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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权威危机与自主性挑战
——以尼加拉瓜案的判决为例

2021-12-24何志鹏赵健舟

关键词:国际法院尼加拉瓜权威

何志鹏,赵健舟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美国在国际权力格局中的地位此起彼伏,它同国际组织关系的张力典型地彰显出它在特定权力格局与历史背景之下的两难境地——威胁退出万国邮政组织与《巴黎协定》,宣布对国际刑事法院高级官员的制裁以及退出世界卫生组织的行动,都为此种境地增添了新的诠释。美国对于多边组织的批评之严厉、姿态之强硬,自冷战结束之后十分罕见。

美国为什么要退出这些它在历史上努力构建并辛苦维持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及其机制?对这一问题,国际关系学者已经提出了各种解释路径,例如从体系层面的国际权力结构变迁角度出发,提出美国基于现实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以退出行动打击竞争对手并减少利益损失,从制度上实现对竞争者的制衡。[1]也有学者从美国国内政治对外交决策的影响,例如选票政治、政党政治角度展开分析。[2]这些研究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但问题在于,它们更多地从美国的单方面角度出发,分析一个衰落中的霸权国家为何以及如何削减承诺,收缩势力,但没有从国际制度——具体而言,是当时正在被针对采取种种措施的国际组织的立场出发,考察美国遭遇的抵抗和困难缘何而来。实际上,适当的视角转换更有利于厘清这些问题——通过对特定历史环境下美国与国际法院这个最为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的互动、动机的分析,尤其是从美国和国际法院的双重视角出发,对案件涉及的政治博弈进行考察,我们能够更加具体地观察到,多边国际组织如何在制度非中性的前提条件之下,尝试着“超越霸权”,运用其行动空间自主拓展议程,强化自身影响力与存在价值,进而实现对霸权的制约、平衡效果。[3]这对于我们未来思考大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寻找更加适当的互动模式,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因而,本文尝试引入社会学与经济学理论视角[4],运用它们对于国际组织法理、授权、专家、道义四种权威及其衍生出的行为自主性的分析框架[5]29-30,选择了美国同样处于权力剧烈变动时期的典型案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考察该案中美国对国际法院发难和国际法院坚持立场的行为,并根据国际法院的国际组织特征及其行为与利益偏好回答以下两组问题:第一,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面临何种权威危机与自主性挑战,为何美国会在此时提出挑战;第二,国际法院采取的行动对于其自主性有何影响,是什么因素促使它如此行事?

二、权威危机与自主性挑战从何而来

作为社会建构的产物,权威要求其他行为体表示同意与服从,规范着何种行为遭到禁止而何种行为值得提倡。[6]一般认为,当国际组织的官员认为国家决定的行动路线与他们的专业知识或者职业道德所要求的行为背道而驰时,自身的权威与自主性就遭到了严重挑战,国际组织必须做出抉择:是沉默屈服还是行动反抗。[7]尼加拉瓜案中美国对国际法院提出的质疑乃至于攻击就是此种冲突的典型体现。

(一)美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及其立场

分析美国的立场,就必须考察它在国际权力格局中的总体地位的变化。20 世纪70 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与《各国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分享国际制度、国际组织的话语权。[8]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美国相对其盟友与竞争对手已失去明显的经济优势,总体权力的衰落使得政治领导人逐步撤回对自由主义制度的绝对承诺,越来越频繁地以本国的具体利益压倒制度的整体考量。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它单独控制国际法律体系话语权与解释权的能力不断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却能够利用联合国系统的开放性对美国发起攻击,甚至挑战美国国际行动的合法性。这引发了美国政府中支持里根主义的不满,他们要求美国政府“惩罚”那些逐渐失去控制的国际组织,并且削弱多边制度对美国权力的拘束。[9]

其次,美苏冷战对抗的具体环境也对里根政府的态度有着显著影响。20 世纪70—80 年代,苏联正在试图在全球范围内扩大它的军事、政治影响,通过各种手段来改变美苏之间的权力平衡状态。[10]68两国在中美洲地区的对抗呈现出升级态势,苏联巩固了古巴,发展了尼加拉瓜的代理人地位,对美国的“后院”产生了直接威胁,美国面临的安全压力骤然增加。为了应对苏联的“勃列日涅夫主义”,里根政府主张在国际组织上以强硬姿态抵制苏联阵营的影响力,在军事上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来削弱苏联和古巴对尼加拉瓜和萨尔瓦多共产主义游击队的支持。[11]美国对待尼加拉瓜的敌对态度以及对国际法院支持尼加拉瓜判决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来自美苏对抗的背景。

在这种背景下,里根主义应运而生。这种在外交领域强调权力而非规范,主张利益而非法律的新政策,一方面对国际组织采用予取予夺、颐指气使的态度[12];另一方面还试图塑造国际法以适应自己的国家利益[13]275-276。里根政府开始抛弃联合国另行其事,以便于在无法获得联合国或者国际社会多数支持的情况下能够不受束缚地采取行动。里根主义的倡导者们认为,考虑到国际组织的政治化、去西方化甚至反美化趋势,它们越来越不符合美国的(或者说“西方民主国家”)的利益。[14]3-18拒绝签署《海洋法公约》,退出教科文组织以及大幅削减联合国会费,是美国对这种权力格局变动的应对。它对待国际法院的敌意态度,从整体上来自里根主义对多边制度的不信任和抵触——在美国看来,国际法院等机构已经成为自身的障碍、竞争对手的武器。

(二)美国对国际法院的抵触与质疑

1984 年,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美国在尼加拉瓜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包括资助反政府武装、计划颠覆尼加拉瓜政府、在港口布设水雷、攻击途经商船等行为违反禁止使用武力、禁止干预内政等国际法规则。1984年5 月10 日,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仅仅对美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没有对同样存在侵略嫌疑的尼加拉瓜提出要求。1984 年10 月4 日,法院决定不听取美国盟友萨尔瓦多的口头辩论。这些行动促使美国政府确信,国际法院持有偏见和反美情绪。在美国政府看来,“国际法院的调查结果已经不合理到除了仅能反映法院故意的反美偏见以外,没法找到任何其他结论”,初步裁定结果过于偏颇以至于美国根本不能指望从法院获得任何公正的诉讼。[15]因此,美国政府下定决心,采取激进的行动与措辞表达它的不满立场。[16]

第一,对法院授予权威的质疑。作为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长期以来主要支持者以及“常任理事国中唯二接受强制管辖权的成员”,美国政府宣布,不进一步参加诉讼,并且撤回1946 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这种撤出毫无疑问会对法院产生负面影响,也会使法院丧失在之后对美国的国际法实践发表意见的良机,意味着美国对于国际法院的权威不愿再给出授权。

第二,对法院专家权威的质疑。美国政府高度质疑了法院在临时命令、拒绝萨尔瓦多以及初步裁定中产生的错误,认为法院的每项裁定都忽视或严重错误地理解了与它所处理问题有关的证据和法律,包括错误适用《国际法院规约》,推翻决定性先例,不当解读重要法律概念,忽视压倒性证据和法律权威等。[17]这几乎等于宣告,法院到目前为止错误地解释了几乎所有法律,并且弄错了几乎所有事实证据。这是对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权威的重大质疑。

第三,对法院道义权威的质疑。国际法院向来是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机构,但美国在声明中强调,中美洲问题必须要经由一个涉及“政治和解、地区安全、经济改革与发展、民主与人权传播的综合方案”才能解决,而法院对此无能为力。虽然法院确实不具备提供“一揽子计划”的能力,但是这种以政治短板质疑法院解决争端努力的立场仍旧是对其道义性的破坏。

第四,对法院法理性权威的质疑。法院一直以来都以客观、中立、专业、理性的形象示人,但美国在声明中做出了对法院客观中立性的强烈指控,暗示法院中的华约国家法官将会披露机密情报,危害其国家安全,法院自身也正在“挣脱司法束缚,向危险的政治水域的冒险”。美国政府的主要官员,如驻联合国大使珍妮·柯克帕特里克同样暗示,国际法院的法官是由产生联合国决议的同一政治进程选出的,而联大正在被反美的政治化浪潮淹没,法官的选任必然不是公正的。[18]这似乎说明,在美国政府的强硬派人士看来,法院已经失去了它作为专业机构赖以生存的法理权威了。

国际关系学者对于一个国家从威胁到退出的思考路径给出了精妙的分析——威胁退出是一种同国际组织的谈判姿态。在退出之前,国家用批评与威胁退出作为一种呼吁组织改革的方式,试图在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对国际组织进行重构和修正。[19]4如果问题在国家看来彻底无法解决或没有妥协空间,则会进入到真实的退出阶段。退出的窗口时期与退出成本最终决定着美国的外交决策及其实施方式——究竟是威胁,还是实际退出。[20]可以看到,在修正无力、威胁无果后,美国政府选择了退出国际法院,并且还附带了姿态极为强硬的批评。这种对于国际法院及其法官遴选、执行职务的中立性、专业性权威的公开指责几乎是前所未有的,哪怕是第三世界国家也从未在涉案时如此激烈地以意识形态和敌对关系质疑它的中立性。它的声明措辞与实际行动都充分证明,美国不惜撤回自己的授权和支持,推翻这个国际司法机构长期以来积累的公信、权威和专业地位,也要优先捍卫中美洲地区的美国利益,并将这个“被第三世界国家愈发控制”的机构贬低下去。

三、国际法院的应对与动因

面对美国发起的挑战,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陷入了权威危机的两难境地:一方面,美国长期引领支持国际体系,是国际秩序中霸权的象征,是对法院授予性权威支持的最大影响因素;另一方面,法院的法理、专业与道义权威考量是它作为司法机构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国际法院最终为何选择了以后者压倒前者,并在判决中进一步凸显了自身的固有权威与自主性?这一点同法院的组织利益、组织文化有密切关系。

(一)国际法院对美国质疑的坚定回应

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的管辖权与实体阶段判决中对美国的异议作出了明确回应,进一步运用了自身解释与发展法律的权力,扩张了组织的自主权。考虑到并非该案中所有来自法院的论述都体现出这一点,本文有选择地关注那些对法院捍卫与发展自主权尤为重要的观点。

1.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阶段

国际法院对美国提出的第二点管辖权异议以及第二、三、五点可受理性异议的回应着重展现了法院的自主性。就管辖权问题,美国提出,根据其诉前发表的声明,它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中美洲国家有关的争端,而这项声明实际上是在获悉了尼加拉瓜准备向法院提交诉讼之后匆忙作出的,并不符合程序规定。[21]396-397国际法院除了从法律上认定美国提出的中止声明六个月后生效期间应被对等原则取消的抗辩不成立以外[21]415-421,国际法院时任院长伊莱亚斯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批评说,美国此种行为“是不能接受的……这将导致无政府和混乱的状态”[22]。法院不能接受这种为了本国利益而无视自我承诺与诉讼规则的行为,对它的容忍就等于否认法院作为规则创立与维护者的权威。

就可受理性的第二、第三项,美国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适用问题,包括使用武力、侵略的判断,应由安理会解决。既然安理会尚未作出决议,国际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同时,由于孔塔多拉进程的外交谈判尚未结束,法院也不应介入这一政治争端。国际法院认为尼加拉瓜提出的是和平解决争端问题,属于《宪章》赋予国际法院作为主要司法机关的职责,因此并不能认为安全理事会对该案件负有全部责任而排除了国际法院的管辖。作为司法机构与政治性机构,二者考虑的层面不同,完全可以并行。正在进行积极谈判的事实也并不妨碍法院行使司法职能。[21]431--441法院在四年前就曾明确表示,绝不应认为因为提交给法院的“法律争端仅为政治争端的一个方面”,就否认法院的管辖权,这也会对法院作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机构的作用产生冲击。[23]82某一争端是否能被法院受理,既关系它的受案率,进而影响其组织利益,又涉及到法院是否有机会对国际法治问题发表意见的组织文化,法院是不愿意将这种机会因为存在安理会的职权交叉或者其他平行外交进程就拱手相让的。对美国意见的反驳同时也构成了法院扩展案件可受理性范围,巩固自主权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在之后也被不断援引、强化,产生了广泛影响。[24]

2.案件的实体阶段

在案件实体阶段,法院的自主性扩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可适用法律的论证、禁止使用武力规则以及不干预原则的习惯法地位论证。

首先,由于承认了美国多边条约保留的效力,法院必须依赖于这些条约案文所体现的习惯法规则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21]424法院在开始审议可适用法律时采取了《规约》要求的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两要素的传统模式,但在实践上并非完全如此。[25]183它大量考察了联大决议、安理会文件以及历史上美国参加或表示支持的区域性会议文件,而不是按照国家为单位逐个分析它们的立场。法院特别指出,不能期望“国家实践”这个要素中对规则的适用是完美的。法院并不认为要将一项规则确立为习惯,相应的做法必须绝对严格地符合该规则。那些同规则不一致的情况应被视为违反该规则,而不是承认新规则的迹象。[25]186这种做法自“巴塞罗那电车案”以来就逐渐出现,有学者就指出,法院显然并不在意严格遵守“法律确信”和“国家实践”之间成比例的证据。[26]它希望在这些事关国际道德问题的重大领域采取明确态度:一项规则对于国际关系的规则化、法治化,对于人道主义原则、基本人权保障越是重要,那么它就越不能被频繁但缺乏统一法律确信的国家实践轻易破坏——尽管各国,尤其是大国在冷战背景下经常性地干预他国内政甚至实施武力威胁与使用武力,但这些政治性姿态不能改变既有规则的坚实性。[27]显然,对更高价值的追求压倒了对《规约》的循规蹈矩。

其次,法院尝试对国际社会有关使用武力与自卫权的讨论做出回应。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在非干涉基础上重申了《宪章》有关使用武力的规则,它强调了各国人民独立选择本国政治制度的斗争权力以及其他国家不得以武力干预斗争的克制义务,据此,大国不能根据所谓的集体自卫权利用其他国家政府的邀请任意干涉独立运动。[28]受到这些趋势的影响,法院也充分利用了《国际法原则宣言》以证明存在使用武力不同程度的区分[25]188-191,以及《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有关向另一国家派遣武装团伙构成侵略的定义[25]195。法院的论述是对国际法发展趋势的积极响应,这些论述并未如一些学者所预料的那样被各国抛弃,而是流传久远,相当深刻地影响了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演进。

最后,法院对不干涉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背后所体现出的里根主义做出了回应。里根主义的一项重要立场就是美国有权基于某些政治和道德价值合法地对另一国进行干预,这种主张随着冷战时期各国干预他国内政行为的增加而日渐得到支持。为此,法院援引了大会第2625(XXV)号决议、第2131(XX)号决议(《关于不允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其独立和主权的宣言》)以及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的判决文辞,明确地指出,违反规则的实践不能阻止它的习惯法地位,更不会对习惯法加以修改。干预政策无论如何“也无法在国际法中占有一席之地”[25]202。同时,法院还指出,美国虽然在国际政策上提出了一系列干预的主张,但这些都不是对现有国际法规则的主张。美国也从未以一项新的干预权利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在传统路径上援引集体自卫权作为行为的辩护[25]206-208,并最终确认不存在新的干预权利。

3.权威与自主性的巩固

法院显然有意通过判决来对美国的质疑做出回应,并为自身的权威与自主性做出辩护——首先,它的专家权威已经在判决的广为认可之中得到了证明。虽然以约翰·莫尔和托马斯·弗兰克为代表的一批有官方背景的学者对法院的判决合理性仍持有怀疑,但1989 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学者的讨论和肯定说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未因此受损。[29]295-314通过恰当地援引先例,创造性地论证和适用习惯法以及发展国际法规则,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地位得到了巩固。其次,法院通过证明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预原则的习惯法地位,为各国指出了“违背规则的行为决不能被认为是创设新规则”这项标准,加强了国家间关系的法治化与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其理想主义色彩的道义权威。再次,法院通过在判决中援引和承认代表着第三世界国家推动国际关系平等化发展的决议、宣言文件,加强了它在发展中国家之中的受欢迎程度。[30]法院虽然失去了美国的管辖承诺,但是总体上由于这些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授予性权威并未被明显削弱。最后,法院虽然在表面上出于司法机构的中立与职业道德而没有对美国对其中立、客观的法理性权威的质疑做出回应,但Lachs 法官在独立意见中援引国际法院的历史与各国的评价,对美国的立场做出了强烈谴责和回应。[31]158-160实际上,在本案中,两位华约国家的法官显得要比大部分人想象的更加智慧和克制,他们的态度远不如美国法官的异议激烈。这也是对法院法理性权威——客观、公正与独立裁决案件——最好的例证。

(二)国际法院回应背后的影响因素

我们已经看到国际法院是如何回击美国的质疑,确立它作为重要国际司法机构的权威与自主性的。接下来,我们应当考虑,是何种因素影响着国际法院的考量,最终促使它做出尼加拉瓜案的判决。总体而言,国际组织如同其他官僚机构一样,具有自我保护与扩张的利益偏好。同时,组织的规则、仪式和信仰形成的文化影响着国际组织的定位与认识世界的方式,影响着它看待使命的方式和执行政策的路径选择。

1.国际法院的利益

国际组织的自我延续和发展壮大是其必然考虑的首要因素。根据历史考察,一个国际组织越是职能广泛、集权高效、历史悠久、技术立身、为人称道,它距离“死亡”的威胁就越是遥远。[32]国际法院当然也会考虑它的预算、人事等其他行政化国际组织经常关心的问题,但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以及争端和平解决机构,法院更加关心的问题是,它的这两种身份是否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这一点又同它是否能贯彻自身法理、专业与道义权威的要求,有效行使管辖,高效、公正地处理案件,维系技术性国际组织的形象有很大关系。

20 世纪50—70 年代,国际法院被视为联合国系统中最不成功的机构,这很大程度上来自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法院的“信任危机”。[33]3-19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对国际法院所代表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公平合理性存在着整体质疑,认为它为发达国家的霸权地位合法化与国际秩序的等级化提供了法律保障。[34]第二,对于国际法院中立性与非政治性的质疑。在国际法院成立前期,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官数量仍远高于亚非拉国家。他们由于文化、教育和职业背景而倾向于保守地解释在战前形成的国际法规则,造成了裁决中立性与公正性的缺失,为国际法院施加了“服务于西方大国利益”的不佳名誉,损害了法院的专业与道义权威。[35]第三,国际法院判决的“在摩美国国民权利案”以及“西南非洲案”加剧了此种紧张关系。两个案件中国际法院固执地坚持历史解释方法,按照殖民时代的法律语境解释条约,从法律上确认了领事裁判权与委任托管制度这些殖民遗产的合法性,极大地激怒了第三世界国家,甚至一度造成了同联大的对立。[36]由于不能适应非殖民化的道义要求,也不能恪守专业原则,国际法院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1971 年甚至有数月之间,国际法院没有任何可供裁决的案件,法庭陷入了实际上的瘫痪。[37]6其权威落至低谷,法院的组织生存陷入了严峻的危机。

为了拯救法院的声誉和权威,70 年代法院不得不实施改革,对第三世界国际法运动的倡议做出积极响应,重申法官背景的多元化,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革并尽可能减少大国政治对于司法的影响。[38]在“巴塞罗那电车案”“纳米比亚案”以及“西撒拉哈案”中,法院一改保守主义立场,采取了能动司法的态度积极回应了国际社会在非殖民化等方面的期待,重新担负起发展国际法、促进国际社会法治化的使命,塑造了一个更加公正、开放和进步的组织形象,重新获得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这显然是对“西南非洲案”所引致的不利后果的自我纠正。[39]128-155

在经历了严峻的权威与合法性危机之后,国际法院逐渐认识到,作为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它的生命力在于通过更多的判例表达自身对国际法律体系的意见与建议,它的影响力来自各国的普遍尊重,而不是几个发达国家的口头支持。[40]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法院的审理量已经明显普遍增加,更多的非洲与拉美国家乐于向国际法院提交它们关于海洋和领土划界等争端,这种趋势对国际法院而言弥足珍贵。正因如此,它绝不可能为了在个案中赢得美国的赞誉和支持,就放弃过去近20 年艰难积累起来的公信力和权威,尤其是这个案件还关系到法院长期以来重视的和平解决争端和司法机构的地位问题。

2.国际法院的文化

国际组织总是为某些社会目的或一套文化价值观服务。[41]199国际法院也存在着这样的组织文化。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规约》等规则与程序为国际法院提供的文化环境。第一,国际法院的法官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法官资格要求兼具品德、履历、声望与成果,其履职受到制度保障,待遇和福利也相当优厚,这为国际法院塑造了明确的“专家治理”氛围;[42]第二,法院的规则与程序均由这些专家根据专业知识与技能制定,体现出了诉讼平等、程序公开和司法公正等基本原则,从制度上给法院施加了一套应然行为模式;[43]541第三,诉讼程序、管辖权行使以及审判裁决结果均由法院控制,法院能够依照制度设计和价值追求,在之后的实践中不断深化这种特有的组织文化。[44]82-89

其次,国际法院的法官群体拥有的理想主义追求为国际法院的组织文化塑造增添了持久性。如同科斯肯涅米所称的“温良的万国教化者”,国际法院自成立以来就是一批致力于运用司法途径化解纠纷,维系秩序,增进福祉乃至于最终实现康德式国际关系格局的法学家与外交家的最高殿堂。[45]182-318这种理想主义的追求在20 世纪70 年代国际法院的立场转变以后更加突出,显然,法院试图突破仅仅能够解释国际法的保守角色,将自身在联合国的整体格局之下重新定位,在发展的国际法格局中积极作为,尝试塑造一种不止步于国家本位的国际法律格局。[46]这种信仰文化虽然未必时刻彰显,但它对于法官立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国际法院的文化受到制度规则和理想主义两方面型塑,最终落脚于尼加拉瓜案中的三大考量:第一,和平解决争端机构的使命意味着法院不能对国际关系中滥用武力和干涉内政的行为坐视不理;第二,对国际关系平等化法治化的理想追求意味着法院不能对里根主义重新引入权力政治以改造法律格局的尝试坐视不理;第三,法官的专业性、中立性追求,意味着法院不能对美国带有政治化色彩的行动,及其对法院权威与自主性可能造成的损害坐视不理。

通过对国际法院在判决中诸多立场的逐一检视,我们不难发现国际法院在捍卫自身权威和自主性方面的坚定态度,以及它采取此种行动的动力来源。国际法院的法理型权威所代表的客观中立、授予性权威追求的灵活高效、道义权威象征的进步价值以及专家权威要求的知识理性,都指向同一个结果:国际法院并非亦步亦趋地追随国家意志的傀儡。拥有了权威的国际法院注定不会严格按照国家的意愿行使权威,因为国家给予的仅仅是宽泛的授权和宏大的目标,而法院又必然通过具体化的规则、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它们的使命和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形成独有的组织文化和观点,运用权力与权威推动他们认为的良好政策,防止国家对这些善好的任意侵害。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享有盛誉的国际组织,国际法院拒绝以取悦“少数霸权”为代价,损害自身在更广大国际社会成员之中取得的既有成果。国际组织特有的利益与文化,激发了国际法院的行动动力,促使着它对一次霸权的干预尝试做出了抵抗。

四、结论

虽然国际组织自主性存在与否在冷战结束后已经不再引发热议,但在冷战后期,国际关系领域盛行权力政治而非法治的历史背景下,对于缺乏充分物质力量来约束成员国遵守判决的国际法院而言,它在尼加拉瓜案中面临的挑战绝非今天想象的那样易于化解。国际组织的职权与成员国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在各类权威之间的抉择和平衡,充分体现在该案件内外的交锋之中。[47]虽然“职权”来自“主权”,并且经常违逆主权国家的意志,但也只有能够独立行事的职权主体才能够实现主权国家的设计初衷,这一点不单在当时被各国承认,也在冷战结束、里根主义掀起的单边主义思潮退去后重新被美国政府所认可。

通过将国际法院还原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偏好,拥有权威与自主性,受到利益与文化影响的国际组织,它在尼加拉瓜案中的行为不再是“黑箱操作”,而有着明确的目的和动机。回头来看,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成功地将其方法与早期的实证主义方法划清了界限,并没有像1966 年和西南非洲案之后的几年那样陷入无所作为的沙漠。即便是威胁与国际法院决裂的美国也在之后在个案同意基础上向法庭提交了案件。国际法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虽然短暂地驶入了政治漩涡的风暴之中,但结果表明,它不但经受住了美国的质疑和国际社会的考验,而且由于它的坚定立场而获得了更大的信任和权威。对于国际法治的历史进程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包含着必然性的幸运事件。

在更加广泛的维度上分析,尼加拉瓜案中美国与国际法院的互动,美国对国际法院的强硬措施和国际法院的克制反抗,都为今天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历史借鉴。本文的探讨证明,一时一地物质利益的得失计算牵涉到一个国家对国际制度长远投入与承诺的态度。一个国家越是如特朗普时期的美国政府一样重视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就越是容易损害甚至于丧失它的结构性权力优势,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国际地位。[48]这种平衡对于一个处于衰落进程之中的自由主义霸权而言是非常难以精妙把控的。霸权的“自我束缚”不仅仅体现在伊肯伯里所称的对非中性制度的建构和遵从之上,更时刻隐藏在它为了应对结构性权力的衰落而对当前国际制度所做出的适应、调整之中。[49]当霸权衰落的周期再次降临时,面对着现有资源的不断削减,未来的美国将会如里根主义所展示的那样,通过撤出和收缩积蓄力量,以信誉损害和制度破坏为代价换取更具体可见的短期收益,还是会坚持作出更多的承诺,寄希望于从完整有效的国际体系中获得超出维持成本的利益,我们尚且无法确定。但无论如何,“帝国的权柄是一种毒药”,霸权的自我束缚将始终伴随着这一进程,我们也因此能够从历史的窗口中窥见霸权同国际制度的消长与互动的某些值得借鉴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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