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探索和思考
2021-12-25曾巧侠
曾巧侠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农业农村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
农村土地在未实行确权登记颁证前,土地承包经营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所致,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并不清楚,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对相关法律和合同意识不强,政府相关部门疏于监督管理。在近些年来, 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提速,农村的土地也快速得到升值,土地流转不断加速。然而,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由于流转的手续不完备和不配套,加上土地流转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引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频发不断。这样的纠纷不仅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进而还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此,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纠纷而制定出相关制度和法规,及时调解仲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纠纷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
通过综合分析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情况来看,农村土地出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由以下六种原因引起。
1.1 常见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双方因交承包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纠纷;合同到期后,地面附属物归属及作价出现的纠纷。
1.2 土地规模化流转费被村集体截流发生的纠纷;土地流转后流转费分配不公引起的纠纷,承租人擅自改变农业土地用途引发的纠纷。
1.3 村集体在收回或调整承包土地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1.4 因出嫁女或者离婚妇女在承包土地确权时产生的纠纷。
1.5 农民承包土地边界问题引发的纠纷。
1.6 政府占用承包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的纠纷。
2.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遇到的困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原因众多,调解仲裁土地纠纷时受到不少因素的制约,从而使得基层土地调解仲裁机构工作开展遇到不少困难。主要表现为以下六方面:
2.1 仲裁法律依据有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多样,产生不同纠纷时调解仲裁会遇到不少问题无法可依,也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进行调解仲裁,仲裁结果也难以得到信服。
2.2 仲裁开销经费之困。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是无偿提供帮助农民解决问题,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所开支的费用,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由于基层财政资金困难,财政对仲裁经费不少地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调解仲裁工作开展会受到很大影响。
2.3 基层调解仲裁专职、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目前,基层农经站负责调解仲裁的专职、专业人员普遍不足。能够主审相关业务的人员少之又少,严重影响着调解仲裁的效率,加上纠纷问题繁杂,会涉及到各方面问题,需要涉及到各专业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由于各类专业人才的缺乏,调解仲裁工作开展很难。
2.4 与司法配合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或诉讼选择权完全由农民自己主张,这和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前置程序不同,有些地方程序规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完全交给仲裁机构先进行仲裁,仲裁无果才诉讼到法院。
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纠纷主体一般都是弱势农民群体,通常遇到的土地纠纷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例如:遗产继承、赡养老人、损害赔偿等问题,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只调解仲裁土地纠纷问题。
2.6 历史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地块四至界限不清引发的承包纠纷,对这种无依据调解仲裁纠纷难度相当大。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措施
通过上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制约调解仲裁遇到的困境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从中不难发现,虽然目前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推出了相关法律,但实际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在基层开展起来并不顺利。若没有完善强化的工作措施,调解仲裁工作就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作为基层工作第一线的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和思考,不断从工作中积累经验,善于对经验进行总结,好的经验多借鉴,不足之处勤加勉。因此,对出现的土地承包各类纠纷能积极果断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做好调解仲裁工作。
3.1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力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推出,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又进一步得到完善,有利于保护农民承包土地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有利于规范调解仲裁程序的相关活动以及提高农民对调解仲裁的认可。然而,目前该法的推出在农村宣传工作开展的并不是很好,农民对其认知上不深,遇到土地承包纠纷无法私下解决时多采用上访告状,未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来解决自己遇到的土地承包纠纷。因此,各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农村宣传的力度,应积极通过村里的宣传栏、广播、电视、手机等新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农民从思想上能够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真正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是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一定会得到更多农民的积极赞赏。
3.2 加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运行机制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多而杂,在进行调解仲裁土地纠纷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影响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要加强对其不断完善,应着重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点考虑,这类纠纷多存在时间跨度长、涉及面较广、历史原因复杂等问题。若没有相关法律及政策作为依据很难作出仲裁判断。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上要强化相关仲裁法律效力,使调解仲裁员在工作中能保持积极心态去开展工作,不会因为工作受阻出现消极情绪而影响工作。另外,还要设置完善的调解仲裁机构以及调解仲裁人员资格审定机制。对从事调解仲裁人员资格认定可借鉴较成熟的劳动仲裁相关做法,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考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资格证后可从事相关工作。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纠纷调解仲裁,一方面可确保从事调解仲裁人员资格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使农民群众对调解仲裁结果提高认可度,从而可降低不信任度,欣然接受仲裁结果。
3,3强化综合素养提升调解仲裁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对调解仲裁员的综合素养有较高的要求,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素养,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样才能更好提高调解仲裁水平。因此,调解仲裁员要更加注重个人综合素养的强化培养。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 学习和强化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多学相关法律知识,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工作上要精通于心。在土地调解仲裁纠纷时,调解仲裁员便能胸有成竹,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充分利用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坐下来欣然接受调解,达到令双方都感到满意的结果。 因此, 强化综合素养是每个调解仲裁员的必修课。
3.4 积极优化资源整合。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最前沿,调解仲裁人力资源优化整合很重要,应积极完善乡村调解人员体系的建立,各乡镇调解人员将承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乡镇农办、司法、妇联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在村里边,可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选出一些村组代表作为村里调解小组,发挥积极调解纠纷作用。在仲裁员人才队伍建设中,可以聘请公职律师、驻村律师、退休法官等法律人才,提升仲裁队伍人员综合素质。另外,调解仲裁的场所整合也很重要,可利用现有劳动仲裁、商事仲裁或法院资源,解决因场所问题造成仲裁机构无法办公的难题,这样可大大减少因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出现“马拉松式”现象,还可以增强农民对调解仲裁信任度,在出现土地合同纠纷私下无法和解,能够第一时间愿意提出土地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的申请,并认真接受调解仲裁,从而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调解仲裁的结果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一线的调解仲裁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平等原则,还要以“农民利益为中心”,对遇到每一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都要深入实际做好相关调查,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的权益,客观公正进行调解和仲裁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存在不完善,需要在调解仲裁工作开展中不断探索和思考找出不足,进而采取更完善的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提供更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