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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制约因素与实现机制研究

2021-12-24刘一彤

关键词:版权保护区块交易

汤 敏,刘一彤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造就了数字出版行业的欣欣向荣,同样也滋生了日益严重的数字产品版权侵权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数字产品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式。

一、传统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产品版权侵权层出不穷,传统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手段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数字版权确权难、用权难、维权难等困境,一直是其保护的主要痛点和难点。

1. 确权难

智力成果产权边界的确权规则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规则,[1]确权难是当前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难题,数字作品确权难既有管理层面的因素,也有技术层面的因素。第一,传统版权登记模式不适应当前数字作品的确权需求。传统版权登记模式效率低下,手续复杂且审核周期长,不适应互联网时代数字作品“爆炸式”增长、实时极速传播的权属登记需求。同时,传统版权登记费用较高,对市场价值预期较小的海量原创数字作品构成了较大的成本压力,导致众多原创作者放弃版权登记。[2]第二,传统网络管理模式埋下了确权难的隐患。在传统网络环境下,网络身份认证并不规范,多数用户往往以昵称或匿名方式发表作品,数字作品作者身份具有虚假性与随意性,从而导致数字作品原创者真实身份难以确认,自然也就产生了权属不清的问题。第三,技术手段缺位导致数字作品版权难以追溯。当前数字作品权属追溯仍处于依赖人工搜集阶段,在作品海量、流通渠道多元、应用场景复杂、极速传播背景下,仅靠人工手段厘清海量数字作品的权属链条是不现实的。特别是,数字作品经过盗版者技术处理后,其权属追溯更加难以实现。

2. 用权难

当前从事数字作品交易的网络平台为“中心化”管理模式,存在监管缺位、交易不透明等问题。数字作品版权所有者、用户和网络平台间普遍存在地位不对等现象,版权所有者和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版权所有者无法掌握网络平台的实际交易情况,行使合法权利的渠道严重受限,网络交易平台也往往对数字作品实际交易量有所隐瞒,从而导致版权所有者的版权收益受损;另一方面,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由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控制,版权所有者和用户均没有定价权,不仅会出现中间成本过高的问题,交易的公平性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一些数字作品在网络上经过多场景、多渠道转载后,其来源及版权归属往往更难以追溯,常常出现相关使用者或用户难以确定应向哪一方购买版权的现象。另外,没有经过版权登记的海量网络原创性数字作品,其权益保障则也无从谈起。

3. 维权难

在传统的网络信息管理构架中,相关数字作品的侵权“痕迹”能够通过某些技术手段进行掩盖或删除,侵权行为很难追溯,从而造成版权所有者追责时面临举证困难或无证可查的局面。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下,如果数字作品版权所有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据,那么针对其数字版权的侵权责任追究就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3]同时,冗长的诉讼周期、复杂的证据链追溯,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此外,大数据环境下,网络运营商可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风险逃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著作权之责任,[4]数据出版作品的维权也变得艰难。[5]即便最终胜诉,得到额赔偿也往往过低。例如,在潇湘书院与小说阅读网站“十九楼”的版权纠纷中,潇湘书院在维权时支付的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是最终得到的赔偿费用的两倍左右。在侵权代价方面,版权侵权“赔偿低”问题相当突出,法院判例过多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使权利人常常得不偿失。[6]这种情形让许多数字版权人对维权望而却步,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通常无奈地保持沉默。

二、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双重优势

传统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保护不力,联盟链技术因为具备价值与技术双重优势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和方案。根据应用场景和设计体系的不同,区块链一般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联盟链相较于其他二者,具有一定的价值优势、技术优势。

1. 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价值优势

就价值层面而言,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不仅对数字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而且对于发挥区块链技术内在的社会价值重塑功能具有示范意义。具体而言,其价值优势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模式力将信息互联网拓展到价值互联网。传统互联网将信息拥有者、发布者与信息接收者、利用者连接起来,实现了信息互联,但没有解决财富与价值通过网络的流转问题。区块链技术通过共识机制,解决了传统联网信任机制缺乏问题,从而为互联网从信息互联向价值互联奠定了基础。[7]联盟链作为我国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发展的主导范式,已在货币、金融、文化艺术等领域展示出价值互联的初步应用前景。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已产生了一批基于局域网基础框架下的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平台,基于数字产品的价值互联的实践探索已初步展开。鉴于数字产品与交易需求本身的海量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数字产品确权、维权、用权保护的迫切性,将为具有高效率、低成本、安全可靠特征的联盟链技术提供广阔的应用场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价值互联“需求”不足问题。相比其他领域,联盟链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已展现出明朗的发展前景,在价值互联网络的实践探索方面,将起到“先行一步”的示范效应。

第二,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模式为社会信用体系重建提供高端示范。传统信用体系依赖于制度保障,具有管理成本高、合约执行约束力差、违约成本低的制度缺陷。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与应用,给信用违约设立了难以逾越的技术“门槛”, 加大了违约成本,为解决社会信用问题提供了创新性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联盟链应用的其他潜在领域,数字版权保护场景下的应用近期更易于形成规模优势,对于探索基于技术约束的信用体系建设更具普适性。仅从目前数字阅读市场规模看,联盟链+数字版权覆盖的潜在用户端数量相当庞大。借助联盟链技术,可以在数字产品海量用户间建立起基于技术保障的直接信用关系,即可以大幅度提高数字产品交易效率,[8]又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如果未来各应用领域的信用体系联通,那么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中的相关违约方在其他领域中的交易行为就会受到制约,从而提高基于联盟链技术保障信用关系的约束效应。这种具有普适性的约束效应,对于我国社会信息体系重构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三,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模式为促进文化产业繁荣提供创新驱动。数字产品产业链涉及产品作者、版权营销商、分销商、广告商、用户等多个利益主体。在传统网络技术环境下,由于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数字产品作者、广告商和众多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作者及广告商收益得不到保障、用户付费消费性价比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数字产品作者和广告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数字产品消费市场的拓展与繁荣。联盟链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改变当前数字产品产业链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问题。数字产品作者、与广告商可以在链上充分掌握产品阅读销售数量与广告浏览量,用户可以实时了解交易价格而避免陷入欺诈“陷阱”,最终形成产业链各环节利益的公平分配。区块链技术所创设的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不仅能够激发数字产品产业链上游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会推动下游消费市场拓展,并为产业链中游的版权营销商、分销商、广告商带动更大的利益空间。

2. 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优势

从技术层面而言,联盟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应用场景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技术优势。

第一,技术规则可控性强。由于公有链节点过于巨大,一旦区块链形成,几乎不可能达成修改、删除区块数据的共识,即基本不具备可控制性。而联盟链节点有限,只要联盟链所有节点中越过一定比例的节点达成共识,就可以对区块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社会公众能够查询区块链交易记录,但前提是得到联盟链许可,才能验证交易或者发布智能合约。在框架设计方面,联盟链能够提供有效的控制功能,既可以满足政府部门依法监管需求,又可以满足特殊情况下的人工干预需求,对包括数字版权保护在内的协作型机构场景非常适用。

第二,去中心化规则更优。不同于传统中心化的网络运营模式,区块链通过采用分布式存储和点对点传输,保障海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均等,不存在“特权”节点。[9]这种去中心化是公有链的突出特征,甚至被认为是区块链的标识。联盟链本质上属于私有链,一定程度上仅属于联盟机构内部的成员所有,并由有限节点进行信息写入与发布管理,且相关管理部门也可能成为联盟成员,所以只是部分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

第三,交易效率相对较高。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程度越高,交易速度就越慢。比特币区块链作为最成熟的公有链,处理交易信息速度慢;低吞吐量必然带来缓慢的交易速度。可见,高度去中心化和低交易效率,是公有链当前所面对的两难境地。而联盟链去中心化程度较低,并不需要每个节点来验证交易,可以显著降低读写成本和时间,交易速度自然也就快很多。

第四,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联盟链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联盟机构间的闲置资源,进而联动处理交易数据,降低交易成本。与私有链一样,可以进行完全免费或者非常廉价的交易。[10]交易只需要由几个可信的高功率节点来验证,而不需要全网络确认。在经由一个机构处理交易的情况下,就会省掉“矿工费”,所有交易就不需要花费额外费用。

第五,隐私保护相对严密。公有链上任何节点的信息数据都会以广播的形式扩散到邻近节点,网络上的任何节点都可以查看整个账本,所以整体系统所有交易数据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公有链的这种特征,与数字产品作者及相关第三人的隐私保护存在冲突。不同于公有链,联盟区块链可以通过加密分区的办法来实现隐私保护。联盟链的数据只限于联盟里的机构及其用户才有权限进行访问,其他人即使能连接上网络,也无法获得数据访问权限。

三、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制约因素

联盟链作为我国区块链应用的主导范式,其技术特征与数字版权保护场景需求的匹配性毋庸置疑。然而,联盟链技术仍处发展初期阶段,其在数字版权保护等领域的发展与应用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1. 技术规则与版权保护法律抵牾

联盟链的底层技术脱胎于公链,仍没有妥善解决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制的兼容问题,其在数字版权保护场景的某些应用环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所脱节,仍存在若干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一,链上数字作品登记法律效力问题。《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根据该条款,链上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显然不是经由法律授权的渠道,其法律效力仍有待立法确认。[11]从相关司法实践看,我国在区块链数据作为证据采用方面已有局部性的实践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对区块链证据的采信作出了规定,体现出司法部门对区块链发展与应用的主动回应。然而,该司法解释适用对象仅仅是互联网法院,不具有普适性,能否在司法领域推而广之需视立法进程而定。联盟链技术虽然可以为数字作品版权保护提供技术性维权机制,但不意味着可自动获取法律效力,链上数字作品版权溯源记录、自动存证的法律效力仍有待立法确认。

第二,智能合约与《著作权法》版权转让条款匹配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视为“书面形式”,但强调“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智能合约作为自动执行的技术代码,究竟是否属于《民法典》界定的“书面形式”,目前尚无定论。传统书面合同具有表述明晰的约定内容,各相关方均可参与相关条款拟定,并能明确理解、认知合同的约定内容。智能合约的技术代码只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理解、认知,版权转让各相关方可能根本不理解合约代码表达的内容。就可认知性而言,智能合约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差异显而易见。在当前的技术框架下,智能合约的内容设定没有统一规范,约定内容随意性强,完全处于无监管状态,更没有将《著作权法》版权转让相关条款转化为智能合约前置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其形式并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书面合同”的相关要求。同时,智能合约所具有的自动执行、不可修改、不可解除等独特技术特征,与《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要求存在明显冲突。例如,《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缔约双方合约内容认定、违约归责、合约修改变更与撤销解除等要求,在当前智能合约应用场景下都无法体现。智能合约如何与当前《著作权法》和《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条款相匹配,还存在许多亟待破解的理论与技术问题。

第三,链上数字作品版权交易与传播监管问题。《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上述《著作权法》对作品版权交易与传播的管理规则,同样应适用于链上数字作品版权交易与传播场景。然而,在当前联盟链技术框架下,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被排除在外,没有行使《著作权法》授权监管的有效手段,链上数字作品版权交易与传播仍是“法外之地”。联盟链主要节点虽然可对链上数字作品登记、交易信息发布进行审查,但审查的重点是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不是着眼于法律监管的视角。[12]对于利用技术漏洞上链的涉黄涉暴、宣扬封建迷信和不良价值观等“问题数字作品”的非法交易与传播,联盟链自身并没有实时控制机制。在联盟链一些控制节点达成“合谋”的背景下,上述“问题数字作品”上链交易传播的风险显然很难控制。如何依法对链上数字作品版权交易与传播进行有效监管,是需要联盟链技术开发方、行业应用方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

第四,链上数字作品匿名交易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公链旨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匿名化交易机制,强化了区块链的吸引力,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隐蔽性手段。匿名化交易同样是当前联盟链主流技术选择,其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也同样面临庇护盗版或违法交易的法律风险。如果联盟链沿用匿名化交易机制,就会无法确认侵权节点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可能诱发针对数字作品版权侵权的新技术手段。

2. 技术规则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其关键核心技术并不十分成熟,本身还存在一些技术漏洞和缺陷。同时,确保联盟稳定安全运行的基础设施网络还处于构建之中。这些技术漏洞和缺陷广泛存在于密码学底层技术、智能合约、共识机制和底层基础组件等环节,导致联盟链应用的产业生态安全面临诸多不确定性。第一,作为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密码学技术并不完善。当前的密码学技术虽然相对成熟,但仍存在密钥泄露、系统后门等安全隐患;随着人类密码分析技术的不断提升和量子计算技术的突飞猛进,当前主流密码算法的弱点将会更容易被发现。第二,智能合约技术存在漏洞。智能合约作为以计算机代码拟定的自动执行指令,其程序本身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从而可能会遭到黑客攻击,造成括存储损坏、整数溢出等智能合约安全问题。第三,共识协议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共识协议是区块链信任机制的关键底层技术。然而,由于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共识协议理论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性还不够成熟,仍然不能有效防控双花攻击、51%攻击等行为。作为我国区块链发展与应用的主导范式,应用于数字产品保护场景下的联盟链脱胎于公链的底层技术框架,同样要面对上述区块链共性技术风险带来的潜在安全性问题、以及版权人与出版商、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13]

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管理去中心化、交易匿名化的特征,从而引发各界对其冲击当前社会管理范式的担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担忧无政府主义泛滥的风险。一些人认为,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形成了无需权威第三方参与的信用机制,并在价值互联的基础上形成秩序互联,从而在某些领域可能出现政府管理失能的社会自治秩序,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管理调控职能和权威性将面临严峻挑战,也可能会出现类似于“无政府主义”的状态。第二,担忧价值导向失控的风险。区块链应用具有开放性,很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所利用,通过在区块链中设置非法应用程序和非法内容,散布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恐怖色情等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思想和言论;鉴于区块链用户的分散性和信息记录几乎不可删除,上述针对社会价值导向的攻击行为很难防范。在区块链公链范式的应用背景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参与到区块链之中录入发布信息,因此上述三个方面的风险无疑是存在的。然而,我国区块链应用范式为联盟链,本质上属于私链,需要根据事前的协议限定特定主体进行区块链信息的录入,具有可控性强的特征。由于联盟链运行具有可控制性强的特征,原则上对其监管和调控比较容易实现,潜在的社会风险也相对容易防范与化解。

我国当前联盟链由于缺乏底层基础架构,其应用仍是局域网架构,每一个要上链的应用都需要打造一个底层技术环境,不得不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比如,根据目前主流云服务商的报价,搭建一个传统联盟链局域网环境每年最低成本也要十万元以上。局域网架构的高成本,是联盟链尚未得到大规模推广、普及和应用的主要“痛点”。为解决区块链应用规模化发展的“瓶颈”制约,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移动、中国银联等机构联合开发了区块链服务网络(BSN)。然而,该网络在全国目前仅建立了四十个公共城市节点,尚处于试运行阶段,网络自身的完善和空间全覆盖尚需时日。然而,可控制性强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技术上并不能排除有限控制切点形成“合谋”的可能。如果联盟链上一些控制切点达成“合谋”,是完全可以在信息写入、读取与发布等方面形成不当控制。因此,在缺乏外部有效监管的背景下,联盟链在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并不能自动规避上述社会风险问题。

四、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实现机制

确权难、取证难、维权用权成本高是当前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主要“痛点”,更是需要迫切解决的核心问题。联盟链作为我国区块链应用的主体方向,其技术优势与当前数字版权保护的“痛点”高度契合,可为化解数字版权保护困局提供有效的实现机制。

1. 完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

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是具有明朗前景的区块链行业应用领域,具有加快推进的实践价值。为了有效规避联盟链行业应用的潜在风险,促进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发挥更大的价值和示范效应,应多措并举,从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法律法规调整完善和监管体系构建等环节着手,为联盟链的行业应用创设适宜的发展环境。

首先,顺应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需求,立法机关应适时启动《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拓展《著作权法》保护范围,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将网络文学、短视频、自媒体等数字作品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对现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经由联盟链登记发布的数字作品权属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修改《著作权法》作品版权转让相关条款,赋予智能合约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此引领联盟链+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落地应用。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范式,在尊重技术规则的前提下,在《著作权法》第三章增加针对数字作品版权交易的智能合约标准规范条款,对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责任归属、标准规范、代码调整等方面进行规范性界定。

最后,与传统出版业中更侧重于对复制权保护机制的研究有别的是,数字出版中传播权的比重扩大是应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提高版权制度与规范在网络自媒体等空间的控制力;不同于传统版权法侧重版权保护产生的经济利益,数字出版背景下精神权利、无形价值的比重应当扩大比例。因此,应当顺应这些变化,研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14]

除了立法规范以外,行业自治也是数字版权保护的一种重要且有益的方式,促使置身一线的行业组织加以考量和制定行业规范,具有专业化与适格化的特点,利于更好地规范数字版权保护。[15]即使行业自治规则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但未来在社会条件与时代机遇条件下,一些合理并在行业内具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范精神应被立法吸纳。鉴于联盟链的发展性、技术性,以及与版权保护适配待考究的特征,加强立法规制与行业自治的进程与配合是必要的。

2. 完善相关技术支持规则

如上所述,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为了克服这些苦难,本文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技术规则,妥善保护数字版权。

第一,完善时间戳与确权证明机制。在传统网络环境下,网络身份往往未经实名认证,侵权人真实身份难以确定。权利人要主张其数字产品权利,一方面需要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提供相关后台数据支持。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且网络服务商不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权利人证明数字产品权属的难题就无法得到解决。[16]在联盟链上,节点的每一次信息创建、修改或登记操作,都将存储于区块头(header)部位,并被盖上时间戳。时间戳技术特性可以有效证明数字作品的发布时间,形成发布即确权效应。[17]同时,区块链时间戳一经生成,即可借助区块之间相互验证机制规避伪造、篡改的可能性,保障其透明性,从而保障了版权登记的可靠性。[18]

第二,完善溯源记录、自动存证与维权取证机制。在传统的网络信息管理构架中,相关数字产品的侵权“痕迹”能够通过某些技术手段进行掩盖或删除,从而造成权利人追责时无证可查的局面。借助联盟链的溯源记录,可以实现对数字产品的创作、改编和流转进行全过程跟踪,并将时间戳、权利人和作品的关键信息全部写入链上的所有节点自动存证。[19]如果发现侵权现象,权利人可以通过链上各个节点的证据固定功能,在诉讼环节对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更有权威性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报告,实现低成本、即时海量证据支持的侵权举证,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数字版权保护的取证难问题,从而提高取证效率。[20]

第三,完善点与点信任链接、智能合约与用权交易机制。当前从事数字产品交易的网络平台为“中心化”管理模式,存在交易过程的不透明等问题,交易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联盟链技术支持下,数字产品权利人能够将版权信息及交易信息记录于链中,包括交易量、交易价格等所有交易信息均被记录在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上,链中的各个节点都可以追踪查询,从而在链中建立起点对点的信任链接。[21]在这种信任机制支持下,权利人的数字产品在链上流转过程中可以选择流转方式,并拥有定价权;买方则可以不通过第三方直接购买,并可以自动获取权属证明。[22]智能合约则为链上数字产品交易提供了安全、可靠、高效、低成本的技术支持。借助智能合约,数字产品权利人与用户可以任意时段进行自动交易,[23]确保合约在履行中的安全可靠和自动执行,避免恶意欺诈行为对合约执行的干扰,能够大幅度降低数字产品交易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24]

第四,推进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区块链虽是互联网领域的前沿性应用技术,但受发展阶段制约,一些关键底层技术并不完善,存在若干技术性风险。针对当前区块链底层技术存在的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前瞻性战略部署,围绕我国重点发展的联盟链技术,组织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互联网骨干企业联合攻关,集中力量解决密码学、智能合约和共识机制等底层技术架构的安全漏洞,形成自主性的核心技术体系,扭转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不利格局。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试点示范,组织实施一批落地应用项目。

第五,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便捷、廉价的基础网络环境是“联盟链+行业应用”的基础设施保障。我国当前区块链服务网络(BSN)框架体系建设虽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处于局部性的试运行阶段,效率的稳定性、功能的可靠性尚待验证。同时,我国当前区块链服务网络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公共节点城市,覆盖服务空间有限。为促进包括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在内的区块链行业应用,应不断强化网络服务功能,进一步降低接入成本,尽快形成安全可靠、便捷廉价的区块链服务网络环境。要注重BSN公共城市节点合理布局,支持中西部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尽快加入BSN公共城市节点序列,保障我国区块链服务网络布局基本均衡,防止地区间出现新的“数字鸿沟”。此外,完善网络基础设施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点议题,[25]对流动于其中的网络数据、网络内容与文化、网络行为等进行的的规范和管理,有利于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从而利于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良好环境,二者互相促进良性循环。

结 语

联盟链技术虽然可控性强,但并非完全没有社会风险隐患。在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领域,仅靠技术手段无法完全规避价值导向失控等社会风险。政府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潜在的社会风险管控,超前谋划管理体系建设,严格防范联盟链应用可能出现的跨区域、跨国界的社会风险传播问题。第一,明确监管的部门责任。结合数字出版行业发展新动态,适时强化、细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各部门对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监管权限和具体责任。第二,研究制定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的管理规范。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市场调研,全面掌握市场需求与技术发展动态,适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规范,引领联盟链+数字版权保护有序发展。第三,探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特殊节点”加入联盟链的可行性、权限设置及实现途径。通过管理“触角”深度融入联盟链,实现对实名制认证、匿名用户身份信息验证、智能合约规范性进行过程监管,对利用联盟链技术漏洞实施数字作品侵权、不公平交易、发布“问题作品”等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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