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1-12-13
编辑同志:
今年2月我入职了一家公司,职位是技术总工程师。公司在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两年内我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他人生产同类产品或参与任何业务竞争。由于设定此项条款,公司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自劳动合同签订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止,数额为每月5000元,随月工资一起支付,离职后将不再另外发放。
请问:这样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若我离职,在竞业限制的两年内是否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
读者:陈先生
为您释疑
杨名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陈先生:
竞业限制条款意在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参与或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由于竞业限制协议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会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擇业权,因此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您被该公司聘任为技术总工程师,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所以公司与您签订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公司将竞业限制补偿纳入工资组成,在员工就职期间发放的情况。
对于这种做法,在近年的裁判中,法院多认为:如果工资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的约定确实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约定合法有效。但也要对提前支付的款项性质进行审查,避免用人单位将工资中的一部分变相拆分成所谓的补偿金,损害劳动者权益。
至于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是否还能要求公司支付补偿,这便取决于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公司与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真正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项,而是通过降低基本工资等手段拆分工资,则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寻求司法途径,公司应当承担其已支付补偿的举证责任。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