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钦廉林场场外林地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2021-12-24姜忠程李钟宝
姜忠程 李钟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 钦州 535000)
据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广西桉树种植面积每年以200万亩的速度发展,至2018年底,桉树种植面积已超过了3500万亩,桉树产业在广西已成为了林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柱。桉树的发展如此迅速,是广西在2002年建设速生丰产材林基地,一些外资林业企业入驻广西、区内林业公司、老板以及区内国有林场,开始对外租地造林,从此掀起一波热潮,2016年广西开展国家储备林项目,各大国有林场再一次掀起开展场外承包林地经营。经过十多年的场外桉树经营管理,场外桉树造林技术逐渐走向成熟,但是经营管理上也逐渐出现一些问题,笔者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总结分析本场场外租地造林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广西国有钦廉林场场外造林基本情况
钦廉林场于2005年开始在场外承包社会林地造林,承包模式主要自营、利润的分成合作造林、实物分成合作造林模式。承包社会林地范围主要分布在钦州市、北海市合浦县、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横县、马山县、宾阳县、贵港市、防城港市、来宾市兴宾区、梧州蒙山县、藤县县、河池市东兰县、金城江区、百色市,种植树种有桉树、松树、杉木,以桉树为主打发展树种。由于林地分布点多面广,林场先后成立了5个二层机构,分别是防城分场、百色分场、横县分场、桂平造林基地办、西林造林基地办,划定有各个机构的管辖区域,主要负责管辖区林地林木哺育、采伐、地租发放等经营管理工作。经过15年场外林地经营管理,林场优化资源,先后对经营难度大,无价值等的林地进行了分割或转让处置,截至2020年,林场场外经营林地约20多万亩。
2.场外林地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历年合作造林的合同不完善,增加林地不安全性
林场在2005年-2012年期间对外造林时,主要采取合作造林模式,其是先由合作方先将土地承包或者种植林木后将林地与林场合作造林,由林场负责投资,合作方负责处理林地地租、纠纷等事宜。林场只与合作方签订合同,部分林地有未到土地权属方进行备案的现象。当时为了加快推进林地收购工作,鉴于属于合作造林模式的形式,以及当时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有少部分合作方不按约定将其与土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林场备存,致使存在林地合同流转材料不齐全现象,这些现象给经营当中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在经营管理时在处理纠纷、法院判决时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佐证材料,林场难以站直脚跟或者不利于林场的判决。二是合同方利用其与土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原件,违背信义,私下将林地转让或与其他公司合作、抵押,形成“一女二嫁”等矛盾局面,引起的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2 合作林地,合作方难以履行合约
林场通过合作造林,租赁林地获取林地的使用权,合作方不按合同履约,不主动承担起出现土地权属纠纷或地租纠纷、缴交地租等责任,或者主动缴交第一期地租后,多以资金短缺,向林场预借地租款,林场方处于属于投资方,考虑已投入较大成本,以及毁约带来的各种困难等,担起属于合作方的责任,比如林地权属、地租纠纷及按时缴交地租的工作,无形增加林场的工作量及相关费用。
2.3 地租难以发放
林场对外租地造林或者租地造林时间早,农户对速丰桉带来效益尚未清楚,当时所承包下的林地地租较低7-30元/亩不等。随着十多年来桉树发展,带来一些问题。一是当前的儿辈不尊重当时历史、不承认父辈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煽动其他农户闭门不收地租,制造一些林场方毁约的假象。二是农户以各种理由让林场无法承受多倍市场地租方式来不领取地租。三是农户以领取地租耽搁工作为由,要求林场支付其误工费,无形增加了投资成本。四是2009年开展了林权制度改革,向农户发放了林权证,发放地租面积少于林权证登记面积,要求按林权面积支付或甚至要求弥补多出面积的已支付承包期的地租。
2.4 场外林地分散,增加管护成本
林场场外林地分布在贵港、来宾、南宁、百色,防城港,虽设立有4个分场(基地),每个分场管辖林地分布与场内的相同,分布散,辐射的乡镇多,并且不连片,近的林地距离分产也要半个钟点车程,较远的需要5个多钟点车程。分场在做抚育管护、处理盗伐、纠纷调处等资源保护工作上,以及总场人员来调研、调查上,时间大多数花在路程上,产生了一定燃油费、路桥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增加了营林运行成本。
2.5 林地纠纷问题较多,难以处理
林场在场外林地经营过程中,有些农户通过盗伐后挖开树兜重新种植、或者以强行阻挠林场施工,自行哺育方式来侵占林地林木;有些农户以承包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或不承认祖辈,阻扰施工;有些农户利用采伐林木时,以林场不发地租违约为由,阻挠办理采伐证,制造纠纷、索要各种赔偿,比如以道路是村集体修建,拦路不许通行,要求支付维护费或者赞助费;以林区道路维修,有泥土流到农田影响了农业生产为由要求补偿等。各种各样的林地纠纷,消耗掉了许多了人力、物力、财力,制约场外租地造林的发展。
2.6 采伐许可证等难办理
林场林地有合作造林、自营模式,在2020年编制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时,有部分林地列入独立采伐指标,其余部分林地使用社会采伐指标。场外林地林木采伐手续与场内林木采伐收购相比,复杂多、花费时间长,从村一级的队长、经联社、村委、当地林业站(或镇国安站),到自然资源局,层层签字盖章,审核报批,花的时间较长。用社会采伐指标的林地常常因受到当地采伐指标限制,无法办理采伐证;到村一级办理采伐手续,通常提出林场要赞助、修缮村道路、村活动室等,否则就以各种理由或者存在纠纷暂缓、搁置。
2.7 林木资源保护难度大
场外造林,林地分散,造林战线长,路途远,山上林木好比一个大型仓库,森林火灾,林木盗伐分场难以第一时间发现,也难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特别是森林火灾扑救无法第一时间赶到扑救,主要依靠当地的群众和当地的森林消防队。发生林木盗伐时,分场立即核实清楚并报当地森林公安,成功破案例极低,难以警醒或者遏制不法分子。
3.对当前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
3.1 利用当前的科技技术,完善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档案
建立完善的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档案,有利于随时掌握、传承林地林木经营情况,易于推动后续工作的开展。可对以往的粗糙凌乱的租赁合同、协议,地租发放表、林政事件、林木更新情况等,采用扫描方式建立每块林地的电子档案,对材料不全的,想尽办法补充、补足,补全;利用ArcGIS软件建立林地林木各项因子信息数据库,每年定期地更新信息。对林政纠纷、火灾、盗伐等事件,建立一整套的处理档案,便于查找。
3.2 加强营林分场队伍的管理
加强人员的管理,制定管理人员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制定每项工作流程,规范每项工作,比如将每块林地落实到责任人,明确责任,即可以全面掌握林地林木经营情况,又确保后续工作连续性,避开了工作出现推诿现象。定期地对分场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补充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准,比如无人机使用、ArcGIS软件应用等知识培训,提高了勾图准确度、面积的精确度,规范了制图建档的档案材料。
3.4 资源整合,提质增效
分场对场外林地认真全面地梳理,掌握每块林地林木经营生长情况,认真分析每块林地林木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提升营林质量,提高产量,打造高质量高效的商品林。对低产林尽早地改造,对保存率低的区域尽早地补植或改造,提高林地利用率;对立地条件、林分较好,有较旺盛生长势头的可以增加投资或延长采伐期限,努力提高单产,增加收益。对一些合作林地,合作方未履行协议合约,未担负起责任的林地,可采取分割处置方式处理;对当地民风比较彪悍,偷盗严重的,侵占林地,难以采伐的合作林地,在投资下一批林木时应由合作方处理好问题后再做计划投资。对偏远,面积小的自营林地,可与兄弟林场单位置换或者以转让方式进行整合,降低营林管理成本。
3.5 规范新租林地程序,确保每块林地安全性
对有意向收购的林地,组织人员到实地、相关单位部门认真开展林地性质、流转情况、抵押情况、林地的立地条件,土层厚度、海拔,肥力,交通以及当地的气候、周边的农村等因素进行摸底调查。对林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仔细审核是否完整及其真实性,再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再由评估部门做收购调查评估。避免遇到无实质性林地和蒙受损失。签订合同时,要签订三方(土地方承包方,收购方)合同,并到当地村委、林业站备案。
3.6 多与当地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
管理人员在林木哺育和日常管护工作,可以通过日常走访、融入当地方民族风俗、过节慰问、赞助民生工程等方式与当地农户保持交流、沟通,掌握当地农户想法和意愿,以及第一时间处理林地纠纷,也建立了良好的感情。
3.7 多与当地林业相关部门沟通
分场可以利用党务“共建”平台,建立友好的关系,党支部可以与当地林业相关部门党支部开展“共建”、共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友谊,为今后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8 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确保场外林地林木安全
加强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力度,做好登记。加强分场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专业技能,配足森林防灭火的装备及物资;多与当地村委、政府、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沟通,建立友好关系,多开展联防联控活动,确保能第一时间发现火灾,第一时间扑灭;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检测预报工作,一旦发现病虫害,立即给予防治。
4.结束语
场外造林是广西国有林场实施的一项重要生态工程,它不仅能壮大林场自身实力、拓宽林场自身产业,也是林场自身发展需要。场外造林管理是一项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发展场外造林需要林业人员在不断的经营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总结经验,提高自身技术、业务管理能力,完善场外造林管理办法,为林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