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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12-15□李

山西农经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经营土地

□李 康

(中共颍东区委党校 安徽 阜阳 2360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指由有思路、懂经营、会技术的职业农民成立的集约化程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1]。选取皖北地区的3 类典型经营主体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国家农业产业奖补政策如何在贫困地区培养、引导、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类及其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分为回乡创业型、本地能人型和城市资本型3 种类型。选取3 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回乡创业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甲,在城市打工多年返乡创业,农村有承包地,回到家乡后在承包地从事粮食种植、家禽养殖,另外,收购秸秆生产青贮饲料及有机肥料,雇工5 人。

(2)本地能人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乙,土生土长的当地农民,经营小型家庭农场,除了种植粮食外,还从事家禽养殖,饲养肉、蛋鸡两棚,鸡棚占用土地为住宅旁的边角地,经营规模小,家庭成员共同劳作,未雇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

(3)城市资本型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丙,在城市从事蔬菜批发销售,因经营有方,积累了一些资金和销售渠道,几年前回到家乡创办蔬菜种植基地,在全国统筹统销蔬菜,把农民、贫困户、销售商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生产基地雇佣几十名工人采收、分拣、装箱,以及除草、收割、日常管理,雇工包括周边贫困户。生产基地土地为流转土地,租金按照市场行情收取。生产基地向附近村民传授种植技术,村民生产的蔬菜既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卖给种植基地。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2.1 经营主体甲面临的主要困境

经营主体甲面临的困境表现在3 个方面,即资金、土地和办理许可。为了筹借发展需要的资金,甲采取抵押城市房产、向亲属筹借和吸引城市资本投资等方式。虽然在农村有承包地、有住房,但却无法获得金融抵押贷款。在耕地保护红线下,土地成为阻碍甲开办有机肥料厂的最大障碍,因为农用地无法变成建设用地,只能采取申报养殖项目获得设施农用地使用权的办法。开办有机肥料厂必须获得环评通过,得到肥料执照,涉及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国土局、环保局、乡镇等多层级多部门,协调和沟通非常烦琐,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延迟相关手续办理进程,影响后期运转。

2.2 经营主体乙面临的发展困境

乙发展方式仍是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由于规模小,享受不到政策扶持、财政补贴。受制于农业经营的天然风险,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的抵押担保条件严格,扩大规模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只能“自我配给”。调研发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乙的肉蛋鸡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鸡蛋和可出栏的鸡无法销售,每天必须投入饲料喂养,成本较高。乙扩大规模的另一个阻力是环评难以通过。

2.3 经营主体丙面临的发展困境

为了建立蔬菜生产基地,丙流转土地20 hm2,得到了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帮助与支持。发展困境主要是生产基地配套的冷链设施、产品分拣包装中心、电商物流中心等用地只能通过当地乡镇设施用地解决。随着建设步入正轨,设备购置、生产线投入、土地租金、各项运营开销、基地工人工资开销等日益增加,丙面临资金周转困境,亟需金融贷款。

3 共性问题

3.1 难以享受到政策扶持

从国家政策出台情况看,“抓大放小”是国家扶持规模户的指导思想,比如扶持政策标准逐步提高,小微经营户和小规模经营主体很难达到这个扶持标准[2]。环保要求不断提高,农业农村部进一步明确了严禁畜禽粪直接还田,必须要进行科学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实际上是倒逼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做大、做强。

3.2 土地流转困难

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土地相对集中,家庭承包经营制造成土地细碎化,如某村1 251 户,人口5 323 人,户均耕地0.4 hm2,人均耕地0.1 hm2。由于农民意识局限,有些农户特别是老年人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不愿意流转;有些农户与村干部有矛盾,不配合土地流转;有些土地流转不签合同或者不执行合同,流出方擅自提高租金或流入方毁约;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的市场,市场要素不完备,信息服务平台和专业性的中介组织缺失,交易双方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国家粮食差价补贴及粮食价格波动都对土地流转价格产生影响,例如粮食涨价会制约土地的流转。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困难也是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3-4]。

3.3 融资难且成本高

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会影响农业生产,农产品收成不好、卖不出去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下一轮的农业生产,如2020 年初受疫情影响,一些养殖农场被迫低价出售本应在春节上市的公鸡,损失较大。农业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农业贷款,农业贷款门槛高、农户缺少信用担保手段,融资难和融资贵制约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3.4 缺乏新型农村职业人才

现代农业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素质要求较高,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挣钱,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青年也极少愿意重新回到农村创业和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弱妇孺,人才缺乏,运用现代管理方法进行规模化经营和科学种养殖还有所欠缺[5]。

3.5 农业社会化服务欠缺

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农业产前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引进和推广服务)、产中服务(如集中育苗、播种等机械化服务和田间管理服务等)和产后服务(如农产品加工、储藏及运输等服务)。目前,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水平较低,从调研的多个经营主体接受社会服务情况看,除了粮食合作社在粮食生产中使用机械化有社会服务参与外,其余的社会化服务专业性不强。

4 对策建议

4.1 建立稳定的产业奖补政策

整合项目资金,继续扶持一批发展良好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支持有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政府农业项目,落实政府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等配套政策。整合多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4.2 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

交易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形成良好的流转关系。鼓励发展土地流转第三方中介组织,提供供需信息,促成土地流转。相关政府部门帮助解决流入方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保障农民按期得到土地流转金。

4.3 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银行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低息、中长期的贷款产品,构建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品有效设置和处置机制,维护放贷金融机构优先获偿权,减少金融机构放贷顾虑。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项目政策保险的范围和力度。构建政府、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共担机制,鼓励将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贷款纳入地方农业保险范围,探索“贷款保证保险+承包经营权”模式,分散信贷风险。

4.4 积极推进新型经营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农村经营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工作,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吸引农村大学生返乡,引进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农村,做好农业技术的指导与推广工作,让更多人支援家乡建设。以农业学校或职业学校为依托,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灵活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在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基地进行农业实训,积极组织农民参加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地缘带动作用,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鼓励表现良好的农户;建立奖惩制度,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农学结合,真正提升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扶持壮大本土性经营主体。

4.5 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时发布农产品的需求、供应及价格等信息,宣传各地农产品特色和品质,扩大知晓度和推介力度,用细致化的农业信息服务,为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鼓励发展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专业服务企业,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为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农产品生产链,提高农户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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