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住宅受法律保护擅闯窥探均属非法
2021-12-18张兆利
【案例】王某(女)与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订婚仪式。相处一段时间后,王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杨某提出了解除婚约的要求,杨某表示同意并请村委干部出面到王某家结退彩礼。经双方测算,王某家同意返还杨某人民币4万元,约定分3次归还。但到还款期届满时,王某家只付给杨某9000元。在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杨某携带镢头、铁锨等农具来到王某家,撬开其房门,砸坏门窗、桌凳等物品后扬长而去。法院经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杨某拘役6个月。
【点评】关于公民的住宅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私人生活安宁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开启了安宁权民法保护的大门。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则规定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者事先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允许或邀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公民要依法合规地维护个人权益,而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维权,否则将难逃法律的惩罚。
安装监控,不能侵害相邻隐私权
【案例】李某家住在郊区的一套平房里,与高某是隔壁邻居。因家中曾经被盗,高某便在自家房前和门口的不同方向安装了3个高清摄像头。对此,李某认为高某的摄像头安装不当,因为高某安装的摄像头不仅能够摄录李某家的整个院子情况,还能透过正屋的玻璃看清李某家屋内的情况,李某及其家人毫无隐私可言。于是,李某便要求高某将摄像头拆除。李某在与高某几次交涉无果后,便将高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排除妨碍。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认定高某安装的摄像头已经涉及李某及其家人的私人空间,并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了妨碍,判决高某拆除其中的两个摄像头。
【点评】住宅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高某虽然是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而安装摄像头,本无可厚非,但通过摄像头,可以清晰地看到李某家室内外的情况,涉及李某一家人的个人活动等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通过监视探头被他人窥视、知悉、干扰,客观上给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及心理上的压力。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