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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花样百变

2021-12-23童画徐朦张馨月

检察风云 2021年20期
关键词:人伤韩某浦东新区

童画 徐朦 张馨月

(图/视觉中国)

2021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0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P2P平台已经全部清零,各类高风险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我国P2P行业自2007年萌芽,经过野蛮生长,继而全业整顿后,最终以清退为结局退出历史舞台,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进入拐点。然而短期内社会资金面供大于求的现状不会改变,P2P模式的终结仅仅意味着一种金融模式被市场淘汰,还会有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也会出现新的金融犯罪手段,监管与创新的博弈仍将是金融市场的主旋律。

王某在担任某甲公司总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该单位名义开发场外个股期权交易软件,招揽不特定社会公众到该公司参与个股期权交易,某甲公司通过收取代理费用获利。后某甲与某丙等多家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某丙等公司组织业务员,通过开设网络直播间,以传播股票投资技巧、推荐优质股票为名,推广“某某期权”App,并宣称投资人仅须支付少量期权对价就可以获得股票上涨后的巨大利益,从而诱使投资人参与某甲公司场外个股期权交易。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共有300余人注册并使用“某某期权”App,入金金额共计5.4亿余元。

经审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涉嫌犯罪。2019年11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9月,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场外个股期权是指股票交易双方在非集中性交易场所进行股票期权合约交易,约定购买者有权在特定时间内,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股票,购买者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

该案是本市首例以场外个股期权为对象的非法经营案。场外个股期权非法经营平台是一种新类型金融犯罪。承办检察官通过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的研读,走访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与专家研讨,深刻剖析场外个股期权非法经营平台的行为性质,提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利诱性,实质系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应认定非法经营罪,并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该案的处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基本认定标准,为打击该类金融犯罪行为及时提供刑事处罚依据,有效遏制了金融衍生品非法交易平台的蔓延。

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尤其是报案人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总结该类案件常见的作案手段及特点,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对同类非法交易平台的“爆雷”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作出准确预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对该类新型案件做到早梳理、早处置,为金融市场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场外个股期权作为以风险管理为主要功能的金融工具,并不为普通投资者熟知,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投资者的“无知”“以小博大”的逐利心理大肆敛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场外个股期权产品的开发、经营有严格的金融资质限制,不允许任何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交易,无资质并组织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即违法。场外个股期权是风险管理工具而非投机工具,机构才是合规参与者,个人欲以小钱博大利,最终只是松了自己的钱袋子,助長了非法金融活动的猖獗之势。

2012年韩某入职某银行,担任营运部汇款及资金后台专员,工作交往中,逐渐掌握同级及上级部分同事业务系统密码。2015年,韩某发现人民币收付环节审核有漏洞可钻,便利用负责人民币资金收付款、结售汇等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客户付款指令,在未进行书面审批的情况下,直接利用本人业务账号及同事业务账号操作业务系统进行复核、审批,而后将资金转出至其本人控制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及本人控制的个人账户。为掩盖上述行为,韩某主动承担客户对账及回单催收工作,私自修改银企对账单,隐瞒客户账户资金减少的事实。韩某以此方法屡次得逞,最多的一次提款高达人民币900万元。经审计,截至2018年5月,韩某累计侵占该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其中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并购买海外房产累计支出4000万余元,非法换取外汇支出3000万余元,用于购物、旅游等个人消费2000万余元,用于国内租、购房屋及装修支出1000万余元。

2018年5月,该银行发现某客户的存款资金大幅减少,遂向经办人韩某核实情况,韩某主动坦白了其私自将银行资金转出至个人控制相关账户的犯罪事实,遂案发。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韩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韩某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不仅会给其所供职的单位带来经济上的直接损失,也会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声誉风险,造成信任危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金融行业根基。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该案在银行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初审时,在案证据主要证实韩某的职务便利及行为后果,犯罪手段及过程相关的主客观证据明显不足。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缜密的补证方案,迅速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银行相关证人证言,查明银行业务管理存在的漏洞,证实韩某通过虚构交易指令,违规使用其他工作人员账号,单独实施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调取被告人韩某工作电脑留存的交易数据,核对了30多兆的对账单,证实韩某修改银企对账单掩盖犯罪行为的事实及涉案银行的实际损失。同时,补充了相关证人证言,查明本案赃款的去向。

当时,辩护人提出了韩某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等书证,韩某占用银行资金持续近三年,三年间,其仅仅归还了160万余元,其余巨额资金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非法外汇交易、个人消费等,也并未将境外购置房产出售用于还款,分明就是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其海外部分房产尚有尾款未支付,更证实了其无还款意愿。韩某通过购置房产向多个国家申请了投资移民,进一步证实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发生后,银行代表来到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将案件中暴露出的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企对账机制缺失等问题向银行反馈。此外,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座谈,建议加强辖区内银行从业人员合规培训、建立资金分级审批制度等。相关部门积极响应,进行专项调查,并采取制发新版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规范、加强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检查监督力度等具体措施,完善监管。

最后,银行对客户损失的资金进行了补足,而面对银行的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说法释理,与侦查机关紧密合作,促使韩某亲属与被害单位就其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海外房产达成相关处理协议,起诉前已退赔赃款近400万元,保障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9年,上海破获了一起特大虚增伤残等级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案件,12个连续作案的“人伤骗保”犯罪团伙、125名“人伤黄牛”犯罪嫌疑人、接近亿元的巨额涉案金额,让这起特大案件一跃成为网络热议焦点,“人伤黄牛”灰色产业链随之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野。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承办了该重大系列案,目前该院承办的“人伤黄牛”骗保案均已获判。

2012年至2019年3月间,刘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首的交通事故人伤理赔中介(俗称“黄牛”)团伙在医院等场所搭识交通事故伤者,许诺为伤者代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能获赔更多保险金或赔偿款,与伤者订立口头或书面代理索赔协议,并与司法鉴定人张某、律师钱某共谋,由司法鉴定人张某等人出具与伤者伤残等级不符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由律师钱某等人依据上述鉴定意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支付的事故理赔款,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00万元。

2019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钱某等人被浦东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将刘某某、张某、钱某等人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为什么增加“保险诈骗罪”的罪名认定?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保险受益人即伤者在与‘黄牛’等人沟通过程中,‘黄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允诺可虚增伤残等级以获得高额赔偿金,伤者在‘黄牛’引诱下产生犯意,主观上明知‘黄牛’与鉴定人、律师等人通过虚增伤残等级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仍委托‘黄牛’代理索赔,并在‘黄牛’安排下参与鉴定、签署诉状、提供收款账户等一系列行为,故伤者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黄牛’、律师等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身份的要求,可与特殊主体伤者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本案中,“黃牛”团伙首要分子、鉴定人、律师在各自阶段都发挥着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那么伤者需不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伤者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根据伤者及家属证言,大多系经‘黄牛’引诱后产生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涉案伤者基本都属初犯、偶犯,且在后续出具虚增伤残鉴定、民事诉讼等环节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黄牛’、律师、鉴定人,参与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从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考虑,一般不追究涉案伤者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涉案‘黄牛’、鉴定人、律师罪行的定性。”

最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钱某等13人分别因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12年不等。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7万元;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万元。

“人伤黄牛”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理赔的环节、手续相对复杂,伤者在健康状况下都可能难以应对,何况是受伤情况下,于是衍生出了一个新的“职业”——“交通事故理赔中介”。据了解,残疾赔偿金在理赔款中占比高、金额大,又与伤者的伤残等级直接挂钩,就导致部分“人伤黄牛”企图走上“致富捷径”,试图通过不法手段,打通一个个关卡,谋求利益最大化。他们还在为掌握这条“财富密码”而得意,却不知“密码”背后是一个深渊。

“黄牛”、鉴定人、律师……这样一条灰色产业链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地下骗保工厂”。先是由“人伤黄牛”长期徘徊在医院附近,冒充律师或者鉴定所专业人士与伤者搭讪,以“帮助提高伤残等级多拿理赔金”为由,诱骗交通事故伤者签订代理协议,进行“买断人伤”或“协议分成”。再由“人伤黄牛”通知长期合作的鉴定人为伤者开展鉴定,鉴定人虚增伤残等级、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后由律师根据虚假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但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就算是再“成熟”的产业链,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都将面临崩塌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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