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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机理和对策建议

2021-12-14史元元张晓阁

黑龙江粮食 2021年5期
关键词:执行机构农民收入经营权

□ 史元元 杨 威 张晓阁

(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近年来,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支持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进而推动农民收入增长。2014年颁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实现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参与当地具体情况的行为者,并且提出了要实施“三权”分置[1]。2015年颁布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一方案再次提出要落实“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施行目的是为了激发土地流转的市场活力,使农民增收。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保持农村地区的土地契约关系和进一步改进农村地区的土地契约制度提供咨询意见,为农民提供充分的土地契约保障。农民为了增加收入,提升生活质量,农民进城的步伐越来越大,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失,使农村产生了大量的荒地、废地,导致农村土地利用率降低。根据以上背景分析,本文对土地流转如何影响农民收入的路径以及作用机制进行了完整探讨。对如何更高效地提高农民收入提出对策建议,因而对帮助农民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增加农民家庭总收入具有一定程度的实际价值。

一、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中央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农村地区土地高效流转,为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梳理近年来我国关于土地流转颁布的相关政策,2012-2021中央一号文件屡屡涉及土地流转的相关内容,关于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汇总如下: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提高管理和服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规范土地的流转程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给予农民对土地承包地流转、使用、收益、占有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相关权能,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土地流转转型,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给予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融资许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划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研究制定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

二、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机理分析

(一)土地流转模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通常来讲,农民是土地出让交易双方中的土地出让者。因为政府会选择不同的土地流转对象,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的收入来源是不同的。

从土地产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将土地的流转方向分为农户自主的流转方式、政府引导的流转和以市场为基础的流转三种方式。通过对这三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的分析可以知道,第一种是私人流转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流转活动的模式,其中耕种和无偿转包在私人自我流转模式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将土地流转出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经济利益,而是为了避免土地废弃,继续保留对土地的全部权利。但是这种流通方式获得的经济效益很低。第二种是政府主导的流转模式,一般通过政府征地或反向承包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或者占用部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分包给有经验有能力的企业统一经营。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获取利益。这种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方式一般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而且因为政府的公信力,农民可以更放心地流转土地。第三种方式是市场化。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价值观中,土地是作为商品交易的,也就是说,土地被视为商品并投入市场。一般土地都是通过中介转让的,它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二)土地流转规模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土地的经营范围也随之扩大,固定的土地人工和材料成本是不变的。因此,土地流转可以更好地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从而提高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如果土地流转使用得当,土地的价值是可以提高的。所以土地规模扩大了,不需要增加人力、物力成本,获得的收益更多。单位土地的平均成本会越来越低,相对利润会越来越高。但当土地流转规模达到一定限度时,比例就会出现失衡。简单来说,就是要增加人力物力与土地配合。这时单位土地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利润会减少。所以,土地的流入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量,从而保证农民获得最大的利益。

(三)土地流转成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民的土地流转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而是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这就是农民的流转成本。如果农民的土地没有流转,农民的投入就是土地的种植成本。因此,如果土地转让,在转让中会产生一些成本。这些成本包括一些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包括运输成本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需要知道整体的土地流转价格是多少,因此就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土地流转的价格信息。当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市场供土地流转使用,所以有关土地流转价格信息并不全面,需要农民自己收集,会产生一些运输费用。并且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的面积和位置,包括土地的大小,都会影响土地出让的价格,如果需要第三方中介进行评估,会产生其他成本。这实际上会增加土地转让的多余成本。其次,在与土地流入方谈判的过程中,农民要花费大量精力讨价还价,自然影响到农民的其他收入。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民话语权

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流转自己的土地,使土地流转至种植能手手里,土地资源能够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法律基础上,农民可以最大范围的流转土地,提高土地价值,作为资产的土地能给农民带来更高的收入。农民自己决定土地是否、如何、在哪里流转,相关政府部门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力度推动,稳扎稳打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农民职业培训力度

大多数农民的教育水平较低,导致农户在非农就业时处于劣势,很难获得稳定且有保障的工作,因此要建立技术学习平台,打开学习渠道,帮助农民学习技术,使他们在选择非农职业的时能拥有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从中选择较为稳定有保障的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培训,地方政府可以跟当地的技校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市场上急需的技术工人,同时按农户的文化水平选择不同的培训方式,适时邀请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户参加免费的技术培训班进行学习;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户,进行实地教学,或者组织农户们去企业参观,现场教学。

(三)构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在保证土地承包权归属的基础上,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借鉴企业的经营模式,实现土地收益资本化。为了使农民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的主要利益不受影响,农民所承包的土地实行股份化和货币化应在物权的基础上,在股份资本的基础上行使土地收益的分配权,然后在市场上土地股份资本自由的转让和配置。

(四)构建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优先考虑高生产率和中等规模家庭农场作为示范农场,制定家庭农场示范标准,并辅之以相关的政策支持,以此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方向。扩大服务规模,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建立保护农民利益的机制以及增加收入的机制,使土地流动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积极引导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种土地流入方,通过股份合作、就业优惠等方式,与离开土地的农民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从而提高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五)健全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机构

使其拥有的权利和责任相匹配,配备相应数量的执行人员,使执行机构内部功能齐全,实行基层执行机构人员、经费、资产等由上级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的模式,地、县、乡三级执行机构要实现统一指挥、统一步调、方向一致,减少基层执行人员除业务工作外临时性的工作,以便有效解决执行机构职责内的工作没人干等问题,同时尽量避免工作过程中的多方领导,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地、县、乡三级执行机构要畅通干部交流机制,打通干部晋升渠道,充分调动基层执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执行机构内部和谐统一,工作形成合力,以保障执行机构的科学合理、运作灵活、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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