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保护:战争中的人性光辉
2021-12-13梁洁
人不同于动物,人类战争不同于动物野蛮的本能发泄,要受到理性的约束。这个“理性”,就是指哪怕在残酷、暴力的战争中也要坚守人类的底线、人性的良知,其中,最能体现人类文明和人性温情的莫过于对战争受难者的人道保护。
保护战争受难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战争受难者”是指那些没有参与战争或已退出战争的人员。既包括战火下绝望无助的平民,也包括战场上命悬一线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以及已经交出了武器的战俘。这些战争受难者是战场上的弱势群体,攻击他们不会带来军事利益,还会违反节约兵力的作战原则。但对他们的保护不是与生俱来的,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才逐渐确立的。
在古代,战争受难者被随意处置。人类社会早期,战争类似于动物界的搏斗,更多表现为嗜血的野性和盲目的破坏。一座城邑沦陷,全城居民可能面临血腥的屠城,尤其是当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展开厮杀时,战争往往演变为种族清洗。十一世纪末十字军东征时,罗马教皇乌尔班二世就煽动道:“去把那些邪恶的种族消灭干净。”在古罗马,统帅苏拉在一次战役获胜后,曾下令用标枪射死8000多名战俘。但即使在这样野蛮、残酷的环境中,即使战争更多表现为动物性的原始攻击,人类出于本能,还是会展现出对生命的珍爱、对同类遭受苦难的悲悯以及对是非善恶的基本判断,例如,我国古代就有“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的主张,有“杀降不祥”的说法。当然,这些仅仅反映了人们朴素的人道情感,拘束力弱,没有形成普遍做法。
到了近代,保护战争受难者的理念逐步形成。人是理性的动物,会不断探索自身活动的价值和意义。对于战争,人类在不断思索:为什么要打仗?到了近代,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开始从政治与军事的关系来理解战争,认识到“战争是政治的延续”,为了达到政治目的,只需打败敌方武装力量,无需进行野蛮的种族清洗。克劳塞维茨解释道:“如果发现文明民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运用了智力,学会了比粗暴的本能发泄更有效的方法。”其实,产生于近代欧洲的这一思想,在我国古代传统兵学文化中已有所体现,最精辟的概括莫过于唐代诗人杜甫在《前出塞》中所说的“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
如何处置战俘?18世纪中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只应把战俘看管起来,阻止他们再次参战,不应对他们进行无情的屠杀。对于不能屠杀的原因,同是启蒙思想家的卢梭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出发进行了阐释,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战争反映的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争中的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士兵的身份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交战中,人们有权杀死敌国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中还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国的工具时,就又回归为普通的个人,别人无权随意杀死他们。
至于战场上的伤病员,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是无人理会、任其自生自灭的。在人们眼中,不故意虐待、屠杀伤病员,已是对他们最大的仁慈了。直至19世纪下半叶,一个叫亨利·杜楠的瑞士商人在目睹战役中伤病员的惨状后,提出了一个伟大的设想,即在平时就成立伤兵救助委员会,于战争中迅速抢救伤员、减少死亡。1863年10月,英、法、德、瑞士等14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国际会议,决定设立伤兵救助委员会。2017年元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名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中提到:“1862年,亨利·杜楠先生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追问:能否成立人道主义组织?能否制定人道主义公约?‘杜楠之问很快有了答案,次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运而生。经过150多年发展,红十字成为一种精神、一面旗帜。”
进入现代,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体系形成并趋于完善。正是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大力推动下,同时也是在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造成巨大灾难的深刻反省下,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规范形成并趋于完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交战方无视已有的作战伦理,使战争迅速沦为无节制的屠杀和毁灭。日本学者江口圭一在评价侵华日军时说,“他们是一群野兽、恶狗、发了疯狂病的强盗”。盟国胜利前夕,丘吉尔面对一片片城市废墟,不禁自问道:“我们是野兽吗?我们是不是做得太过分了?”
戰后,国际社会全面反思战争中的伦理问题,认识到残酷的战争会扭曲人性、让人丧失理智乃至变得疯狂,仅靠伦理规范和道德修养,不足以杜绝泯灭人性的暴行。国际社会决定强化法律的强制性,明确交战方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通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切实惩治了发动战争的侵略者和滥杀无辜的违法者。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推动下,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问世。这四个公约分别对陆战中的伤者病者、海战中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以及战争中的平民,规定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日内瓦四公约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是它的缔约方。1977年国际社会又制定了两个附加议定书,不仅充实和发展了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还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进行了法律保护。至此,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法律规则形成并趋于完善。
人道保护规则体现了人道需求与军事必要间的平衡
人道保护规则的形成,体现了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通过理性来限制战争的残暴。但战争的目的是取得军事上的胜利,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法律规则并不是一味追求人道主义情怀,其对生命的珍爱、对人性的坚守,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是人道需求与军事必要间平衡的结果。
对于平民和民用物体,最重要的保护是“不得直接攻击”。然而一旦平民直接参加了敌对行动、实施了害敌行为,就会丧失受保护地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最常见的方式是拿起武器主动攻击对方,但又不限于使用武器,只要行为的目的或性质是蓄意造成敌方人员、装备损毁或军事能力削弱,就构成“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可见,战火下的平民享有人道主义保护不是绝对的,以其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为前提。保护的相对性还体现为,交战方的义务是“不主动攻击平民”,而非“不得造成任何平民伤亡”。面对残酷的战争我们必须承认,当“军事必要”与“人道需求”发生矛盾时,攻击方要做的是平衡二者间关系,在维护军事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平民伤亡。如城市作战中,建筑物密集、平民流动性强,打击军事目标很可能造成平民伤亡。攻击方应在情况允许时发出预先警告,让平民抓住最后的撤离机会。如以色列在打击哈马斯时,由于加沙地带人口密度高,以色列国防军就采用了“敲房顶”战术,正式攻击前,先向打击目标发射一枚不装炸药的导弹,通过巨大的声响警告周边平民。正式攻击时,攻击方则应以理智指挥官的合理预期判断为标准,适用比例原则。
战场上的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已丧失战斗力,最为迫切的人道需求包括被搜寻、被尊重和得到及时的救治等。这些需求的满足同样要顾及军事利益实现。人道保护规则要求交战方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搜寻并收集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并加以保护、给予医疗照顾。若战斗激烈、敌方炮火封锁严密以及其他情况十分危急、无法展开伤病员的救护工作,致使伤者病者遇船难者不能被抢救下来的;或者虽然被抢救下来,但因缺乏必要的救护条件而致其死亡的,不构成对人道保护规则的违反。对医务活动的保护是保护伤者病者遇船难者的应有之义和核心内容。保护的前提同样是,相关人员不实施或相关设施不被用于实施人道职务以外的害敌行为,如医务人员参战、救护车被用于运送战斗员或武器装备藏在医院之中等。而当医务人员履行职责与武装部队的军事利益存在矛盾时,二者间需达成平衡。
交出武器的战俘,虽处在俘获方权力之下,但与俘获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并非后者的战利品;其被拘禁的目的是防止再度作战,一旦战事结束,就应予以遣返。有关战俘的战争法规则,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给予战俘人道待遇,另一方面则要保障拘留国营地的公共秩序和纪律。战俘既然不再参战,就应享有作为普通人的最基本权利。人道保护规则要尽可能满足战俘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与归属需要,以及尊重需要等,如要求拘禁方向战俘提供健康所需的饮食和衣物;将战俘羁押在安全、卫生的场所;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与同伴分开;战俘的宗教信仰和文化需求应受尊重,他们有权开展宗教和文体活动;等等。同时,战俘应受拘留国武装部队现行法律、规则及命令的拘束;拘留国对于战俘违反法律、规则或命令的行为,可予以纪律或刑事制裁。总之,对战俘的人道保护是要尽可能达到战俘人道需求与拘留方军事利益间的协调和统一。
人道保护规则蕴含着重大的政治和军事价值
人道保护规则是在人类社会无法完全杜绝战争的现阶段,人们为尽可能减轻战争灾难作出的努力。
当前,人道主义观念为世人普遍接受,人道问题已成为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重大问题。战争作为政治的延续,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不得不十分重视战争中的人道问题。战争中,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用来作为评判人道问题的唯一法律准绳,不是别的,正是人道保护规则。这样,人道保护规则就具有了重要的政治价值。是否尊重、遵守人道保护规则,直接关系到交战方发动战争的政治目的能否实现。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违反人道保护规则攻击和枪杀平民、强奸妇女、虐待战俘,引发了国际社会强烈反响,人们不禁要问:“战俘营何时变成了地狱?美军是善良的人权卫士,还是残忍的魔鬼杀手?”可见,想要在战争中取得和保持政治优势,就不能无视人道保护规则;想要实现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須正视人道保护规则。
人道保护规则是“人道需求”与“军事必要”间平衡的产物,其对“人道”的追求以“军事必要”为基础和前提。否则的话,作为习惯,它不可能在战争实践中形成;作为条约,它不可能得到各国政府普遍认可。在规则内容上,人道保护规则保护战争受难者,限制甚至禁止某些作战手段和方法,这不仅不阻碍作战的“军事必要”,反而是把武力的使用规范引导到满足“军事必要”的正轨上来。“各国在战争中应尽力实现的唯一合法目标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人道保护规则所保护的战争受难者是那些没有参加或已经退出作战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施保护,能确保作战行动不偏离战争的目的和本质,确保作战符合节约兵力的作战指导原则,避免不必要的军事资源浪费。
人道保护规则是战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战各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交战方可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拘束力,去限制、约束敌方,使其不敢越矩,以此挤压其军事活动空间、剥夺军事行动自由,达到限制、打击对方的目的。2015年10月,在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行动中,美军武装直升机对阿富汗北部城市昆都士一所医院进行了轰炸,造成10名病人和12名医护人员死亡。事件曝光后,国际社会强烈谴责,各国民众纷纷走上街头游行抗议,他们怒斥美军的狂轰滥炸构成了战争罪;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军表示道歉,时任总统奥巴马发表声明,就此次“悲剧事件”向死者表示“最深切哀悼”。事后,美军强调将限制空中袭击,承诺即使发现对方武装人员藏身于医院等民用物体内,也将避免从空中直接轰炸,而将派出地面部队实施抓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平民伤亡。可见,此次事件不仅使美国背负了沉重的舆论压力,还致使美军的行动空间受到挤压。
曾有军事家说:“有个普遍使用的军事术语大家都误解了,这个术语叫作‘失败。什么是失败呢?它指的是一种失去战斗欲望的状态。”现代战争,作战目的不再局限于攻城略地、“消灭敌人有生力量”等物质层面,其正在向攻心夺志的精神层面发展。攻心夺志的实质,是从战争的精神层面出发,把人的意志、信念、思维、心理等作为作战对象,通过认知攻防对抗,体现“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的作战思想。在人道观念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遵守人道保护规则已成为征服军心民意的利器。交战各方无不千方百计表明自己作战行为符合人道保护规则,指责对方滥杀无辜、虐待俘虏等。这就是要从心理上压倒对方,消解对方军民的战斗欲望,激发己方军民的战斗热情,争取世界人民的同情。在实施战争的过程中,战争的指导者和指挥者往往通过运用人道保护规则的各种禁止性、保护性规定,如公布攻击目标和保护目标、告知敌军得到保护的途径和方法、宽待和适时释放战俘等,改变对方认知,配合作战行动。抗美援朝战争中,我军人道对待战俘,不仅给予物质生活的优待,还从人格上尊重他们,同时加强教育感化和思想改造,有效瓦解了敌军。美军专家认为,被志愿军改造的美军战俘“有三分之一的人对美国的制度产生了怀疑。”
(作者简介:梁洁,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