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交通
2021-12-19朱磊
城市道路积水路段交通管控措施研究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区域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建设参差不齐,特别是近几年在应对暴雨等恶劣天气处置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对积水路段管控存在风险研判不精准、应急响应不及时、上下游联动不到位、物资保障不顺畅等问题。本文在剖析城市道路积水路段成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治理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城市实际的应对道路积水情况的措施,保障群众暴雨等恶劣天气出行安全,对加强我国城市积水路段交通管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城市道路积水路段成因
城市道路积水路段有成因复杂、隐患多、影响大、处置难度高、次生问题不可控等特点,暴露出我国多数城市在规划设计、基础建设、养护管理、技术应用、部门协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图/刘军
(一)缺乏顶层设计指导,基础设施防护失灵。多数城市未结合地方洪涝特点制定指导规范,城市排水和排涝标准不统一,存在衔接盲区。同时,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前期规划建设先天性不足,短时间内无法及时抽排超负荷的积水,后期管理维修消极出现杂物堵塞排水口等情况,导致过流能力不足,积水无法及时排出。
(二)预警机制不健全,抢险工作被动贻误战机。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预警多是大范围的定性预测,缺乏对暴雨的量级、强度、时间和空间分布等精细化的量化数据。同时城市地貌动态变化,易积水点不断更新。相关部门未第一时间探测到积水路段风险点并发布预警信息,致使积水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三)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部门联动长效机制未建立。我国开展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应急管理研究起步较晚,应急管理规范化及处置专业化不足,多数城市未及时配备吸水清淤一体化集成设备,仍沿用单一功能的传统设备,排水效果差。各部门之间独立运作,力量分散,缺乏定期磨合和会商机制,易造成数据信息壁垒和沟通渠道不畅。
(四)群众预警认识淡薄,避险自救能力不足。部分群众不理解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其危险程度,避险自救意识和能力不足,灾害发生时无法及时自救互救,错失避险撤离的最佳时机。
二、国外防范路段积水的做法
(一)建设超级排水工程,注重积水治理细节。东京、伦敦、巴黎、吉隆坡等城市建有超级排水系统并精细微观治理流程。将道路和绿地之间打通为水通道,在涵洞、立交桥等防护板上设置排水孔,畅通水循环系统。特别是吉隆坡建设的“SMART隧道”防洪排水工程,又称“雨水管理和公路隧道”,在城市中心城区的一段平时作为公路隧道,在洪水期与其余管道共同作为排水通道,集排水和交通两种功能于一身,能同时解决积水和交通这两个重大社会问题。
(二)充分融合新科技,完善暴雨预警机制。东京、伦敦建立降雨预报信息系统预测和统计各类降雨数据,发布预警强降雨可能引发道路积水风险,并进行排水调度。巴黎借助地理信息化系统监测、管理、指挥调度地下水道网络,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阻。设立绿、黄、橙、红色四级预警分级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气象、预警机制、积水区域信息管理,指导所在省份准确地界定灾害类别并做出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三)广泛开展教育培训,科普排水防涝知识。巴黎建有世界唯一一座下水道博物馆,每年接待9万余名参观者,成为巴黎市民和学生普及地下水道与城市排水知识的课堂基地。
三、城市道路积水路段交通管控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积水路段风险监测,完善预警预案体系。提升内涝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气象预报技术,加强对易涝点降水的监测,及时掌握防汛主动权。拓宽风险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融媒体、远端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不间断公布实时路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强化警力部署,暴雨时,严格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做到预警到位、提早到岗、全力疏导,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二)全面排查积水风险点位,修复安全漏洞。组织警力加强对积水点、拥堵点、桥涵、事故多发点段等重要路段的巡逻排查,一旦发现积水超过阈值及时采取禁限行管控并进行抢修排险。建立积水路段台账,及时将隐患排查整改函发送至有关部门,推动减少源头隐患。
(三)优化积水路段处置规程,提升处置效率。按照降雨等级分类编制应急预案体系,明确职责和分工,细化措施,根据暴雨发展动态,适时调整相应级别预案。险情排除后应迅速做好论证、评估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修订优化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的编制、演练、修订、改进、执行等工作流程。
(四)加强积水路段交通组织管控,保障运行安全。加强交通诱导分流与疏散,安排专人根据积水深度和通行情况,采用禁限行、临时绕行、区间逆行等临时管控措施,避免车辆进入积水区域。用好简易处置流程,快速处置积水路段交通事故,迅速打通拥堵节点。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确保救灾物资、人员及时送达。
(五)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降低风险系数。在地势低洼的隧道、立交桥前设置警告标志,引导驾驶人谨慎驾驶。在易积水路段设置隔离栏等,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交通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在易积水路段设置消防设备、紧急疏散、紧急电话等指示标志,快速引导涉险人员找到消防设备紧急撤离等。推动相关部门及时改造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提高城市排水能力。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积水路段排涝影响专项论证,增强防汛排涝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采用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排险工作赋能。优化城市应急管控系统,增加易积水路段应急处置调度设计,提高指挥效能。在地势低洼的积水路段设置电子自动检测水位装置,实时回传水位信息,为指挥调度提供依据。应用无人机喊话,指挥车辆禁止驶入风险区域、及时撤退转移至安全区域。
(七)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发挥联动共治效能。联合气象、市政等部门,建立交通信息共享会商机制,加强易涝点的实地调查和降水监测,逐步实现交通气象服务的精细化。积极配合开展防洪排涝联动演练培训,确保遇到险情时,能够快速反应、精准处置、形成合力。
(八)积极开展防涝宣传教育,强化群众避险自救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群众做好警示教育和自救知识普及,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在驾驶人考试内容增加应急救援科目,培养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急救能力。(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于晓娟、成超锋)
由一起人脸识别纠纷警情引发的思考
以人脸识别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近年来广泛应用,与之而来的纠纷也时有发生。2021年4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主城区民警在日常执勤中发现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因其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为了查明身份对其现场进行了人脸识别。违法嫌疑人对现场执勤民警对其实施的人脸识别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未征得其同意侵犯了人权,现场报警引发了纠纷警情。笔者以此起纠纷警情起因为切入点,结合人脸识别在警务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提出对策建议。
一、人脸识别工作优势
(一)便捷性。人脸是生物特征,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进行询问、不需要通过近亲属进行辨认就能确认身份信息,有着其他手段和方法不能比拟的便捷性。
(二)非强制性。人脸识别只需拍摄人脸进行识别即可,大大降低了传统检查确认工作中的被检查对象的对抗性、抵触性和不配合性。
(三)非接触性。人脸识别技术的优势在于人和人、人和具体的设备保持一定的距离,双方都不需要直接接触设备即可获取人脸图像进而确认人员身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今天,非接触式的人脸识别相较于传统身份证扫描或输入查询而言,有安全保护考量的优势。
(四)可拓展性。在识别人脸的基础上,通过软硬件的升级,不局限于前文中涉嫌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可满足不同警务活动的需要。
(五)及时性。相较于非接触性的声纹识别技术,人脸识别主要是对眉形、眼状、鼻状、嘴部特征等进行识别、比对、计算,通过稳定可靠的大数据高速通信,多组数据的比对不再局限于一个个的核实,精准度较好,排查效率高。
二、对策建议
在具体警务工作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精准度偏差导致不可靠、不可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统一标准工作流程等。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破解“无法滥采”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现行公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提到人脸识别应用于确认非机动车涉嫌逆向行驶违法人身份虽被质疑但是合法。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其正当性、必要性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此只是原则、总体、框架上的规定,无详细界定,也无具体阐释采集主体的确认、行为方式的种类、使用各方权利义务等。因此,完善警务工作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必要性。
图/许坤
(二)列出清单场景,破解“无限超采”问题。为解决人脸识别泛滥,规范人脸识别应用,防范伦理与法律风险,公安部门开展人脸识别信息数据采集通过清单列出场景,要遵循最小审慎原则。对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设立相应使用标准及程序。除为了公共利益在公共区域安防监控设备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外,涉及对特定对象进行人脸识别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的处所要通过清单列出场景。除道路交通设施、路面各种交通工具、执法办案场所等法律规定的安防应用以外,涉及对特定及非特定对象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应申报审批,确保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同时监控其数据安全,要求以必要安保措施将人脸识别限于最小范围使用。
(三)统一标准规范,破解“无标乱采”问题。采集人脸信息识别工作应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在把握《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应用图像技术要求》(GB/T 35678—2017)等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促进人脸识别标准规范工作稳健成长,公安部门应出台制定人脸识别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采集规范,明确界定公安部门在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部门职责、数据使用范围、程序管理权限、数据使用参数等。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标准推进对人脸识别大数据进行具体管控,制定警务工作中对人脸识别信息数据的摄制方法、采集方式、储存时间、传播媒介、使用限度、销毁工作等程序,如摄制前的告知、采集确认后的核对。同时,公安部门可以在人脸识别上加上水印,保证权威性和安全性。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提高公安人脸识别工作的精准度和规范性,确保公安人脸识别中的工作质量,杜绝涉及此项工作中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负面舆情炒作等隐患。
(四)加强主体监管,解决“无资可采”问题。面对人脸识别工作中群众的质疑,保障人脸识别中被检查当事人的权利,对进行人脸识别工作的公安民警加强监管,从事人脸识别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探索建立人脸识别工作人员资格认证体制。一是资质认证。人脸识别工作需要依靠执法人员良好的业务操作、现场处置等能力,从事人脸识别工作的公安民警需进行岗前考察,以确保其可以胜任人脸识别的整个工作流程,并且上岗之后不定期予以考核。二是定期培训。人脸识别基于的软硬件是不断更新的,公安部门应对使用人脸采集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以确保掌握的技术与不断更新的人脸识别系统操作方法相适应。三是强化监督。公安部门内部应设置负有相应监督职责的机构,对人脸识别采信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四是规范主体。通过法律规定,操作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的主体包括对人脸识别证据进行审查和采信的主体必须是公安部门执法勤务或技术比对人员。不得将人脸识别证据采信的工作交给与其合作设置人脸识别的企业,也不得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群众去采集相关信息。(文/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