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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士大夫的从政精神

2021-12-10屈超立

月读 2021年12期
关键词:士大夫从政

屈超立

宋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长期社会动荡之后,鉴于前代历史教训,宋太祖立国之初即推行崇文政策,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文官地位的措施。

后世皇帝均奉行祖宗之法,大都对文人士大夫采取优容政策,士大夫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

这些不同于前代官僚群体的宋代士大夫所具有的从政精神,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先忧后乐”的忧患意识

宋代官僚群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来自民间,官僚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文人士大夫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能够自觉地把自身命运同国家命运紧密联系,部分杰出者更是胸怀天下,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国家大事尽心竭力,对于冗官、冗兵和冗费所导致的社会政治问题充满忧患意识,并致力于积极推动变法图强。

宋仁宗年间,范仲淹系国之安危、时之重望于一身,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推动了“庆历新政”。

他在上仁宗《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提出“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等十项改革纲领,主要内容包括:严明官吏的升降,抑制做官的侥幸途径,防止任人唯亲,避免官员冗滥,均衡官吏职田分配收入,杜绝违法乱纪,以及重视农桑、整治军备、减轻百姓负担等。其中,廉洁吏治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推动改革的焦点,“仲淹以天下为己任,裁削幸滥,考覆官吏,日夜谋虑兴致太平”。

庆历三年(1043)新法正式实施,朝廷派人到各路对地方官的德才政绩进行考察,一批庸碌贪财不称其职的官员被裁撤,一些勤政廉洁贤能务实的官员得到提拔。由于守旧官僚的激烈反对,“庆历新政”很快就结束了,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政风,并对王安石领导的规模更为宏大的“熙宁变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政治风云变幻之中,更有一些士大夫即便仕途失意,也依然能够坚持匡世濟民的治国理念,这种百折不回的精神尤为难能可贵。

例如,范仲淹曾经三次被贬官,始终“不以毁誉累其心,不以宠辱更其守”。王安石两次罢相,仍然“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

欧阳修因支持改革新政而屡遭贬官并被诬为朋党,他作《朋党论》明示自己忧国忧民之心,“(君子)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

据欧阳修晚年自述:他在贬官夷陵(今湖北宜昌)时,查看以前的司法档案,“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且以夷陵荒远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矣。当时仰天誓心,自尔遇事不敢忽也”。

此后三十余年,欧阳修逢人所谈主要就是以前的士大夫所不屑的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等“吏事”,在当时及南宋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身处逆境仍不改忧国忧民之志的精神值得后世传承。

“重义轻利”的精神世界

两宋之世经由科举从政的士大夫往往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他们长年浸润“性理之学”“心性之学”,十分注重自觉地做圣贤,进行道德实践以完善自身德行。这种集人生哲学与道德修为于一体的政治伦理,深刻塑造了士大夫廉洁自重的从政精神。

南宋大儒朱熹说:“君子所以为君子,以其仁也。若贪富贵而厌贫贱,则是自离其仁,而无君子之实矣,何所成其名乎?”把传统士大夫倡导的“仁”阐释为做人应遵守的基本道义,为官者只有坚守道义,才能戒掉贪欲,做到清廉从政。宋末名士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品评两宋政治人物和史事时精辟概括“士大夫若爱一文,不直一文”,可以说是许多士大夫的从政信条。

一批士大夫以古今圣贤为榜样,不仅自己清廉自重,而且勇于与危害国家和百姓利益的贪腐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仁宗在位时,包拯曾七次上书弹劾担任过知州和转运使的贪官王逵,终于使王逵受到惩治。至今可见的《包孝肃公奏议》中,大都是要求惩治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的奏折。天圣二年(1024),梓州路提点刑狱王继明按劾知梓州王世昌“昏耄不治”,王世昌被罢免。

至和年间(1054—1056),淮西地区发生蝗灾,山阳县尉李宗因残害请求治蝗的百姓,被提点刑狱孙锡奏劾而罢职。孝宗时期,朱熹任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曾六次上书弹劾贪赃枉法的知台州唐仲友,唐仲友终被免职。士大夫在对贪腐行为的斗争中无所畏惧,甚至连皇帝本人如有“违于礼而妄作”的情形,也会被士大夫们抵制。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因贵妃之力而被越级升迁,殿中侍御史唐介等士大夫得知后极力反对,仁宗最后也只得取消这一任命。

由此可见,在宋代士大夫的制约之下,皇帝也不能凭一己喜怒而任意赏赐任免,士大夫跟种种贪腐行为的强烈斗争,对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

宋代有大量长期饱受儒家义理思想熏陶的士大夫进入官场,他们不仅自觉提高克己戒贪、清正廉洁的个人操守,而且还怀着强烈的关心民生疾苦、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感。

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进士陈希亮在地方和中央先后任官三十余年,他为人刚直寡欲,大公无私,王公贵人也很忌惮他。嘉祐二年(1057),陈希亮担任开封府判官。朝廷因三司事务冗繁,簿书留滞,又命他兼理开拆司。地方三司簿书滞留成百上千件,他日夜考核属吏,督促审理,九个月时间完成了三分之二,并严厉惩罚了不称职的官吏。当时荣州十八口盐井,由于年份较长几近枯竭,但地方官仍然课税如初,导致三百余家盐户破产抵税。陈希亮得知后,为盐户着想,退还了盐户被没收的财物,减免赋税三十余万斤。史家认为他“见义勇发,不计祸福。所至,奸民猾吏,易心改行,不改者必诛。然出于仁恕,故严而不残”,因而得到世人的尊敬。

儒家倡导的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民为本等法律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宋代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他们在审判案件时,重视把法令贯彻落实到解决民间疾苦之中,能够较好地保障司法的公正。例如,包拯任开封知府时,取消诉讼当事人所递诉状须先交“门牌司”,再由门牌司收转的旧制,让百姓有冤者可以直接到庭前申诉,属下胥吏因此失去勒索钱财的机会。当时京师流传“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民谚,包拯成为公正执法的象征而受到人们的景仰。

再如唐介担任岳州(今湖南岳阳)沅江令,秉公执法,严肃法纪,在不长的时间内便处理完沅江的历年积案,纠正了许多冤案,由此得到“善治”之名。

从宋人留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记载的四百余篇司法判词来看,宋代士大夫在司法审判中重视证据收集和判别真伪,甚至到田间地头实地调查,注重依法判决,他们着眼于国运兴衰、民生疾苦,自觉运用法制思维探索治国的途径,深刻影响了国家的法制思想和社会政治秩序,并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百姓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宋代立国三百余年,虽然面临来自内部与周边的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但是仍然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又一个高峰。它在物质文明、人文精神方面的突出成就,在政治文明、制度建设方面的独到建树,使其无愧为历史上文明昌盛的辉煌阶段。

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宋代士大夫勤政爱民、反腐倡廉、清明公正的从政精神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精神作为中国古代优良的政治文化传统,对于中华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选自《北京日报》2020年10月19日。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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