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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检察:用公益诉讼守护雪域高原

2021-12-16张纯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3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检察院自治区

本社记者 张纯

西藏是离天空最近的地方。这里汇聚着世界最高的山脉和地球上一系列高峰,丰富多样的生物和独具特色的湖泊、河流、雪山、冰川、森林、草原、人文构成极致的美景。

西藏是世界上生态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秋天行驶在阿里地区,不时有藏羚羊、藏野驴在高原上奋蹄抖擞、驰骋而过。昭示着这里是中国面积最大、保存最完整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也是中国大中型野生动物数量最多的省区。同时,西藏拥有灿若群星的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眼前的这一切,离不开这样一批人。他们身着检察蓝,甘洒热血、一往无前,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耕耘和奉献着。他们为保护西藏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8月,为守护这块净土,西藏检察机关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183件,立案2714件,向有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21件。

七十载沧桑巨变,九万里风鹏正举。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之际,记者走进这片神奇的热土,在世界屋脊上与当地检察官对话同行。

由创新模式到协作机制,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自2017年7月以来,西藏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50%以上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涉及水资源、矿山、森林、固体废物处置等多个方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沈小丁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聚焦西藏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发展定位,紧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始终把这一重大使命作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重中之重来部署推进,探索建立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为一体的生态检察新模式。

截至目前,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西藏检察机关立案166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22件,依法提起35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打击并不是最终目的,护住绿水青山才是硬道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旭东对记者说,检验生态案件办的好不好,打击犯罪仅仅是一方面,而坚持在打击中保护、在惩治中修复生态,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本社记者张纯摄

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全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修复机制,教育引导和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资源。截至目前,米林县检察院建立“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3个,先后办理相关案件7件,涉林行政处罚案件73件,占地150亩,补种树木3000余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补植复绿案件逐年递减,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补植复绿’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恢复一座青山、挽救一个家庭、教育一片村庄的效果。”米林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涛感慨道,“补植复绿”工作不仅惩治了伐盗者的不法行径,还带动了当地居民的植树热情,提高了环保意识。

值得一提的是,为生态保护筑牢“检察屏障”,检察机关还加强公益保护配套机制建设——自治区检察院制定《西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和规范22条具体举措,丰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具箱”,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

林芝市巴宜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区首个“生态保护无人机巡查队”,协调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28万元,作为公益诉讼鉴定评估费。拉萨市检察院率先建成全区首个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有效破解了公益诉讼调查难、鉴定难问题。

水资源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自治区检察院与区总河长办、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综合运用行政、司法手段,切实提高自治区河湖治理管护和生态保障能力。“三方紧密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努力彻底解决水资源保护的隐患。”王旭东说。

据悉,西藏全区检察机关在1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35个林草局(保护区管理局),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并以此为依托加强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们将持续用力强化公益诉讼检察产品供给,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专业水准,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王旭东介绍,西藏全区检察机关紧盯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持续加强社会广泛参与生态检察公益保护。

一系列硬仗持续打响,自治区党委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列入2018年常委会工作要点;自治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厅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日喀则市检察院与9个政府部门,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全区27个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拉萨市检察院率先建成全区首个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有效破解了公益诉讼调查难、鉴定难问题。 本社记者张纯摄

>>2021年4月14日,拉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在堆龙德庆区污水直排现场进行水质取样检测。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与此同时,西藏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协作,先后建立了《渝川黔滇藏青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川藏检察机关共建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机制》,发出了《关于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问题,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

“公益保护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借助各方力量。我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公益保护工作由‘独角戏’走向‘大合唱’。”王旭东说。

由个案办理到司法合力,构建文物保护新格局

西藏是文物大区,文物藏量十分丰富,极具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

2019年,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首次就公益诉讼“等”外文物保护领域开展公益监督。同年10月,自治区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掌握了阿里地区札达县“田野文物”保护不力的情况。随后,区检察院及时转交阿里检察分院,责成札达县检察院对相关线索深入调查。

经调查核实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西藏卷)》,札达县共有不可移动文物18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自治区级保护单位2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另有62处暂未核定。

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散布在农牧区和广袤的乡野间,因分布范围广、数量规模大、监管能见度低等因素制约,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经过实地走访,我们发现除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其余均未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札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次央介绍道。

针对该问题,札达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文物保护”专项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与行政机关代表一同参加听证会。会后,依法公开向县文物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

县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及时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彼时,札达县检察院向县政府申请30万元经费用于“田野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和作出标识说明。“得到了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关领导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专项经费迅速得到落实。”次央说。

目前,札达县文化旅游管理局(文物局)已完成101处县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并针对辖区内其他文物保护工作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共同推进保护措施落实。

与此同时,针对该案中2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标识说明等问题,自治区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成立办案组,进行文物跨区域保护立案审查。经过两个多月的实地勘查、调查取证后,向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发出检察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不但主动聚焦问题,而且“向前一步”,排查监管盲区,由点到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建议不仅包括对札达县23处自治区级文保单位的依法履行,还要求自治区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目录(西藏卷)》,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保护,绝不能造成一处疏漏。”王旭东告诉记者。

>>2021年6月30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在拉萨街头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让全区文物得到保障,破解了文物保护难题,补齐了安全责任短板,增强了文物执法督察效能。经过此次全面排查,统计出以下数据——全区各类文物点4277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8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0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0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14处。

对办案中发现的文物保护不力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现有效保护。目前,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已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看管。

此外,自治区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拓展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与文物保护行政机关联动,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入手,推动西藏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2021年5月25日,拉萨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涉案文物集中发还仪式。拉萨市检察院在一起重特大盗掘、盗窃古文化遗址犯罪案件中,成功追缴涉案文物177件。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办案团队历时100余天,加班加点、攻坚克难,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邀请西藏自治区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人、文物专家出庭,有力指控了犯罪,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新时代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已经刻不容缓。探索拓展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凝聚行政、司法合力,形成打击文物犯罪强大合力,共同把打击文物犯罪推向深入。”王旭东说,自治区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做深做实做细文物保护工作,为守护历史记忆、传承文化基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由“硬核”保护到“柔性”落实,动物保护彰显西藏特色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野生动物保护,以实际行动展现生态责任担当。

2018年1月,公安机关在山南市琼结县琼结镇某村,查获5名外来人员用铁丝套捕杀8只马麝,捕猎者通过售卖麝香获利2.5万元。4月,该线索移交至琼结县人民检察院,这是西藏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对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本案中,涉案为8只完整马麝,马麝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按照计算标准,案涉野生动物折算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5名被告人十一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损失24万元。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赔礼道歉。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赔偿损失。”山南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赵波说。为解决这个问题,山南市法院对被告人引入了以工代偿机制,除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让他们担任义务护林员或者义务野生动物保护员,对环境进行替代性的修复。

这样的做法并非个例。近年来,自治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等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求。

“因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自治区检察机关对生态资源损失费的惩罚性赔偿及以义工方式替代实际损失的赔偿进行实践探索,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也为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实务样本。”王旭东说。

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仅靠严厉打击还不够,更需要强化源头治理,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部门各方面各环节共同发力,打出保护组合拳。

>>秋天行驶在阿里地区,不时能见到藏野驴的身影。 本社记者张纯摄

时任阿里分院检察长扎西介绍说,为确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查办质量,阿里地区检察机关积极做好“一前一后”工作,即加强与森林公安部门和当地审判机关工作联系。他们与侦查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在具体案件中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平台,定期对前期所办案件进行综合评析,尤其在证据标准方面注意征求审判机关的意见等。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与有关行政机关、法院、公益组织等加强沟通协作,力争在案件信息共享、问题线索移送、调查协作配合、损害鉴定评估、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王旭东说。

日前,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林草局共同下发《全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设立方案》,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其中包括“西藏芒康滇金丝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藏类乌齐马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检察院与林业和草原部门、保护区管理局加强沟通协作,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为林业和草原部门、保护区管理局 (站)行政执法提供支持,进一步形成加强野生动物公益保护的合力。

与此同时,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不仅通过公开审理案件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也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工作。

阿里地区的改则、日土、措勤属于藏北牧区,这里生活着古老的游牧民族。“这些年,我们一直对有狩猎传统的村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村民们法治意识普遍提高,都知道捕杀买卖野生动物违法。”改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索朗白措向记者介绍。

据沈小丁介绍,除积极构筑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护检察屏障外,在着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和药品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受损社会公益、加强英烈权益检察保护、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西藏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切实发挥了公共利益“守护人”的作用。

下一步,自治区检察机关将继续坚守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初心使命,紧盯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中出现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来推进把党和国家关于法律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的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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