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27—1937 年农业发展状况
2021-12-14□黄军
□黄 军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 401331)
1 农业法令与政策
一般来说,在一个现代体制政府中,农业行政体系的构建有效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农业的发展进程。在抗日战争爆发前10 年,中央农政机构主要有农矿部(1928—1930)、实业部(1930—1937)、农村复兴经济委员会(1933—1937)、全国经济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均有管理农业农村的职能[1]。经过1927—1937 年的努力,建立了相对完善、具有近代化性质的农业行政体系,为这一时期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制度保障,我国农业行政的近代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各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机构众多,略显臃肿,纰漏甚多,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农业行政效率的提高。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问题的处理应谨慎,保护农民的利益。1927 年以后,我国开始关注并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比如《佃农保护法》《清理荒地保护法》《土地法》等。这些法令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农村土地所有制,但是在租佃制制度上做了一些革新,表现为:保障农民的佃权并限制土地集中,限制田租以减轻佃农的负担。
1927 年以前,田赋制度比较混乱,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纠缠不清,这极大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农工业的发展。1927 年财政部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草案》,田赋被正式列为地方税。1928 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标准,进一步确立了田赋划归地方财政。田赋附加和苛捐杂税的泛滥,使农民负担过于沉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迫使中央下决心对地方农村税制进行整理,减轻田赋,废除苛捐杂税[2]。1933 年,财政部会同内政、教育和实业等部门商讨减轻田赋附加办法。1934 年5 月,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再此制订了一个关于减轻附加、取缔摊派的办法。截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全国共减轻田赋附加300 余种,款额达3 800 万元;废除苛捐杂税7 200 余种,款额达6 700 余万元,田赋整理取得了初步成效,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3]。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地方割据势力阻挠,许多措施并未执行。
2 传统农业的改良
10 年经济发展时期,是我国农业改良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这时期,国内各大学农学院、中央研究院乃至民间团体纷纷致力于传统农业的改良。根据中农所1934 年的调查,全国691 所农事机关中,农业研究机构共有278 所,其中国立32 所、省立131 所、县立61 所、私立及团体所设54 所。经过各研究所的研究,稻、麦、棉花等农作物品种都有所改良。除此之外,也有烟草改良、甘蔗品种的改良。此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级政府和研究机构在玉米、大麦、高粱、大豆等农作物的品种改良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关于农作物的病害研究与防治,受惠于西方植物病理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20 世纪20 年代以来的高校农学教育和研究推动了这一理论的发展。金陵大学、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北平大学、四川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都设置了植物病理学课程,并开展植物病害的研究工作。同一时期国内植物病害研究机构的专家对我国稻、麦、豆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的病害病原、发病机制及预防方法做了比较细致的研究。
为了将农业科研的结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农业推广方面也积极配合,通过各项组织法规的颁布,构建农业推广的组织体系。1929 年4 月,中央会同农矿、内政、教育三部门联合颁布《农业推广章程》,从法律上确立了农业推广的实施依据。除了一整套的制度体系外,还有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1930 年通过“实施全国农业推广计划”,计划在全国各县设置农业指导员,教导和扶持农民,并建立一些农业推广试验机构。20 世纪30 年代前期的农业推广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施行的。1927 年以后,先后颁布了很多旨在推进农业推广事业的规章制度,如《各省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纲要》《各省农政主管机关农业推广委员会组织纲要》《农业专科以上学校农业推广处组织纲要》《中央模范农业推广区组织章程》《直辖农业推广试验区组织章程》等。
这些规章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促进了农业推广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推广政策的实施。可惜的是,这些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也非常有限。
3 农业的商业化趋势
抗日战争前10 年,对传统农业的改良及其实施各项“支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加快了农业的商品化进程。据统计,1929—1933 年几种主要农产品商品率为:大麦18%、绿豆25%、玉米19%、棉花37%、花生61%、水稻15%、小麦29%、水稻15%。由此可见,20 世纪30 年代,我国农业商品化趋势十分明显。
为了促进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先后采取了不少有利于国内商品流通的政策,这些政策在惠及工商业发展的同时,间接促进了农业商品化进程。
首先,裁厘改统。厘金制度的存在由来已久,严重阻碍了国内市场的统一,增加了商品交易的成本,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930 年12 月,召开裁厘会议,并发表通电,称“全国厘金及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专税、货物、铁路税捐、落地税,及正杂各捐税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又海关三五十里外常关税,及其内地常关税、子口税,复进口税等均应于本年12 月31 日一律永远废除”。在政府控制的地方,厘金几近全部废除,存在了80 多年的厘金制度被彻底废止。厘金制度的废除消除了商品经济发展的束缚,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阻碍国内市场统一设卡征税制度消失,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统一,各类农产品在国内市场流通的成本大幅度降低[4]。
其次,统一货币。中国流通流域货币种类繁多,严重影响商品流通,极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于是1933 年宣布“废两改元”。1935 年11 月3 日,财政部颁布了《紧急安定货币金融办法》,宣布推行法币政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市场的形成。货币的统一有利于消除阻碍国民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有利于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提高,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5]。
再次,近代以来随着全国铁路、公路网络的初步形成和轮船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的流转距离不断延长,范围逐渐扩大。现代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的出现及使用改变了商业发展的面貌,促进了农业的商品化发展。据统计,1928—1937 年,铁路年均铺轨763 km,年均增长率4.6%,1936 年全国铁路总里程20 000 km;公路建设呈爆发性增长,年均增长率达16%,1936 年全国公路总里程达11.1 万km;航运方面,轮船运输持续增长,1938 年国内轮船的数量为3 895 艘,吨位67.5 万t。随着农产品流通条件的改善,运输成本随之减少,促进了农产品的跨区域流动,推动了农业的区域化生产。
最后,度量衡制度的改革。近代中国的度量衡制度状况极其紊乱,条目众多,且各不相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严重阻碍着国内商品市场的统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制定度量衡的统一。
1928 年6 月21 日,国民政府召开划一权度审查第一次会议,确定万国公制为我国度量衡之标准,同时用一适宜之辅制以为过渡之用。1929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度量衡法》《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法案》,确立万国公制为我国度量衡之标准,市用制为辅制。这种单位制,通常被称为“一二三制”,即一公升等于一市升,一公斤等于二市斤,一公尺等于三市尺。通过这些改革,统一的国内市场在20 世纪30 年代逐渐形成,再加上这一时期国内环境相对稳定,农产品的商品市场也获得了发展。
抗战前的10 年,虽然农业商品化程度明显提高,但是农产品的价格总体处在下降的趋势之中,且与工业产品的价格差越来越大。由于我国农业的商业化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催生出来的,农民被动地参与到这一进程之中。由于农民没有多少知识,且技能程度不高,自身也缺乏资金,因此在农业商品化交易中处于劣势,几乎没有公平可言[6-8]。
4 结束语
抗战前10 年的农业在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保持着稳步前进的态势。经过10 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行政体制,该时期的农业政策不仅推动着农业的发展,而且传统农业工具和技术的改良也反哺着农业,政府这一时期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令政策等带动了农业商业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