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2021-12-21柴增辉张工作
柴增辉 张工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随着近几年消防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有较大提升,“遇有火情,及时拨打119报警”的常识深入人心,但仍有些当事人不愿报警、不敢报警,导致贻误火灾救援的最佳时机,进而导致矛盾纠纷加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笔者结合青田县某火灾调查案例,探讨“不及时报告火警”案件办理程序,供参考。
关键词: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
“不及时报告火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一个“不报告”的行政处罚条文,要求在“有可能、有条件、有必要”上报火警的情况下,负有报告职责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状态。“不及时报告”违反了法律规范背后的“期待的行为”,进而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不及时报告火警”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不仅仅是提高公民积极参与防灾救灾的意识,更是培养公民规范用火的行为,最终目的就是规范、帮助当事人达成一个守秩序、讲诚信、有尊严的法治社会参与者。
1 青田县某火灾接处警情况
2017年10月13日17:02,有当事人到青田县消防大队报案称,青田县油竹街道麻宅村麻宗兴户老房子于2017年9月27日晚上发生火灾,烧毁土木结构房屋、抛光马达机械等物品,过火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现申请火灾原因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取119接处警记录,并向110指挥中心核实,未见相关报警信息。
2 青田县某火灾调查情况
2.1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麻宅村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与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农村交界,属于青田县行政辖区,常住人口仅为6名老人,且居住分散,村居海拔较高,常年雷电活动频繁。起火的老房子距离温州市地界200米,为地上两层土木结构老房子,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为麻宅村麻某兴(已去世)建造,建于20世纪60年代,现由五个儿子继承所有。
2.2 政府关停及私自生产情况
该起火建筑原来为豆腐坊,因而向油竹供电所申请了三相电,因交通偏僻而闲置一年多。2017年3月份,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周某租用该老房子用于非法金属抛光加工使用(未办理营业执照)。因该非法金属抛光加工点存在粉尘危险和环保污染,2017年7月11日,油竹街道联合油竹供电所对该抛光加工点进行了联合执法并断电处理。7月13日,周某向隔壁“青田圣华民宿客栈”借用三相电继续非法生产,7月25日,周某从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某村农家乐非法借用三相电继续生产,但由于线路贴地翻山铺设经常出现电压不足、接触不良等情况,该用电情况一直持续到起火前,周某一直处于提心吊胆偷偷生产状态。
2.3 火灾原因认定情况
接到报警后,青田县消防大队火调人员于10月14日10:00赶到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并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因火灾现场已被挖掘清理破坏,给火灾调查带来很大难度。因该建筑起火前一直处于通电可用状态,且同时存在三相电和家庭单项电通电情况。据起火邻居反映9月27日当晚的雷电活动,为50年来最强烈,而且麻宅村位于高处平地,起火建筑也位于山顶平地;麻宅村经常有雷电接地情况发生,多次发生雷电伤人情况;起火建筑内铁件、设备等金属导体大量堆积,给雷电接地制造了一定吸引力;县气象部门提供的麻宅村气象证明显示,9月27日晚上8:00至9:00,麻宅村有强烈雷电活动,并伴有强降雨。
大队通过调查走访,综合认定该火灾事故原因如下:(1)起火时间认定:起火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20:30许;(2)起火部位认定:起火部位为青田县油竹街道麻宅村麻某兴老房子;(3)起火原因认定:可排除放火、烟花爆竹、烧香点蜡、厨房用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雷电活动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4 行政处罚情况
在火灾原因调查中,青田县消防大队火调人员发现周某在火灾发生后,作为油竹街道麻宅村麻某兴户老房子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及时报警,贻误火灾救援和火灾原因的调查,最终导致火灾现场被破坏、火灾原因无法确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0月18日,大队依法对周某不及时报告火警违法行为受案处罚。因该案不存在从轻情节,大队于10月20日将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青田县公安局油竹派出所,由该所负责案件调查处理。10月21日,青田县公安局油竹派出所依法对周某处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并于当天移交青田县看守所执行。
3 “不及時报告火警”调查取证相关情况
3.1 责任主体方面
首先要确定责任主体属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要确定该自然人处于特定岗位或特殊人群。就本案来看,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得知该抛光加工点由周某租来使用,并负责该抛光加工点日常生产销售管理;周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知晓发生火灾要拨打119的常识,发现火警后,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和抛光加工点负责人,有义务和责任第一时间报告火警。
3.2 主观作为方面
主观方面则要确定责任人不存在处罚阻却事由的前提下,存在法律要求必须为而不作为的主观过错。就本案来看,调查人员通过调查走访得知,2017年5月,因周某负责的抛光加工点存在粉尘危险和环保污染,被青田县油竹街道联合执法组强制断电关停,后周某擅自从相邻的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某农家乐借用三相电继续生产;火灾发生后,周某暗示扑火人员不要拨打110和119报警,担心擅自异地借用三相电继续违规生产的事实败露。周某在火灾发生后主观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也未报警。
3.3 客观事实方面
要求客观上接警部门并未接收到火灾警情,进而导致火灾未及时扑灭而引起损失扩大的事实。就本案来看,调查人员通过调取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和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交界处道路监控,获取周某在麻宅村非法抛光加工点发生火灾后已第一时间骑摩托车到现场查看火情并开展火灾扑救,周某到达火灾现场时间约为9月27日21时05分;通过调取周某9月27日21时前后通话记录,可见周某先后和多名亲戚朋友电话联系,无拨打110和119报警记录;通过调取青田县110指挥中心和119接警平台接警记录,均无该火灾相关接警记录。
3.4 因果关系方面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即“因”)和危害事实(即“果”)之间的作用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就本案来看,火灾发生后,周某未第一时间报警,导致村居和街道未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扑救,消防救援力量也未出动灭火,最终导致毗邻房屋均过火倒塌;周某在火灾发生后,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将残留的生产原料和成品运回温州瓯海区泽雅镇,电气线路也被剪断清理,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周某因房屋赔偿事宜与房主发生纠纷,房主聚集到政府部门上访,带来了严重社会影响。
3.5 情节判定方面
就是将行政处罚具体运用于各种违法案件和违法者的方式,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运用。就本案来看,因周某经营的抛光加工点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断电关停,但周某明知故犯,擅自借电继续生产,主观存在恶意;火灾发生后,周某暗示四周群众不得报警,存在不报告火警的主观故意,并第一时间将火场进行了清理,导致火灾原因调查无法查清查实。故周某“不及时报告火警”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无较轻情节。
4 “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特点
4.1 发现难,处理较棘手
“不及时报告火警”情况多发生在地理位置偏僻、人员活动较少区域或场所,不便于在火灾发生后被群众发现和报警,为负有报告职责人员隐瞒和消除影响创造了便利,某种程度上依靠当事人矛盾纠纷发生后才牵扯出火灾发生过而无人报警事实。因不及时报告火警,导致消防部门无法得知警情后及时对火灾事故及时开展原因调查,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旦处理不及时,会有“行政不作为”履职风险。
4.2 取证难,部门需联动
负有报告火警职责的人员,往往有现实隐情致使不敢报警、不想报警、就不报警。这种“现实隐情”有担心非法事实被曝光引起社会舆情关注,也有担心因发生火灾事故被有关部门问责,甚至有部分单位担心火警事故会造成名誉受损,这就需要多部门联动,及时调取相关影像资料和走访知情人固定第一手证据,还要调取责任人相关通信记录,确定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上报火警职责。由于责任人“不及时报告火警”,火灾现场多被第一时间清理以隐匿火灾事故,对后续火灾现场勘验带来困难,需要发动有关组织确定废墟清理人员和废墟运输堆放点,并牵连出责任人另一违法行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但这一行为只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
4.3 处理难,主观难判定
“不及时报告火警”认定时要判定其消极的处罚排除要件,即处罚阻却事由。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当事人,因正当化、可赦免、可谅解或不需罚的处罚阻却事由而未积极履行“报告火警”职责,消防机构将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理。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在“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时,不仅要明确当事人有“及时报告”的行为能力人主体,更要有主观上的“常识”认知,而在没有处罚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积极报告。
5 “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取证要点
5.1 接到火灾信息及时前往,封闭现场固定相关证据
火灾发生后,如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消防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火灾发生并赶到现场时,火灾事故现场往往已被人为破坏,所以尽早获知火灾信息并及时介入调查。火灾事故发生早期,有关部门可能未及时掌握,但火灾衍生出来的民事赔偿、保险索赔、困难申请和土地房屋重建审批等情况,火灾发生事实可第一时间被反映至有关部门。消防部门在接到火灾发生事实的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派员至现场确定受灾单位和户数,明确过火区域,视情及时封闭火灾现场开展现场勘验,走访当事人和知情人了解情况,调取起火单位(户)相关闭路监控资料、气象部门雷电活动监测情况、电力部门起火单位(户)用电情况,根据调查进展确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或起火点、起火原因。
5.2 确定报告火警义务主体,搜集“不及时”主观故意
对当事人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关键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图取证。在对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重点搜集起火单位(户)是否有承担及时报告火警责任的当事人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否知晓发生火灾要拨打119的常识;当事人是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消极履行报告火警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愿主动报警也未报警、害怕报警后违法事實被曝光打击、阻拦反对他人报告火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打击以往情况,平时就存在隐蔽和逃避他人介入的工作生活状态;是否在火灾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顾后果清理火灾现场,意图掩盖火灾事实,防止被有关部门发现和追究责任。
5.3 外围搜集接警平台信息,获取“未报告火警”事实
及时报告火警,主要体现是各类接警平台及时接收到火灾警情,并期待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往扑救,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立法者“期待的行为”。火灾事故当事人是否积极履行报告火警义务,还要收集119接警平台、110接警指挥调度中心等接警平台是否接收到火警信息;当事人明知无人报告火警也拒绝主动报警,导致扑火队伍未及时赶到,最终导致火灾事故损失扩大事实是否清楚。
6 “不及時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意义
6.1 推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贯彻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归根结底是单位(或个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单位(或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正常工作生活活动,杜绝“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请求公权力介入救援,每个岗位依法履职,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夯实社会安全稳定基础。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也将面临严肃追责,体现权责一致。
6.2 营造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
“不及时报告火警”是法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明确规定了任何人都有及时报告火警的义务,但对大多数公民来说是一种倡议性、鼓励性、无强制性的义务,但对于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来说,却是强制性、具体性和惩戒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随着近些年消防宣传的不断开展,“发生火灾要拨打119”的常识深入人心,但特定行为人“不及时报告火警”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并导致严厉外部行政制裁的案例却不多,办理“不及时报告火警”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执法必严的体现。
6.3 唤醒参与防灾减灾的公民责任意识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告火警”行为,消极履行了公民参与法治社会管理责任,违反了消防法律规范背后的“期待的积极主动”,进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不及时报告火警”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既可以推动公民积极参与防灾救灾,主动投入到紧急救援的“上下联动”中去,更能唤醒公民责任意识,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最终目的就是规范、帮助当事人达成一个守秩序、讲诚信、有尊严的法治社会参与者。
参考文献:
[1]晏山嵘.行政处罚实务与判例释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胡锦光.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L].2019-04-23.
Discuss the "failure to report fire
in tim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ase handling
——The fire investigation in Qingtian County
Chai Zenghui,Zhang Gongzuo
Lishui Fire and Rescue Brigade Zhejiang Fire and Rescue Corps
Abstract:The "Fire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ewly amended) Article 5 provides that "any unit and individua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maintain fire safety, protect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prevent fire, and report fire", that is, any unit and individua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report fire. With the increasing intensity of fire publicity in recent years, citizens' awareness of fire safety has been greatly enhanced, "in case of fire, please dial 119" common sense deeply rooted in people's hearts, but still some parties are reluctant to call 119, resulting in delaying for fire rescue, which led to increased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ncreasing social instability Factors.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a fire investigation case in Qingtian County, to discuss the " failure to report fire in time" case procedures for reference.
Keywords:delay;reporting;fire alarm;administrative penal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