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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承保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2021-12-22刘姣

科学与生活 2021年8期
关键词:罗马法归责原则

摘要: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的承保责任采用严格责任,有利于打击经营人和盗贼勾结的行为、维护旅客权益。我国民法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对经营人过于宽容,课以旅客较重的举证责任。本文建议对旅客随身携带财物、实际交付保管财物的承保责任,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督促经营人提高注意义务,有效保障旅客权益。

关键词:罗马法 客服设施经营人 承保责任 归责原则

一、承保责任及其发展

承保责任是指客服设施经营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所承担的客观责任,首先在公元前2世纪被裁判官写入告示中,最终由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编篆者收录于罗马法古典文本,远超告示本身而变得精细和全面。内容主要包括承保责任的主体、客体、归责原则、责任空间、加害人范围等。

二、承保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罗马法中承保责任是严格责任

承保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那时罗马法以过错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在裁判官的告示颁布前,市民法将经营人对旅客的责任也设定为过错责任。告示颁布后,不再讨论经营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承保责任成为当时罗马法中债务人负担最重的责任。

(二)选择严格责任之原因分析

1、特殊行业现状

当时的罗马帝国版图不断扩张,海上、陆上运输以及所配套的住宿行业呈现出忙碌的繁荣景象,旅客长途跋涉所带来的疲惫感、低戒备心等因素吸引了盗贼的目光,经营人基于利益的驱使也与盗贼勾结,为其提供便利。正是基于此,裁判官对经营人课以严格责任,希望借此打击这些与盗贼串通一气,不诚信的经营人。

2、保护旅客权益

在旅途中旅客实际处于弱势地位。旅客旅途中对其他旅客(潜在侵权人)的基本信息几乎没有了解,且经营人有拒绝收留旅客的权利。而经营人的偿付能力较强且在承担责任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在旅客选择提起针对经营人的事实之诉后,经营人就获得了市民法之诉的诉权,可以据此向真正侵权人追索。

3、保障公共安全

严格责任是为了保护某种特殊的社会利益或满足某些特殊的公共需求而特别存在的。这一点通过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特殊侵权行为就可知。所以裁判官在承保责任中设置严格责任,提高经营人的义务程度,进而改善其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信誉,维护公共安全。

三、我国法律中承保责任的归责原则

现行法律对承保责任的规定主要分为两方面,即承运人责任和旅店主责任。在《民法典》中,关于承保责任的规定主要在合同编出现,侵权责任编也有少量涉及。在合同编中体现在客运、保管合同中,即客运合同框架下,采用过错责任;保管合同框架下,以旅客实际交付保管的行李为前提,有偿保管的旅店主为过错责任,无偿保管的旅店主为过错推定责任,而旅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在保管合同范围内。在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与之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异。

由此可知,我国关于客服设施经营人承保责任的规定不均衡,关于承运人的规定较为完备,关于旅店主的规定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失空间。在承保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大多采用过错责任,明显不利于旅客利益的保护。

四、现代国家和地区对承保责任归责原则之规定

现代国家和地区把承保责任纳入自己法律体系的方式多种多样,第一种方式是把该制度纳入民法典,其中又分为两种子方式,第一种子方式把船舶经营人的承保责任规定在租赁合同中,而把旅店主的承保责任作为紧急寄托处理,同时甩掉马车店主的承保责任制度。第二种子方式是把船舶经营人的责任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把旅店主的承保责任规定在侵权法中。第二种方式是把该制度纳入商法典。第三种方式是分别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规定不同客服设施经营人的责任,把承运人责任规定在商法典中,把旅店主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共同点是把经营人的承保责任定位为合同责任,背离罗马法对其准私犯责任的定性。

(一)民法典模式之归责原则

1、法国子模式

《法國民法典》中规定反映承运人对旅客交付保管的行李的承保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旅店主责任则在紧急寄托框架下予以规定,交付保管和未交保管的物品都是责任的对象,旅店主还要为雇员的行为、甚至其他旅客的行为负责,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

2、马耳他子模式

《马耳他民法典》规定水陆承运人对在运输工具上的旅客之物承担严格责任。旅店主的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情形,前者适用于交付旅店主保管的物品,后者适用于未交付保管的物品。

(二)商法典模式之归责原则

《日本商法典》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1、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2、规定除了旅店主外,还包括了饭店主、浴池主等的此等责任,而对于归责原则并无创新。

《韩国商法典》规定对于托运行李的灭失或毁损,承担货运人的责任,对于未托运的行李,承担过错责任。旅店主的承保责任规定在公共接待业框架下,接待业者不仅要对旅客寄存的物品,而且要对未寄存的物品的灭失、损坏担责。

(三)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继受模式之归责原则

《埃塞俄比亚商法典》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登记行李的灭失承担责任,运送人对旅客的手提行李的灭失不承担责任,过分保护承运人。

现代诸民法典或商法典并非机械的继受罗马法蓝本,而是颇有创新和发展。

五、罗马法承保责任的严格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对是否效仿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承保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学界所持的态度较为慎重。有学者从现代微观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课以经营人严格责任会导致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一是会造成经营和管理成本的增长,进而经营人会将这些成本转嫁到旅客身上,二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应当充分考虑经济效率,三是严格责任的设置可能引发旅客的道德风险。

本文认为罗马法采用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免除了旅客对经营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更加能够直接保障旅客权益,强化经营人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识,保障行业的诚信度。因此建议扩大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承保责任制度中的适用,即针对旅客交付保管的财物之毁损、灭失采用严格责任,针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之毁损、灭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首先,经营人与旅客之间的地位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在罗马法时代,经营人便处于强势地位。在现代社会并没有发生改变,在经营人仍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之时,又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承担较多的义务也无可厚非。

其次,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举证责任的简化。在经营场所,如宾馆、客车,摄像头主要由经营人自主安装,有相当一部分老旧、损坏,只能保存最近几天内的录像,到期会自动删除,更有经营人在旅客要求调取监控录像时以各种理由拒绝。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旅客只需向法庭证明经营人的侵权或违约事实,不必证明经营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需证明旅客自身在整个事件中有过错,可以较大幅度的减轻旅客的举证负担。

最后,对未交付保管财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利于消解严格责任对于经营人的严苛性。只要经营人能够证明未交付保管的财物之毁损、灭失自身并无过错,就无须承担责任。未交付保管的财物,对于理性经济人而言应当看管好,经营人的注意义务此时仅为一般注意义务。

参考文献

[1]郭晓露,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的承保责任,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10期。

[2]徐国栋,罗马法中客服设施经营人的承保责任及其在现代法中的继受和发展,比较法研究,2017年01期。

作者简介:

刘姣,1997年2月1日出生,女,汉族,籍贯河南省沁阳市,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罗马法、公司法。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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