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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发展与优化金融服务的路径选择

2021-12-14庄媛媛周立艺

山西农经 2021年3期
关键词:支农金融服务金融机构

□庄媛媛,周立艺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 淄博 255000)

发展农业经济和优化县域金融机构服务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三农”经济发展中应该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只有对农业产品进行有效规划和定位,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完善并服务优化,才能确保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1 农业经济与金融市场路径依赖和金融服务制度问题

1.1 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资金需求膨胀和供给约束的阻碍

近年来,随着国家提高对农业的重视度,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更加科学专业。农村经济组织成立以及农业企业加入,使得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也在持续扩大,农业的资金需求总量也迅速上升[1]。

农村经济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资本实力还很薄弱。要想实现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目前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资金。虽然社会上很多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集约力度,但他们普遍追求低风险高利润的商业化目标,而农业生产属于“低收益高风险”行业,导致很多金融机构不会贷款给农业经济主体。

部分地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开展支农业务,但是只针对相关农产品收购,如粮食、食用油等,对于贷款业务开放的很少。农业银行大多实行城市化的经营模式,对授权和授信以及评级制度等严格要求,无法满足农业信贷资金需求。

银行的信贷资金大多供给少数具有规模的民营企业经济,对农业信贷的供给很少。调查显示,大部分农业信贷资金来自当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成为支农主力,但大部分为农户的小额贷款,只能保障农户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的资金需求。

1.2 农业市场风险对金融组织的支农业务造成影响

近年来,各项支农政策出台,对农业生产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落实,促使农业经济不断发展。但农业经济依然受到市场信息滞后的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放缓。同时,受到自然灾害频发以及较大规模禽流感等影响,加大了农业产业的市场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对规模农户和农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的过程中,要对农业市场风险和信贷约束进行双重考虑,这就会对农业信贷造成一定影响,阻碍了农业企业化的发展[2]。

1.3 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农业经济需求

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农业经济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息不对称。一些金融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对农村和农户的生产资金需求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导致支农服务不到位。例如有的农户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但是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而无法贷款;有的农户有贷款需求,但是不知道如何申请贷款。

其次,信贷工作人员较少,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在金融信贷服务系统中,专职的信贷工作人员较少,无法及时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造成金融服务效率低下。

再次,金融服务机构缺乏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对农户贷款造成了一定影响[3]。

1.4 相关政府部门的扶持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不健全

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义务和风险。这违背了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理念,也降低了金融机构对农业经济的支持率。这种情况与地方相关政府对市场风险的补贴、信用建设、农业风险投资以及保险等的金融安全运行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2 农业经济发展与优化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建议

2.1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金融服务与农业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树立大农业观念,把农业经济发展归纳到县域经济中,严格防范市场失衡现象。

其次,加强对农业产业的专业指导,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和处在成长阶段的农业企业进行专业指导,让农户和企业更加科学地开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交流,对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进行规划,制定明确的金融服务实施计划和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对信贷投向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加大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和农业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可以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再次,构建有效的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了解农业项目的发展状况、生产周期以及资产质量等情况,从而对农业产业的信贷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并在金融系统中发布信息,适当开展政策指导与调整工作,从而有效预防农业信贷风险。

最后,完善信用建设与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信用评价。将不良信用者进行公布并拉入黑名单,同时实行相应的惩戒和信用再造,促使人们提高对信用体系的重视,从而促进农业金融协调发展。

2.2 金融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制度,明确职责

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制度,对相关金融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加大金融部门对农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首先,农业银行要提高机构运作效率,做好职能转换工作。通过小额扶贫贷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方式,以政策性信贷的方式积极开展助农贷款业务,还可以适当开展粮食加工等商业性信贷业务。对支农布局进行重新规划,对龙头企业、规模农户、农村建设等进行重点支持。

其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小额农户贷款和联户联保贷款为基础,对农户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其他农产品经营等进行资金支持。

再次,制定相应的金融服务公约,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引导,使其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改善农户资金短缺的状况。还可以引导民间自发性的金融支持,从多方面解决农村资金缺乏问题。

2.3 完善信贷创新和风险定位体系

首先,开展多样化的信贷业务。金融机构要在现有的信贷种类基础上,对信贷业务进行创新,开展多样化的信贷业务,加强信贷种类的开发工作。例如针对产业链中的个体农户,可以通过龙头企业进行担保贷款,使其形成利益关系,促使个体农户向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可以实行抵押贷款;对普通产业化企业,可以实行协议贷款,协议贷款可以先由乡镇政府部门拿出3%~4%的财政收入作为协议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先用这部分资金进行偿还,剩余部分由贷款企业和政府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进行偿还。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资产抵押贷款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协调,以多家企业联保的方式开展。

其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服务部门除处理信贷业务外,还要开展汇兑、结算、票据以及理财等业务。特别是地方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业务电子化,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业务更加快捷高效的开展。

再次,完善风险定价体系。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体系,对农业市场进行科学有效分析,根据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贷款定价,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公平开展金融服务,实现效益与信誉的有机统一。

2.4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首先,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扶持政策,指导金融行业的工作有序开展,从而起到维持市场秩序的作用。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将每年的支农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以项目融资贴息的方式进行支付,引导其他社会金融机构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

再次,对于优质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考虑让其发行短中期债券或者加入创业板市场,开展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的融资。

最后,政府还可以结合金融部门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求开展财产抵押贷款。农民可通过房屋抵押办理个人经营贷款,还可以通过林权、土地抵押进行大额度的贷款业务。针对专业种植大户的贷款服务可以在贷款期限和额度上给予扶持,如将额度提升到1 000 万,贷款期限可长达5 年等,还可以进行大中型农机具的抵押、农副产品抵押以及“公司+农户”等“三农”特色担保方式提供贷款服务。

3 结束语

农业经济发展离不开优质的金融服务。要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并根据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金融服务实施计划。金融部门自身也要完善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大力扶持,建立相应的帮扶政策,对金融行业进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政府功能,引导更多的社会金融机构参与到农业生产中,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经济得到快速有效的发展,从而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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