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路径探究
2021-12-14□张梦
□张 梦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1 研究背景
一直以来,乡村都是中国社会的根基,中国传统的“以农为本”的伦理观念根深蒂固,有关乡村社会、乡村发展方面的研究自始至终都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在对乡村发展的探究中发现,中国乡村一直被视为是“有问题的乡村”,贫穷、落后、愚昧是其通病。“三农”往往被视为改造的对象,是各类援助的被动接受者。1978 年以来,农村改革使中国乡村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变化,但乡村社会依然是中国政治、经济和道德文明的发源地。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三农”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村振兴刻不容缓。党的十九大首次把乡村振兴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把此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七大战略之一,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通过乡村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振兴来使村民过上美好生活。
2 农民在建设美好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乡村振兴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大工程,农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任重道远。为了更好地促进乡村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应该明确农民美好生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究竟在哪里,实现乡村振兴的最终驱动力又来自哪里,这些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就是乡村的主体——农民,由此,应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激发广大农民的内源动力,从而促进乡村活力全面释放。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新时代背景下,农民的美好生活必然通过乡村振兴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振兴”既不是纯粹的生搬硬套的理论振兴,也不是行政推动帮扶下的“自上而下”的“拖、拉、拽”式振兴。真正的乡村振兴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其本质是要发展农村,通过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来使村民过上美好生活。
在乡村振兴目标实现的过程中,离不开农民的参与,需要农民“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建设自己,自己振兴自己”,需要农民自下而上的变“输血”为“造血”式革新。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参与者、创造者、受益者,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应围绕乡村、农民来实现振兴,而不能使乡村振兴异化成为了“振兴”而振兴,与“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所蕴含的道理是一样的[1]。农民是乡村振兴中不可或缺的强劲助力,其主体性的发挥关乎乡村振兴战略全局。然而,依现在农村发展的态势来看,农村还存在很多问题,农民在美好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
3 建设美好生活中农民缺位的原因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和推动下,中国乡村的振兴在曲折中不断向前发展,引人深思的是,现在的农村依然呈现衰败态势,农村“三留守”“空心化”问题严重,城乡收入差距大,农村在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生态环境方面仍存在不足,农业农村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
乡村振兴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是因为农民在乡村的发展及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到场、到位,主体性和内源动力没能完全发挥出来,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3.1 过多过强的“国家主导”“行政推动”取代了农民参与
“三农”经常被误认为被“改造”的对象,认为他们是被援助者、被动接受者,很少甚至没有自己固定、强大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能力,也没有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新农村建设中多重视农民的福利而非权利,体现出显著的“行政推动”特征,这不仅表现为其将国家再分配职能作为施政重点,也表现为即便是在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民市民化的政策中,政府不仅承担了主导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其他参与者成为唯一主体,特别是农民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始终居于从属地位[2]。简而言之,乡村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但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却成了农民建设家乡的“代言人”。这种情况虽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农业农村的发展困境,但长期来看,“行政推动”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自身的问题,至少许多外来力量的介入和干预都没有考虑到农民自身的需求和认知,以致在解决“三农”问题时,是以外来者的身份带着一种先入为主的固定思维模式并在单纬度视角下看待问题,因此农民自身话语权的表达便被无形剥夺了,农民的利益和愿望无从表达,只能作为被动的接受者[3]。农民是乡村的主体,如果没有农民的参与、投入及由此带来的观念转变,那么乡村的发展便失去了根基[4]。农民是乡村生命力所在,忽视他们主体性发挥的发展模式缺乏持久性和扩张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乡土社会存在的问题,农民的美好生活也就无从谈起。
3.2 农民自身发展观念淡薄,依赖惯性强
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都被有意或者无意地“拖拽”式发展,外界干预忽视了农民的发展力,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农民甚至不相信自身具有改变贫穷落后的能力,行动上缺乏自我发展和主动参与,思想上严重依靠外界力量的帮扶,不能自发产生内生动力来谋求自身发展。
概而言之,由外部力量对农民实行自上而下、由外而内的“拖、拉、拽”式发展,容易让他们形成“等、靠、要、闲、懒、散”思想,即容易对外来扶持形成惯性依赖,但其精神世界仍然处于贫困状态,这就造成了他们不仅自身缺乏发展力,心理上也缺乏足够的自信去面对各种竞争,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对身处其中的农村文化和乡土文明失去信心,因此陷入贫穷与落后的恶性循环之中[5]。
4 乡村振兴下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路径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地基,那么农民应如何助力乡村振兴、追求美好生活?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村民不仅需要有意识上的觉醒,也得练就过硬的本领,亿万农民一道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实现乡村振兴。
4.1 振兴先振心,广大农民要重塑发展信心
古人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要实现乡村振兴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追求美好的幸福生活,广大农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自己,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价值观,重塑克服困难、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决心,激发振兴本村的雄心壮志。
在乡村发展的目标、模式、路径上,农民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应具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把自己视为乡村发展的“主动者”,外来帮扶力量视为“被动者”,而不是单纯听从、受制于外界。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大类,人只有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较高层次的需求,人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需求[6]。
现阶段,随着医疗、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善,现代社会农民的诉求不单是要解决温饱问题,生存之道亦不是农民发愁的焦点,他们或有更高层次的需要。每个人都有寻求尊重、认同、承认、荣誉的需求,农民需要在乡村社会中寻找归属感与认同感,需要获得尊重,获得自我价值的认可,需要学会某项技能来发展完善自己,需要通过自己的双手来改变命运。因此,尊重农民在“三农”问题中的主体地位,让广大农民在共商、共建、共享“三农”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满足感,是实现乡村振兴、获得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
4.2 农民再造观念,由“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由内因决定的,外因只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换言之,农村要发展,农民要过上美好生活,仅靠政府、社会的力量是不行的,农民要从自身分析原因和办法来解决乡村的发展问题,积极、主动、有效的参与和推动才是最根本的着力点。因此,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唤醒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意识,使广大农民意识到乡村的发展与振兴是自己分内的事,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乡村发展中,不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而不是置身事外、恐之避之,更要改变传统听之任之的观念,由“要我干”主动转变为“我要干”,积极变外界“输血”为自己“造血”。
农民是生活在乡村的“主人”,农民是乡村的主体。农民作为乡村的根基,是乡村发展长久稳定的主要动力。只有农民作为乡村主人翁的意识觉醒,他们的观念才会有所更新,才会不断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使自己的素质、技能得到全面提高,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中,这才是农民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
4.3 发挥基层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否认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局限性,也不排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其他主体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7]。中国共产党是贯彻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先锋队,村干部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带头人,村民是实现乡村振兴具体事务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和建设者,农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不能没有村民的参与,同时也离不开党和村干部的领导与管理[8]。
乡村振兴的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自主性,让其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共建美好家园,共享发展成果。党和村干部应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倾听农民关于乡村建设的意见,从群众中汲取智慧与力量,引导群众在乡村建设项目中主动参与、管理和行动,尊重农民的话语权和发展能力,建立平等、互助、合作的党群关系,共同谋求乡村振兴的发展之路,而不是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中国人不仅信任与自己具有血缘家族关系的人,也信任与自己具有亲近密切交往关系的人,包括以观念信仰为基础建立起的普遍信任。在中国的乡村社会,村庄成员在共同的生活领域和生活经历中产生共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和善恶判断,并由此形成对村庄共同体的心理认同和身份认同[9]。“血缘”“地缘”关系在中国乡村社会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村庄基层领导干部是绝大多数村民选出比较熟悉、亲近、威望较高,能表达民众利益诉求,能带领村民走上发家致富道路的一批人。因此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发挥好他们的带头模范作用,是顺利追求美好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10]。
4.4 充分利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坚持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
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村民当家作主,自觉关注本村发展,参与本村事务管理。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每一位村民平等参与乡村经营,凸显他们在乡村事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投身农村事业建设、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乡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主体性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前提,是乡村发展的伦理根基。立足村民自治实践,突出地方性道德知识,依时、依势、依情建立能够符合村庄特色、反映村民共同价值的制度[11-12]。
农村基层工作的治理,是农民在实践活动中“自下而上”发挥主体能动性的主要途径,事关乡村振兴的全局。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当地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乡村文化等,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来保障广大农民参与乡村发展的生产生活实践。同时,在乡村的治理过程中应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为目标,培养农民话语权的表达意识,并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规划与实施[13-14]。
此外,党和政府要加强文化建设,发挥好优秀文化的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15-16],源源不断地为农民注入强大的精神动力,允许村民根据需要创办自己喜闻乐见的乡村文化活动,营造乡村振兴的文化氛围,打造本土的、健康的、历史的乡村,激发农民作为乡村伦理文化建设主体的文化热情和内生活力,积极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的人文素养,提升文化自信,增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归属感,使他们自觉参与到乡村振兴事务中,从而为乡村发展注入新活力。
5 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把乡村振兴提到国家战略高度,乡村是农民“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农民是乡村的根基与主体,农民在乡村的发展中应该唱主角,不应该被“边缘化”“配角化”,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不应该被忽视、被漠视。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多渠道动员亿万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发挥好主体性,激发农民建设乡村的原生活力,乡村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和进步,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