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动物道路通行相关法律规定及管理措施研究
2021-12-19文图何亚琪郑金子闫星培
文图|何亚琪 郑金子 闫星培
一、我国关于动物道路通行的立法和管理现状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缺少关于动物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在民法领域,对有主动物的管理进行了总体规定。《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
部分省份的道路交通地方性法规对动物道路通行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禁止在部分道路赶放牲畜。《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行人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路上赶放牲畜。《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将牲畜赶入高等级公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赶骑牲畜。二是规定赶放牲畜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赶放牲畜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牵、赶、骑牲畜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三是明确靠边通行或者靠右通行规则。《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应当靠边行走,并给车辆留出通行空间,避免牲畜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窜。《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四是明确看管义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在其他道路赶放牲畜应当加强管护。《江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青海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带犬行走,应当用绳索牵引。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对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相对滞后,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动物道路通行问题存在立法空白,导致实践中动物道路通行规则不清晰,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亦存在困难;民事领域中对动物所有人、管理人的监管义务规定不具体,导致实践中动物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对于无主动物,相应道路设计和提醒警示不完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大。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现状
(一)关于无主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措施和经验
1.修建野生动物通道。一是地下通道。例如,美国、加拿大针对蛙、蛇等小型动物和驯鹿、野羊等大型动物,分别修建了管状涵洞、桥下涵洞,方便动物通行。二是地上桥梁。加拿大根据棕熊、豹子等大型哺乳动物向高处攀爬的习性,专门修建了上跨桥,供野生动物通行。三是专门通道。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分别为蛇、海龟、大象专门修建了“蛇路”“龟路”“象路”。
2.精细设计使用交通警示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根据动物种类、动物道路通行需求、天气状况的不同,实现了警示牌设计、使用的精细化。
动物警示标志
3.优化提升交通设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设置防护网、加强灯光照明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4.加强科技设备应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通过太阳能供电、视频检测和雷达监测等手段,提高了警示提醒驾驶人效果。
公路桥沿线动物栏网
太阳能警示提示设备
(二)关于有主动物道路通行的管理措施和经验
对于有主动物道路通行,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立法作出规定,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妥善安置动物,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如意大利《交通法》规定,牲畜运输途中,驾驶人应当保证运输的牲畜安置妥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二是建立动物监管人制度,详细规定监管人义务。意大利《交通法》规定,未被驯服的、具有危险性的以及2只以上未牵引车辆的动物都应当由监管人管理,监管人应当全程监控动物行为,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沙特阿拉伯《交通法规》规定,每一群牲畜均应当设置监管人,如果牲畜数量过多,则应当将其分为几组并保证足够间隔,便于其他车辆通过;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在道路附近放养牲畜。三是规定夜间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意大利《交通法》规定动物夜间通行时,应当由两位监管人分别位于动物群的首尾两端进行引导,同时监管人还应当开启橙色照明设备,以引起过往车辆和行人的注意。沙特阿拉伯《交通法规》规定,夜间在道路上赶放牲畜,应当使用反光带或者反光条。四是明确路侧通行规则。俄罗斯《交通法》规定,骑、赶牲畜者,应当排成一队尽量靠右侧通行,在不妨碍行人的情况下沿道边前行。意大利《交通法》规定,动物在道路上通行时,监管人应当引导动物靠边通行,留出道路一半以上的宽度供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使用。
三、相关意见建议
结合我国关于动物道路通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区别无主动物和有主动物进行分类管理和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一)针对无主动物道路通行。一是通过精细设计交通警示牌、优化提升交通设施设置环境、加强科技设备应用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二是结合各地实际,通过设置野生动物栅栏、上跨或者下穿式动物通道等工程设计,提升道路安全性。三是积极创新研发相关警示产品,如为牲畜佩戴反光腿带,避免其夜间横穿道路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有主动物道路通行。除增加上述安全防护措施外,还要通过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路权、夯实监管责任:一是借鉴域外立法和管理经验,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关于动物通行的规定,以填补立法空白,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携带动物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牵领,不得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二是针对农牧区牲畜道路通行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可以借鉴域外的动物监管人制度,围绕牲畜安置、通行等方面,细化监管要求,明确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