏着更隐秘、更深层次的压迫和歧视。当高度自动化的程序基于身份数据区别对待不同人群时,其在测量和选择数据时的偏见[8],会使人为偏见和价值观被嵌入算法创建的每一个步骤。此外,对数据相关性的过度依赖也可能导致对数据准确度的忽视,当误差被系统化后,算法控制就会失效[9]。针对集体的歧视,群体或许可以组织起来进行抗议,但针对个体的算法不公和歧视,个体可能难以进行有效的抗议。

事实上,个体的需求和价值偏好主要源于对事物的价值判断,而算法中潜藏的种种“算计”,使个体基于生物本能或天生道德观进行的理性思考[10]失去了稳固的基石。此外,计算机系统可能会演进出更为复杂的架构和连接状态,但这不代表算法会在未来有目的地发展出自我意识[11],人类对算法的依赖并不等同于计算机获取了人类的意识。据此,在人与机器共同创造的全新社会形态中,尽管问题日益多元复杂,人们的职业技能不断更新,但回应人民呼声、缔造更加公平的社会契约以满足人民预期的方向没有变,我们仍有必要“怀有谦恭之心,铭记人性之本”[12],避免陷入由过度依赖数据算法导致的“知识僭越”,从展现更深层次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挖掘小数据。

建立在结构化信息和数据基础上的算法分析和对小数据的浸入挖掘之间并非矛盾对立的关系。首先,大数据算法和小数据挖掘在科学决策中具有共生性。算法分析识别模式基于个体及被认为类似主体的数据聚合预测未来行为,建构在内部运算和内置偏好基础上的算法会影响在线搜索的结果。对人类惯有思维的弱化,使我们在不远的未来可能再也无法观察到真实的自我,算法会代替我们决定“我们是谁、该知道关于自己的哪些事”[13]309。而对小数据的挖掘正是在大数据算法难以涵盖的“极点”搭建制衡据点,辅之以“人性”关怀。其次,二者是递进关系。大数据算法通过穷举的方式在信息的可量化和世界的不确定性之间搭建起连接通道,以定量分析呈现事物间的显著相关性。概率论能将我们对静态世界的信念进行编码,而因果论则告诉我们,当世界被改变时,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概率是否会发生改变以及如何改变[14]。小数据挖掘则是运用定性分析进一步认识规律、挖掘数据价值,以形成有利于实现期待结果的行动方案。

(二)去中心化与中心化并立的构序场境

信息技术革命重构了人类社会的秩序基础和认知架构。

一方面是去中心化的逻辑革命。互联网开启了连接网络化和去中心化沟通的新时代,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从集中走向分散,治理权力也从集中走向分散[15],传统的社会治理架构面临着严峻挑战。例如,规模化生产通用的金字塔式组织架构不断受到冲击和挑战,企业界限日益模糊、平台边界加速扩张,不同的交易角色融入其中并相互转化,进而形成具有网状结构的多边市场。分布式网络极大扩展了个体获取资讯的渠道,传统集中化、等级化和自上而下的信息范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个体间发生了能够创造更多价值和财富的交往互动。再如,5G、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成熟及应用,将产生巨大的边缘计算资源需求缺口[16]。数据规模的加速扩张使云空间接入的设备和处理的数据呈指数级增长,为缓解中央服务器集中处理数据模式过度中心化的问题,边缘计算应运而生。边缘计算将带有缓存、计算处理能力的节点部署在网络边缘[17],在本地直接处理特定业务。在靠近数据源头的网络边缘侧就地处理隐私和冗余数据,意味着在终端设备和核心网之间部署了一个新的数据处理平台,因此显著降低了数据响应时延和宽带成本,有效缓解了中央服务器的负担,适合分布式架构下的各类行业应用,也更加适合万物互联时代的现实需求。

同样,区块链网络中的所有规则都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呈现,其不依赖于第三方节点间的无条件信任,打破了中心化世界中信用严重不对等的藩篱。以代码或半代码形式呈现的共识机制,也保证了缔约双方签约时的自由意志。可见,区块链网络准确定义了节点的准入权力与参与方式,其不可篡改、无条件信任、自动执行、耦合连接等特质,搭建起了去中心化的自治生态图谱。作为开启互联网新纪元的重要技术,区块链构筑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存储库以全息多备份连环结构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为前置条件,开启了一种弱化、分化中心控制的新型分布式、共享型范式,其依托开源性的体系架构使共识算法能够反复迭代革新而更具有兼容性,它意味着社会霸权、经济霸权、种族霸权的终结,也意味着健康歧视、性别歧视、性别鉴定的终结[18]。

另一方面是中心化的复归态势。与去中心化趋势相对应的,则是再中心化形态的递归。

首先,个体的信息数据被吸纳进数据池。数据体量越大越有利于提高算法预测的准确率,并形成趋于稳定的网络中心节点。在这个中心节点辐射的范围内,平台为追求数字竞争力,更热衷于提升网络连接速度和大数据算法的效率,通过利用算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运用数据求解市场出清价格,打压同类竞争对手的同时也让用户外部选择渠道缩窄。随着社会细胞分裂不断提速,不同群体间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的差异产生数字鸿沟,部分企业在夺取数字竞争力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垄断优势,又进一步加深了数字鸿沟。由此,大数据算法的肆意生长导致财富和权力过于集中,进而催生出更加难解的数字化不平等问题。

其次,安置大数据的云空间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领域。极少的企业控制着网络数据中心在全球扩张的进程,对批量数据、信息技术的垄断,让组织、个体数据大规模迁入资源共享池成为可能。具有卓越存储功能和处理能力的云空间更高效地将渠道与设备结合,重塑了信息技术工业。云计算提供了广泛、便捷、按需制定的网络,并在数据、应用程序、信息存储、处理、分配等环节实现了质的飞跃,“卷入了全球寡头垄断,正走在通往全球科特尔的路上”[19]64,日益成长为中心化的新引力场。

再次,区块链技术也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隔离区。在比特币网络中,先是节点分化使矿工可以因挖矿获得记账奖励,接着是矿工之间为争夺记账权加剧竞争导致节点间的贫富差距加大,在外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必然导致资源垄断而与去中心化的初衷渐行渐远。对比特币区块浏览器矿池进行统计,根据拥有的算力进行排名,2017年,前10名的矿池占到总算力的85%左右,前40名的矿池则包揽了当年所有的比特币产出[20]。比特币以工作量证明为共识机制,以哈希算率为核心保证了网络节点进入的低门槛,以及矿工竞争和检验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体现了程序正义。但随之而来的矿机行业高速发展,也带来了算力膨胀和交易集中,引发了再中心化的寡头争霸局面。

总体来看,互联网时代高举的去中心化旗帜,会借助越来越多的赋权使个体逐步脱离固化的中心场域,但在市场的角力中,个体仍难免沦为再中心化的“战利品”。从中心化、去中心化到再中心化,并非同一过程的反复或倒退,而是以互联网技术成果为载体,实现社会演化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逐层递进。在这一进程中,连接的分权与节点的集权、内容的分权与模因的集权,以及传播的分权与创造的集权[21]相互并立,去中心化和再中心化在不同场景中各展所长、交相辉映。因此,智慧社会的构造并非效率至上、极端集权主义的中心化,也不是公平至上、完全无政府主义的去中心化,而是建构在稳定基础上寻求二者平衡的多中心化,即在国家组织的总体架构内,以多中心化为原则,在整个社会协作体系的不同层级中布局公平和效率的相对分量。

(三)规则治理与代码规制相互补的约束原则

互联网徐徐展开了智慧社会的恢弘图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类通信和流动创造了新机遇,异质的网络将会代替同质化的功能体系[22]。在这个万物互联的复杂网络体系中,社会成员保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成为构建均衡社会的纽带。同时,社会信任的基石发生深刻变化,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彻底颠覆了“熟人”社会依赖地缘与血缘的传统信任关系,进一步推动了“陌生人”社会制度信任的跨越式发展。信任关系的数字化和量化以互联网为边界,以代码为载体,以数据和算法为依据,保证了意志自由表达、契约自由缔结、全生命周期可溯、劳动价值安全等,消解了地域血缘和社会制度的限制,提升了对不确定性和误差的容忍度。在特定技术架构生成的数字空间中,计算机只能识别被转换为代码的法律规则。因此,需要重视技术规制在数字空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定范畴内甚至可以将代码看作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23]。

在平台初创期,各类参与主体大都能在积极网络效应的作用下获得一定收益。但随着用户数量达到峰值,平台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便会从“你好我好”的合作共赢异化为“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当消费者数据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形成闭路循环,无论天平向谁倾斜,消费者都只能沦为被俘获的“靶子”。数据体量和质量上的快速迭代,助力平台企业日益抓牢治理话语权,于是占据强势地位的运营平台开启了“杀熟”游戏,网购平台、在线旅游、网约车类移动客户端或网站便沦为重灾区[24]。显然,运营平台依靠代码规制获取的竞争优势是以牺牲用户福利为代价的,随之而来的是用户体验变差、黏性下降,以及条件成熟后“脱粉”,与这种无谓的社会福利损失扩大正相关的是社会不信任感递增。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代码规制比单纯的法律规范更加直接、更为有效,但是将代码完全等同于法律,无异于视网络为完全自治的乌托邦,而且能被计算机识别的代码能否在物理空间中自洽并与法律规则的要求相一致,也需要关注。

步入后疫情时代,科技革命将加快创新步履,“智慧化转型”到了发展的历史关口,数字世界实现了决定性甚至是永久性的拓展和发展[25]。但是,数字空间绝非恣意生长的法外之地,“用自动化操作来代替监管的想法无异于飞行汽车或太空殖民那样天马行空”[26]151。因而,要实现智慧社会的治理成效,既要通过法律和规范来强化制度约束和政府监管的力度,防范“监管真空”,也要以构造互联网基础的设计和规制用户行为的代码作为支撑,防范“治理缺口”。互联网的发展现实表明,无论身处物理空间还是数字空间,都不能脱离主权国家法律的管制,坚持法治原则并不是将适用于物理空间的规则直接复制到数字空间。极端干预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动力等问题,监管缺位则可能引发不公平竞争、寡头垄断等问题,进而耗散高昂的社会经济成本。因此,监管的好处和代价之间需要权衡,应当坚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的立场,拒绝零和游戏并拥抱正和的关系[18],采取规则治理与代码规制相互补的约束原则,推动可持续的社会创新与治理。

三、智慧社会治理的实践进路

智慧社会的加速形成和发展,使单向度、层级化的线性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由于各类主体拥有协同发展的共同目标,社会、政府、行业、企业、个人等信息权利主体与数据对象相交织,逐步构建出包括但不限于以多主体参与为典型特征的多元治理[27]的模式。多元、多层次主体开放、协同、包容的治理合力让社会治理理念日益温和、成熟,也让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内涵更为丰富和饱满。

(一)形成开放安全的数字生态圈

当前,数据开放共享的需求映射出大数据行业的痛点,亟需构建一个健康的“数字生态圈”,使其对各种技术和设备高度开放,且拥有一个组织有序的参与群体[28]。这个生态系统从一系列组合有序、持续沟通的设备中收集、整合零散数据,搭建起一个显示实时图景的数据池。数字生态圈所要求的数据透明化,不只是个体或局部数据向总体或整体数据开放、流动,还包括各个数据池之间的开放和交流。破除信息壁垒、畅通数据交流,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数字生态圈的整体效率。因而,数据开放有助于避免价值和权力过度集中,也有利于不同城市或部门共享和使用数据资源。

与数据开放相伴而生的是数据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等的快速发展,对个体进行的实时数据采集的体量和维度前所未有地扩张,在数据技术精细化地剖析个体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隐私被曝光的风险。个体对自身数据控制和管理的能力逐步弱化。为规范数据所有权,兼顾包括数据主体在内的各方利益,可以将数据所有权视为协商的结果,鼓励收集数据的组织与作为数据样本的个人以合同的方式分担风险与责任[29]。一方面赋予个体更多的个人信息管理权,保证个人知晓协议签订后果及数据使用方式,另一方面设置一个总括性的隐私选项,依托技术,提高采集者和使用者的成本,使数据使用者和所有者在数据采集及使用的各个阶段能双向知情、互相监督。

(二)构建协同联动的多元治理圈

迈入智慧社会,国家与社会力量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互动,相互赋权、相互改造[30],推动资源和人员在协同联动的多元治理圈中高效运行。

首先,在国家层面推动构建智慧政府。与智慧社会中万物被精细解读的过程并行的是形成于“粗粒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在多个领域加速解体并重构。智慧社会政府的优势是像零售商一样,能够采取更加灵活且个性化的方式处理问题[31],能真正将居民满意与否的体验感置于规则评价之前。在这种治理体系中,政府通过全面掌握和解读需求信号,并利用社交反馈在实际求助发生之前主动响应。尽管“有形的手”不能独立解决所有问题,但给予额外的关注、必要的干预以及灵活的治理,有助于理解和削弱潜在风险,通过获取充足的信息,为新型执法工具的孵化提供宝贵的思路。

其次,在社会层面推动多元协同治理。一方面是个体分布式存在与互动。伴随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加速融合,空间中的扁平化、破碎化和流动性不断加剧,发展中的个人主义、无所不在的互联网促进了互联网个人主义[32],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和独特性被数字技术放大,个体在数字空间中以越发“微粒化”的分布式形态存在着。智慧社会秩序的建构基石不再是社会控制,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互利行为。无论个体的行为多么微小,其对于精进算法和改进流程而言都能发挥特定的作用。个体依托微博、微信、直播等进行分布式参与,形塑了公共空间中无数个节点共建共治的舆论场域和治理逻辑。另一方面是面对数字空间的数据鸿沟、算法共谋、算法歧视和再中心化等严峻挑战,需要向社会开启更多的公共参与渠道,打破数据壁垒[33],赋能平台、民众、行业组织、媒体等各类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综合国家自上而下的“拉力”和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力”,为构建协同联动的多元治理圈提供支持。

(三)塑造包容普惠的红利共享圈

智慧社会的构建基础是物理/数字双层空间并存的“共享经济”。在多边市场中,拥有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等的共同参与成为资本市场扩大的加速器,但从目前来看,多方参与的结果是财富过度集中。以平台为例,无论是平台公司内部的高管或创始人,还是在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普通生产者,本质上都是通过提供个人劳动力贡献价值,而在这个生态圈中,消费者的作用同样不可或缺。为了激励生产者勤奋自律、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目前平台公司的普遍做法是采用“积分”制度。对有贡献的用户进行奖励不仅提高了用户的使用频率,而且增加了内部黏性,但被排除在平台主流价值之外的积分,不仅没有给用户带来与其实际付出相对应的好处,反而使平台头部员工的财富收益远远超过普通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信息化时代,财富和数据之间具有强相关性,与财富过度集中相伴而生的往往就是数据资源的垄断问题。因而,应当避免底层民众陷入“信息茧房”的陷阱,破除“零和博弈”的思维,克服“技术权力化”的偏好,让人们能共享数字红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红利[34]。只有这样,才能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重要保障。

总之,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赋能下,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相交互的全景形态已经形成,信息技术成为社会规模指数级扩张的“燃料”,“人类+人工智能”概念的落地则为社会发展插上了智慧的“翅膀”。智慧社会日益生成了大数据算法与小数据挖掘相耦合、去中心化与中心化相并立、规则治理与代码规制相互补的治理逻辑,这一逻辑铺展于社会发展的宏阔进程中,孕育生成了数字生态圈、多元治理圈和红利共享圈,为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增添了鲜活的时代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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