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磷化工行业绿色转型
2021-12-25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研究所研究员张文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水生态环境规划研究所研究员 张文静
金秋十月,举国欢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72岁华诞。沧桑巨变七十载,民族复兴铸辉煌。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随着全社会步入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经济发展也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衔接,在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道路上,工业污染防治由粗放管控逐步向精准、系统、科学管控转变。我国磷化工行业经过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研、生产、贸易和应用体系,污染防治能力和污染防治水平有效提升,为持续供给高质量磷化工产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以绿色低碳循环为主要原则,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抓手,强调经济与生态的良性循环。碳达峰与碳中和愿景的提出,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低碳转型提供了新的契机。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期间,应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应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颁布,为抓好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同时也注重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坚持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明确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 km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其中,要求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制定更严格的排放管控要求,针对磷矿开采加工、磷肥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十四五”期间我国磷化工行业在资源集约利用、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长江流域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磷矿、磷化工生产企业,2019年生态环境部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数据统计结果表明,磷石膏库环境问题最为突出,55%的磷石膏库存在防渗不到位、渗滤液无法有效收集等问题;47%磷肥生产企业存在雨污分流不完善、初期雨水收集设施不规范等问题,42%黄磷生产企业存在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不严格等问题,32%含磷农药生产企业存在母液处理回收难度大等问题,25%磷矿企业存在矿井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贮矿场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根据2021年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通报,部分磷化工产业集聚地区磷石膏库距离长江干支流不足5 km,最近一座距离长江仅50 m;磷矿开采对部分长江流域中上游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的生态系统安全及其动植物保护、水源涵养功能造成威胁;部分地区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出台磷石膏综合利用鼓励政策不足;部分磷石膏库渗漏,造成污染水体总磷超地表水Ⅲ类标准近800倍。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依然突出”,“需巩固提升‘三磷’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十四五”时期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磷化工行业更应在这个关键时期持续加强沿江环境风险排查,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动构建绿色化工产业链、供应链。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做好磷化工行业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