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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下如何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2021-12-16□王

山西农经 2021年1期
关键词:干群主体村民

□王 尧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 临汾 041004)

为保证国家与社会的稳步运行,必须创新乡村社会治理,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2019 年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不断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手段,并为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建设性意见。从广义上来说,农村与乡村差别不大,以区域标准来说,乡村包含农村。

1 农村社会治理

农村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生活为主的群众聚集空间,且以家族聚集为主。相比城市,城镇人口集聚现象明显。农村社会治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农村社会组织、村民个人等行为主体,围绕农村社会面临的矛盾和公共问题,通过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依法对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过程[1]。

2 我国农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方式低效

我国农村干部年龄整体偏大,缺乏一定的学习能力,不能灵活运用新的基层治理理论。随着干部治理能力的弱化,新的相关治理知识与理论无法得到及时更新,村干部只能依赖于原有的管理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难以利用新兴媒体技术资源辅助治理工作。缺乏相关技术人才,难以形成系统化的治理工作。我国农村部分干部工作仍习惯于传统管理方式,服务意识淡薄,缺乏民主意识,与当前形势不吻合。很多农村干部工作仍处于“一言堂”,村民只知晓其工作结果,没能参与其商议过程,村民参与政务意愿较低。

2.2 干群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注重自身的利益,农村原本的紧密型社会结构变得松散。村干部与群众联系不密切,干群之间没能形成有效良好的沟通,在处理村内行政工作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和损害到个体的利益,干群矛盾时有发生。另外,在村委组织调节村民矛盾纠纷时,如果仲裁或处理结果没能让当事人其中一方满意。或没能迎合其想获得的利益诉求,极有可能将村民矛盾转化为干群矛盾。当干群矛盾发生转换时,冲突内容由当时事件上升至村委组织的不规范运行和干部工作作风问题,进一步激化了干群矛盾。

2.3 组织形式单一

我国农村的自治主体缺乏多元性,基层自治主体仍然是党支部、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处理村内日常的大小事务。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教育成本、婚嫁成本及医疗成本上升,加之我国农村经济转型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村民难以仅靠土地来满足教育、婚嫁和治病的需求。取得高等学历的人很少选择回乡,部分村民会选择外出务工,村内的青壮年劳动力所剩不多,剩余村民难以积极主动地形成高质量的民间自治组织。村外社会民间组织也会因村民的排外心理以及对村内工作的不了解产生误判和错误的工作方向等原因,从而放弃参与农村社会治理。

3 我国农村治理存在问题的基本原因

3.1 村干部学习能力弱

随着农村社会环境的变迁,复杂的社会关系,新的基层自治理论的提出,我国农村原有的基层自治组织虽然极力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但对新形势的认识仍不够深刻,对新理论的学习意识也不够强烈。村干部年纪偏大,难以紧跟形势,对于社会治理相关理论的学习较机械化,工作方式未能得到提升。在处理村内事务时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对于成功的新农村治理模式的学习与引用也较有限,创新能力更为缺乏,对新型工作模式的探索十分有限。

3.2 缺乏干群互动

缺乏干群之间的互动主要由两方面造成。一是由于村内文化社会共识的消解而引起的互动不足;二是由于干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动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到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显著提升,农民不再“只靠一亩三分地来讨生活”,使得原来的紧凑型社会结构和村民原本所依托的统一的社会文化认同感遭到瓦解,转变为自身利益价值的诉求。共同的价值规范体系与社会结构凝聚力的缺失,从根本上导致了村民之间良性互动的缺乏。研究表明,在智能手机全面普及的过程中,居民通过新媒体可以做到不出门就能知晓国内与国外大事,但在涉及社区相关政策及信息的获取上却存在缺失,这一情况在农村居民尤为显著,导致干群之间、居民之间不能形成良性互动。

3.3 治理主体缺失

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应该多元化,积极组织社会民间组织参与治理,不应局限于支村两委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完全靠土地支撑家庭日常开销的时代一去不返。为增加家庭收入,许多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部分家庭为保证子女的教育水平,选择向城内搬迁。村内常住居民大多为老年人,且文化程度较低。高素质人才在利益与资源的驱动下选择在城市工作,增加了人才回乡的难度。农村换届选举时难以选出称心的村干部,也没有形成优秀的民间自治组织团队为村民服务。在寻求村外社会资源和组织帮助的过程中,村民会产生严重的排外心理,且双方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组织对村内情况不甚了解,难免会产生误判,造成一定的工作失误,与农村自治组织合作的意愿不是很高,削弱了其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3.4 制度建设滞后

基层自治在由管理向治理改进的同时,需要合理正确的制度支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和治理体系运行等问题,为群众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渠道。目前我国农村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对于工作程序、村民纠纷问题处理规定仍较为笼统,工作依然是“上级说什么做什么”,对于制度规定之外的工作内容村干部具有较大的自主性,造成了某些村干部“帮亲不帮理”的现象。现存相关制度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主体没有清晰明确的定位,从而各民间组织无法合理分工、按章办事。

4 提升农村治理水平的途径

4.1 转变干部工作观念与治理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干部要从“管理”向“治理”的工作观念转变,应积极学习习近平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来指导基层社会治理,提高自身素质,改变以往工作思路,结合本村实际创新治理模式,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水平。干部要改变以往的政绩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能力,为人民谋利益,与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减少干群矛盾。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应积极改进治理方式,推进四种治理方式的落实。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2]”。系统治理是根本,应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思维,依法解决社会矛盾,建设法治社会。综合治理离不开德治,应积极开展道德教育,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源头治理为关键,应抓紧民生问题,提升服务水平,健全服务机制与服务管理平台。

4.2 创新互动模式

在农村社会治理工作中,不能一味地进行社会管理,而忽略干群之间、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原有的社会文化认同遭到瓦解后,必须利用现有的新媒体技术创新互动模式,形成“互动式的社会参与”,打造新型农村社区。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3]”。应利用新兴技术辅助农村的社会治理工作,提高治理工作的效率,在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度的同时,让村民获得更多的政务参与感和对于农村治理工作有更多的认同,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4.3 治理主体多元化

社会治理主体论表明要坚持社会协同。社会环境与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使得社会治理变得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农村依靠原有治理主体村两委进行社会治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形势,因此要重视社会民间组织的重要性,丰富治理主体,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支持,从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实现社会治理,造福于人民。主体论表明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重要基础上,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实现社会治理需要有充足的物资与资金保障,这就需要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调配,为基层自治提供物资保障。同时,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也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要使各项工作都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4 建立健全制度与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制度与体制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要健全基层治理的相关制度。在落实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国家应完善社会治理的相关制度,还要完善村委会、支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实施细则,要理清其工作职能、职责范围、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与惩治措施。二要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要恰当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对自己的角色与作用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够自我完善。国家应对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给予政策、法律、资金等帮助,对其平台的发展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形成多元共治机制,从而使社会组织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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