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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立法夯实乡村振兴“基石”

2021-12-10

人民之声 2021年11期
关键词:云浮云浮市基石

云 法

候鸟回归——云浮新兴江整治成效显著

实现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最为根本的就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如何通过法治方式,立足市情,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等,一直是云浮立法努力的方向。云浮五年五法,均以促进乡村振兴为主线,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文明行为促进等进行高质量立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彰显立法担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高效、宜居宜业、富裕富足”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乡村振兴的新内涵要求,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向。乡村振兴的全面实现离不开立法保障,“小快灵”“小切口”地方立法,在立足当地乡村实际情况、解决当地乡村振兴突出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2015年12月被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云浮市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关于“三农”重要论述为指导,紧扣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对乡村振兴领域立法持续发力,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为云浮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重视特色产业立法 助力农村产业兴旺

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没有高端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产业,乡村振兴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云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本市畜禽养殖和石材生产加工两大特色产业,先后出台《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助力两大产业减少污染的同时发挥技术优势,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正是通过立法助力两大支柱产业的升级,云浮市夯实了乡村振兴的“基石”,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振兴向前发展、向纵深迈进。

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助力高质量发展。云浮是“公司+农户”养殖模式的发源地,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为农民实现增产增收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作为云浮市畜禽养殖业重镇的新兴县,其境内的主要河流新兴江曾经长期是劣五类水质,水质被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规模以下的畜禽废弃物排放造成污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省内首部规范畜禽养殖的地方性法规《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针对云浮市畜禽养殖业中规模以下养殖户占多数的特点,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纳入调整对象,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缺,以“小切口”方式立法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小切口”式选项立法也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李玉妹主任的肯定。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配套环保设施、达标排放、信息报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并相应设置法律责任,补充和细化上位法的规定,较好地解决畜禽养殖户尤其是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问题。条例实施两年来,曾经劣五类水质的新兴江已经实现并保持在三类水质,成为立法助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证明。

治理石材生产加工污染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云浮又被称为石城,从事石材生产加工已经有400多年历史,产能销量位居全国前列,生产加工技术在全国也处于领先地位,因此被誉为“中国三大石材产业基地”之一。庞大的产业规模意味着大量就业人口的吸纳,成为本地进城务工人员的重要选择。但是,传统的石材生产加工产业也同样意味着高污染。为了对石材产业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保障石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省内首部规范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立足本地实际,紧盯地方产业治理污染和高质量发展所需,紧跟国家法律修改,对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等污染源作出细化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条例还总结地方石材生产加工的实践经验,将湿法作业、废水全部循环利用等证明行之有效、可推广的云浮经验写入法规,有力保障了石材加工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聚焦农村民生立法 助力农村生态宜居

改善农村生态宜居,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进行地方立法,为改善农村生态宜居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供给。

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道路上的一大痛点问题。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入选为“粤治—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2017年优秀案例。条例总结地方良好实践经验和成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转运和处置行为设立了规范,对政府的财政资金保障、设施设备配套和激励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监督主体、宣传主体、评估方式进行细化。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条例得到较好的执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运转顺畅,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进一步加大,村民卫生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进一步提高,垃圾转运模式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基于此次立法后评估经验总结形成的“三全”评估模式研究报告也获评为“广东省首届十大经典立法实践优秀研究作品”。

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乡村振兴,规划先行。只有科学制定规划并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才能确保布局合理、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最终实现。近年来云浮市村庄面貌虽然有了一定改善,但是村庄建设仍然缺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难以落实,一户多宅、违建乱建、风貌杂乱现象突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宅基地管理、村庄公共建设促进与保障作专章规定,规定了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和审批程序,村庄建设风貌提升要求,宅基地的申请使用条件和盘活利用等。在公共建设专章里,对改善村庄出行条件、供水和排污设施建设、村庄厕所改造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要求政府应当编制村庄年度建设计划,久久为功,持续推进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时,条例强化监督保障措施,从规划、建设、监督三方面形成组合拳,推动自然村规划建设的完善,助推乡村振兴。

推进文明行为立法 助力农村乡风文明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云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通过地方立法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通过二审。草案结合云浮实际,在与《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将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作为立法重点,对支持和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培育文明乡风、使用无害化卫生户厕等进行规范,同时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作出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草案后续的完善过程中,还将对如何增强立法的社会可接受性、如何妥善处理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的关系、如何进一步突出时代性和地方特色、如何进一步保障好法规施行实效等关键问题进行重点回应,力争使最终出台的条例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助力,使乡村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精神财富也实现极大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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