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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群牧司马匹管理职能探究

2021-12-14刘振宇

农业考古 2021年4期
关键词:马匹朝廷

刘振宇

“国之大事在兵,兵在马”[1](P366),历代王朝莫不重视马政,中国自商周时期就设立了专人来管理马政。北宋初期,先是承袭后周马政以左、右飞龙院管理中央马政事务,后几经变化,终设立群牧司管理全国马政。群牧司作为北宋时期全国马政机构,其最为重要的职责即是管理马匹。学界学者对北宋马匹管理已有着墨,如张显运先生在《宋代畜牧业研究》中论述了宋代官马与役使的政策法令及宋代官马的来源[2]。丁营营在《北宋马政研究》中论述了牧监制度的法律管理体系,对马匹的管理有所涉及[3]。但尚未见学者以专文论述北宋群牧司的马匹管理职能,故笔者拟论述之,以求教于方家。

一、马匹获取

获取马匹是群牧司在马匹管理中的首要职能。群牧司获取马匹主要通过市马、牧监孳生、内外马匹朝贡等途径来实现。随着宋仁宗天圣年间废除河南牧监,及牧监土地多被侵占为民田等情况的出现,群牧司原来管理的诸牧监所养的马匹数量逐渐减少,牧监孳生的马匹更是少之又少,于是,北宋朝廷逐渐依赖于市马。缘此,群牧司马匹管理中的市马职能呈现逐渐强化的趋势。

(一)市马

从西部陕西、河东路市马是群牧司最为重要的马匹获取途径。宋夏战争时期,北宋朝廷高度重视购买马匹。景祐五年(1038),西夏建国,宋朝为备战在陕西、河东路“十七州军”[4](P9071)设市马场市马。宝元二年(1039)五月,群牧司奏请宋仁宗“下秦州增价市马”[5](P2904)。宝元三年(1040)二月,宋仁宗诏“开封府买马,令权知开封府郑戬躬亲管勾,仍差同纠察在京刑狱李昭述、三司度支判官王球分置场收买”。后在有司的建议下,宋仁宗又“诏差群牧判官沈维温、三司勾当公事任颛于开宝寺,群牧判官周越、三司勾当公事张子宪于锡庆院,各置场收买”[4](P9070)。宋仁宗令权知开封府郑戬亲自负责开封地区的买马事宜,并令群牧司及三司等部门的官员协助购买马匹,足见北宋朝廷对买马事务的重视。

庆历和议之后,宋朝即减少了陕西、河东路的市马场,将“十七州军市马”场,减少为仅保留秦州一个市马场,致使市马数量不能满足“内外诸军”的使用。为解决这一问题,群牧司在至和元年(1054)十二月奏请宋仁宗在“环庆州、保安军、德顺军仍旧市马”[5](P4295)。嘉祐五年(1060)八月,薛向向宋仁宗上书道:“秦州券马至京师,计所直并道路之费,一马当钱数万,然所入止中杂支,于上等良马固不可得。请于原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以解盐交引,募蕃商广售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骑军,五千入群牧司。”于是,宋仁宗诏令“渭州、德顺军置场收市,以解盐交引,募蕃商广售良马八千,以三千给沿边骑军, 五千入群牧司”[5](P4643-4644)。北宋朝廷根据群牧司及大臣薛向的建议,新置了部分买马场,并扩大了购买马匹的数额。

熙宁十年(1077)七月,北宋朝廷为了更好地处理陕西地区的买马事务,设立群牧行司,并令权发遣群牧判官公事、太常丞王钦臣“往秦州、凤翔府以来应接买马”[5](P6930)。群牧行司的设立,是群牧司买马职能增强的表现。

为了从西部沿边地区购买马匹,北宋朝廷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茶马司来负责购买马匹。但元丰初年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原、渭、德顺凡三岁共市马万七千一百匹”,比“景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马岁至者万五千匹”的买马数量差之较多。因此,群牧判官王诲奏请北宋朝廷“令增市而优使臣之赏”。于是,宋神宗在熙宁三年(1070)诏令“泾、原、渭、德顺岁买万匹,三年而会之,以十分为率,及六分七厘者进一官,余分又析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减磨勘年”[6](P4952)。为了更好地从沿边地区购买马匹,元丰元年(1078)三月,群牧判官王钦臣曾奏请北宋朝廷“买紬绀绵、绮及虎豹等皮博马”[5](P7053),通过提供沿边百姓需要的紬绀、绵、绮及虎豹皮等来换取马匹。

元丰三年(1080)十二月,为了解决“诸路教民兵多用马”而“陕西买马司上供岁额有限,在京支遣常不足”的问题,北宋朝廷令“群牧判官郭茂恂往与提举买马司会计每岁朝廷所给买马钱帛,当买若干?除上供及就配陕西诸路土军弓箭手外,有若干可以益发上京,应副民兵”[5](P7520)。元丰四年(1081)七月,为了鼓励蕃部马商到沿边买马场卖马,群牧判官郭茂恂奏请朝廷在买马场允许“除中官外,价高马许诸色人就场交易”[5](P7611),通过官方允许私人交易马匹的方式来激活买马市场。

自西部沿边购买的马匹有时候会不符合群牧司验收的标准,为此,群牧司向北宋朝廷上奏道“西路沿边州军所卖马价益高,但欲岁增其数,而多有不任披甲者。望诸州不须增多,但是良马,本司便不比较”[4](P9069)。群牧司希望从西部沿边地区购买更多可以披甲的马,而不堪披甲的话就不再增加购买数额。

(二)牧监孳生

牧监孳生也是群牧司获取马匹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孳生马匹,北宋朝廷设立专门的孳生监,“凡马之孳生,则大名府、洺卫相州七监多择善种,合牝牡为群,判官岁以十二月巡行坊、监,阅二岁驹点印,第赏牧兵”。为了促进马匹孳生,群牧则会派遣群牧判官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去诸坊监检阅并点印马驹,并根据马匹孳生情况赏赐牧兵。而“诸军收驹及二岁”则需“即送官”[6](P4931),交由群牧司或群牧司下辖的诸牧监来牧养。

(三)内外上贡

内外上贡的马匹也是群牧司的马源之一。中央官员需要根据宋朝的制度规定对宋代君主上贡马匹。北宋皇帝打猎射中猎物时,从臣需要进马称贺。按照宋朝“车驾游幸射弓,故事:每御箭射中,宰臣、亲王以下进马”,即每当宋朝君主射中猎物时“宰臣、亲王以下”需要“进马”[5](P7227)祝贺。在郊祀时,大臣也需要献马祝贺。太平兴国五年(980)十二月,淮海王钱俶因“郊祀贡马皆驽”[5](P506)而 险 些 被 治 罪。沿 边 蕃 部 也 会 不 时 向 北 宋朝廷进贡马匹。咸平五年(1002)十一月,六谷首领潘啰支派遣使者向宋真宗 “贡马五千匹”[5](P1162)。周边国家出于政治或者经济目的也会向北宋朝廷进贡马匹。大中祥符三年(1010)九月,契丹派遣左威卫上将军萧善宁、左领卫大将军张崇济向宋朝“献御衣、文犀带、名马、弧矢等”[5](P1689)。元丰八年(1085)十月,为帮助宋朝建设宋神宗的陵墓,夏国派遣使臣芑良嵬名济、昂聂张聿正“进助山陵马一百匹”[5](P8605)。群牧司作为统管北宋全国马政的机构,内外上贡的马匹皆需押赴群牧司统一管理,内外上贡的马匹也自然成为群牧司的马源之一。

二、马匹牧养

群牧司通过市马、牧监孳生及内外上贡等方式获取马匹后,还要对马匹进行牧养。马匹牧养主要包括马匹喂养及孳生、马匹疗养和马匹调习等事项。

(一)马匹喂养及孳生

在河北及河南孳生监的马匹,四季都在野外放牧,也不给刍粟,每年冬天下雪时候,马匹往往没有草吃,以至于很多马匹被饿死、冻死。为此,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群牧司奏请北宋朝廷给诸州“量加秣饲”[4](P9113),以让马匹过冬时候有刍粟可吃。

促进马匹孳生,是群牧司的重要职责,而使孳生监孳生出优质战马则更是其职责中的重中之重。然北宋的马匹来源复杂且缺少良马,为此,嘉祐六年(1061),时任群牧使的宋祁在奏疏中提议“将孳生监与一例分作二等,其骨格高大、堪充战阵者为上等;骨格低小、有诸色病名者为下等。各别立作群分配放,仍令草地相远,不得交相混杂”。宋祁提出将马匹按优劣分等拣选区别,并把拣选好的马匹在距离较远的草地上分群牧养。为了方便诸监分群牧养,宋祁进一步提出在诸州送马赴京师时即将马匹中的“迭格好翁母马”拣选好,然后将分开等第的马匹“小作番次,逐旋差殿侍押赴诸监”,并认为“如此分开等第,不出三年,必须大改,收得迭格驹口以备战陈”[1](P368)。获取良马是孳生优质马驹的先决条件。为获取良马,宋祁曾奏请朝廷“收马五等价内,将第三等以上,各特添绢二匹,第四等、五等各特添一匹”[5](P369-370),以收买到足数的府州良马。

马驹出生时间难以确定,常有马驹在马群牧放时出生,而马驹由于比较弱小,混在马群中则不易存活。为此,景德四年(1007)九月,北宋朝廷诏令“自今后诸班直、诸军马牧放时,有(任)〔生〕驹马:内在京者具数,牒送群牧使纳换;在外者即令逐处差人牵送,往侧近州府有马监处送纳。不得随群下槽牧放,枉致抛死驹子”[4](P9112)。军马在放牧时生的小马,在京城开封地区的要送到群牧司,在外的则要送到临近州府的马监。

(二)马匹疗养

关于宋代马匹的疗养,韩毅先生已在《宋代瘟疫的流行与防治》[7]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马匹的疗养机构及管理进行简要论述,以便读者了解群牧司疗养马匹的职能。

在北宋群牧司设立初期,“以养马务医养病马”[4](P9113),京师诸坊监的马匹生病后是直接送到养马务。由于没有奖惩措施,病马送至养马务后往往“愈者百无三四”。为此,大中祥符元年(1008)正月初六,群牧制置使奏请北宋朝廷“自今请勒本坊、监养疗,岁终籍数,以为殿最”。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病马的治疗,群牧司又奏请北宋朝廷“刻印医马诸方并牧法,颁示坊、监及诸军”[5](P1520)。经过一个季度的规范化管理,大中祥符元年四月,养马务的病马“死损至少”,为此群牧司奏请北宋朝廷对养马务的“使臣、将士勤力者”给予“迁补及等第赐赏钱”[4](P9113),以此鼓励养马务使臣、将士用心疗养马匹。

为了更好地治疗病马,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群牧制置使奏请北宋朝廷在“京城西开远门外草地”设立牧养上、下监,以专门牧养“在京诸坊监及诸军病马”,其中以牧养上监牧养马病“轻者”,以牧养下监牧养“马重病者”[4](P9049)。牧养上、下监的设置,表明北宋已经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病马的分级疗养。

(三)马匹调习

在牧监牧养的马匹并无法被直接使用,只有经过调习训练之后才能使用。大中祥符七年(1014)五月,群牧制置使在给朝廷的奏疏中说道:“近点检群牧司帐管三岁、四岁、五岁已上杂大马二万已来,多失调习,致生恶,乘骑不得。”为此,群牧制置使奏请朝廷“差人先拣取二千二百匹上京,分与两院坊监,骑习惯熟,即送单镇、原武、淳泽等监养放,其余逐旋依此,于外监勾取上京调习,送赴逐监”。诸监将“三岁、四岁已上杂配军大马,每(蕃)〔番〕作二千余匹”送到京师天驷监,由天驷监派节级和兵士对其进行“骑习”[4](P9116)。北宋朝廷曾诏令提辖修京城所“于广固军士内选及等者”给“群牧司马教习武艺”,如果达到“精熟”的程度则可以被“引见,填配管城武骑、白马宁朔指挥阙额”[5](P7024)。负责教习的军士如果能够将马匹训练得比较好的话,就能够得到提拔。

三、马匹调用

为方便对马匹的管理,群牧司往往会对各养马地区的马匹进行调动,同时因军事及政治的需要,群牧司还要履行马匹分配使用的职能。故将群牧司的马匹调用职能主要分为马匹调动和马匹使用。

(一)马匹调动

群牧司通过对各坊监马匹的调动,来提升对马匹的管理。北宋京师开封有左右骐骥院和天驷、天厩六坊监,日常牧养着大量的马匹,数额达“万七千匹”,而京师的马匹多为圈养,耗费刍粟多达“四百余万石”。为此,群牧司在奏请北宋朝廷批准后,将左右骐骥和六坊监的马匹数量限制在“二千余”[4](P9050),将其余的马匹送至淳泽监放牧。景德四年(1007)十一月二十二日,群牧制置使奏请朝廷“易河北诸军牝马三千余匹,送诸监”[4](P3647)。白马灵昌监在天禧三年(1019)黄河决口中受到破坏,为此群牧司在奏请宋真宗后将“监马送大名、淇水五监牧”。天圣八年(1030),群牧司向朝廷上奏说“原武地广而马少,请增牧数”,于是宋仁宗诏“以淇水第二监四岁马属原武,岁取河北孳生四岁马分属淇水第二并原武监,移原武下等马牧于灵昌镇废监,仍隶原武”[6](P4930)。景祐元年(1034)四月,河北都转运使杜衍与群牧判官边调相度“将大名、广平两监见管马数拨并,就便牧放。已将广平两监马数内第一监拨赴大名两监。其广平第二监拨与安阳淇水第一监,就草地牧放去讫”[4](P9052)。

此外,如果马匹过多则需要分监牧养。大中祥符二年(1009)正月,群牧制置使陈尧叟根据朝廷的旨意将“群牧岁息马及万,则分为两监”[4](P9060),以便于对马匹的管理。

(二)马匹使用

群牧司对牧监马匹的使用主要分为对配军使用、日常使用和赏赐使用等。牧监马匹主要是当军马使用,因此将马匹配军使用是群牧司在马匹调用中主要的职能。因与安南作战,群牧司在熙宁九年(1076)“给安南行营及支两省、宗室、诸班直、诸军司马,总三千余匹”,致使群牧司所管控能使用的马匹仅剩“二千余匹”,已无法足额供应朝廷的日常使用。为此,群牧司向宋神宗奏请“裁损宗室已下所给马数,诸司停给”[5](P6859),群牧司希望通过减少宗室以下马匹的使用量来保障朝廷对马匹的使用量。

为了方便“河北诸州就量禁军”及时补充马匹,群牧制置使奏请朝廷“差官于并州拣选麟、府州蕃部省马,据合入色额取便路支填,不入京”[4](P9113),将并州拣选的马匹直接分配给缺少马匹的河北禁军,从而节约了马匹的运送时间,有利于河北禁军及时补充马匹。

马匹在宋代的生活中具有多种作用。“旧制:御马以下,次给群臣,次诸军,而驿马为下”[6](P4953),宋代的马匹主要分为四等,最好的被称为御马,专供皇帝使用;第二等的马匹用来给群臣使用;第三等的马匹给军队用事;最次等的马匹则被用于邮驿。马匹作为宋代官员重要的代步工具,在其日常生活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北宋朝廷曾专门下诏书令“内侍省内品阙马及马病乞纳换者,须具名奏送”[4](P3074)群牧司,以便群牧司及时给其马或将其病马换掉。

北宋朝廷会根据制度规定对群臣赏赐马匹。比如宋朝对废罢军权后的将领会赏赐一定数量的马匹,群牧司会根据朝廷规定给予其马匹。庆历八年(1048)九月,北宋朝廷诏令群牧司自今“殿前、马步军都指挥使落管军、各赐所借马三匹,殿前马步军都虞候、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二匹,军都指挥使一匹”[5](P3968)。宋朝初期,朝廷会将带甲马赐给去沿边地区任职的“臣僚”,以让其“不忘疆场之事”[6](P4953),后因承平日久而废。熙宁初年,宋神宗留心武事,遂又对“閤门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军总管、钤辖之类赐马价如故”。熙宁十年(1077)十一月,宋神宗诏令群牧司“选马七十二匹赐雄州容城、归信县阙马弓手”[5](P6988),北宋朝廷通过赐马给雄州缺少战马的弓箭手,来鼓舞沿边地区军民的士气。

但是群臣是没有权利借马的。枢密院曾以带甲马二借内侍杨怀敏,群牧判官庞籍则向朝廷上奏说“旧制:不以国马假臣下,重武备也”[5](P2504),认为枢密院借马给杨怀敏是不符合旧制的。

四、马匹售卖

如果马匹年龄过大,群牧司则会将其售卖。如天禧元年(1017)八月,群牧制置使奏请朝廷“以十三岁已上配军马估直出卖”[5](P2076)。郓州东平监废弃后,朝廷派群牧都监宋有志和秘书丞朱巩处理牧地出租、马匹分配及售卖事宜。

元丰三年(1080),北宋朝廷推行户马法,“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6](P4949)。一时间养马户大增,市场上对马的需求量也大为增加。北宋朝廷为防止“猾商乘时射利,以高价”卖马,于是令群牧司“简骁骑以上马千匹,定价与民”[5](P7466)。

五、结语

北宋朝廷通过设立群牧司,实现了对马匹资源从获取到出售全过程的管控。群牧司获取马匹主要通过市马、牧监孳生、内外马匹朝贡等途径实现。但随着牧监荒废,买马逐渐成为群牧司获取马匹的主要途径。马匹获取后则要进行牧养,马匹牧养主要包括马匹喂养及孳生、马匹疗养和马匹调习。而马匹牧养之后,则由群牧司对马匹进行调动和分配使用。马匹若因年老、伤病无法使用,群牧司则会对其进行售卖。马匹作为马政的根本,马匹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北宋马政。因此,北宋朝廷十分重视马匹的管理,但是北宋“在传统的农耕区内设置牧监,弃农从牧则显然是有悖于事物发展规律的”[8],在农业经济效益远大于牧业时,北宋的养马业就难免被削弱。加之管理僵化等原因,北宋的马匹管理相较于同时代的西夏与契丹等游牧民族依然处于劣势,进而影响了彼此军事力量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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