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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2021-12-12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副产品城乡条例

《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

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

《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乡村全面振兴。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整体部署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制度举措。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的要求,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保障、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制度政策体系。

《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顺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和城乡关系变化趋势,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将继续实施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实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产业发展,促进农民群众持续增收,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农副产品产地认定,将政策支持范围聚焦在832个脱贫县,通过预留份额、搭建平台等方式促进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带动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将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与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提升产品品质相结合,根据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优化创新农副产品产销模式,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结合,发挥政府采购需求牵引作用,助力打通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难点和堵点,激发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近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八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衔接,总结提炼江苏省各地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着力破解合作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着眼于拓展合作社设立主体。在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等方式设立合作社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科技服务组织以及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职业的农业从业人员设立合作社。同时,丰富成员的出资形式。

《条例》细化农民成员构成规定。细化上位法关于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的规定,对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的人员进行分类列举,并对在江苏省承租土地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等加入合作社作出了规定。此外,《条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提出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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