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路径探索
——以黑龙江省为例
2021-12-15方袁意如
□花 宇,张 湄,方袁意如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8)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目前,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及乡村振兴的切实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
黑龙江省是我国农业大省,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对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切入点,探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结合的主要模式,并对其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1 基本模式
1.1 “合作社+农户”双主体结合型
“合作社+农户”双主体结合型的运作方式是农户从自身理性角度出发,依据自愿原则主动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接受合作社提供的相应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将社内农户统一进行组织,依据市场需求对农户进行生产安排[2]。
在“合作社+农户”双主体结合型模式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直接对接,向市场销售所收购的农产品,并向农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在此过程中,各农户能够做到自愿参与社会化服务,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能充分表达社员的意愿与利益,调动社员生产经营积极性,保障社员主体的权利。生产方面,在合作社的统一管理下,农户能够获得较为及时的市场经济信息,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帮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同时大部分社员还能依靠合作社提高农产品产量和价格。
1.2 “农户+合作社+企业”多重主体型
“农户+合作社+企业”多重主体型运作方式是合作社发挥自身主导作用,将农户联合起来进行生产。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契约后,将公司作为衔接纽带与市场对接,以发挥整体模式的效益。
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集中收储农户所生产的农产品,公司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后收购合作社的农产品。在此模式中,公司承担着与市场直接对接的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对接,降低农户与市场对接导致农户直接承担的市场风险,能够提高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于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制度保证,降低了农户与企业直接联系中公司违约的风险[3]。
2 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经营实力偏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但就现阶段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来看,其实际经营实力呈整体偏弱的现象,对于农户广泛存在的生产分散、生产能力弱等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空壳社、挂牌社、休眠社等问题依然存在。
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很多农户只在乎自己的利益,没有看到整体利益。普通农民成员在出资、决策和收益分配中参与度不高,更类似于合作社的普通客户群体。在部分合作社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各主体间利益缔结与分配区分不明显,合作社内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决策不科学等现象普遍存在[4]。
2.2 小农户自身素质不一
传统小农户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对风险的应对能力较差,而且小农户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一般对农业发展的认识难以跟上时代发展,不能够及时掌握现代农业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的小农户年龄结构问题突出,规模较小,呈现较为明显的分散性,使用的生产方式主要为高劳动投入形式,效率低。并且小农户生产采用的技术通常比较落后,导致小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占据有利地位,不利于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2.3 小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不对称
在现阶段的各级农业体系中,小农户很难取得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的利益分配、权利主导中的主要地位。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仍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据主导地位,小农户与之相比较为弱势。而这种弱势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5]。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与市场进行对接,拥有相对全面的市场信息和资金技术;小农户虽然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由于市场经济意识较为薄弱,所接受的信息多来自村庄内部农户间的信息传播,缺乏自身主动获取信息的能力与渠道。即使小农户能够获得相应的市场信息,但因为缺乏对信息的辨析能力,使小农户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中处于弱势地位。
3 对策建议
3.1 提升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务水平
20 世纪80 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初步发展,90 年代中期逐渐被推广。从整体上看,其发展时间较短,还有待完善[6]。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阶段存在的各类问题,如合作社总体规模扩大、合作社内部管理的规范指导、合作社带动小农户集体经营能力等均有待解决。基于此类问题,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激励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创造更为适合的环境,提升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
3.2 创新组织化道路,提高小农户的合作意愿
农业发展势必要朝着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进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需要积极创新组织化道路,实现规模化经营[7]。
目前,随着小农户发展机制的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加入此类体制中,在此基础上就需要确立小农户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稳定小农户主体性地位,理清其各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通过政策引导进行规范、调节,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小农户成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所拥有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以提高其参与合作的意愿。
3.3 增强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促进小农户增收、改善小农户生活质量为目标,构建支持小农户发展的多元化服务体系,拓宽社会化服务的领域。
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领域应从参与合作社的社员角度出发,如为社员提供相应农业作业机械应用的技术培训、建立统一数据化平台、为社员提供及时的市场信息、构建专业合作社内部农户主体间农资合作体系等。
3.4 充分利用“互联网+”发展新模式
现阶段,农村的基础电商设施仍然存在滞后现象,多数农户与市场对接都是通过公司和合作社等中介服务体系间接进行的,议价能力较弱,需要积极拓宽发展渠道。可通过建立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模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互联网+”的大数据功能,利用相关农业信息有效对接市场,提高农户的定价权、订单权等。
3.5 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出于“理性小农”角度的考虑,在对小农户的扶持方面,基于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应主要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政府在支农惠农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使更多小农户能够得到利益,推动小农户自发与现代农业衔接发展。可在小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联结,拓宽小农户的融资渠道,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户和农业服务经营户的扶持力度。
4 结束语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离不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助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同样需要小农户的积极参与,对于现阶段黑龙江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联合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二者实现有效对接,能够形成“以需促供,以供带需”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小农户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