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与增能:后脱贫时代社会工作参与农民主体性构建研究
2021-12-15韩明磊
□韩明磊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在后脱贫时代,绝对贫困已经被消灭,但可持续脱贫、返贫风险和脱贫户的茫然成为了扶贫工作新的挑战[1]。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仅是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必然选择。已有研究主要聚焦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性和发挥方式,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农民主体构建的研究不足。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及其助人自助的理念与农民主体性构建天然契合。
赋权与增能为社会工作参与农民主体性构建提供了新的视角。以此为切入点,探析社会工作介入路径与措施,从而发掘农民主体认知、提升农民自主性、提高农民能力,使农民主体性在新脱贫阶段得到更全面展现。
1 贫困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
1.1 农民的脱贫意识
在思想意识层面,贫困农民主体性具体表现为贫困认知的萌发和脱贫意识的觉醒,这既是确保反贫困效果优良稳定的关键,也是构建农民主体性的基础。意识的能动作用是农民自觉发展的助燃剂。
1.2 农民的角色与权利认知
农民的角色与权利认知是主体性的显要表征,是农民发挥能动作用的外盾。农民不仅需要具备充分的自觉意识,还需在脱贫过程中对自身角色与权利有准确认知,从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激活权利意识,合理利用权利,以提高脱贫的稳定性。
1.3 农民的能动创造力
从行动角度出发,农民的能动创造力是主体性建构与发展的引擎。空想是画饼充饥,实干才是硬道理。农民应以脱贫意识为推动、以权利使用为护盾,借力于自身及外界资源,进而发挥能动作用,创造脱贫发展空间,摆脱贫困现状。
2 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多维困境
2.1 农民脱贫意识消怠
在扶贫工作中,经常存在贫困农民的消怠言论,农民主动或被动把贫困标签当作默认事实,这是一种自我否定的暗示,加之长期以来农民受文化、经济、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因此农民极易产生习得性无助。惧怕风险、过于追求稳定、安贫的心态使农民在脱贫过程中表现出迷茫困惑的消极状态,缺乏参与脱贫的积极性。在后脱贫时代,农民的主动脱贫意识仍待深度激活。
2.2 农民主体角色与权利认知偏差
一方面,国家扶持是脱贫的重要举措,解决了贫困治理中的诸多问题,但部分贫困农民在脱贫过程中逾越道德原则,谋求非合理的政策福利,一味等、靠、要,单向消耗国家资源,增加了自身的惰性。贫困治理是国家的重要战略,农民作为脱贫对象,应具备社会责任感和自我使命感。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在脱贫行动中未准确定位自身角色,不仅对自身责任与义务的认知存在偏差,同时造成主体权利意识缺失,在脱贫行动的计划、制定、管理、监督等环节主动放弃话语权和参与权,淡化了自身主体性角色,影响了脱贫质量与效果[2]。
2.3 农民主体性能力架构缺失
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应被看作个体基本可行能力被剥夺,而不仅是收入低下。基于认知之上的行动能力是农民在贫困治理中应具备的关键要素。由于个人、家庭和外界等综合因素,导致农民在脱贫过程中出现能力不足的状况。在个人层面,农民整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专业技能欠缺、资源利用能力不足。在家庭层面,贫困农民家庭积贫积弱,疾病、教育、家庭文化等因素弱化了贫困家庭的多维功能。在外界层面,农民群体具有同质性,固化了农民的思维与能动性,致使农民群体对周围可控资源的利用能力不足,缺乏创新创造能力,呈现发展乏力、群体间认同与支持不足的特点[3]。
3 赋权与增能的引入
赋权与增能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论之一。拉帕波特认为赋权是指无权、弱权和失权的弱势群体通过持续性使用外界资源的权利而减少无权感,进而获取权利以实现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动态、跨层次的改变过程。增能又称培力、赋能,是指个人在与外界互动的过程中,通过发挥个体自身的自主性,获取更强的对生活空间的掌控能力和自信心,提升利用资源和机会的效能,进一步助力个体获得更多能力的过程。
赋权与增能密不可分,二者相互配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赋权与增能功效的发挥既需要外部力量的协助,也需要内部优势的挖掘与潜能的激发,是一个双向共同发力的作用机制。
在贫困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是农民应有的中心角色意识、参与权利、能动能力等发展要素被农民自身忽略或被外界剥夺。农民主体性构建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民赋权增能的过程,也是使农民主动参与到改变自身处境的过程。赋权与增能对弱势群体所处的困境具有针对性,因而赋权与增能的理论作为社会工作的思维,与农民主体性构建自然契合。
4 社会工作参与农民主体性构建的路径探析
针对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困境,引入赋权与增能,结合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以优化农民自觉意识、自主权利、自为能力为目标,探索社会工作参与农民主体性构建的路径,提升农民脱贫与发展能动性。
4.1 赋权与增能:个案工作的介入
针对个别农民脱贫意识消怠、脱贫动力不足、缺乏自信心的问题,调整农民心理、重构自我认知、激活农民自觉性是关键。农民个体情况有差异性,个案工作则可提供个别化的支持与服务,进而对农民个人的意识观念赋权与增能。一方面,社会工作者通过观察、访谈等方法,遵循真诚、同理心、接纳等原则,与农民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农民信任后,了解农民真实的处境与想法,协助农民探寻角色认知偏差、自我边缘化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应扮演引导者角色,对农民开展面对面扶贫政策宣传,引导农民正确看待国家扶贫政策,扭转其消极态度。社会工作者可借助影音资料对农民进行观念教育,使农民正确看待其自身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协助农民转变消极的传统观念,提高农民脱贫发展的斗志与自信心,为农民主体性构建奠定精神基础。
4.2 赋权与增能:小组工作的介入
农民群体具有一定同质性,通过小组工作可对农民群体赋权与增能,从而提高其脱贫技术与动力,帮助农民构建主体自为能力。农民主体能力的强弱,影响着农民参与脱贫发展的强度与深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从优势视角出发,组建互助发展小组,挖掘农民群体及其所处环境的优势,强化农民群体的自我权能意识。另一方面,针对农民缺乏认同感、发展脆弱性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可组建农民支持小组,开展小组活动并指导和鼓励农民分享自身经历、脱贫经验与想法。通过沟通互动,使小组中的农民产生情感共鸣、共享资源信息、学习他人经验,建立起能够相互理解的共同体关系,助力农民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从而增强农民脱贫韧性,提升应对困境与风险的抗逆力。
4.3 赋权与增能:社区工作的介入
农民受知识、自主意识、能力所限,在参与贫困治理等公共事务时容易缺失话语权、选择权、参与权,使农民主体角色处于边缘化状态。社区是农民共同生存、发展的主要空间,同时是农民参与公共事务、实现权利的关键平台,因此可运用社区工作为农民赋权与增能。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可通过召开宣讲会等活动动员农民,激发农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在参与社区事务、贫困治理的同时深挖自身潜力,引导农民主动承担自身脱贫发展的责任与义务,不断强化农民权利自主性。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还可协助社区建立脱贫发展议事平台,尊重和维护农民权利,借助多种途径组织农民参与到贫困治理工作的具体环节中,让农民在参与中持续提高自身权利意识和使用权利的能力,同时使农民获得归属感和成就感,进而形成农民主动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动维护社区发展权益的良性发展体系,在营造共建共享社区的过程中不断构建农民主体性。
5 结束语
经历脱贫攻坚后,农村经济和社会得到了大发展。后脱贫时代的到来推动贫困形式发生新变化。贫困尚未完全终结,经历脱贫攻坚后的农民应该对自身的角色和责任有更深刻的认识。农民主体性是应对返贫风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赋权与增能理论、社会工作皆与农民主体性构建存在契合。通过社会工作参与赋权与增能可以提升农民的自觉性、自主性和自为能力。应助推农民大力发展农村产业和经济,提高农民总收入和可支配收入,防止农村返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